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资格刑比较研究

2016-02-11 14:02王继余
政法学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驱逐出境政治权利犯罪人

王继余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中俄资格刑比较研究

王继余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资格刑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方式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其是剥夺或者限制被判刑人实施犯罪的一些前提条件和身份的一种刑罚。在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资格刑作为一个古老的刑罚种类在特殊预防犯罪上有其特殊意义。资格刑的发展和完善对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起到了一个良好的促进作用,也符合国际刑罚发展的潮流。通过对中俄资格刑进行多角度比较研究,发现我国资格刑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措施,以期对我国资格刑的发展有所裨益。

资格刑;中俄比较;刑法

资格刑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是十分漫长和久远,但是不同阶段资格刑的内容是不一样的。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许多方面都借鉴了苏联、俄罗斯的相关制度,当然法律的相关制度也不例外。我国刑法制定之初借鉴和吸收了俄罗斯刑法的思想,通过法条对比,就会发现我国的刑法规定有俄罗斯刑法规定的影子。 1997年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以前的刑法修改就有许多处,尤其是在资格刑方面变动不小。由于地理原因以及当年特殊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经济、制度以及法律受前苏联的影响比较大,我国刑法当年就是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了前苏联的刑法下制定出来的。其中俄罗斯刑法在资格刑的规定方面也是比较有特色,通过对中俄两国资格刑规定的比较,发现更有利于我国资格刑发展和完善的方向。我国的资格刑从制定之初到现在没有什么变化,但是社会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原先的资格刑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和世界资格刑的发展潮流了,完善我国资格刑制度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1]在世界各国资格刑制度不断科学化的前提下,资格刑的立法形式也不够完善,在面对日益变化的犯罪形式时显得捉襟见肘。特别是面对一些特定犯罪之时,资格刑有时刑罚过剩。针对性欠缺,本文在详细介绍两国刑法中资格刑的制定背景及资格刑的具体规定,通过对两国资格刑的优缺点进行分析阐述,在吸收和借鉴俄罗斯刑法典中资格刑的良好经验的基础上,改革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制度。

一、资格刑的概念

资格刑的叫法只是学界的一种叫法,在我国刑法中对此并没有具体定义,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表述,但是规定的内容大体还是差不多的,只是不同国家或者地区根据自己的国情及语言习惯制定了不同的概念。唯一一点相同地方就是普遍各个国家对资格刑是从荣誉性演变而来的的说法是比较认可的。名誉刑在以前主要是对犯罪人进行羞辱的刑罚,是由耻辱刑和资格刑构成,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侧重点主要由重视耻辱刑到重视资格刑发展。人权意识的兴起,羞辱刑已经不符合时代的需要,人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和羞辱刑相冲突,所以世界普遍各国不予认可。羞辱刑已经不符合时代的需要,人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和羞辱刑相冲突。从世界刑法学界来看,有的刑法学者把资格刑划归为名誉刑的一种,认为资格刑就是把被判刑人的荣誉称号、奖励予以剥夺。可以从世界各国在资格刑设立形式上来看,资格刑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荣誉称号,还包括其他一些内容,包括禁止一些行为和剥夺政治权利等。所以说以名誉刑来称谓资格刑不合适。还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是一种权利刑,但是理由和前述一样,把资格刑称为权利刑有些片面,还有一些比如限制军职,剥夺荣誉称号就不能包括在内。再有就是刑罚本身就是对权利的一种剥夺,这样命名资格刑就会和生命刑,自由刑等刑罚产生重叠。因此,只有资格刑这一方式可以准确定义这一概念。使人一看到资格刑的名字就能知道资格刑包括哪些内容,同时也容易和生命刑、自由刑构成一个完整的刑罚体系。资格就是进行某种活动所必须提前具有的身份和条件。 资格应该得到法律的肯定和认可,因此法律也有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故笔者认为,可以将资格刑定义为,“剥夺或限制犯罪人实施某种活动所必须提前具备的条件、身份。”

