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羊》学中的“功过相除计”

2016-02-11 16:35王光辉
关键词:贤者齐桓公诸侯

王光辉

(同济大学 人文学院, 上海 200092)

“明天理,正人伦,莫深于《春秋》。”*王应麟:《困学纪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774页。《春秋》“明天理,正人伦”,是通过对特定人物的具体行为或褒或贬,使得义者勉力,不义者恐惧的方式来完成的。褒贬的依据,来自于人物行为是否与“天理”、“人伦”相符合。依照“天理”、“人伦”对特定人物的具体行为或褒或贬,是一种当下的、直接的对应,还是一种综合的、慎重的错位,似乎是一个极有意义的课题。

隐公十一年,《左传》对郑庄公伐许,许服罪而舍之的行为评价是:“君子谓郑庄公于是乎有礼。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许无刑而伐之,服而舍之,度德而处之,量力而行之,相时而动,无累后人,可谓知礼矣。”紧接着,对郑庄公令卒及行间出豭与鸡,诅咒射杀颍考叔的行为评价是:“君子谓郑庄公失政刑矣。政以治民,刑以正邪。既无德政,又无威刑,是以及邪。邪而诅之,将何益矣!”*详见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46页。

此两则评价,一褒一贬,皆是对郑庄公具体行为当下的、直接的判断,而非综合考虑其以前及以后的所作所为。与此相应,《公羊》学中,对具体历史事件的褒贬,则有一种综合的考量在里面。亦即徐彦所言:“《春秋》褒贬,皆以功过相除计。”*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76、113、185、185页。下文,将详细分析之。

一、 功过相除计之分析

“功过相除计”,亦可称之为计其功,除其过。何休《春秋公羊经传解诂》首次阐释功过相除计,是在桓公十一年,“九月,宋人执郑祭仲”条下:“君子以存国,除逐君之罪,虽不能防其难,罪不足而功有余,故得为贤也。”*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76、113、185、185页。祭仲本犯有逐君立篡之罪,然《春秋》却书其字“仲”,褒而贤之。依何休的理解,此是因国重君轻,祭仲逐君立篡而保有郑国。计其功除其过,过小而功大,故君子以为贤。又,庄公十九年,“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条下,何休曰:“公子结出竟,遭齐、宋欲深谋伐鲁,故专矫君命而与之盟,除国家之难,全百姓之命,故善而详录之。”*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76、113、185、185页。按照《春秋》书法,往媵不书。此条反详细记载公子结媵妇之事。何休的理解是,往媵途中,公子结专矫君命与齐、宋结盟,然使得国家、人民免受灾难。专矫君命罪轻,使国家、人民免受灾难功大,故“善而详录之”。*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76、113、185、185页。

“功过相除计”在实际运用中有两个特点。其一,依时除计,即在不同阶段折合某人的功过,做出褒贬不同的判断。最明显的例子,是对齐桓公霸业的评价。齐桓公为约束诸侯,尊奉天子,于庄公十三年,会诸侯于北杏。遂国因没参加此次盟会,齐桓公出兵遂国。《春秋》载:“夏,六月,齐人灭遂。”灭人之国为大恶,依照《春秋》为贤者讳的书法,对齐桓公本不该用“灭”字。此处书“灭”,徐彦讲:“桓公之立,虽有北杏之会,前有篡逆灭谭之非,论其功不足,而恶有余,故不为讳也。”[注]②③④⑤⑥⑧⑨ 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175-176、211、140、588、588、223-224、142-143、145页。桓公于此时,计其北杏之功,不足以除其篡逆、灭谭之罪,故不为其讳而贬之。至庄公三十年,桓公取鄣邑,“时霸功足以除恶”,则辟取言降,《春秋》书曰:“秋,七月,齐人降鄣。”②

