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道统与术统之代兴

2016-02-11 12:16:24李平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2期
关键词:道统伏羲政治

文/李平

中华法系的道统与术统之代兴

文/李平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当今中国领导人治国理政的新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丰富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历程中新的理性高度。

中华法治文明的进程就是中国几千年灿烂瑰丽文化的缩影。综观中华文明史,在中国早期文化的演化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深层的道统与术统互动、交争和融合的结构关系。明了此关系,才能更好地理解中华法系传统的缘起和演变,及其何以特立于人类诸法文化传统而自成一格,并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术统”和“道统”的源起

国学大师钱穆先生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这里首先从文化的源头处开始审查。中国文化的肇端,与三皇时代的伏羲、女娲关系甚密。传说中的伏羲与女娲一说是兄妹,一说是夫妻,二者均为人首蛇身之象。很多学者从人类学、比较神话学视角对之进行过深入阐释,这些研究大多从横向比较的角度展开。如果从贯穿中国历史文化的纵向维度上观察,则有另一层隐喻尚未被充分认识。

伏羲的功绩,归结起来大致包括作法象天地万物八卦、结绳造书契、制婚嫁制度和立庖厨之制。总的来看,这些业绩均属于社会文化的精神层面。它们代表着最早的,通过人的能动性去理解、把握世界,并为人类世界创制“规矩”的努力。因此,从最广义的层面上说,伏羲不失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立法者”。女娲的事迹,则集中于炼石补天、抟土造人等,讲的是与世界和人的创生技术有关的话题。这里隐含了两个有关“技术”的前提性观念:其一,人参与世界的技术与活动,和世界本身是同质的;其二,技术本身具有神圣性。

从伏羲与女娲的传说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中国文化自源头处,便已经有了两端的分化和并立,即以伏羲为代表的阳动的,人借由其能动性创造的秩序规则和以女娲为代表的,以技术为核心的,具有强烈内向、垄断倾向的文化传统。

自女娲以后,诸如燧人氏、神农氏、祝融、共工等,均是技术传统的代表。可以认为,传统意义上的三皇时代,在伏羲殁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技术传统的垄断者们占据了社会的主导地位。他们所代表的传统,可以将之归纳为中国思想文化史上的“术统”。这种格局延续到神农氏的最后一位领袖炎帝之时开始受到挑战。

此时出来应对挑战的是黄帝,方式则是武力征服,而其成就在于创建以炎黄部族融汇于其他万千部族并居于主导地位的政治性的“天下”结构。这无疑是一大转折点,从此中国历史进入了以“天下”模式为基础的政治社会。不过黄帝凭借的并非是对某种技术垄断获取的神圣性,他的创举更类似于伏羲所肇起的阳动地、人为地对世界的重整,这一路数,可称之为“道统”。

不过,对于伏羲、黄帝的道统而言,除了重建社会、政治、文化秩序以外,更重要的是确立政权的神圣性与合法性。对此,伏羲的做法是宣称其所作为的基础在于“法象天地人”,黄帝的选择则是试图通过直接的“修道”和对原有的掌握神圣性知识的部族的收编获取合法性。其所开辟的路径后来被证明是有效的。自黄帝以降的五帝时代,实际上正是基于道统的炎黄天下的传续。其中,五帝之二的颛顼扮演了重要角色。其“绝地天通”的举措,用现在的术语来说,可谓是意识形态立法的第一人。

被压抑的“术统”复兴

到了五帝晚期的尧舜时期,基本的政治格局是象征道统的天子统摄大量掌握技术知识的术统代表。不过,从《尚书·尧典》的记载来看,尧时在此格局之下,平衡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从尧迫于四岳的压力遣鲧去治水、舜上台后殛“四凶”而又不得不让鲧之子禹治水、禹在治水成功之后获得声望并成为舜的继任者几个重大事件可以看出,术统的力量开始重新抬头。与共工相似,鲧、禹是一个垄断了有关“水”的知识和技术的部族的代表,尧舜对之的忌惮溢于言表,却又无奈于他们长久以来对技术的垄断性掌握而不得不任用之。最终的结果众所周知,禹死启继,开启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家天下王朝——夏。