二、资格刑设置的刑罚根据

(一)报应根据

资格刑作为一种刑罚的方式,体现了刑罚的报应理论,体现了一定的因果关系的恶有恶报。犯罪行为在社会主流评价价值中就是一种恶的行为,对国家、社会及个人都是有害的。而此时,刑罚作为国家的一种惩罚措施。其本质也是一种恶的行为,对国家、社会及个人是有害的。而此时,刑罚作为国家的一种惩罚措施,其本质也是一种恶,但是是必要之恶,这也体现了报应的应有之义。报应一词源于佛教,体现了人们一种朴素的社会公正观。人们认为善的行为或者恶的行为都会得到相应的结果。报应的本质是一种恢复被人的行为破坏的平衡,是人们追求实质公正的体现。哲学上对此认为,报应是针对已经存在的事物,作出一种基于这个已经存在的事物性质的反应。这个反应是好是坏,完全取决于前面已经存在的事物的性质,是一种对等性的体现。

一个人的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社会团体及个人。但是不同的侵害对象对同一犯罪行为产生的报应心理及报应强度是不一样的,有的甚至是差距很大。报应的公正性就没有办法体现出来了。首先,犯罪行为侵犯的是个人的相关利益时,被害的人因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发自本能的对犯罪人产生一种愤恨的心理。这种愤恨的心理的一个直接体现就是报复。这种把自己的愤恨发泄到犯罪人身上的心理,是人的一种条件反射,也是一种人之常情,体现了一种朴素的公正观念。但是人内心的愤恨由于不同的个体的差异,对犯罪行为的愤恨及报复心理有所不同,就会导致不同个体对同一犯罪行为的报复强度不一致,有的甚至差别很大。这样就违反了公正原则中统一性,并且这种私自的报复行为也缺少理性的规制。有的人可能因为一个轻微的犯罪行为产生杀人的报复心理。其次,犯罪行为如果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的时候,因为国家是由公民组成的,因此所有的公民对此犯罪行为都有报复的权利,但是国家的人口众多,导致个体差异也大,不同的人对此犯罪行为采用的报复手段也是不同的,不能真正的体现社会的公正。因此,在报复的天然欲望和社会公正产生矛盾时,就需要一股力量出来平衡这个矛盾,这个时候国家作为代表全体公民的意志来实施相应的报复行为。这个报复行为就是刑罚,刑罚就是在这种条件下产生的,犯罪和刑罚的因果关系也为刑罚的存在提供了一个基础。

资格刑作为刑罚的一种方式,本身体现了刑罚的特点,然而刑罚的基础理论就是公正性。公正性的反映方式的一种就是报应。因此,资格刑的设置根据之一就是报应根据,法官根据犯罪人的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确定报应的方式及程度。此时的报应体现了道义报应和法律报应的统一,最大程度上体现报应的公正性。

(二)预防根据

刑罚的报应根据只是设置资格刑的一个根据,但并不是全部根据,刑罚的正当性也不能单独由报应理论来体现。资格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主要由两种因素影响,一种是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另外一种是还未发生的犯罪,从这个角度来看,资格刑的设置的另一个根据就是预防根据,即资格刑的设置得有利于预防犯罪。这也体现了刑罚的功利性。刑罚的功利性主要是通过刑罚的功能和刑罚实施后产生的实际效果来体现刑罚的公正性。资格刑的预防作用可以具体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就是指对犯罪人根据其所犯的罪行适用一定的刑罚,使之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再犯。这种预防也是普遍意义上的犯罪预防。主要是通过剥夺自由,甚至剥夺生命来剥夺犯罪人再犯的能力。其针对的对象是现实生活中的犯罪人。从理论上来讲,特殊预防的作用主要是由两方面构成的,一方面是物理强制,一方面是心理强制。资格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当然也具备该作用。资格刑与其它刑种不同,剥夺不是他人的生命或者自由及金钱,而是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本质是刑罚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剥夺其参与或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这种资格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可能会对某些人微不足道,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资格或者权利有时意味着权力和金钱。甚至某些人赖以生存的技能也将受到禁止。资格刑的物理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资格刑剥夺犯罪人的主体资格,并且这种资格一般都是法定的。此时犯罪人就没有办法再通过该资格刑来实施相关的犯罪。犯罪主体的条件被削弱了,此时犯罪人的犯罪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了。第二,对于那些只能依靠这种资格来实施犯罪的犯罪人,例如一些职业犯罪,剥夺犯罪人所享有的这个职业资格,就意味了犯罪人通过该资格进行实施犯罪的通道被堵死了,进而间接地剥夺了犯罪人再犯的能力。实现了资格刑的特别预防作用。资格刑的这种作用也真正地体现了资格刑的魅力所在,刑罚的作用就在于恰到好处。只有这样刑罚的效果才最好,不至于产生刑罚过剩的问题。因此,资格刑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其特有的功能也使其在整个刑罚体系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资格刑和其他刑种相比,对犯罪人产生的畏惧心理不如生命刑及其他剥夺自由刑具有威慑力,道理也十分明显,资格刑所剥夺的权利资格和一个人的生命及自由比起来,显然是冲击感不强的,心理威慑作用也不是很强。但是刑罚之所以设置了资格刑的刑种,认为资格刑度一些犯罪人还是能起到威慑作用的。至于威慑的力度,还要取决于怎么设计资格刑的具体内容以及犯罪人本身的价值取向。因为一个人的价值取向直接导致此种刑罚的效果的发挥。有一些犯罪人,被剥夺的这个资格刑决定了他以后的生活甚至是生存,此时资格刑的功效的发挥就比较大。设置资格刑对这些人来说是有特殊预防作用的,总的来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个行业的准入条件的增多,使资格刑越来越多地被大家所看重,和生活的联系也是十分紧密的,犯罪人有时把资格刑看得比自由刑都重要。

