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开启行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伟大时期

2016-02-11 19:59王子林
中国资产评估 2016年8期
关键词:资产机构价值

王子林

历经10年和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资产评估法》终于出台。它释放诸多改革红利,引得评估行业喜气洋洋、奔走相告。然而,为近思远,我们不应只沉浸在评估立法成功的喜悦中,而应该从更深层次、更长远发展角度思忖《资产评估法》出台的深远意义,领会《资产评估法》折射的战略部署,并紧紧抓住这一战略机遇,应时布局转型升级,全面提升评估行业和评估机构的治理水平、发展水平。

可以说,酝酿多时后出台的《资产评估法》做出了一系列革命性的重大制度安排,着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统筹解决束缚行业发展的诸多桎梏瓶颈,推进评估行业治理现代化;二是积极响应产业升级和供给侧改革时代要求,推动评估机构综合化专业化集团化现代化崛起;三是紧密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夯实评估对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体系的基石作用。

一、统筹解决束缚行业发展的诸多桎梏瓶颈,推进评估行业治理现代化

长期以来,我国开展的资产评估服务主要涉及综合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等六大类,分别由五个部门管理,俗称“五龙治水”。

一方面,“五龙治水”是由我国经济管理的体制所决定的,也是由这些资产对象本身运营管理的特定方式和特征所决定的。实践证明,这种管理体制对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五龙治水”也难免造成评估行业整体管理和市场发展的条块分割,造成不同专业评估机构执业的互不为谋,从而导致评估执业不能形成完全有效的价值估计、评估行业不能形成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和整体发展力。《资产评估法》立法过程漫长,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多头管理局面。

可以说,《资产评估法》吸收了改革开放30多年来评估实践的科学经验,把资本市场的统一性、企业需求的综合性和资产评估各专业的特殊性有机地衔接了起来,形成了统分结合的科学的执业模式,破解了行业管理和市场发展方面的桎梏瓶颈,体现了很高的智慧性和科学性。

一方面,《资产评估法》承认了评估各个专业具有的技术特征和专业特征,将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都界定为专业的评估领域,进而明确了这些专业的特殊性,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由各评估行业协会深化各个专业发展,以期把各个专业做精做透做好,更好地服务于市场和委托方的需求。

另一方面,评估立法中还特别注意到客户在资源配置中希望进行资源的综合配置、统筹管理,并考虑到市场本身是相互流动、相互交织的,首先从国家立法层面对评估行为、评估客体和评估报告的使用形成统一定义和规范,以期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和市场约束,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要求,积极放开管制,撤掉对评估机构一系列不必要的限制和枷锁,完全按照专业执业的需要来设定门槛。这就实质上为打破行业管理条块分割、形成评估市场有效竞争、促进评估机构融合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只要是评估机构,只要是有评估师在其中执业,只要是有一定人数的评估师在其中持股或者是成为合伙人,都应享有评估机构的所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另外,《资产评估法》站在市场经济和价值管理顶层设计的高度来建立和调整价值管理、价值评估相关各方的相互关系,构建包括委托方、评估方、监管方和行业协会等当事各方在内的一个有序共生的生态体系,并根据这一生态体系来规范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是一个完整覆盖并深度调整评估当事各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这种全面规范比此前单打一的在某一个或几个环节进行规范更加有效,体现了评估生态治理的现代理念。可以预期,《资产评估法》将对评估领域的环境优化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以规范委托方和评估方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为例。由于评估服务是委托人付费的,过去评估实践中常常出现“命题作文”,即先有委托人的利益导向甚至目标指向,再由评估师“照葫芦画瓢”。《资产评估法》针对委托方对评估师、评估机构、评估行为进行不合理干预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且以相关的法律责任来加以约束,这也就给了评估师对抗或者避免依法执业受到委托人干预的各种法律武器,为评估师在现有委托关系下保持独立性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另外,评估服务所提供的信息本身是二次信息,它的质量首先取决于一次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有效性,而一次信息是由委托人即资产占有方所掌握的,过去评估执业质量也难免会因此受到一次信息质量的影响。为此,《资产评估法》明确规定,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可以说,《资产评估法》充分考虑了资产评估的科学实践,通过委托方和评估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范,破解了评估执业中影响评估质量提升的诸多乱象,形成了一种能够为市场提供更相关、更有效、更科学、更公正、更具公信力的价值体系的良好制度安排。

