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辉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401147)
鉴定论坛
Forensic Forum
司法鉴定服务公正司法的思考与对策
——以重庆市为视角
陈明辉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401147)
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在证明案件事实,印证其他证据材料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促进公正司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但实践中,司法鉴定在服务公正司法方面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以重庆市为视角,从目前鉴定程序不够规范、鉴定标准不够健全、鉴定能力不够适应、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等方面,分析司法鉴定影响公正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同时,从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建设、队伍建设、机制建设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司法鉴定如何更好地服务公正司法的对策建议,以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功能作用。
司法鉴定;公正司法;主要问题;对策建议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司法鉴定权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司法鉴定是公正司法的一项有力保障措施,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的一个重要类型,是公正司法的支撑力量和保障条件。
在服务公正司法方面,重庆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积极工作,为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可靠保障和优质服务。一是切实抓好法制建设。1999年重庆市颁布的司法鉴定地方条例,为依法推进重庆市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依据。2007年在全国率先完成了司法鉴定地方法规的修订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和实施程序,为不断推进重庆市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创造了条件。二是切实健全制度建设。主要从规范行政管理、鉴定实施、继续教育、执业监督入手,制定完善了《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文本格式》、《重庆市精神病司法鉴定规则》、《重庆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重庆市交通事故车辆技术司法鉴定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流程》、《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规定》和《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范,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完善鉴定程序,强化行政监管。三是切实提升鉴定质量。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目前,全市58家三大类鉴定机构中有4家通过了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被遴选为中西部地区唯一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38家司法鉴定机构取得了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同时,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测评工作,全市完成能力验证的项目累计700余项,能力验证评价结果为满意和通过的项目比率逐年提高,近两年保持在90%以上。四是切实强化执业监管。针对鉴定投诉数量越来越多、重复投诉处理任务越来越重、投诉行为越来越过激、投诉问题越来越复杂的实际情况,加大分析研判、监督查处和执法检查力度。建立了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管理、保障、协调、预防和救济机制,构建了司法鉴定信访投诉处理责任体系,推行了鉴定收费、鉴定程序等“八公开”制度,建立了违纪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以切实加强管理和指导,促进鉴定机构的内部建设和执业规范。五是切实发挥功能作用。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定纷止争的证据支撑功能。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年均办理鉴定业务3.5万余件,其中公检法机关委托的约占50 %以上,采信率保持在95%以上,司法鉴定已成为审判、检察、侦查活动的有力技术保障。同时,积极服务社会管理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和医疗纠纷中,有50%以上的案件使用了司法鉴定意见。
重庆市的司法鉴定地方条例,探索建立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制度,作为解决司法鉴定中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和鉴定争议的一种协调处理机制。专家委员会成立运行以来,已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或有争议的鉴定事项600余例,提高了司法机关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的公信力,有效地降低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促进了司法活动的公平正义。
随着司法鉴定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和司法鉴定投诉纠纷的日渐增多,司法鉴定在服务公正司法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笔者以重庆市司法鉴定工作为视角,具体剖析目前司法鉴定服务公正司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提出司法鉴定更好地服务公正司法的一些思考。
公正司法是一个司法过程,是各个司法领域和环节都要依法处理好涉及诉讼的各项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活动。处理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任何一个环节都要以证据为根据;民事、行政诉讼不能离开证据解决诉讼争议,包括仲裁、调解也是如此。八类法定证据多数要通过鉴定确定真伪,司法鉴定意见是定案的重要根据,同时,客观真实的鉴定意见,可以增强司法人员侦查、起诉、审判的自信心,是独立司法的心理支撑,是确保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技术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鉴定程序不够完善、鉴定标准不够健全、鉴定能力不够适应等因素,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进而影响到法律正义的真正实现。