家天下较之自黄帝开启的炎黄天下而言乃是一重大转折,这种以一家族凌驾于天下万千家族之上的政治格局,最终成为之后三千余年中国政治的基本模式。从形式上看,恰如《礼记·礼运》所说,权力的流传从一部族收束到一家族,乃是“私”化的表征。从另一个角度看,禹、启的执政,也标志着自黄帝以来被压抑的技术传统,即术统的复兴。

技术传统引领的政治,与早期文化传统一样,带有显著的私密化、标准化特征。家族传续的家天下体制,实际上也与技术知识隐秘地流传于小范围内,特别是家族垄断的传统一脉相承。而标准化的倾向,由于技术传承、使用的缘故,到了禹夏时期,逐步开始了大规模的推展。《尚书·禹贡》中对天下所作的“九州”的划分,其实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传说中的《禹刑》也是佐证之一。《禹刑》见于《左传》昭公六年,晋国的叔向在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提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很多学者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最早的成文刑法。可以认为,刑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样也是技术传统带来的标准化风气的产物。到了这个时期以后,中国的政治、社会秩序方始出现了规范化、体制化的倾向。

术统政治产生的不利影响

禹夏的术统政治带来的影响之一是“政道”的“术化”。中国的政治化和政治权力机制的建立,本是因黄帝对人类世界的特殊理解和期许,从根源上说亦是对伏羲所开创的道统的承续。至于禹夏时代,政治权力的运行逐渐成为特定的技术。政治治理由此也在政道之外分化为治道与治术二端。

术统作为政治的基础,带来的另外一方面变化在于:由于技术的掌握者们摄取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在于技术所带来的福祉,也就是后来所谓的“德”的一种形式。不过,由于术统本身私化的传统,则政权成为了一种可以争夺的私有物。并且,自从女娲时代开始,技术的掌握者从来都不是单一的。禹夏凭借治水之术获取政权,无疑是契合了当时的特定环境。不难设想,在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之后,是否会有其他的技术人乘机窃取天下?其实这种隐忧在夏代初期就已经暴露出来,所谓的太康失国便是此例。主导这场变革的后羿,是被认为掌握有弓弩射击技术的人,很明显,他同样是技术传统的代表者。

真正造成夏代崩溃的殷商部族来自东方,乃东夷集团的后裔。商汤推翻夏桀政权建立殷商一代,被史学界看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革命。自此天下权柄不复掌握在炎黄部族成员手中。不过商人并没有动摇夏代以术统为中心的政治格局,只不过,他们所凭借的是对人神交流技术的垄断,所谓的“殷人尚鬼”即其写照。商王作为占卜结果的判定者,一直以神旨代言人的身份凌驾于人世,无怪乎商纣曾有“我生不有命在天”之语。为了维系政权,商人选择了对天下诸术进行吸纳和整合。举例而言,研究表明商王廷的诸多占人,其实是由各个实力派地方诸侯的代表充任的,一方面,他们成为商人政治的参与者;另一方面,他们所掌握的占验技术又受制于商王的最终判断。在商人的眼中,政权稳固和长存的基础在于与神交通技术的垄断性把持。这种观念同样带来了术统的流弊,其中之一就是王权与同样掌握人神交流技法的占人为代表的神职治权之间的交争。

周选道统作为政权基础

周人对商人的革命,带来了早期道统、术统代兴以来最重大的转折。自古公父“实始翦商”,到文王的“三分天下有其二”,再到武王牧野一役毕其功,周成为自禹夏以来的第三个王朝。周人革商之命,打的旗号是天命与德政。有关于此的政治理念和理论,自文王开创,至周公方建构完成。很明显,周人不是术统脉络上的一支,他们选择了承续道统作为政治权力和天下秩序重构的基础。文王演《周易》和周公制礼是最典型的例子。