二、积极响应产业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时代要求,推动评估机构综合化专业化集团化现代化崛起

《资产评估法》酝酿出台的过程,不仅是资产评估行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国经济社会改革不断深入、变化日新月异的重要时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极大激发了社会的创业热情,释放了新的经济活力。“互联网+”、“工业4.0”付诸实践,为各行各业注入空前的升级动力。资本市场深刻变化,产融结合成为企业重要发展动力。

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相伴,《资产评估法》为资产评估行业对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及“互联网+”、“工业4.0”和资本市场,并进行评估行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开辟了广阔天地。

一方面,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大潮,《资产评估法》把执业的专业性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性有机结合了起来。它将评估专业人员法定为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使从业、专业门槛各就各位、相得益彰。除了国有资产领域涉及到公共利益并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评估业务等必须要由评估师来完成外,社会大量存在的由各个资产主体、交易主体自身所需要的自愿评估可以进行自主选择。他们除了可以选择评估师以外,还可以选择其他评估专业人员来从事评估。而且,在评估机构执业过程当中,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也可以形成组合,形成在专业团队和执行力方面的多种资源的调配,共同承担评估业务,这样就极大地扩展了评估队伍的来源,也极大地拓展了评估机构能够很好发挥作用的空间,进而能够更好地满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带来的大量评估服务需求。同时,这有利于评估行业根据市场经济和社会需求的发展变化不断地培育出新的发展空间,也有利于吸纳更多的社会资源来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运营各个领域的发展。

另一方面,顺应“互联网+”“工业4.0”和资本市场深刻变革的时代趋势,《资产评估法》将技术革命、产业革命的思维和成果融入评估行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改革之中,推动评估机构综合化专业化集团化现代化崛起。

首先,《资产评估法》将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理和市场所要求的综合服务有效地统一起来,既适用于打造综合性的能够从事所有评估业务的一体化评估机构,也适用于打造完全按照专业来精耕细作的特色评估机构。这样一来,每个评估机构都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客户的需求、自身的能力来选择自身发展道路的综合性和专业性,既可以选择成为满足客户综合性需要、满足市场统一性和资源配置统一性需要的特大型、综合型、集团型评估机构,成为与中国资本市场和骨干企业及重大资本运营项目一起成长并为其保驾护航的专业服务航母,也可以选择成为服务于个性化、特性化企业和项目需求的专业机构,从而使资产评估行业满足客户、市场需求的工具箱应有尽有,成为客户专业服务的最好助理和市场经济的有力帮手。这就真正实现了评估机构专业管理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同时,《资产评估法》在评估机构门槛设置方面强调专业特性,对名称、法定代表人、评估师股东专业类别及股比不再设限,为特大型、综合型、集团型评估机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给评估机构根据科技、产业和评估专业人士之间的贡献与相互关系,以及机构战略发展的内在需求来决定机构治理结构留下了必要空间,为评估机构吸纳掌握现代科技和互联网技术的专业人员,并与评估专业人员有机结合,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与新经济、新产业的升级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的新结构相适应的服务主体,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条件。这是一个十分了不起的革命性的制度安排。那些科技手段和方式的掌握者、应用者甚至领军者,也都可以作为评估专业人员的组成部分来服务于市场和客户对评估的极大需求,使评估真正能够插上现代科技和互联网的翅膀,实现科技和内容的有机结合,实现智能化改造和创造性升级。这也为评估行业、评估机构与“互联网+”“工业4.0”和资本市场对接提供了法律基础,将迎来评估行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伟大时期。