2.1 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鉴定实施活动的需要
目前司法鉴定的程序设计和程序实施中的问题,涉及鉴定的启动、委托、材料、受理、实施、文书、出庭等多个环节。一是鉴定启动方面,诉前鉴定、诉外鉴定,往往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在案件事实的陈述和鉴定材料的提供过程中存在不真实的可能性;诉中鉴定,有时出现委托事项不清楚或表述不规范,导致鉴定意见不符合鉴定要求。二是鉴定委托方面,委托书格式不够统一、有的送鉴材料不完整、不充分,补充材料需要多次反复、持续时间较长,制约鉴定活动的顺利实施从而影响鉴定意见的及时出具。三是鉴定受理方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的未认真履行审查义务,出现达不到鉴定条件仍实施鉴定的情形。四是鉴定实施方面,鉴定机构在人员指派、现场勘察、目前检查、鉴定记录等环节不规范,出现参与鉴定人员不符合鉴定资质要求、委托人未到勘察现场、鉴定记录和签名不完整等问题,由此,因为鉴定程序瑕疵影响到鉴定意见的采信。五是鉴定文书方面,有时出现分析说明过于简单、分析说明与鉴定意见不吻合、文书记载与送鉴材料内容不一致、文字错误等问题,影响鉴定文书的质量。六是出庭质证方面,有时司法机关通知鉴定人出庭程序不够规范、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用和人身安全得不到有力保障,以及存在鉴定人出庭作证陈述不清、内容矛盾、表达不当等情况,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使用。
2.2 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鉴定事实认定的需要
司法鉴定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按效力层级遵守和采用。目前司法鉴定的技术标准研制和技术规范适用中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司法鉴定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如重庆市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已涉及30多个行业的不同领域,而部分鉴定事项无论是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还比较缺乏。在鉴定活动中,有的凭多年工作经验作出判断,有的以行业内多数专家认可的通行作法作出判断,还有的机械地对照书本作出判断,因而出现鉴定事实认定不当、鉴定分析不客观、鉴定意见相差较大等问题,难以切实保障鉴定质量,导致个别案件重复鉴定或缠访闹访,案件事实认定困难,案件审理久拖不决。
2.3 司法鉴定队伍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鉴定客观科学的需要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的科学实证活动,实现公正鉴定,鉴定主体起决定性作用,尤其是鉴定人的思想、法律、业务素质是确保公正鉴定的决定性因素,同时鉴定机构的保障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目前,鉴定机构存在布局结构不尽合理、场所建设不尽规范、业务发展不尽平衡、内部管理不尽完善等问题;鉴定人存在职业化程度不高、队伍结构老龄化、部分专业人才不足、执业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同时鉴定管理存在对鉴定人的专业技术培训跟进不够、对鉴定人的执业行为管理监督不够、对鉴定人的违规违纪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可持续发展、鉴定活动的正常开展及鉴定质量的技术保障。
2.4 司法鉴定管理机制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鉴定持续发展的需要
随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重庆市司法鉴定管理机制日渐健全和完善,市与区县两级管理,行政和协会相结合管理,司法行政和行业部门双重管理的模式已经形成。但实际运行中,由于区县管理组织的力量保障未完全到位,司法鉴定协会的功能作用未完全发挥,与行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和监管配合机制未完全建立等原因,影响司法鉴定管理职能有效实施的制约因素仍然存在,尤其是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指导能力和实践经验还有差距,因而存在管理缺位,制度缺失和指导缺力等不足。同时实践中还存在鉴定管理与使用脱节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名册的使用、鉴定执业活动、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采信以及鉴定需求等情况不能及时掌握,导致对执业活动和鉴定质量的监管不力,不利于持续推进司法鉴定的有序发展,不利于促进公正司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司法鉴定是服务公正司法重要的法定证据之一,只有公正鉴定才能更好地服务公正司法。针对目前涉及司法鉴定影响公正司法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鉴定工作,从法制建设、规范建设、队伍建设、机制建设等方面增强保障力量,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功能作用。
3.1 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制度建设
根据新的刑诉法、民诉法对鉴定的新规定,应积极推动司法鉴定的国家立法,同时应及时启动司法鉴定地方条例的修订,制定执行的细化措施,同时应对有关鉴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新法进行审查、修改。制度设计中主要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3.1.1鉴定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鉴定主体,要保证其资格的合法性,除社会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工作外,应尽快完成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工作,鉴定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无公正鉴定可谈。
3.1.2鉴定程序应符合法律规范
关于鉴定程序,主要是鉴定委托与受理,一要严格控制诉前鉴定和诉外鉴定,严禁受理诉后鉴定;二要规范鉴定委托事项的表述和委托文书的格式;三要规范鉴定受理,无论是司法机关委托还是当事人委托,均应与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明确鉴定要求、材料、费用、时限、风险等事项,避免因未约定或约定事项不明,产生投诉,影响鉴定效力。
3.1.3鉴定材料应合法、真实、完整
关于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是公正鉴定的物质基础,鉴定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数量质量的科技标准,是决定鉴定进程、鉴定时限、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的首要条件,也是减少重复鉴定、重新鉴定以及减少鉴定争议和纠纷的重要条件。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和按要求提供鉴定材料,尤其是鉴定意见可能于己不利一方的配合是至关重要条件;公检法尤其是法院要按法律规定和鉴定要求提供充分、完整的鉴定材料,及时、准确地收取、补充鉴定材料,及时配合组织现场勘验活动;公安、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提供鉴定材料的义务。
