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萍赵靖/文
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戴萍*赵靖**/文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适用不平衡、适用比率低、功能削弱等问题。由于庭前会议制度立法规定较为模糊,又缺乏具体的司法操作规则,导致其运用及其效果不尽如人意,应通过明确庭前会议启动机制刚性约束力、明确其处理事项的法律效力等途径进行完善。
庭前会议 检察机关 公诉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正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自该制度实施三年多以来,某市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参加庭前会议,就管辖权异议、回避、证据开示、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新的证人或者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诉讼权利告知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及时了解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就法律条款的适用及对相关司法解释、法规的理解与审判人员、辩护人员充分交换意见,为正式庭审提前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然而,在庭前会议制度的司法适用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制约,其法律效果并不令人满意,需引起特别关注。
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某市检察机关庭前会议制度适用情况统计数据如下:
2013年度,某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案件28565件36884人,其中提起公诉25893件32857人。在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出席庭前会议的案件有31件,占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0.12%。
2014年度,某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案件27548件36220人,其中提起公诉24529件31572人。在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出席庭前会议的案件4件,同比下降87.1%,出席庭前会议的案件占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0.02%。
2015年度,某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案件27793件37135人,其中提起公诉24774件32453人在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出席庭前会议的案件40件,同比上升900%,出席庭前会议的案件占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0.16%。
2016年1-5月,某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案件13086件17234人,其中提起公诉2537件3276人在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出席庭前会议的案件11件,同比上升57.14%,出席庭前会议的案件占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0.43%。
(一)适用不平衡
表1 某市检察机关出席庭前会议情况统计表
首先,从表1可以清楚地看出,某市检察机关从整体来讲出席庭前会议情况并不平衡。2013年-2016年(1-5月),某市检察机关出席庭前会议的案件分别为31件、4件、40件、11件。2015年出席庭前会议的案件是2014年的10倍,而2016年仅前5个月出席庭前会议的案件就是2014年全年的2.75倍。
其次,某市辖区各基层院出席庭前会议情况也不平衡。各基层院每年参加庭前会议的案件数量差异较大,参加情况较好的基层院每年均有几件案件,而参加情况较差的单位一年一件都没有,有的单位甚至连续几年都没有参加一件。
(二)适用比例偏低
自新刑诉法实施3年多以来,某市检察机关每年出席庭前会议的案件占提起公诉案件的比例均不超过0.5%。2013年度出席庭前会议的案件占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0.12%,2014年度占总数的0.02%,同比下降87.1%。2015年度占总数的0.16%,同比上升900%。2016年1-5月占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0.43%,同比上升57.14%。
(三)参加庭前会议的各方主观预期不同导致庭前会议功能削减
刑诉法将庭前会议作为部分案件庭前准备程序,旨在提升庭审效率,但由于控辩审三方对庭前会议起到作用的预期不同,因此无法真正达到消除争议、科学提升庭审质量和效率的作用。在对某市刑庭法官、公诉人以及部分律师的走访过程中了解到,法官认为庭前会议仅是将部分庭审内容提前,在未解决问题的情况下,相同问题在庭审中仍将被提及,因此不具有实际意义,也不能提高审判效率。而公诉机关更希望通过庭前会议知悉辩方是否具有关键性证据或者基本的辩护观点,但由于刑诉法并未明确庭前会议的证据开示作用,因此,辩方更愿意保留意见到庭审。由于控辩审三方的不同利益驱动,主观上没有充分认识到庭前会议消除分歧、提高庭审效率的功能,导致庭前会议功能削减。
(四)庭前会议启动机制缺乏刚性导致启动缺乏约束力
由于刑诉法对庭前会议的启动程序,包括控、辩、审三方是依照职权启动还是依照申请启动,以及一方依职权或申请启动后,对其他两方是否有约束力等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公诉方依法提出申请后法院不予启动的情况,或公诉方提出申请后法院召集庭前会议,但辩方以各种理由不予参加的情况。例如,某市C区检察机关自新刑诉法施行以来,共参加庭前会议9件,其中出现公诉方提出申请后法院不予启动的情况1件;公诉方提出申请后法院召集庭前会议,但辩方以各种理由不予参加的情况2件。
(五)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缺乏法律依据
有的基层院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缺乏法律依据。比如,有的基层院对于依法不具备启动条件的案件却申请启动庭前会议,导致其提出申请后被法院以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而拒绝启动。
(六)庭前会议未能真正解决争议问题导致庭审效率降低
庭前会议旨在解决案件存在的程序及部分实体问题,以确保庭审过程不至于陷入漫长的诉讼纠缠,提升庭审效率,但在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并未达到应有的效果。例如,某市C区检察机关参与的9件庭前会议中,真正将焦点问题解决在庭前会议的仅有1件,占11.11%;辩方在庭前会议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真实性等问题后,由于未能实际解决,而在庭审中再次提出的5件,占55.56%;辩方因故拒绝参加庭前会议,后又在庭审中就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或证据突袭的案件有2件,占22.22%。
导致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客观上法律并未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目前法律规定庭前会议的作用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未就会议中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否具有不可反驳的法律效力,以及法官是否在庭前会议中有处分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权限作出规定,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导致庭前会议对三方都不具有约束力。二是辩方主观上倾向搞证据突袭。由于刑诉法并未规定庭前会议中辩方的证据开示义务,因此辩方更愿意隐藏相关证据,以取得庭审主动权。三是法院庭前会议时间安排不尽科学。刑诉法并未就召开庭前会议的时间作出任何规定,在实践中,庭前会议的时间安排随意性较大,从而影响其作用的发挥。某市C区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庭前会议在确定的庭审时间前一周召开的有3件,占所有召开庭前会议案件的33.3%,在开庭前三天内召开庭前会议的6件,占66.67%。由于庭前会议与实际庭审时间相距很短,即便在庭前会议发现问题,控辩双方也没有充分时间对证据加以复核,导致焦点问题不能真正解决。
