刑事执行检察权的基本内涵

2016-02-11 14:08:48仇振生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7期
关键词:监所检察侦查权监督权

●仇振生/文



刑事执行检察权的基本内涵

●仇振生*/文

随着刑事执行一体化的发展,刑事执行检察越来越受到重视。深入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必须科学界定刑事执行检察权的基本内涵。刑事执行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为实现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依据宪法、刑法、刑诉法以及其他有关刑事执行和监督的法律规定,对执行机关的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检察监督所享有的权力,具有法定性、程序性、综合性等特点。刑事执行检察权是一项独立的复合型法律监督权,是第四种检察权,包括刑罚执行监督权、拘禁性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权和特殊刑事处遇措施执行监督权等。

刑事执行检察权 概念 性质 内容

随着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深入,刑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传统的监所检察已迈入刑事执行检察的新时期。刑事执行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刑事执行监督逐步统一,监所检察部门正全面更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权的研究,科学界定刑事执行检察权的基本内涵和法律属性,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切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一、刑事执行检察权的概念与属性

(一)刑事执行检察权的概念

1.刑事执行的含义。有学者认为,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具有执行功能的机关,为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内容的执法活动。刑事执行的具体内容是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刑罚,所以确切地说,刑事执行应当被称作刑罚执行。笔者不赞同上述观点,刑事执行检察权中的“刑事执行”应该是广义的刑事执行,不仅包括刑罚执行,还包括对拘禁性刑事强制措施、特殊刑事处遇措施的执行。将来还可能包括对无罪判决、免除刑事处分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执行,甚至包括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当然,毋庸置疑,刑罚执行包括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应当是刑事执行的核心范畴,也是刑事执行检察的主要对象。因此,准确界定刑事执行的含义是理解刑事执行检察权的关键因素之一。

2.刑事执行检察权的含义。定义刑事执行检察权必须首先了解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历史沿革。刑事执行检察是从监所检察发展而来的一项重要检察业务一直以来,承担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是监所检察部门这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传统业务。随着国家法治化的进程不断前进,刑事执行检察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职责权限不断增多。从最初的“检察全国司法与公安机关犯人改造所及监所之违法措施”到“检察全国监所及犯人劳教改造机构之违法措施”,再到195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第五厅,也称监所、劳动改造监督厅,承担“监督刑事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这一职责。之后,在1979年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监所检察厅。30年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新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的颁布,对刑罚执行监督、拘禁性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特殊刑事处遇措施执行监督等相关的职权统一归口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监所检察厅适时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刑事执行检察厅行使的监督职权即为刑事执行检察权。

具言之,刑事执行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为实现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依据宪法、刑法、刑诉法以及其他有关刑事执行和监督的法律规定,对执行机关的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检察监督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力。这一权力,主要有以下特点:法定性、程序性、综合性。

(二)刑事执行检察权的性质

刑事执行检察权的性质是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中的基石性问题,也是检察权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然而,关于刑事执行检察权的性质问题,学界一直有争议。一方面是由于对于检察权的权属定位争议较大,另一方面是新刑诉规则修改之前刑罚执行监督权分别由公诉和监所两个部门行使,加之劳动教养制度尚未废除,导致对刑事执行检察权的性质难以界定。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即“诉讼监督权说”、“行政执法监督权说”、“刑事执行检察权说”。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刑事执行检察权是检察权的一种,是包涵了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的部分内容,但又具有自己独特性的第四种检察权,即刑事执行检察权。理由如下:

其一,从刑事执行的定位看,刑事执行应当是与刑事诉讼具有同样的价值,在当前执行权与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并重的背景下,如果再将执行视为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则大大限制了执行权的发展。刑事执行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有自己不可替代的价值,执行的好坏直接关乎刑罚目的是否实现,关乎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是否落实。因此,在越来越重视刑事执行的大背景下,需要转变一直以来将监所检察权视为诉讼监督权的观点,明确其作为第四种检察权——刑事执行检察权的地位。

其二,从监督的内容看,刑事执行检察涉及刑罚执行监督(监狱检察、社区矫正检察、剥夺政治权利检察、死刑临场执行监督、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性执行监督)、拘禁性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看守所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和特殊刑事处遇措施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监督内容广泛,基本上涵盖了刑事执行的全部内容。这种广泛的监督内容是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等其他检察权所不具备的。