其二,“功过相除计”可以发生在不同代际之间:父辈之功可以除己辈之过;己辈之功,父辈也可以得以分享。庄公三年,《春秋》书曰:“夏,四月,葬宋庄公。”依《春秋》之例,凡国君篡立,若葬前无“立”、“入”之文,则在葬时不书其葬以明其篡。宋庄公冯即是篡国而立,然前不见“立”、“入”之文,后不见去其葬。原因在于:“其父缪公有让国之善,故计其父功而除其篡罪。”③昭公二十年,《春秋》书曰:“夏,曹公孙会自鄸出奔宋。”按照《春秋》书法,当书“曹公孙会以鄸出奔宋”。用“以”字来表明公孙会叛曹而投奔宋。然《春秋》去“以”用“自”,好似公孙会从鄸出奔。乃是因为其父公子喜时有让国之功,故以“喜时之让,除会之叛”④。与此相应,己辈之功,父辈也可以得以分享。隐公七年,《春秋》书曰:“滕侯卒。”滕本小国,于所传闻之世本不该记其卒。且此所卒之滕侯,无善事于鲁。然《春秋》却书其“侯”爵而褒之,乃是因“《春秋》王鲁,讬隐公以为始受命王,滕子先朝隐公,《春秋》褒之以礼,嗣子得以其礼祭,故称侯见其义”⑤。其子有先朝隐公之功,故褒之使其享有“侯”之等级礼祭。

由上分析可知,在《公羊》学中,对特定人物、事件之褒贬,有一种综合的考量在其中。如齐桓公取鄣邑,若仅仅对此事作一直接当下的判断,则应直书其取鄣,以明其过;如宋庄公冯篡国而立,则应不书其葬,以明其恶。然通过功过相除计,使得鄣邑之人好似心悦诚服而降齐,宋庄公冯迥然无罪。此与事实情况,存在有明显的“错位”。而错位产生的原因,在于《春秋》在书写时“讳”的笔法的运用。

二、 功过相除计与《春秋》为贤者讳

《春秋》闵公元年,“冬,齐仲孙来”。《公羊传》曰:“齐仲孙者何?公子庆父也。公子庆父,则曷为谓之齐仲孙?系之齐也。曷为系之齐?外之也。曷为外之?《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⑥依清代学者孔广森的解释,为尊者讳,主要是讳尊者之所屈,如鲁公与他国大夫会盟,不称公之类;为亲者讳,主要是讳亲者之所痛,如鲁公被弑而书其薨之类;为贤者讳,则主要是讳贤者之过。其曰:“讳与讥之用一也,其事在讥之限,其人在尊、亲、贤之科,然后从而讳之。”[注]孔广森:《春秋公羊经传通义》,见《续修四库全书》第12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9页。孔广森“其事在讥之限,其人在尊、亲、贤之科,然后从而讳之”一语,可谓道破笔者所说的错位:在本该“讥”的地方,却讳而不讥。究其原因,在于“其人在尊、亲、贤之科”。若再细分“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的区别,可以说:对尊者所受之委屈,对亲者所遭之隐痛,是无条件的“讳”;而对贤者之过的讳,则是以“功过相除计”为前提条件。

《公羊传》中,“为尊者讳”出现一次,“为亲者讳”出现一次,“为贤者讳”出现五次。第一次出现“为贤者讳”在庄公四年:“纪侯大去其国。”《公羊传》曰:“大去者何?灭也。孰灭之?齐灭之。曷为不言齐灭之?为襄公讳也。《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襄公?复雠也。”⑧《公羊》学中,有“三科九旨”之说:讥与贬绝,是轻重之旨。大体而言,小恶讥之,大恶贬绝之。而绝比贬尤重。齐国与纪国,同是姜姓。齐擅自灭之,其罪已重至合书而绝之。然则其“乱义而不恶者,正已复雠除之”⑨。又僖公十七年:“夏,灭项。”《公羊传》曰:“孰灭之?齐灭之。曷为不言齐灭之?为桓公讳也。《春秋》为贤者讳,此灭人之国,何贤尔?君子之恶恶也疾始,善善也乐终。桓公尝有继绝存亡之功,故君子为之讳也。”此段有意思的是《公羊传》用一“尝”字。僖公十七年,齐桓公于功业衰败之际灭项国,人们担心《春秋》因此而贬齐桓。《公羊传》用一“尝”字,盛赞齐桓曾经有过的继绝存亡之功,足以弥补其灭项之过,覆其终身之恶。

