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和“管”是一种艺术,要掌握好度,行业开放必须与监管有机结合。如果管得过严犹如一抓就死,不利于行业建设与发展;如果管得过松则会助长“放”的力量,容易导致行业大乱。作者从“放”和“管”两个方面对资产评估法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期望资产评估行业在《资产评估法》的框架下,加强各评估专业部门的行业监管,积极推动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放开制约行业发展的桎梏,从而使得行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资产评估法》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资产评估法》体现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即“放管结合”,下面笔者就 “放管结合”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纵观数千年之中国,目前应该是最好的时代,这得益于改革,更得益于开放,如果说三十年前的改革是方向性改革的话,那么现在的改革就是制度化的改革;如果说三十年前是对外开放的话,那么现在政府也注重对内的开放。《资产评估法》无疑是制度化改革的最好注脚,而资产评估行业的“放”则是对内开放的有力诠释。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了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11项准入类职业资格, 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又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放开了包括资产评估收费在内的相关服务价格。
“放开”成了这个时代对资产评估行业最大的制度要求,从取消注册,再到放开服务价格的规定,都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去行政化,强调市场调节,让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
《资产评估法》在“放”这一原则的规定上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 各评估专业行业
资产评估立法历时十年之久,其间最大的阻力就是五龙治水、部门割据,业内对《资产评估法》最大的猜测是统一,由一个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来综合管理。但在《资产评估法》出台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的龚繁荣回答记者提问时答道:评估行业经过几轮的清理整顿之后,划分为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六种专业类别。这六个专业类别分别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保监会五个部门管理,《资产评估法》在各评估专业行业的管理上没有进行刻意的统一,而是希望发挥各管理部门的优势去发展各个专业细分行业,进而推进整体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也是《资产评估法》“放”的一个具体体现。
2. 评估机构
一直以来,相关的评估机构管理办法都是根据评估师的人数为主要标准确定评估机构的等级,如原《资产评估审批与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就规定合伙制公司必须有5名以上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公司制机构必须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落实到各地方又有一些细微的调整,如重庆地区在上述办法的基础上再细分为A、B、C三级,A级要求符合国家标准;B级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4名,但同时规定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4名,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名;C级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2名,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2名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1名。再比如《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将房地产评估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一级需有15名以上的房地产估价师;二级需有8名以上的房地产估价师;三级需有3名以上的房地产估价师。这些规定一方面让那些挂靠的评估师大行其道,另一方面也将一些评估师人数不够但执业质量不错的机构被各种形式的条件隔离在正常评估业务市场之外。
《资产评估法》在这个方面也采取了“放”的姿态,其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除合伙公司之外,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所需的八名评估师可以是资产评估师,也可以是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评估师,还可以是旧车估价师或矿业权评估师等。因此,评估机构的门槛变得低了,以重庆为例,原来最低的C级资产评估机构差不多就符合这个要求了。
3. 评估专业人员
《资产评估法》将评估专业人员的地位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过去我们常说的评估从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及评估助理人员,评估助理人员是没有签字权的,只有评估师才有签字权利,而《资产评估法》将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统称为“评估专业人员”,赋予了他们不同的签字权利,法定评估报告由专业的评估师签字,而非法定评估报告则可由评估专业人员签字。
根据《资产评估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与过去规定相比,目前的资产评估师考试门槛已是降得很低了。
对于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的认定,目前还没有细则,根据《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是指具备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并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这一规定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具备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是进入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这一条的认定相对弹性大一点,既可以由相关部门组织考试,也可以由机构在招聘时进行考核,至于如何认定,最终当以行业管理部门的细则为准。但不论怎样,其条件与门槛都不高。从这一规定可以预见,未来参与资产评估报告签字的人员将远大于过去的签字人员。这是对行业从业人员“放”的具体体现。
中国正在走一条法治化建设的道路。通过十余年的努力,《资产评估法》终于出台了,意味着这个行业终于有了法的规定,有法可依了。