资格刑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特殊预防,主要是指对被判刑人适用一定的刑罚,而对潜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其他人起到一个警示和引导作用。尤其是对社会上的一些不稳定分子,一般预防的对象和特殊预防的对象有明显的不同,主要有三类人,分别是潜在的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和被害人及其他公民。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方式不同,一般预防不涉及物理强制和心理强制,一般预防的方式一般都是间接性的发挥作用,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是引导、威慑、鼓励以及教育等方式。资格刑的一般预防作用可能对于很多人来说,没有特殊预防那么明显。可是当一个人为了这个资格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并且这个资格对于其生活起到很大作用时,这种资格是否被剥夺对其会起到很大的震慑效应。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资格刑的一般预防虽然没有特殊预防那么明显,但是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一般预防的功能也是不能否认的。

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是刑罚的两个不可分割的功能,是相辅相成的。预防犯罪的角度是不同的,主要是从时间角度来划分的,分别针对的是已然的犯罪分子和未然的犯罪分子,分别适用不同的作用方式。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在功能上有互相补充的作用,共同使刑罚的效果最大程度的实现。因此,资格刑的设置应该根据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考量。

三、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

(一)中国资格刑产生的历史条件

中国从古至今对政治权利都是比较看重的,而直接体现政治权利的就是被选举权,所以被选举权一致被包含在资格刑中。清末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的规定的从刑褫夺公权就是剥夺犯罪人的被选举权。由于民国时候,社会比较动荡,所以当时的刑法大多继承了清朝末年的刑法规定,对于资格刑的规定也没有什么变化。清末颁布《大清新刑律》是在当时严峻的国内和国外形势下由著名的法学家沈家本和伍廷芳在借鉴外国的刑法规定情况下修订的。《大清新刑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废除了中国古代许多肉体刑,也减少了死刑的规定,替代以其他刑罚,开辟了我国近现代法律对国外法律借鉴的先河。我国建国之初,我国鉴于国内外局势,许多地方都需要借鉴和学习苏联的相关制度,新中国的法律制度满面疮痍,制定新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在慢慢展开,因为当时中国是以苏联为“老大哥”,当然法律制度也借鉴了苏联的相关规定。当时中苏交往特别频繁,互相派出人员学习和传授相关知识,尤其在刑法的制定上,是以苏联刑法为蓝本的。[2]通过对俄罗斯刑法中资格刑的研究,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驱逐出境的刑种就是借鉴俄罗斯刑法典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种也是受到当时俄罗斯刑法的影响。