不妨再举一例。僖公二十八年:“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公羊传》曰:“卫侯之罪何?杀叔武也。何以不书?为叔武讳也。《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叔武?让国也。”在“何贤乎叔武”下,何休注云:“据失兄意。”[注]②③④⑥⑧⑨ 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305、49;305、305、232-233、56、145、144页。遗憾的是,对何休此句话,徐彦、孔广森、陈立等人均无疏解。若把此句话放入“功过相除计”的语境之中,或可找到一个较为贴近何休原意的注释。《公羊传》中,有两处句式用法相似:一次是隐公三年:“宋之祸,宣公为之也”;一次是此年:“卫之祸,文公为之也”。②晋文公因卫侯不供王事,即逐其出国,而立卫侯之弟叔武为君。一方面,晋文公逐卫侯失当;另一方面,卫叔武应据理力争,不应轻易即位。何休言叔武“失兄意”,意在点明“卫之祸”中,叔武也有过错。只是后来,其“为践土之会,治反卫侯”③。君子以其有让国之功,除其“失兄意”之过,故为之讳。

由此可见,“讳”的书法的运用,使得《公羊传》对特定人物具体行为之褒贬存在不一致之处。这种不一致,表现为在看似贬绝的地方,反而贤而褒之;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书法,同样也体现出此种不一致。只不过恰恰与“讳”的书法相反,其表现为在看似应贤而褒之的地方反而贬绝之。

三、 功过相除计与实与而文不与

《春秋》僖公元年:“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公羊传》曰:“救不言次,此其言次何?不及事也。不及事者何?邢已亡矣。孰亡之?盖狄灭之。曷为不言狄灭之?为桓公讳也。曷为为桓公讳?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桓公不能救,则桓公耻之。曷为先言次,而后言救?君也。君则其称师何?不与诸侯专封也。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文曷为不与?诸侯之义,不得专封也。诸侯之义不得专封,则其曰实与之何?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力能救之,则救之可也。”④

《公羊传》对此条《春秋》经文的解释,主要集中在三点:第一,为何言“次”;第二,为何先言“次”,后言“救”;第三,为何不称齐侯、宋公、曹伯,而称齐师、宋师、曹师。依《公羊传》的理解,言“次”以明诸侯救邢缓慢,致使邢国被狄所灭。然狄灭邢不书于《春秋》,乃是为齐桓公讳“耻”。先言次,后言救,以明带领军队的是诸侯。故不必如叔孙豹先言救,后言次以通君命。[注]襄公二十三年,“八月,叔孙豹帅师救晋,次于雍渝”。《公羊传》曰:“曷为先言救而后言次?先通君命也。”见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注疏》,第519-520页。诸侯带领军队,按照《春秋》“君将不言率师,书其重者”⑥的笔法,当书“齐侯、宋公、曹伯次于聂北,救邢”。而书齐师、宋师、曹师,则是在文辞上不赞成齐桓公在无天子任命的情况下专封邢国。

就现实环境而言,邢国被狄所灭,齐桓公迁其于陈仪,并帅诸侯城而封之。齐桓此一行为,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故《春秋》“实与”之,之后不书“邢侯归于邢”。然“就理想世界而言,不得不维系之”[注]李新霖:《春秋公羊传要义》,台北:文津出版社,1989年,第217页。诸侯不得专封之“经”。故《春秋》“文不与”,没诸侯而书“齐师、宋师、曹师”。这样,就产生了在看似应贤而褒之的地方,反而贬绝之的“错位”。 错位产生的原因,固然是由于经与权、理想与现实的不协调。但经与权、理想与现实的不协调并非必然导致“实与而文不与”。“实与而文不与”想要确立,还需要“功过相除计”的加入。徐彦云:“凡为文实者,皆初以常事为罪而贬之,然后计功除过。”⑧从次序上讲,先“文不与”,然后计功除过,若功大于过,则“实与”之。“实与”的表现方式不存在此条,而是在以后的书写中委婉地表达出来。