(七)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庭前会议存在的突出问题
职务犯罪案件庭前会议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检察机关由于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不自信导致过多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特别是出于对职务犯罪案件在庭审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会陷入“被审判”尴尬境地的担心,检察机关通常会积极申请启动庭前会议。二是辩护人出于要在庭审中搞证据突袭的心理,通常对职务犯罪案件不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甚至在法院召集庭前会议时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三是法官在庭前会议中对职务犯罪非法证据排除一般不会做出实质性处理,而是将其放在庭审中继续审理。
(一)转变执法观念,明确庭前会议的严肃性
新刑诉法规定庭前会议的立法原意在于在庭前准备阶段消除程序和部分实体争议,保障庭审辩论紧紧围绕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罪轻罪重开展,但实践中由于参与三方的不同利益驱动,导致庭前会议未能取得应有效果,因此,控辩审三方应当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统一执法思想。庭前会议不应成为互探虚实的机会,更不应成为走过场的形式,应当就庭前会议提升效率、消除争议的作用达成一致,通过控辩审三方的沟通协商,统一执法思想,明确庭前会议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二)明确庭前会议启动机制刚性约束力
应明确规定庭前会议启动机制的刚性约束力。庭前会议一旦启动,控辩审三方就必须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缺席。不管是法院依照职权启动,还是公诉方提出申请后法院召集庭前会议,辩方不得无故缺席。即使辩方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席,也应当提交书面延后参加申请,经法官同意后才可不参加庭前会议。
(三)明确庭前会议中已处理事项的法律效力
应明确规定庭前会议中已处理的程序性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在庭审中不得再就此问题提出异议,除非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证明庭前会议后发现了新证据,足以推翻会议中形成的决议,该问题才能在庭审中重新处理,否则该异议无效。
(四)明确庭前会议适用案件范围
庭前会议适用范围应当集中于程序性争议较大的案件,如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案件,以及一些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庭前会议并非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应当在必要时才启动。庭前会议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宜扩大,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无需召开庭前会议。对于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由于庭前会议涉及专业的法律事项,在缺乏辩护人参与的情况下,会议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也无必要召开。
(五)明确庭前会议通知方式
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通知均采用电话方式。这种方式通知明显缺乏正式感,没有完全把庭前会议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会造成参加人员心理上不重视为了体现司法的权威,应明确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庭前会议通知书应就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可能商讨的内容告知各方参与者。
(六)明确庭前会议召开时间
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召开日期混乱,应对庭前会议的召开时间做出统一规定明确与正式庭审之间的间隔时间。笔者认为,在正式庭审7日前召开庭前会议较为合适。
(七)明确庭前会议召开的方式与次数
庭前会议原则上应采用控辩审三方均在场的方式召开。但是,在时间紧迫或是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等特殊情况下,审判人员可以采取电话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方式进行,但其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也可以让辩护人以信件、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若公诉人与辩护人意见分歧较大的,必要双方到会。庭前会议可以召开一次,也可以多次,具体次数由主审法官确定。
(八)强化自身素能,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庭前会议制度带来的挑战
检察机关应从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自身素能出发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庭前会议制度带来的挑战。一是认真听取辩方意见,正确评估起诉风险。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辩护人在庭审中的作用增强,应完善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正确评估起诉风险。二是增强程序意识,严格审查全案证据。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庭审变化,加强公诉人培训,增强其程序意识,严格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对于瑕疵证据,及时补正;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严格排除。坚持提起公诉的每一件案子,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又没有程序瑕疵问题。三是坚持案件集体讨论和请示汇报制度,确保案件质量。疑难、复杂及自侦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即按程序对于有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先提交科室讨论,科室讨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上级院请示。四是进行庭前演练,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在庭前会议召开前,预测会议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与风险,确保庭前会议效果。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及时制定答辩策略;对于指控中的薄弱环节,认真想好应对办法。强化庭前演练制度,通过庭前演练以及类似案例的庭审观摩,掌握公诉技巧与策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00711]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4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