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萍
礼法合治
——传统文化中“德治”与“法治”的发展
李 萍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命题。从周朝“德”的启蒙开始,各朝各代君主为了实现长治久安,各有各的治道,最终汉唐时期德治与法治推向了礼法合治。必须从中国传统文化的德治与法治的演变入手,取其精华,为当今社会合理运行机制所用。要靠“以德助法”、“以法弘德”相生相长方式,促进依法治国、礼法合治为建设中国特色法治社会提供重要借鉴。
德治;法治;礼法合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我们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把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必须从中国传统文化的德治与法治的演变入手,取其精华,为当今社会所用。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命题。从周朝“德”的启蒙开始,各朝各代君主为了实现长治久安,各有各的治道,最终汉唐时期德治与法治推向了礼法合治。
(一)德治思想起源
“德”最初的含义与战争有关,意指“以弓缚首,牵之以祭”。古代战争常以俘获战俘为目的,这些战俘可以用来赏赐战争有功之臣,也可以当做礼品赠与他人,也可以用来祭祀,感谢祖先神、上帝神的保佑。[1]此时,“德”是一种可以用来交换的物品,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到了西周,在金文当中,“德”字被赋予了普遍道德的含义,“德”和“得”意义相通,其含义是将德作为得的途径与手段、价值取向与结果,得必须德,德为了得。《周易》中的“厚德载物”可分为:厚德与载物,德、得合而为一。其实质是义、利,德者义也,得者利也,这也是中国德治思想的价值取向。只有实行德治,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德是一种内在修行的气度,孔子提醒统治者对百姓必须“宽”、“惠”,“宽则得众……惠则足以使人。”[2]孔子主张不分贫富贵贱和族类,对庶民也进行礼教,以期“齐之以礼”。另一方面,德治并不否定刑罚等暴力作用,如教化无效,他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
儒家德治思想包含以下意思:其一,德的演变史,奠定了儒家德治思想;其二,孔子提出,统治者“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德行自身,得民心,否则,南辕北辙。其三,主张富民。儒家吸取了以往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经验教训,认识到劳动人民的重要性及其反抗力量的强大,主张减轻刑罚和赋税,反对苛政、暴政。其四,重教化。儒家认为,统治人民需“齐之以礼,道之以德”,通过道德的自省来约束自我言行,同时宣扬重义轻利,目的让人们习惯于顺从。其五,德主刑辅。儒家在重教化的同时,认同刑罚的必要性,当教化无效时,刑罚登场。
(二)法治思想的起源
回顾历史,夏、商、周所谓的三代构成了中国的青铜时代。青铜时代,正义权利与民主法治观念薄弱,没有它据以产生的政治土壤。国家并未取代氏族组织,而是与之整合、互透,形成一种“严密的上级控制系统以求保持一个可能不稳定的系统的稳定。”[3]所谓的统治取代了政治正义,法只是被看做是镇压的工具。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法治思想形成,主张“以法治国”,针对儒家“为国以礼”、“为政以德”的主张,提出了一套推行法治的理论与方法。为了推行法治的重要性,法家提出:人类历史是在前进中,为了适应社会变化,一切法律制度必须同步前进,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循守旧,不应效法祖先。从这种历史角度出发,法家与儒家形成了对立面。而在此不得不提儒家代表的另一人物—荀子,一方面他以儒学为主,弘扬孔孟德礼之教,主张王道仁政;另一方面又批判孔孟之弊,综法家之长,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和可操作性。战国末期,法家韩非子吸收了儒、墨、道诸家观点,以法治思想为中心,建立了法、术、势为核心的完整学说法理。法是一种暴力,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在秦统一后得以重视,实现了大一统帝制的创立。秦为了大一统,采取严刑峻法治天下,施政不当,最终走向了灭亡。
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法治之所以能够别具一格,形成极具民族特色的法系传统,其原因包含了社会、经济、历史等多方面。杨鸿烈先生所言“汉时独尊儒家乃是对自战国至秦国以来盛极一时的任刑的法治主义的极大反动,又是儒家学说经历两汉在社会上的势力业已造成,后此,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清的君主也就一循旧贯,尊儒家说 ‘天之经地之义’,而两千年来中国的法律思想也就成为儒家的法律思想了。”[4]顺着这条思路,结合儒家德治观“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就会对中国正统法治的形成和延续有了进一步的认知。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确立
经历了秦二世灭亡的教训,汉朝由法而儒的思想脱颖而出。西汉之初,统治者崇尚黄老,主张无为而治,但在法治上,废峻法、除肉刑、约法省禁,消除秦时严刑苛法的传统,为儒家法律思想的复兴提供了条件。到了西汉中期,“外儒内法”顺应而生,逐渐成为统治者的治理方法。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成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德主刑辅”的重要性突显,其主旨既重视法律的惩戒作用,又强调礼法合一。
(二)法律儒家化的潮流