(二)中国刑法有关资格刑的规定

我国在制定我国刑法的时候,就在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了我国的资格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对于是否包括驱逐出境学界的看法不一致。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种,并且属于刑罚体系中的资格刑。理由主要是因为我国刑罚的规定中有关驱逐出境的规定,并且驱逐出境的刑罚是剥夺外国人在中国的居住资格,因此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驱逐出境的刑罚内容来看,驱逐出境应该属于资格刑的一种。其二,认为驱逐出境不是资格刑的一种,只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中没有驱逐出境,驱逐出境的规定只是针对外国人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理由是我国在不同的两种法律中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规定,一个是在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亦有规定。因为驱逐出境要是构成资格刑的一种,其前提是驱逐出境得是主刑或者附加刑的一种,并且我国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即犯罪和刑罚都必须由刑法来进行规定,其他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刑罚 。从这可以看出来,驱逐出境不是刑罚的种类之一。只能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3]其三,认为驱逐出境既是一种刑罚种类,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这是一种介中的说法,也能更为大多数人接受,当驱逐出境有法院根据被判刑的外国人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决后,这个时候驱逐出境就是一种刑罚种类,即是资格刑的一种,但是驱逐出境要是由公安机关以命令的形式宣布,并由公安机关执行该命令时,驱逐出境就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综上所述,大多数人还是认为资格刑包括驱逐出境是没有问题的,其本质是从驱逐出境的具体内容来考虑的。

世界上许多国家刑法中资格刑的规定都有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因为国家本身就是一个阶级管理的产物。政治权利又是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一个前提条件。因为政治权利就是一种对当事人影响重大的权利。故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但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刑和其他国家剥夺政治权利和自由有不同的地方。我国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集会、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可是我国还规定了另两种权利。一种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因为我国公务员系统中的工作人员不但有通过选举产生的,还有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务员系统的。所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也剥夺了在国家机关担任职务的权利。另一种就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同样也是因为这些权利涉及一些重大的国计民生。我国在90年代时候因为和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国有公司的领导的职权也是比较大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也都是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故制定刑法的时候把该项权利列为了政治权利的一种。

四、俄罗斯刑法中的资格刑

(一)俄罗斯资格刑产生的历史条件

十月革命前,从法律形式上看当时的俄国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因为历史和民族的原因大陆法系和罗马法系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大陆法系中的一些制度也是从罗马法系中继承过来的,其中最明显的资格刑制度就是从罗马法系中继承和发展过来的。十月革命胜利后,由于受到当时的历史因素的影响,苏俄在制定《苏俄刑法》过程中,在资格刑的制定方面就把一些政治因素考虑进去了,这一改变对日后的新中国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规定了五种资格刑,分别是宣布不受法律保护、剥夺既得荣誉、剥夺权利、宣布为劳动人民公敌、驱逐出境、免职。通过以上的苏俄刑法对资格刑的规定可以看出,资格刑的内容在十月革命前后由于意识形态发生了变化导致其也随着变化,大陆法系中规定的资格刑主要侧重对犯罪人的民事权利和名誉的剥夺,对公权利确实很少涉及,但是到了十月革命之后,资格刑主要侧重对公权利的剥夺。归根到底是社会的政治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进而导致法律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以适应新的政治制度环境下的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当时的苏联的法律主要是维护新生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但是一旦法律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时,这种法律就会被修正,但是出现大的变化时,法律就可能被废止,新的法律可能出炉。八一九事件之后,俄罗斯实行联邦制,新制定的刑法对资格刑也进行了修改。现行有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其中关于资格刑的规定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的权利;剥夺专门称号、军衔或荣誉称号、职衔和国家奖励;限制军职。细心比较不同时期的苏联和俄罗斯的刑法,不难发现新的刑法典中把驱除出境给删除了,其中剥夺权利或者荣誉称号被刑法保留下来了,另外又设立了一个限制军职的内容。[4]总而言之,后来的资格刑规定弱化了政治色彩,扩大了资格刑的适用范围。

