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机制的完善

2016-02-11 20:34胡神松魏纪林
知识产权 2016年2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数字

胡神松 魏纪林



我国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机制的完善

胡神松魏纪林

内容提要: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侵权要比传统互联网更容易、更快捷、更频繁、更难取证,对健康的版权市场冲击更大,版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阐述了侵权行为的表现,分析了侵权行为的原因,提出完善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机制的建议与对策。

关 键 词:移动互联网 版权 保护机制

魏纪林,湖北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引 言

移动互联网在短短四五年的时间风靡全球,将以PC设备为主要终端的传统互联网的使用范围大为扩展。移动终端以廉价便利的特性将更多的人纳入到互联网之中,而这种用户的井喷在推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同时又给互联网的版权保护和管理带来了新的难题。本文将结合我国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现状及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与建议。

移动互联网是将传统互联网技术与移动通信技术结合,为移动终端,如智能手机、ipad、可穿戴设备等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络。移动用户可以随时、方便地浏览,共享移动互联网上丰富的数字媒体资源a卢赫:《国内外移动互联网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载《现代电信科技》2009年第7期。。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移动互联网在人们的办公、购物、娱乐、支付、在线学习、个人理财等相关的生活、工作各个领域中都不可或缺。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设备的不断发展,它将会给移动网民带来更多的快捷、便利服务。bShintaro 0kazaki,Morikazu Hirose.Does Gender Afleet Media Choice in Travel Information Search?On the Use of Mobile Internet.Tourism Management,2009.30:794-804.

一、移动互联网环境中的版权侵权行为

(一)移动互联网音乐作品侵权

由于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数字音乐在数字娱乐中所占的比例逐步增大,与以往所需媒介载体进行传播不同,数字音乐不再依存于某种储存物质,并且具有了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的优点。但是正是因为它的快速可复制性,音乐版权如今面临严重问题。同时,层出不穷的以搜狗、酷狗为首的互联网数字音乐运营商使得移动用户只需搜索便可以找到完整且高品质的MP3形式音频,不用为其支付任何费用,从而出现严重的侵权行为,造成巨大损失。

(二)移动互联网影视作品侵权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成熟发展和各类影视作品的大热,许多人借助移动互联网这个方便快捷的平台来观看自己感兴趣的影视综艺作品。移动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影视综艺作品同数字音乐一般不再仅仅通过电视电影院作为传播媒介,借助爱奇艺、优酷等视频分享网站,可以在线并且第一时间获取最新资讯,不再受到时间、地理位置等的限制。可是如今层出不穷的视频分享网站使得影视综艺作品的版权问题受到考验。

(三)移动互联网阅读侵权

移动数字阅读主要是指通过手机、平板电脑或其他手持电子阅读设备等携带方便的“掌媒”载体,随时随地对网络平台中电子书籍、报刊、杂志,以及影视作品、视频文件等丰富的数字化资源进行阅读的一种阅读行为。在移动互联网阅读中,受众获取信息、获取知识多通过新闻栏目、博客、百科、微博、微信等形式。当前火热的微信阅读、微信等社交媒介的分享,是数亿人阅读新闻和其他内容的重要渠道,微信平台是“抄袭”现象最为集中的领域,用户在不断享受移动互联网获益的同时,忽略了著作的版权问题。

(四)移动互联网软件侵权

早在几年前上海举行的游戏开发者大会中国站上,美国旧金山Ngmoco公司副总裁艾伦•于就曾指出,移动互联网上的盗版问题是一大隐患。据悉,Ngmoco公司的多款游戏在发售之后第一周内的盗版率高达50%至90%c周志军:《别让侵权成为移动互联网的隐患》,载《中国文化报》2012年3月23日。。有些技术者将app store上的软件下载后自行更改程序变更为免费破解版或者转而发至移动互联网上以供传播使用,大大减少原软件的下载使用量,使得原软件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五)移动互联网游戏侵权

游戏软件著作权是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游戏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游戏软件厂商或者个人作者开发的游戏软件在开发完成后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考虑到游戏软件产品开发完成后容易遭到盗版、非法复制等侵权问题,在没有第三方认证的情况下,往往无从确认其权利归属情况。

(六)移动互联网网盘(社区)侵权

网盘的出现让人想起曾经各类p2p共享服务网站。而网盘的诞生也正是因为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通过注册网盘的方式,不仅仅可以下载他人网盘的共享文件至自己的手机或者保存到自己的网盘中,还能借助这个平台分享自己提供的各种软件、视频、音乐。网盘作为一种传播媒介,在使用者人数增加的同时,所致使的版权侵权后果也越来越严重。

(七)多媒体作品移动互联网侵权

多媒体作品是文本、图片、计算机图形、动画、声音、视频的任何几种的组合。多媒体产品的最大特点是交互性,用户可以通过操作去控制整个过程,可以打乱顺序任意选择。我们通常看的电视节目、电影、录像、VCD光盘也是多种媒体的组合(文本、图象、动画、声音等)。多媒体制作过程中本身就会涉及到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等不同素材,而这些素材的使用本身就需要取得原版权人的授权,在多媒体制作过程中侵犯版权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多媒体作品完成后,制作者也付出了自己的智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制作者理应对多媒体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各领域对多媒体作品的侵权频繁。

