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热”为何会发展为“法治文化热”

2016-02-15 01:29王金霞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2期
关键词:概念法治法律

文/ 王金霞

“法律文化热”为何会发展为“法治文化热”

文/ 王金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也将不断加强。然而,我国的法治发展进程为什么会由当初的“法律文化热”走向如今的“法治文化热”?法治文化为什么会成为一个独立于法律文化的概念?所有这些,都使对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之间的辨析成为必要。

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中国法学研究中兴起了一种重要的研究类型——即法律文化研究。诸多学者关注过这一主题的研究,如梁治平、刘作翔、舒国滢、张中秋等学者,甚至有学者把法律文化研究作为一种独立的研究范式。①从右图来看,最近十年法律文化研究拥有比较稳定的研究数量。某种程度上来说,在中国语境下近30多年来一直存在着某种“法律文化”研究的热潮。同法律文化的研究相比,法治文化研究的兴起更为晚近,不过其正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热点,从右图可以看出,法治文化研究文章的数量近年来正超越法律文化研究的数量,尽管仅从数量上看问题会有很多局限,但却足以反映法治文化的研究正在成为某种“显学”。

2006-2015年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主题文章数量对比图

从法律文化到法治文化的历史根源

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大潮的推动下,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观念不断出现,给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带来了蓬勃生机,推动了改革开放。然而同时,这些观念却受到根深蒂固的僵化观念和消极的社会心理的抵制。中国传统文化所拥有的历史惯性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要继续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和各项现代化建设事业,文化的反思和变革势在必行。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文化热”悄然兴起并产生广泛影响。各种类型的文化问题座谈会、研讨会先后召开,文化专栏、文化论丛、文化丛书相继出现,专门研究文化的机构也陆续建立。一般文化研究也给法律文化研究提供了理论资源和思想方式。

“文化热”也感染了法学界,中国作为一个现代法治的后发国家,人们的法律意识严重滞后于法律制度的建设。政府推动型的法治建设并没有深厚文化土壤的支持,法律文化的研究很快在法学界兴起。从理论上来说,法律文化可以看成是理论界反思中国法学发展的过程,作为一种新的探索性的表现,一批学者不满意把法学研究完全的意识形态化,试图走出“政治法学”的困境。随着中西学术交流的加强,美国、苏联、日本等国家的法律文化理论传入中国,也为中国法律文化研究的发展提供了众多的理论资源。在理论、实践因素的多重作用下,法律文化的研究不断深入而持续,成为法学领域一个重要的研究范式。

从理论上说,法治文化的提出更为晚近。法治文化的话语是伴随着法治话语的兴盛而产生的。在1979年,李步云等人撰写的《论以法治国》,被公认为是我国最早明确提出必须搞法治,并从历史背景、理论依据、观念变革、制度保障四个方面对实行“以法治国”作出系统论证的“法治第一腔”。随后,对法治概念的阐述,对西方法治理论的译介,对中国法治现状的反思等问题被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和讨论。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此,法治有了根本的依据。随着怎么实现法治,怎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的提出,怎么培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怎么为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文化基础的问题呼之欲出。从实践上来说,进入21世纪以来,在全球化的浪潮之下,整个世界的联系变得日益紧密,竞争也日趋激烈化。一方面,受到西方经济危机的影响,中国的经济在持续高速增长之后,有逐渐放缓的趋势,在世界经济普遍疲软的情况下,中国的经济怎样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难题正日益凸显。另一方面,中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的增长,随着经济增长的放缓,一些深刻的社会问题开始凸显出来。社会利益正日益分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开始呈现。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穷人更穷,富人更富的马太效应在中国日益呈现。此外,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维稳成本增加,社会管理中的各种矛盾不断涌现,怎样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秩序环境?怎样在一个社会结构急剧变化的社会中给人们以安全感?法治被赋予了更多的期待。此时,作为一个描述性概念的法律文化概念已经难以满足实践的要求,中国的现实要求建构一种法治型法律文化,必须直接指向法治的价值目标,必须对概念进行重新选择,法治文化即在这种理论和实践背景下生发出来。