3.1.4鉴定人出庭应有实施规范
关于鉴定人出庭,要建立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实施办法,为确保执行力,该实施办法应由公检法司四个部门联合制订,任何一家制定都不全面,都难执行。在该实施办法中,一是要规范委托人的通知行为和通知程序,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同时鉴定人有权充分了解质疑鉴定的主要问题,并要有合理的准备时间,以确保出庭作证质量;二是要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费保障机制,人民法院要求鉴定人出庭的,出庭作证费应由人民法院支付。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应由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出庭作证费后,转交出庭的鉴定人,以确保鉴定人的合法经济利益;三是要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安全保障措施,鉴定人到人民法院出庭质证,人民法院应建立鉴定人到达法院、进入法庭、出庭质证、退出法庭、离开法院等各环节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当事人的无理干扰和过激行为,以确保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四是要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行为,鉴定人应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认真履行义务,避免回答问题事实不清、依据不明,陈述理由前后矛盾、出现歧义等状况。
3.2 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标准研制
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司法鉴定活动准确认定客观事实、科学作出鉴定意见的重要依据和操作准则。结合司法鉴定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要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管理的职能和作用,依托司法鉴定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研究确认本行业适用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也要充分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人才和技术资源,在已有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研究适应司法鉴定实际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手册;同时还要充分激发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针对司法鉴定实务,完善司法鉴定自制技术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只有以统一完备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支撑司法鉴定技术活动,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3 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能力提升
司法鉴定能力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的保障能力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能力。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场所、设备、资金、制度、程序、管理等建设,是确保司法鉴定活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持续提升司法鉴定人的思想、法律和业务素质,是确保鉴定公正和鉴定质量的决定因素。为此,需要充分发挥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需要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在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专家人才、科研能力等方面的优势资源,着力推动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同时,司法鉴定人执业水平的高低是执业理念、法律素养、专业能力的综合体现,需要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机制,丰富教育培训形式,充实教育培训内容,通过采用基础教育和专业培训相结合、学术交流、疑难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将鉴定人培养成为技术精湛、道德高尚、群众信赖的专家,努力使每一位司法鉴定人争做司法公正的促进者、公民权益的保障者、矛盾纠纷的化解者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
3.4 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
鉴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是保障公正鉴定的关键环节,公正指导和监督是公正鉴定的必然结果。鉴定管理部门需要充分发挥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行业管理的综合效能,从法律监督、技术规范、质量评查、投诉处理等方面加大监督指导力度。要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司法鉴定活动的质量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诚信的等级管理评估机制,组织专家组对鉴定机构的业务水平进行检查评价,对鉴定人的执业能力进行考查评定。要建立健全鉴定投诉处理应急机制,公检法司和鉴定协会、鉴定机构共同研究制定应急处置办法,分工合作,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要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批评教育、训诫约谈、责令整改、定期通报机制,及时严肃查处司法鉴定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司法鉴定方法科学、程序合法、文书s规范,持续提升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不断促进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编辑:沈 敏)
DF8
B
10.3969/j.issn.1671-2072.2016.01.010
1671-2072-(2016)01-0075-04
2015-08-27
陈明辉(1958—),男,副局长,主要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E-mail:cmh333@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