若“功过相除计”使用在先,则不用“实与而文不与”。庄公四年,“纪侯大去其国”。《公羊传》曰:“有明天子,则襄公得为若行乎?曰:不得也。不得,则襄公曷为为之?上无天子,下无方伯,缘恩疾者可也。”⑨《公羊传》此条与上僖公元年“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条相比,相同的地方在于均有“上无天子,下无方伯”之语;不同的地方在于,此条没作“实与而文不与”解。依徐彦的解释,“今此若作文实,经宜言齐师灭纪,或言齐人灭纪。《传》曰:孰灭之?襄公灭之。曷为不言襄公灭之?不与诸侯擅灭,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文曷为不与?诸侯之义不得擅灭。诸侯之义不得擅灭,则其曰实与之何?上无天子,下无方伯,缘恩疾者可”[注]②③⑤⑥⑦⑧⑨ 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144、145、144、721、35、39、74、493、297、399、668-669页。。《春秋》书“纪侯大去其国”而不书“齐人灭纪”,原因在于“以复雠之义,除灭人之恶”。②恶已除,遂不用“实与而文不与”。

综上所述,《公羊传》中,“天理”与“褒贬”之间的错位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在本该贬绝之处反而褒扬之;其二,在本该褒扬之处反而贬绝之。错位产生的原因,来自于“讳”及“实与而文不与”笔法的运用。“讳”及“实与而文不与”笔法的运用,则又以“功过相除计”的使用为前提。《春秋》对某条经文的笔削,若“功过相除计” 使用在笔削之前,就会产生“讳”的笔法;若“功过相除计”使用在笔削之后,就会产生“实与而文不与”的笔法。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公羊传》费如此之苦心,揭示出此一错位的目的何在?

四、 《春秋》恕道

《公羊传》哀公十四年:“其诸君子乐道尧舜之道与?”徐彦疏云:“言孔子之德合于尧、舜,是以爱而慕之,乃作《春秋》,与其志相似也。”③圣王之德何如?董仲舒《春秋繁露》引世子的话,曰:“功及子孙,光辉百世,圣人之德,莫美于恕。”[注]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61页。孔子的恕德,体现在《春秋》中,为详内而略外,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如:“所传闻之世,外离会不书,书内离会者,《春秋》王鲁,明当先自详正,躬自厚而薄责于人,故略外也”⑤;“内逆女常书,外逆女但疾始不常书者,明当先自详正,躬自厚而薄责于人,故略外也”⑥;“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于内大恶讳,于外大恶书者,明王者起当先自正,内无大恶,然后乃可治诸夏大恶”⑦;“《春秋》之义,详内而略外,是以外灾例不录”⑧;“乙巳,公子遂帅师入杞。日者,杞属修礼朝鲁,虽无礼,君子躬自厚而薄责于人,不当乃入之,故录责之”⑨。皆是“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之具体体现。[注]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72页。自厚,忠也;薄责于人,恕也。

一方面,《春秋》恕道,善善也长,恶恶也短,不以一过捐其功。故功过相除计,或为之讳,或“实与而文不与”。另一方面,《春秋》不妄恕人,功过相除计又为“恕”提供一底线。宣公十年:“齐人归我济西田。”《公羊传》曰:“齐已取之矣,其言我何?言我者,未绝于我也。曷为未绝于我?齐已言取之矣,其实未之齐也。”鲁宣公本篡立,其为得到齐国承认,以济西田贿齐国。齐国取篡者赂,坐取邑罪,《春秋》于此处当书“齐人来归济西田”。然“尔来十年仍不入已,见宣有礼,还复归之。功过相除,可以减其初恶,是以《春秋》恕之,不复书来,以除其过,故曰不当坐取邑耳”。《春秋》恕之,是在“功过相除,可以减其初恶”的前提之下的。

以上所论功过相除计,有就权衡同一事件与其结果之功过而论者,如祭仲逐君立篡有过,然结果存国有功;公子结矫君命与齐、宋结盟有过,然结果除国家之难,全百姓之命有功。有就权衡不同事件之间功过而论者,如齐桓的继绝存亡之功,除灭项之过;公子喜时的让国,除公孙会之过。无论是事件与其结果,还是事件与事件之间,其功过大小均容易判断出来。但是,当某人的意志与事件有冲突时,意志与事件,孰轻孰重?