与黄帝一样,周人的政治缺乏技术带来的天然的合法性基础,因此,他们需要另辟蹊径。文王和周公特别强调的,将天、帝之命与民心民生相观照是用于解决此困境的天才式创作。不过,仅仅依靠一次战争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特别是面对长期以来深入人心的术统政治模式和强大的地方残余势力。分封制是用于解决此类问题的核心方法之一。通过将周之同姓王和功勋故旧向地方的分封以及伴随的对原有部族的迁徙,过去通过术统占据地方权威的格局被从根本上颠覆。另一项具有代表性的政策是文治化(或曰礼治化)的方针,同时相伴生了礼治结构下官僚制度的创设。

通过《周礼》的职官设置可以清晰地看出,所有技术性知识的精英,一方面被纳入政治秩序之中,成为官僚体制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从属于技术掌握者之外的专门的政治官僚。而这些政治性的官僚又从属于封建诸侯和周王廷。如此一来,技术人之于政治社会的地位,实际上被大大降低了。他们已经不再可能成为立法者,而只能扮演实际操作者的角色。并且,周人对所有的技术知识作了一个基本划分,即体制之内的和体制之外的。所谓体制之内的即被纳入到官僚制之中,官方认可的技术;体制之外的则通过意识形态的力量被排斥到社会的边缘,使之不具有合法性。相对于政治权力和社会文化的边缘化,成为西周以后技术知识与技术人存续的主要特征。

周代重“文”,早有共识。至于对“文”如何理解则无定说。西周的文治,形式上是以其礼治、德政和官僚化为代表,其依据在于文王倡导的以积极的、能动的方式顺守天道。不过,周人的天道、天命不复是天官之学的技术性的天道,而是被周公巧妙地转化为民心、民生的代名词。因此,周人尽管在姿态上仍旧敬天崇道,但实际上政治的重心转向了民政。所谓的制“礼”,其实就是针对人域的秩序、规则,与今人所谓的立法并无二致。当然,礼之外的其他制度,例如刑,也随之创立并不断复杂化、精细化。这种通过类似于职业化的官僚机构来执行的制度体系,带来的后果是政治本身的道术之分,即政道、治道与治术之分。事务性的基层官员,诸如后来的吏,成为治术的掌握者,而他们所掌握的知识与卿大夫士们以政道和治道为中心的知识结构的分化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扩大。

帝制时代法文化的理论基础

从上面对西周之前道统与术统发展的概述中不难看出,进入政治社会之后,两个传统均在定立法则,希冀获得对人域秩序的掌管,并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道统的技术化和术统的治道化的复杂局面。实际上,纯粹的道统和术统均无法维系政治权力对社会秩序的调控。社会治理的技术化、专门化和基于传统技术知识对政道和治道影响的反思,成为不可避免的后果。

到了春秋以后,随着周王廷的没落,其意识形态的控制力也随之显著下降,其后果之一在于以往被压抑、排斥到边缘的术统的苗裔们又开始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工匠出身的墨子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此时,人们开始不受约束地利用各种各样的技术知识来寻求对政道的重构,形成了与以往的道统相抗衡、竞争的思想环境。《庄子·天下篇》中“道术将为天下裂”的总结,不失为当时的形象写照。

同样是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周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式微,曾经处于边缘并受压抑的南方文化、东方文化等,逐渐走上了思想文化的前台。多元文化相互之间的对抗、融合成为这个时代思想界出现百家争鸣的背景和动因之一。

众所周知,战国以后出现了以黄老学为代表的道法家,以商鞅等为代表的法家,以及秦晋地区的律令之学,这些思想的出现,共同构成了之后二千余年帝制时代中国法文化的理论基础。而这些思潮的开拓者,孔子之“道”和墨家之“术”实已开其端倪。道术之争,此后为政、治二端的紧张关系取而代之。政和治之间的关系,有点类似于今天法律中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现在的法学通常被人们看作是“学术”研究的内容,大凡都技术化了。自古以来,真正的学问要以“学道”、“证道”为追求并展开,用现代人的话说就是要以真、善、美为追求。本文之所以谈论“术”和“道”,为的是以“术”证“道”,而非就“术”论“术”。所以,现代中国也好,西方也好,搞的所谓“学术”,包括法学,大有舍本逐末之嫌。

借此早期文化传统中道、术代兴的短论,既可用以明了中华法系特质之缘起,又可以之为据,管见其道、术演化中种种关节枢纽,服务于当今法治。

(本文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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