其三,从行使权力的手段来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针对刑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可以采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的形式进行,针对被监管人死亡、脱逃等重大监管事故,可以采取事故检察的方法,如果发现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可以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此外,针对监所内的刑事案件,还可以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在此过程中可以进行立案监督等。可见,刑事执行检察权的手段配置丰富,既包含了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又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其四,从权力运行机制来看,与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诉讼监督权的运行机制相比,刑事执行检察权特点明显。在同一检察机关内部,针对不同的刑事执行场所的特点,可以采取派驻检察,也可以采取巡回检察、专项检察;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除了传统的汇报之外,又新增了巡视检察,从而使得刑事执行检察权的运行既具有对刑事执行场所的外部检察职能,又具有检察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权力。

其五,从检察的法律关系来看,刑事执行检察权不仅包括对公安、法院以及检察机关自办案件的诉讼监督,还包括对监管场所、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非诉讼监督,不仅对诉讼法律关系实施检察,还对行刑和监管法律关系进行监督。这一特点,决定了刑事执行检察权是一种复合型法律监督权,是独立的第四种检察权,即刑事执行检察权。

二、刑事执行检察权的内容

刑事执行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权,包括刑罚执行监督权、拘禁性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权、特殊刑事处遇措施执行监督权等。

(一)刑罚执行监督权

刑罚执行监督权是刑事执行检察权的核心权能,具体包括:一是监禁刑执行监督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监禁刑的主体为监狱和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看守所,执行监禁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来看,监禁刑的执行监督仍是所有刑事执行监督中最重要的内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既要对监禁刑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监禁刑刑事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又要对监禁刑执行机关变更刑罚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由是,监禁刑执行监督权主要包括交付执行监督权、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权以及监管教育活动监督权;二是社区矫正检察权。这是指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此外,还包括一系列与社区矫正的适用和进行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例如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监督权、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监督权、社区矫正收监执行监督权、社区矫正终止执行监督权等。随着行刑社会化的不断发展,社区矫正的适用不断扩大,社区矫正检察权变得日益重要,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三是其他刑罚执行监督权。2012年新刑诉法修改以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新增了许多职责,特别是考虑刑事执行一体化的发展,刑事执行检察也逐步归口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具体有:生命刑(死刑)执行监督权的行使主体由公诉部门转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新增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责等。这些变化,体现了统一刑罚执行监督的理念,有利于规范刑事执行检察权。

(二)拘禁性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权

拘禁性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刑事拘留和逮捕,也包括具有准羁押性质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前两种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主体为看守所,后一种为公安机关。对看守所羁押监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活动进行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传统职权,其目的不仅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维护监管稳定和被监管人人权。对公安机关负责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则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新增职权,需要在实践中摸索监督规律。

(三)特殊刑事处遇措施执行监督权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规则将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权力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的医疗及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变更执行、解除强制医疗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受理被强制医疗人员及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这些新增职责,法律只是做了一般性的规定,许多环节都是概括性的表述,还需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工作流程,探寻监督规律,以此推动特殊刑事处遇措施执行监督权的研究,完善刑事执行检察权。

(四)其他刑事执行检察权

除了以上三种权力之外,刑事执行检察权还包括许多其他权力,例如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权处理被监管人的申诉、控告权,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等但是,这些权力都是附属性的,不是主权力。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为例,根据新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仅享有部分案件的侦查权,即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的侦查权。之所以给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配置这部分侦查权,主要是考虑刑罚执行监督权行使的内在规律为刑罚执行监督活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其价值不仅在于督促刑罚执行主体依法规范监管,更在于能够赋予其他监督措施较强的威慑力,达到维护刑罚正确执行的目标,这是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刑事执行检察权的研究才刚刚拉开序幕,对于其基本内涵及其性质的界定必定会引起很大的争议。但是,无论如何争议,有两点不容忽视:一是执行一体化的发展方向是必然的;二是统一刑事执行监督的趋势是必然的。可以预见,未来刑事执行将会从刑事诉讼的范畴内独立出来,执行监督权也将会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力。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3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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