(二)俄罗斯刑法典中有关资格刑的规定

俄罗斯资格刑主要是由三个刑种构成的。首先是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这个刑罚种类还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剥夺担任一定职务,另一个方面是剥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其余的两个刑种一个是剥夺专门称号、军衔或荣誉称号、职衔和国家奖励,这个刑种的设立为了避免犯罪人还享有未犯罪之前的待遇,本身也有一定的财产惩罚的意味。[5]在另一个刑种是限制军职,这个刑种是针对军人设定的。俄罗斯刑法中也规定了主刑和从刑,和中国刑法规定刑种的体例大体相同。可是中国对主刑和附加刑的适用是严格分开的,附加刑不可以单独适用。俄罗斯刑法对于资格刑的适用却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不同的适用方式,资格刑中的限制军职就是通过主刑来适用,有的将法院资格刑作为主刑加以适用,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用附加刑加以适用,例如被人喻为“百变刑种”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的刑罚种类。可是有一个刑种只能作为附加刑来进行适用,法院不可以通过主刑的方式加以适用[5]53-54比如俄罗斯刑法典中规定的剥夺专门称号、军衔或荣誉称号、职衔和国家奖励。

俄罗斯刑法典中规定的剥夺被判刑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担任一定职务的刑罚方法,主要是通过外在的权利限制和内在的精神和心理影响来达到对被判刑人的惩罚效果。因为这样一方面限制利用权利和职务之便再从事相关的犯罪,使被判刑人失去犯罪的基础。间接也对其心理产生很大的影响。另一方面纯洁了相关群体的人员素质,把一些害群之马清理出相关领域,对国家对个人都是十分有利的。但是该资格刑的剥夺也是有期限的,在达到对被判刑人教育和改造之后,还是允许被判刑人从事相关的活动或担任相关的职务。这也是刑罚人道主义的一种体现。但是俄罗斯刑法中规定的职务范围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限定,以及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来确定剥夺的年限。[6]52

俄罗斯刑法中对被判刑人在判刑之前获得的荣誉称号以及国家奖励、职衔、军衔等荣誉也进行一定的剥夺。设立这个刑种的初衷是因为这些职称、荣誉称号以及国家奖励代表了国家或政府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认可或评价,对社会有一个积极正面的引导。但是被判刑人在法院依法审判之后,还享有以前的荣誉称号以及国家奖励就不合时宜了,有时会对社会有一种负面的影响。比如一个法官获得全国优秀法官称号、但是后来又因为贪污受贿等行为被依法判刑,就应该剥夺其犯罪之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

俄罗斯刑法典中还规定了限制军职的资格刑。该资格刑的适用对象是军人,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对被判刑的军人进行处罚。首先是军人在服役期间可能被延长,还有就是即使军人符合晋升的条件也不可以晋升。其次,限制军职时法院会判决从被判刑人的日常获得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划归国库,这样被判刑人的财产也会受到损失。

五、我国资格刑的缺陷及俄罗斯资格刑的特点

(一)我国资格刑的立法缺陷

1.名称政治化。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项资格刑就具有明显的政治化,政治权利是一个明显政治化的术语。我国的剥夺政治权利第一个包括的就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一个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主客观的因素限制,主观因素主要有年龄、国籍、智力状况等,客观因素有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剥夺关系到国家管理机构人员的组成情况,间接地关系到政治利益,因此剥夺政治权利包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符合国民的认知范畴。但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也一应剥夺就有刑罚过剩的嫌疑。因为这些权利对于被判刑人的实施并不必然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有些权利的行使反而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对社会与益。[7] 64

2.资格刑刑种匮乏。通过对我国刑法的研究就可以发现资格刑的种类,一种是剥夺政治权利,一种是驱除出境,因为驱除出境的适用对象是外国人,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适用最广泛的就是剥夺政治权利这一种。深入考察会发现,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一般都是危害政权利益的人,是一种体现阶级斗争的刑罚。[8]这种实质上的一种资格刑体系有许多弊端。

3.资格刑涉及的范围小。例如我国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刑适用范围就比较窄,但是随着国家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原有的资格刑在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就存在缺陷和漏洞。原有的资格刑已经不能应对社会新的变化。私有企业在社会中所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对社会的影响也逐渐增强。因此一些人虽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但是还是可以私有企业单位的领导,还可以利用领导的条件进行犯罪行为,不能起到一个很好的预防作用。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对公民的经济利益是否涉及是中俄两国资格刑规定的差别。中国资格刑的设立之初,鉴于当时的国内环境对资格刑的适用对象确定的比较单一,对公民的经济利益更是很少涉及。但是俄罗斯刑法中的资格刑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详细并且有一定的针对性。