从上面可以看出,从法律文化到法治文化,并不是单纯概念上的文字游戏,而是具有深刻的历史实践的根源。

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侧重不同

然而,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概念之间具有很多内在的一致性和天然的联系。首先,从历史的长维度来看,两者具有相类似的“前见”或“前理解”。无论是法律文化还是法治文化都需要从现代的法律概念出发,现代的法律概念具有普遍性、规范性、稳定性、内在的一致性,不溯及既往,符合最低限度自然法等的特点。法律文化由现实反观历史,为什么是西方提出现代法律的概念?为什么传统中国会走向一条完全不同的道路?由此,无论是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同情式理解还是对中国传统的反思和批判,都拥有现代人思维方式的影子。其次,中国的法律文化研究和法治文化研究都以反思中国问题为出发点,遇到现实的问题必须从文化的角度对法律或法治的问题做出反思。如何面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古今之变,如何建构当代中国的法治文化等都是以中国为出发的前提。还有,从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不同研究进路的探讨中可以看出,两者同样具有相类似的研究视角和方法。再次,从运用的理论参照系上来说,两者都需要借助诸如法哲学、文化学、历史学或法史学、人类学等不同类型的理论资源。最后,从两者的研究目标来说,两者都以当代中国的法治事业为根本旨归。所以,如果从一个研究者的视角来看,并不需要严格区分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的领域,而只需强调以具体问题为中心进行的思考和讨论。

可以说,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的区分可能并不在于两者是完全不同的领域,或者是完全可以相互剥离的研究范围,而是由于研究者具有不同的侧重点。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区分的核心即在于两者的不同侧重。正是由于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的不同侧重,才使得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而非一种包含关系。

法律文化侧重理解,强调理解特定民族或文化传统的法律类型,具有鲜明的特殊性。法治文化侧重现实的建构和反思,民主法治文化作为一种整体文化走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法律文化侧重于描述,而法治文化具有鲜明的价值判断。法律文化侧重于历史,而法治文化则倾向于现实。如果把法律文化划分为人治型法律文化和法治型法律文化,那么法治文化则属于法治型法律文化。正如徐爱国教授所指出的,“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法律文化;法治文化则是法律文化的一个亚类,它强调法律文化中现代法治的成分。法律文化是历史的积淀,本身无优劣之分,法治文化则是现代的产物,有其价值上的判断。文化与法律的关系,一方面,文化决定了法律的民族特性,另外一方面,法律也可以重构新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一种描述,法治文化是一种构建。在东方社会的语境下,从法律文化到法治文化的转化,意味着非法治的法律文化向法治的法律文化的转向。”③可见,从概念本身的展开来说,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是拥有不同的侧重的。

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的功能比较

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发展了结构功能主义的传统,从功能分化的角度分析社会系统。帕森斯认为,任何行动系统都必须满足四个最基本的功能要求,即功能模式,这四个功能是:适应、目标达成、整合、潜在模式维持。这就是帕森斯有名的AGIL功能分析法,四项功能对应一定的社会系统,经济系统执行适应环境的功能,政治系统执行目标达成功能,社会系统执行整合功能,文化系统执行模式维护功能。④如果借鉴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系统同样执行特定法律体系运行的模式维护功能。而如果作更为精致的考察,能够在一个现代法律系统的运行中承担模式维持功能的,只能是法治型的法律文化或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和法律系统的其他构成部分如法律制度系统等是一种互动关系,法治的理念系统,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限制公权力、保护人权、契约自由、罪刑法定、司法独立等,在法律出现漏洞的时候,法治理念系统则执行漏洞填补功能,在出现恶法时,法治理念则执行修复功能。正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本制定法统管属于本法任何一条法令的文字或精神之内的所有事务。在缺乏可适用的法条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并且在缺乏习惯时依据若法官是立法者将会制定的规则来宣告判决。然而,法官应从得到学者的学说和法院的法理——学说和法理——验证并受到尊重的解决办法中汲取自己的启示。”可见,在一个理性化的现代社会,只有表示价值追求目标的法治文化概念才能更好地承担社会系统赋予文化系统的功能。

总体来看,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的区分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帮助我们进一步了解法治文化本身,理解法治文化概念的提出为什么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法治文化并不是法律文化的重述,而具有自己问题意识、客观现实背景、概念指向和现实社会功能。其是对法律文化研究的一种延展和拓深,进而弥补法律文化研究的缺陷和不足。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法治中国建设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法治文化研究的兴盛则是这一现实的典型反映,法治文化研究如何承担起当代中国社会历史情势所赋予的功能?如何培育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公民法治意识或法治文化,为法治建设提供更为稳固的文化奠基?现实的法治社会建设如何走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历史惯性?等等。僵死的概念并不重要,概念的形式和内容相互结合所迸发生活实践的活力或解释力才更为重要。法治文化概念之下蕴含着十分开放的内在活力和张力,如何发掘这种内在的活力和张力,则是当代学人应有的责任。

(本文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博士)

①强世功:《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法律移植背景下对当代法理学的反思》,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②以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为数据来源,分别以“法律文化”、“法治文化”为检索关键词,最后检索时间2015年12月13日。

③徐爱国:《从法律文化到法治文化》,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2月17日。

④Parsons, T. , 1951, Social System , New York: Free Press,p.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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