中国法治历史悠久,其内容纷繁复杂,朝代兴衰更替,法治的演变一直处在磕磕碰碰中,到了汉代正统法律思想定型。汉初承袭了秦朝制度,在废除秦朝苛法前提下,以李悝《法经》为蓝本,经商鞅变法而成型,主要是法家的治国策略。由此可见,汉初法治未完全摆脱法家的传统。[5]汉律开始对先秦法治进行修改,其“春秋决狱”、“引经注律”是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和正统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也正是这两个环节将德治与法治的礼法巧妙融合,在汉代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也因此西汉中期出现了法律儒家化的潮流。封建社会的这一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汉武帝以后的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实践,对我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和支配作用。
(三)礼法合治,推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古代明君们往往能从前朝失败中汲取教训,特别是博取儒法学说之长,使礼、法相辅相成,并铸就一个朝代的法制,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达到长治久安。礼与法在唐王朝时作为规则而存在,礼是依靠社会的舆论力量来制约百姓的言行,法是依靠统治者的强制力来执行。唐太宗提出“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他认为历代帝王凡以仁义治天下的,其统治时间就长久;凡以严刑酷法对待人民的,虽然能收一时之效,但很快就败亡了。唐太宗在策略上以德礼为本、以刑罚为辅,但在统治时又坚持“法者非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使法成为“国之权衡,世之准绳”,[6]切实缘法而治,实现礼法合一、德法并行,形成了唐朝太平盛世。
从春秋至唐朝,从德治到法治再到礼法合治,充分体现了治国中的德法兼施。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要实行有效的治国之道,德与法的完善与运行是必然的。《决定》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目标,这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治和法治精华的汲取。为使这两者更好的结合,要有相应的措施。
(一)以德助法,宣教同步
德,是法律的深层内涵,具有强烈的说服力与感召力,能够持续渗透人心,还可平衡法律的偏差、弥补法律的不足,从而实现以德助法。法只能在事件发生后作出判断,对人们当时心理与言行却无能为力。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信息“人肉化”,导致事件迅速扩散,同时也反映了人们的不良的心理及行为习惯。试想,当事人如果平时能够注重自我修行,当德治潜移默化于心时,才会对法产生敬畏之心。无论何时遇到突发情况时,良好的自我调控能力才能突显,从而避免不良事件发生。
一个人的德,来源于两个因素:其一是家庭、社会、学校所给予的环境熏陶;其二是随着个体的成长,个体有意识的进行信息筛选与选择,从而令自我成为“想要”成为的人。古代的礼(当今的德),是人与人之间相互沟通的渠道,这是人们之间发自内心及自然流露的一种行为习惯,是法所不能够强制的。德的宣教迫在眉睫。为此,需从教育入手。让国学进课堂,一点一滴的积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环境与持续性是必然的;作为家庭的职责,父母的言传身教更是重中之重,同时也是个体自我德修行的反馈。弘扬德,还需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的宣传,各大书店不定期推出文化讲座活动,个体主动参与,通过阅读、聆听、互动的环节,无形提升人们的德行修为,促使人们在人生的道路上不忘初心,从容地面对未来。
(二)以法弘德,刚柔并济
法,是德的制度体现,用来规范、限制人们的行为偏差,法凭借制度的强制力实施他律,以法弘德。法律是刚性的,它是规范人们言行的基础准则,每一个人都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德行是人们行为与自身严厉的要求与标准,法律是通过制度与要求进一步弘扬德的沉淀。
以法弘德,通过法律法规的“高压线”,人们在思想上从小心上升到敬畏,这就是德在人们心中的沉淀:多些包容,少些埋怨;多些思考,少些浮躁。中国未来的法治建设需要在传统文化的架构中来实现,而中国式的法治,也必定是源于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土壤之中,承受历史与现代法治嫁接的,推进中华民族对德治与法治有效结合的理解和诠释的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绵延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我们应该多一份尊重,多一份思考。对古代的成功经验,我们要本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学态度,牢记历史经验、牢记历史教训、牢记历史警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一个国家的发展,必须是德治与法治实现有机结合,内外兼修,在实行依法治国的同时,必须建立与社会发展相符合的道德规范体系。而依法治国实施的前提是法治与德治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社会秩序良好与公平的法治社会,才能构建美好与和谐的法治社会。
[1]逸周书·克殷·世俘[M].
[2]论语·阳货[M].
[3]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M].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18-53.
[4]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下册)[M].上海书店,1984.4-5.
[5]汉书·董仲舒传[M].
[6]魏征.贞观政要·公平[M].
(责任编辑 胡爱敏)
李萍,安徽社会主义学院讲师(邮政编码 230001)
B222;B226
A
1672-6359(2016)06-0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