定公十三年:“晋赵鞅归于晋。”《公羊传》曰:“此叛也,其言归何?以地正国也。其以地正国奈何?晋赵鞅取晋阳之甲,以逐荀寅与士吉射。荀寅与士吉射者曷为者也?君侧之恶人也。此逐君侧之恶人,曷为以叛言之?无君命也。”晋赵鞅在无君命的情况下奔晋阳,帅晋阳之兵以逐君侧之恶人荀寅与士吉射。因无君命,《春秋》书曰“晋赵鞅入于晋阳以叛”以责之;探其意欲逐君侧之恶人,《春秋》书曰“晋赵鞅归于晋”以除其罪。徐彦疏云:“君子之人,探端知绪,但诛其意,若轻而难原;不诛其事,若重而可恕,以赵鞅意实非逆,但以持兵乡国为罪,是以《春秋》书归以舍之,故曰诛意不诛事也。”意,轻而难原,即若动机不良,即便由此产生的功劳再大,也难以除去其恶;事,重而可恕,即动机良好,即便由此产生的错误再大,也容易除去其恶。所以,《春秋》恕赵鞅。此亦是因功过相除计。

五、 余论:程颐、胡安国对功过相除计之补充

程颐认为,功过相除计仅适用由不正返正的行为。《二程遗书》载:“君实修《资治通鉴》,至唐事。正叔问曰:‘敢与太宗、肃宗正簒名乎?’曰:‘然。’又曰:‘敢辩魏征之罪乎?’曰:‘何罪?’‘魏征事皇太子,太子死,遂忘戴天之仇而反事之,此王法所当诛。后世特以其后来立朝风节而掩其罪,有善有恶,安得相掩?’”[注]② 程颢、程颐:《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9、19页。皇太子建成长,太宗幼。魏征在太子死后,改事太宗。虽有“立朝风节”之功,仍不能掩其“忘戴天之仇”之过。原因在于其是由正及不正。又曰:“管仲之事,与征异。齐侯死,公子皆出,小白长而当立,子纠少亦欲立,管仲奉子纠奔鲁,小白入齐,既立,仲纳子纠以抗小白。以少犯长,又所不当立,义已不顺,既而小白杀子纠,管仲以所事言之则可死,以义言之则未可死。”②小白长,子纠幼(《左传》、《史记》皆以小白幼,子纠长)。管仲在子纠死后,改事小白。后有相齐桓九合诸侯之功,故可除“易主”之过。原因在于其是由不正返正。[注]详细分析可参阅高瑞杰:《从管、魏异同之争论看宋儒的道义观——以程颐〈春秋〉学为视角》,载《鹅湖月刊》,2014年第471期,第30-43页。

胡安国则强调,“事”与“意”发生冲突时,“事”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春秋》定公十三年:“晋赵鞅归于晋。”徐彦以意重事轻,《春秋》诛意不诛事,除赵鞅之罪。胡安国却认为:“先儒或谓:‘言归者,以地正国也。鞅取晋阳之甲,以逐君侧之恶人。’则其说误矣。以地正国而可,是人主可得而胁,人臣擅兴无罪,以兵谏者,真爱其君也!使后世贼臣,称兵向阙,以诛君侧为名,而实欲胁君取国者,则此说启之也,大失《春秋》之意矣。”[注]胡安国:《春秋胡氏传》,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474页。意志难以捉摸,事件却有迹可循。轻易地以功过相除计赦之,则乱臣贼子必假此以兴乱。诚如王应麟所言,其结果必将是“甚于《诗》、《礼》发冢者也”[注]王应麟:《困学纪闻》,第7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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