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灭亲、亲亲相隐与法律道德主义

2016-02-11 12:16王彬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2期
关键词:亲亲亲属被告人

文/王彬

大义灭亲、亲亲相隐与法律道德主义

文/王彬

河北省高院曾推出了一项司法举措,印发文件规定,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此举意在鼓励亲属大义灭亲,同时降低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旨在一举两得。然此举一出,舆论哗然,批评之声不绝于耳。

批评者大多认为,此举鼓励亲属相互揭发,离间亲情,实乃犯“为存风纪而坏法律”之大忌,故此举措并不合情;同时,对于亲属间检举揭发之行,我国刑法并无可减轻处罚之明文规定,故此举措并不合法。以亲属间大义灭亲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确实不合情理、不合法律。然而,这其中还蕴藏着更为深刻的法理,即能否通过法律推行某种道德,从这个角度讲,此举措亦不合法理。

事实上,无论是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均有典可循。据《左传·隐公四年》载,春秋时卫国大夫石将试图谋反叛乱的亲生儿子石厚亲自处死。对于石之举,史学家左丘明赞叹道:“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石为维护正义,不徇私情,为世人传颂至今,“大义灭亲”一词正是由此典故而来。然而,与《左传》同时期的《论语》中却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中国历代王朝以孝道治天下,将“亲亲相隐”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规定下来,允许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可见,无论是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都有其道德和伦理上的根据,只要是能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统治者均会对大义灭亲或者亲亲相隐采取鼓励或者宽容的态度。为维护正义不得徇情枉法是执法者的道德,为亲情关系相互隐匿是亲人间的道德,对于此种价值判断,我们很容易陷入人言人殊的相对主义困境,为此,法律应该推行何种道德呢?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困扰法学家的哥德巴赫猜想,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形象地把它比喻成法学的好望角,认为其是一个既无法回避又危险丛丛的问题所在。一般来说,不同的人群存在着不同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认同,价值多元、诸神共舞的现代社会更是难以形成统一的道德观念,现代法律也更不能将某个群体的道德标准强制推行给另一群体,这不符合法治社会所提倡的自由、宽容的现代价值。但是,无论是多么自由宽容的社会总会存在着人们一直认可的底线道德,否则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的无政府状态。为实现社会有序,淳化社会风尚,法律应当以家长的姿态强制推行底线道德,这是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的公共职能之一。对于某些道德上的禁忌,甚至应不惜采用刑罚的手段对个人的道德自由实行法律上的强制,因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当然,法律对道德的强制执行仅仅限于义务道德或者公共道德,对失德行为的强制要以该行为妨碍他人和损害公共利益为限,否则会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侵害。可见,法律对道德的推行是慎之又慎的,因为,法律是通过国家公权执行的,一不留神就会侵入公民个人的私域。

美国法学家富勒曾经将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种类型。前者体现社会生存的基本要求,是社会生活要求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或者不能打破的禁忌,否则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崩溃;后者是社会所提倡的美德与善行,是使人类能力得以充分实现的道德。一般而言,义务道德是道德和法律共同覆盖的领域,是可以通过禁止性的法律强制执行的底线道德,而愿望道德则属于不受法律规范调整的领域,只能通过道德规范鼓励和提倡,违背愿望道德甚至不会受到谴责。“大义灭亲”之所以能成为世人所传颂的美德,是因为此举常人望尘莫及,为国家利益与社会正义不徇私情,是封建时代统治者为稳固统治所提倡的美德,可以归入“愿望道德”的范畴。通过刑法规范鼓励人们大义灭亲,实际上是法律对道德的绑架,以减轻刑罚为“诱饵”,实际上是通过刑法对“愿望道德”的强制执行。“法律不强人所难”,对于违背常情常理的行为,法律不能鼓励更不能强制推行。

“亲亲相隐”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中国古代礼法交融的特有产物,将倡导亲情孝道的儒家伦理引至国家刑事司法活动中,充分体现出中国古代法律闪耀着灿烂的人性光辉。“亲亲相隐”原则作为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瑰宝,已经被域外法律所垂青,被作为“容隐权”被某些国家的刑法典规定下来。尽管“亲亲相隐”并未在当下中国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我国刑法禁止“亲亲相匿”,即严禁亲属间包庇犯罪、转移罪证等帮助行为。但是,我国刑法对亲属间出于亲情“隐而不举”的行为也给予充分的宽容,体现出立法者对人性和人情的充分尊重。然而,河北高院鼓励亲属相互揭发,不但与刑法的人性要求背道而驰,也将最终破坏社会风尚,导致人人自危、道德沦丧。

(本文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理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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