(二)俄罗斯刑法中的资格刑的特点

1.资格刑种类多。通过前文的介绍可以知道,俄罗斯刑法中资格刑有三种,但是可以具体分化很多具体的方面,几乎所有刑法领域的内容都可以涉及。我国对资格刑的规定过于单一,适用对象也是比较窄,[9]例如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一方面和犯罪性质有关,一方面和刑期有关。但是俄罗斯刑法中的资格刑在刑法性质分类中,几乎每一类都有涉及,并且附有剥夺的期限,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但其实质是为保障更多的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施,这也是法律的必有之恶。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的资格刑适用范围广还体现在其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公权力还包括私权利。比较而言,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资格刑的规定还是比较全面和具体的,我国刑罚的目的主要是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但是俄罗斯刑罚目的主要是维护公民的权利。这也导致了两国资格刑的设立不同,需要说明的是,中国资格刑中的驱逐出境是没有期限的,可是俄罗斯刑法中资格刑在执行过程中都是有期限。

2.规范公权力行使。俄罗斯刑法典中的资格刑另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资格刑剥夺的对象中也有对公权力的剥夺,这是中国刑法中所不具有的。如果俄罗斯的公权力机关滥用职权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妨碍,法院会根据具体判决剥夺公权力机关负责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规范的视角明显不同,这也体现了权利本位的思想。中国的资格刑则是对这些权利本身进行限制。

3.符合人权保障的趋势。保护人权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并不断的加深,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俄罗斯在资格刑的适用范围上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思想,在一些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中都规定了相应的资格刑。因为这些人的人身危险性可能更大。[10]69纵观世界历史,发动侵略战争是极其不人道的,也是对他人的人权的极端漠视和不尊重。要是对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领导人不进行资格性的限制,后果是十分可拍的。因为他们对其他人的人权存在不尊重和漠视的思想,只是为了一人或一国之私欲。正是基于思想,俄罗斯对发动侵略战争的犯罪,刑法规定都必须设立资格刑,这种做法也是符合国际趋势的。

4.针对性更强。刑罚的有效性有时不一定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并且刑罚的轻重本身就是一个主观感受,主观意识是受外界因素影响的,所以适用资格刑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一个人对政治权利不感兴趣,甚至其对政治权利是什么都不知道,并且对政治权利也十分不屑,因此这个时候,对其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是达不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同时也浪费了一定的司法资源。与此相反,一个富有政治野心的富翁,一心想谋求一定的政治身份,此时,其犯罪被判刑时,本人可能更愿意选择判处罚金刑。[11]37因为财富的削弱使其产生不了痛,不痛则不能思过,故刑罚的效果就达不到。俄罗斯刑法中的资格刑正是基于此,根据被判刑人的具体案情,依据痛则思过的思想,选择相应的资格刑进行适用,以期达到良好的刑罚效果。同时也消除了被判刑人的再犯此种类型罪的基础。

六、我国资格刑刑事立法的完善

(一)修改剥夺政治权利制度

我国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种类,因为时代背景等原因,在制定之初,还是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现在仍继续适用该刑种就明显与社会发展的趋势不相适应。因此我国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种应该在立足本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别国的刑罚规定,逐步完善剥夺政治权利刑种。故此提出以下完善意见:

1.改变剥夺政治权利刑种名称。前面已经说到该名称和当今社会的法治背景不符。在提倡法治的国家,这种深深打上阶级烙印的刑种也应该与时俱进,以期继续发挥其刑罚的功能。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在取消该刑种的情况下,重新确立一个刑种。

2.把剥夺政治权利刑分为两个资格刑。鉴于我国的语言习惯及立法技术,在我国不适宜适用像俄罗斯刑法典中规定的那么长资格刑的名称。故应该从剥夺政治权利内容中分化出两个资格刑刑种,分别为剥夺担任一定职务和剥夺从事一定活动的资格刑,这样不仅解决了立法技术问题,并且资格刑的适用会更加灵活和具有针对性,对被判刑人的权利过度剥夺现象也不会出现。刑罚的法律效果以及社会效果都有一个很好的体现。例如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剥夺的担任领导职务,都是公权力机关的领导职务,一些私有的单位或者公司的领导却不包含在内,这样不利于资格刑的刑罚目的。资格刑的目的在于对于犯罪的前提条件的剥夺,所以不应该局限于公权力机关的领导职务。还有为了资格刑具有很好的操作性,立法机关应该对职业的界定应该有一定的规范,以便于操作。.