《资产评估法》共八章,除总则与附则之外,分别包括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评估协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可操作性极强,对资产评估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全过程都有明确的规定,是一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
《资产评估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三条均为监督管理条款,重点规定了资产评估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责任与权力,包括可以制定评估准则与监管办法,可以分级管理,可以针对行业实施监督检查并予以处理。但同时也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的业务,不得与机构存在人员与资金的关联。也不得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下面以行业检查为例进行论述。
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七)款:“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资产评估法》的行业检查监管的逻辑是:评估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协会,对评估行业进行的是一种宏观管理,行业协会对会员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及对会员进行奖惩。
第六章的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这一句的核心思想是亮明了两点:一是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的地位,二是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对象。地位是法定的,对象是评估行业,自然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协会。各个评估专业行业监管部门可以据此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比如财政部正在制定《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办法》,这个办法就是《资产评估法》的具体实施。
《资产评估法》第六条规定: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第十三条第(七)款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三条规定: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评估行业协会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该部法律六处均出现了“自律”这两个醒目的字眼,突出显示了对行业自律的重视。目前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做得好的省份有很多,以重庆地区为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可以归为行业自律:
(1)通过专业委员会凝聚行业力量。重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共组建了行业宣传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自律委员会、维权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等五个专业委员会。这五个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均由行业从业人员组成,各专业委员会有组织有分工,各年都有相应的工作职能与任务。以行业宣传委员会为例,其编辑出版的《重庆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期刊属于行业宣传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之一,该期刊属季刊,按规定必须按时组稿、撰稿、编辑至最后出刊,而这一系列的工作几乎全部由宣传委员会的委员们利用业余时间来完成。该刊深受行业内外喜爱,其内容主要是重庆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们自已的故事,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写下心得、体会以及一些特别的经验,这些一点一滴的积累终将形成厚重的行业文化。行业宣传委员会还承担行业网站建设、大型活动报道、行业公关活动的组织及行业文化的宣传等工作。行业宣传委员会是一个相对松散的组织,利用业余时间为行业的专业委员会出一份力发一份光,这就是自律组织。
(2)定期对评估机构进行自律性检查。行业自律性检查是由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以行业检查委员会为依托,在全行业精选各机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纳入重庆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检查人员库。重庆目前采取的方法是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每五年全部轮完,尽可能做到全覆盖,即五年内重庆每家机构都将接受至少一次的行业自律性检查。每年检查时从检查人员库抽选检查人员,检查涉及的内容有: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况、办理备案情况、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内部管理情况、质量控制情况等。被检查单位对行业自律性检查一般都非常重视,这说明机构对行业的自律性检查是有敬畏之心的。在检查中,各个机构的情况与存在的问题往往都差不多,业务工作底稿也大同小异,当然,也有极少数的机构特别差,所以每年都会有几家机构被行业协会以警告、谈话提醒或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惩戒。在行业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会与具体执业的评估师或评估从业人员进行一些技术性的沟通,通过这些沟通,也有利于评估师或评估从业人员有所提高。
自律之于个人,是指遵循法度,自我约束。自律之于行业,有着更广泛的意义,尤其是资产评估行业,肩负国有资产与公共利益守护之责,维系着市场的公平和正义。资产评估法已然出台,评估监管部门也将会出台一系列的规定,这些都是评估行业所遵之法度。行业有众多的机构,有众多的从业人员,既有其生存与发展之需,更有其使命与价值操守,其自我约束当以行业执业质量为基础,以行业文化为依托,以行业发展为终极目标。
中国的开放成就了一个大时代,资产评估行业的“放开”是与时俱进,是大势所趋,亦将开创一个行业的大时代。但“放”是一种艺术,如果“放”的度掌握不好,将会陷入一抓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再抓的死循环中;同时“管”也需要技巧,有道是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如果管得过严犹如一抓就死,不利于行业建设与发展,管得过松则助长“放”的力量,容易产生行业乱象。因此,“放开”必须与监管有机结合,“放开”是阳,监管是阴,一阴一阳谓之道,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和就是行业的发展,笔者期望行业在《资产评估法》的框架下,加强各评估专业部门的行业监管,积极推动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放开制约行业发展的桎梏,包括对机构的、对评估专业人员的,甚至对行业协会乃至委托方的,让创新的动力永不止步,让创造的源泉充盈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