可以预期,这种制度安排将带来评估行业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生产方式、服务方式的革命性变革,引发技术进步和资本市场相互关系的根本性改变。越来越多的与市场更为亲和、在市场中更具有公信力和服务能力、服务手段的资产评估机构,将成为中国产业阵容的一支生力军。

三、紧密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夯实评估对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体系的基石作用

评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定价、资源定价、市场定价的一个基础性功能,它是提供价值尺度的,而这种价值尺度决定着市场经济的秩序,影响着市场经济各参与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影响着资源的优化配置。

说起价值,它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它调节着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调节着人们的利益关系。然而,不要说资本的价值,就连一个产品的价值、一种服务的价值,它们实际上都不是人们能够直接捕捉到的。因此,价值尺度问题、价值问题历来是经济学里面的一个谜。也因此,无论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还是西方经济学的供求关系论,还是货币价值论、生产要素论等,都是以主观来捕捉客观、以主观来反映客观,通过人们的认识来捕捉现实社会、现实实践、现实市场中真正来调节资源分配、调节交易关系的那样一个中枢,这个中枢就是价值。

在人类社会的进化、发展过程中,资本的价值更为特殊。如果说产品的价值还可以通过它的消耗、它直接带来的成本、它的效益、它的供求关系来找到一个中枢的话,那么资本的价值本身就更为复杂了。在市场价值的形成过程当中,资本价值在市场交易过程当中的不可比性、独特性、唯一性使得人们在捕捉这个价值体系时就更加困难了,这也导致资本市场既是按照市场价值来进行交易,却又不断地出现循环周期——有低迷、有危机、有亢奋、有崩溃,循环往复。就是这样一种周期,让人们对它爱恨交加,但又无法不依靠它来进行资源的配置、资本的分配。

为了更好地认识和适应市场经济,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就要通过更加有效的、充分的具有相关性的信息披露,使交易各方行为主体的交易能够更好地贴近市场反映出来的规律。这样一种信息披露包括一次信息披露和二次信息披露。一次信息披露就是一种延伸的信息披露,比如说像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那样通过凭证及其生成的财务报表来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并为人们进行资本交易提供一个价值指引,但这毕竟不是对价值的一种直接描述,无法使人们直接从中得出价值的结论。这就需要对一次信息披露进行必要的升级,市场由此发现了二次信息披露,那就是价值评估。

价值评估是通过对决定一个企业或资产价值的各个要素进行计量,如对其原始成本的计量、再生产成本的计量或者市场交易中各种价值参数的计量,然后根据这些要素与资本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整个周期、整个行业、整个历史过程来找出市场的规律,最后形成对其价值的直接判断。这种价值计量是市场交易主体最需要的一种信息,而这种信息又是隐含在资本资产权利之中的,其本身又不是一种数量表现,需要我们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把它反映出来、揭示出来。也因此可以说,评估服务所提供的信息在本质上是一种二次信息,而这种二次信息与交易主体所需要的信息又更相关、更直接、更有效。

那么,为了保证评估信息的更相关、更直接、更有效,评估需要具备几种特质。一是专业。无论是原始计量还是根据市场参数进行的二次计量,都必须是非常专业的,要用特定的技能、特定的方式并按照特定的标准进行计量,这样才能够使这种计量本身具有客观性。二是规范。要有一种准则、规范,来对这种计量本身的过程、行为、当事各方进行约束,否则就不可能形成公信力。恶的假设和善的假设都是没有意义的,唯有在一定规范下按照统一标准做的时候,社会对其预期才是一致的,这样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才是可以用来作为交易标准的。也因此,评估行业必须要通过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来建立一致性的预期。

这样来看,《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就是建立了资产评估行业的一个基本法则,它既是资产评估行业的规范之基,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体系规范的基础工程。《资产评估法》调节的核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体系的基本关系如何形成、如何运行。它通过价值尺度、价格杠杆来调节资源的分配,帮助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这个基础工程正是资本市场周期交替以及一次一次的市场危机所催生出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体系,也将进一步夯实评估对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体系的基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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