(二)增加剥夺荣誉称号的资格刑

这里的荣誉称号可虑到中国的国情包括国家公权力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及国家奖励。因为被判刑人可能在获得这些荣誉称号的时候,就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因为当时没有被发现。要是不予剥夺,显然是不妥的。比如犯罪人之前刚被授予全国优秀法官称号,而当时就有贪污受贿行为发生,只是当时没有被查处,试想一个国家蛀虫还能配得上全国优秀法官的称号吗?要是对其获得的荣誉称号不予剥夺,对我国的司法形象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并且该资格刑主要是通过对被判刑人的精神压力以实现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因为一般获得荣誉称号的人相比普通人来说自尊心都比较强,对外在评价也比较看重,剥夺荣誉称号对其来说打击更大,并且对服刑期满后的职业升迁会造成进一步的障碍,这种刑罚直接或者间接地产生经济上的影响,因为剥夺一些荣誉称号可以导致各种物质优惠的丧失。

(三)扩大资格刑的适用范围

仔细对我国刑法进行研究就可以发现,资格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占据的分量不是很重,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当中,其余的章节很少涉及,驱逐出境就更少了。但是俄罗斯刑法典中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就十分广泛。不仅仅是就分布在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中,刑法中的资格刑涉及社会许多领域犯罪,并且针对性比较强。刑罚的社会效果也会很好。我国在几次刑法修正案中一直没有涉及,这对完善我国刑罚体系是不利的。只有完善的刑罚体系,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更好地教育和改造被判刑人,维护社会秩序,进而更好的实现人权保障。因此应该关注一下我国的资格刑建构,逐渐扩大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俄罗斯资格刑就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四)增设法人犯罪的资格刑

规范和事实有时候是脱节的,并且规范的稳定性和事实多变性是相冲突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现实生活中的法人犯罪现象逐渐增多。但是对于法人犯罪应该如何有效处罚,刑法还是规定的不够完善。我国现行有效的刑法只是规定了可以对法人进行罚金处罚,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效果并不是很好。笔者认为应对法人犯罪增设资格刑即停业整顿和刑事破产,这样就可以通过限定期限的方式对法人进行从事工商活动进行限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以直接判决永远禁止该法人从事工商活动,也就是判决其刑事破产。

[1]吴平.外国历史上的资格刑述略[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4):48.

[2]陈志辉. 重构资格刑——对通说的挑战[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32.

[3]曾粤兴,何静.法人资格刑制度研究[J].法治研究,2012(07):39.

[4]黄京平.资格刑的完善应适合经济生活的变化[J].法学家,2003(03):31-36.

[5]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6]黄道秀,译.俄罗斯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7]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8]张珊珊.论资格刑的刑罚正当性[J].行政与法,2009(02):42

[9]尹晓闻. 禁止从事职业处罚措施升格为资格刑的根据[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5):74

[10]吴平.资格刑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11]谢望原.欧陆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责任编辑:林 衍

A Comparative Study on Qualification Penalty between Russia and China

Wang Ji-yu

(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100088, China)

Qualification penalty as a special punishment is widely adopted by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It aims to deprive the sentenced persons of the preconditions to commit crimes. In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the qualification penalty as an old penalty species has its special significance towards crime prevention.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qualification penalty not only has an active role in promoting China's national rule of law, but also in line with the trend of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penalty species.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qualification penalty in China, we conduct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qualification penalty between Russia and China, which not only helps to identify the defects of the qualification penalty in China, but also helps to put forward improvement measures

qualification penalty; comparisons between Russia and China; criminal law

2016-07-12

王继余(1986-),男,辽宁省大连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俄罗斯刑法研究。

DF612

A

1009-3745(2016)05-00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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