二、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侵权行为原因分析

(一)侵权行为具有快捷性、随时性与隐蔽性

我国移动用户约6.5亿,移动网民利用随身携带的移动终端,在闲暇时随时可以在网上进行娱乐、工作,随时会产生版权侵权行为,有些移动网民全然不知自己的行为侵权,但有些是意识到或者明知侵权,但依然为之,因为侵权行为比较隐蔽,不易被发现,这些移动网民认为即使侵权了,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不会有人知道或者也不会有人追究。

(二)侵权行为操作简单、成本低

版权侵权技术如拍照技术、截屏技术、解码技术、去水印技术快速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侵权技术方式的发展总是快保护技术措施先一步发展,而且侵权技术往往操作方便简单。侵权者只需要一台移动设备就能轻松完成侵权行为。由此可见,实施侵权行为所需要的技术水平相对较低,需要的设备也十分简单,门槛很低。在这样的门槛下,侵权行为才会形成目前的规模。

(三)侵权商品市场需求量大,获利可观

侵权产品往往较正版产品价格低廉甚至免费。又由于移动互联网的迅捷性、传播的广泛性等特点,侵权产品能在正版产品上市甚至未完全上市的时候就利用移动互联网进行传播。正因为如此,许多移动互联网的消费者对于此类产品相当亲睐,侵权产品,尤其是影视、书籍、应用软件等的市场需求量相当大。侵权者通过低价售卖甚至免费提供侵权产品获取移动互联网使用者的点击率和关注度,再以此来吸引广大广告投资商和赞助商,赚取广告费或赞助费等其他利益。由此可以看出,低成本地制作侵权产品可获得的高额利益,驱使着一可批又一批侵权产品的产生和传播,同时一大批聚集侵权产品的网站、社区也由此而生。

(四)查处力度小,相关保护措施不完善

由于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针对这一方面的侵权问题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建设还不是很完善,行政机关相关部门的查处力度也有待加强。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难以对特定的侵权行为人要求停止侵害并给予一定的惩处,因此行政机关很难从实处具体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立法方面,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相对不成熟,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同时又由于移动互联网本身的特殊性,互联网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适用。在移动互联网版权问题的适用,法律相关规制程序以及事后的强制执行方面都存在很大缺陷与不足。移动互联网发展的迅捷性也使保护技术的开发显得困难重重。d黄征:《移动互联网数字产品版权保护现状、问题与改进》,http://www.sfw.cn/xinwen/24054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3月8日。

(五)社会版权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网民的版权意识相对较弱。网民大多会因为价格、便捷程度等原因选择侵权产品。这样一来,就为侵权产品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同时,正因为社会版权意识的薄弱,社会舆论对于侵权行为的监督相对较少,一些手机生产商、电信运营商等也抓住这一问题为侵权产品提供了便利以获得自身的私利。这往往使国家的保护显得苍白无力,使版权人处在了孤立无援的处境之下。若不及时加强社会的版权意识,营造版权文化氛围,杜绝侵权行为,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以取得明显成效。e《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于2014年7月21日。

(六)法律不健全,适用法律和制度困难

虽然如今有关互联网的立法较为完善,但是由于移动互联网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一旦发生移动互联网的侵权事件,就很难完全适用有关互联网和传统版权侵权问题的相关法律规范。因此,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完善立法,通过借鉴他国的法律,设立有关于保护移动互联网版权的相关法条。

(七)技术保护措施欠缺

技术保护方面,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捷,然而对于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的相关技术措施却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难以得到完善。同时,侵权人也在不断破解保护措施,使得移动互联网的技术保护显得十分困难。例如水印技术与去水印技术,加密技术与解密技术等,都给移动互联网版权的技术保护带来了重重困难。

三、完善我国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法律机制

总体来讲,我国对网络立法十分重视,在网络版权保护方便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也应看到还存在立法层次较低、混乱无序、前瞻性不够等问题,现实中许多移动互联网版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作品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依法传播,阻碍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真正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移动互联网版权法律制度还任重而道远。

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完善网络版权立法,在当前已经实施的相关著作权法律、法规、实施条例中有针对性地增加或修改,加强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可以专门针对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以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制定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管理的规定或条例,如《移动互联网版权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条例》等形式,对版权市场相关主体和行为作出相应规定,明确职责。立法、司法、行政相互促进,形成合力。

(二)建立政府、企业版权保护联动机制

政府要加强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平台建设,互联网企业要建立版权保护体系,实现政府宏观与企业微观管控相结合,进行移动互联版权保护有效联动。

首先,政府建立面向移动互联网的版权保护平台。平台涉及文字、影视、音乐、游戏、软件等领域的版权保护,采用国际领先的数字水印、数字指纹、数据源挖掘等技术,不仅能对移动终端文化作品的版权使用进行跟踪监测,还可以及时发布版权归属、侵权信息、维权代理、案件进程等信息。平台具备实时监测、智能分析、证据锁定、侵权在线处理等功能。版权人只需提供作品信息及版权归属证明,即可通过该平台实时监测移动互联网中盗版数据并进行侵权处理,从而大大降低版权人的维权成本。可以考虑先从地方政府开始着手,地方政府先建立本地区的移动互联版权保护平台,然后国家层面再进行汇总,实现平台共享。fhttp://news.ifeng.com/a/20140711/41113220_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4月8日。

其次,互联网企业要建立版权保护体系。如腾讯就建立了自己的版权保护体系,分为预防、监测和制止三大块。在版权侵权预防方面,在节目播放前,腾讯先向可能会侵权的网络平台发出预警函,收到预警函的网络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屏蔽可能侵权的内容。并配合国家版权机关进行主动监管,将重点视频综艺节目报送国家版权局并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建立多方共赢机制

要使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得到很好的保护,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使各方都能从移动互联网的版权中获益。如果版权方不能够从移动互联网中获取利益的话,那么其很可能就会把自己的作品从移动互联网中移走,甚至可能打击了其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这不仅会使网络运营商和普通网民遭受损失,对社会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而如果网络运营平台无法获利,那么就会导致网络运营商退出该市场,这直接导致版权方的作品无法通过移动互联网传播,连接在版权方与普通网民的桥梁中断,这个市场也就不存在了,版权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而普通移动网民不能获利的话,就失去了消费者,这个市场也就无法建立。可见,要对移动互联网版权进行保护,必须要实现多方共赢。g王辉.《数字时代版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重构》,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512/09/18856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4月1日。

(四)建立版权交易平台建设机制

版权问题一直是移动数字服务市场发展道路上的一大阻碍,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应需规范版权管理,建立版权交易平台保护版权。目前国外的移动数字阅读产业,其阅读产品都配有国际通行的电子书号,比如亚马逊书店、谷歌图书馆等的电子书都明确要求必须有电子书号。而在我国,这一制度尚不完善。一些出版社和期刊社将自己旗下出版物的数字版权授权给了其他企业,导致其数字版权和纸质版权分离,这就很容易导致侵权问题的发生。另外,移动数字阅读内容容易借鉴和复制,盗版问题也非常严重。因此,建立有效的移动数字出版物的审批或登记制度,应提上日程。除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以外,其他类型版权也可参照建立相应国家级版权交易平台,便于进行版权信息的查询、交易。

(五)建立版权集中管理机制

数字时代,数字作品的表现形式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传统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很容易区分,但在全媒体时代,多媒介融合背景下,以上作品也日趋融合,多媒体作品应运而生,并越来越普及,多媒体作品就是在计算机程序的驱动下结合数字形式的文字、图形、声音、动画并能被用户以交互方式访问。

为了适应移动互联网数字环境下多媒体作品版权保护的需要,版权集中管理机制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在原有分门别类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成立一个综合的集体管理组织。二是新建专门管理多媒体作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三是保持原有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组织间的合作。

(六)建立多元化版权授权与技术保护机制

针对不同类型作品,构建多元化版权授权模式。我国传统的一对一授权模式已难以适用于移动互联网数字环境。一方面,一对一授权模式授权成本高昂,使用者会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一对一授权也难以操作,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授权问题成为影响版权作品传播与版权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所以,必须对原有的版权授权模式进行变革,以适应新的环境变化。建立在一对一授权模式基础上的相关版权保护制度已显得力不从心。因为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的授权问题关系到作品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关系到版权内容产业的发展问题,传统的一对一授权模式具有较大的局限性,难以解决移动互联网上“海量作品”的“海量授权”问题。另外,在传统版权技术保护的基础上,应根据新情况开发更有效、保护措施更完善的技术手段来减少或预防侵权行为h张婵:《数字环境下多元化版权授权模式研究》,湘潭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七)建立版权道德约束机制

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除了上述硬性保护措施如法律手段和技术保护手段等外,还需建立公民软性保护措施予以配合,达到“软硬兼施”的保护效果,形成全方位的保护措施,综合预防和治理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侵权。所以建立版权道德约束机制尤为重要。

版权道德规范的实质也是通过内化为公民的一种思想和意识规范公民的版权行为。形成“尊重创作、尊重版权、尊重知识”的版权道德素养。版权道德,是从版权使用者道德意识培养出发,纠正版权使用者道德瑕疵,从而形成版权使用者版权道德自律,指导版权使用者从事正确的版权行为。版权道德自律就需要版权使用者结合自身对自然和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相应的版权道德教育与实践,达到自愿地认同版权道德规范,把被动的服从内化为主动的律己,把外部的版权道德要求内化为良心自主的版权使用行为。iAplin, Tanya(Frances). Copyright law in the digital society?the challenges of multimedia. [M]Oxford; Portland. Or. : Hart Publishing. c2005.

Abstract:Compared to the traditional Internet, in the environment of mobile 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 easier, faster, more frequent, and more diffi cult to obtain evidence. It has greater impacts on the healthy copyright market, bringing new challenges to copyright protection.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erformance of the tort, analyzes the reasons of the tort,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mechanism in mobile Internet environment.

Key Words:mobile Internet; copyright; protection mechanism

作者简介:胡神松,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湖北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类课题(B-2014-20-1)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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