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价值论对象的信息文明

2016-02-11 11:36肖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89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价值

肖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9)



作为价值论对象的信息文明

肖峰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9)

[摘要]“信息文明”不仅是一种事实存在,而且也是一种价值现象,包含着“应然”的属性和“善恶”的问题,这是因为信息文明不仅是一种“物本”性的文明,更是一种“人本”性的文明,人在建构信息文明时,难免要将自己的价值倾向或价值追求“植入”其中。对信息文明的价值分析,可以从总体性和局部性的侧面展开,还包含有这种价值是前置的还是后置的学术纷争,表明了信息文明作为价值论对象的复杂性。[关键词]信息文明;价值;善恶,双重效应

作为一种哲学视野,价值论是我们全面把握事物的一个必要维度,信息文明也不例外。作为一种新型的文明形态,信息文明不仅需要从本体论上把握它“是什么”的事实,还需要进一步从价值论上把握我们为什么需要信息文明?它既然是个“好东西”,为什么还会有种种负面评价?我们还能对信息文明提出哪些“应然”的要求?也就是进一步解决信息文明中的若干价值关系问题,如好坏问题、应该问题、价值取向问题,如此等等。

一、纳入价值论视野的信息文明

价值论的起点就是区分事实与价值。纳入价值论的视野后,信息文明就不仅是一种事实现象,而且是一种价值现象,具有价值属性,包含很多价值问题,甚至存在许多价值分歧和价值悖论;正因为如此,所以人们尽管生活在信息文明的社会中,享受它带来的种种改变和“好处”,但并不一定都持“赞美”它的态度;也正因为如此,信息文明需要通过价值论对其价值属性或“善恶问题”加以揭示,为人们对待信息文明的“态度分歧”寻找原因。

在本体论视野中,信息文明是描述的对象,它作为“事实”呈现在我们面前;而在价值论视野中,信息文明是评价的对象,被置于人的理想和希求的尺度之下,加以肯定或否定的“情感判断”,表达了信息文明对人的需要、发展的肯定或否定的性质、程度等。其实,对信息文明的哲学研究,很大程度上不是去重点描述关于信息文明的事实(这由研究信息文明的具体科学去进行),而是揭示信息文明的价值问题,分析产生这些价值问题的根源,提供处理这些价值问题的态度和原则。

在我们与信息文明的“接触”中,不仅会碰到诸如“信息文明兴起于20世纪下半叶”这样的事实描述,更多地会看到人们围绕信息文明时代的某一“产物”所展开的争论,如“计算机是解放人的智力,还是使人的智力退化?”“互联网是增加了人的社会交往,还是使人陷入新的孤独?”“google使人越来越聪明还是越变越傻?”“微信使我们见多识广还是无所适从?”如此等等,这些争论实际就是关于信息文明的价值争论,即对于信息文明围绕“有用性”、“善性”和“重要性”等价值维度上所给出的肯定性或否定性的判断,对于它给人带来的好处多还是坏处多的评价性认识,这是每一个生活在信息文明时代的人都时时会遭逢的“价值问题”。更一般地说,不同的人对信息文明可能有不同的“感受”,那些对新技术常怀恐惧感的人或“技术落伍者”(如“数字难民”),会感到信息文明的信息化使其不能适应新的环境,他们因为不能操作新的信息设备而不能从中直接受益甚至还会“受害”(如失去工作),因此他们对信息文明的评价就更有可能是负面的。更广义地说,给人类带来信息文明的计算机和互联网,与之发生关系的各种“相关群体”是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的,由此是难以回避价值属性问题的。这种价值认识上的分歧甚至导致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对待信息文明的不同态度,形成“接受”还是“拒斥”的分歧。

如果进入到对信息文明的“人文思考”,就更可能会遭遇人文学者们的不同价值评价,尤其是当“自由”、“平等”、“民主”等人文价值被用来衡量信息文明的效果时,就更是见仁见智,纷争不息:它是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平等和民主,还是加重了对人的束缚、异化和不平等(如数字鸿沟),进而它是文明的进步还是文明的退步?它是从所有意义上给人带来好处还是只从某种意义上给人带来好处?它给所有人带来好处还是只给一部分人带来好处而给另一些人带来坏处?由此难免会形成关于信息文明评价上的“价值冲突”。无论我们用“悖论”还是用“困境”来表达这种冲突,都表明了信息文明中价值问题或“差异问题”、“分歧问题”的存在。

甚至信息文明还常常被置于人类的前途和命运的语境中来考察,这一“人文关怀”可以说是对信息文明的“最高”价值评价。而一旦涉及这一评价,所谓“乐观主义”和“悲观主义”的价值分歧就鲜明地显现出来,如“人工智能将造福人类”和“人工智能终将毁灭人类”就是这种分歧的一种写照。这种相反的评价也表明了“价值”的双重性(即“正价值”与“负价值”)。当我们评价某对象“有价值”时,通常是指其具有正向的积极的价值,此时就相当于评价该对象“有用”、“重要”、“宝贵”或者“好”、“善”、“美”等等。

信息文明之所以会遭逢价值问题,是因为信息文明不是或不仅仅是一种“物本”性的文明,更是一种“人本”性的文明。人是有价值倾向或价值追求的,于是人在建构信息文明时,就难免要将之“植入”其中,使其带上“价值”的痕迹或属性。关于这一点,技术的社会建构论也给予了专门的论证,这一理论指出“技术是社会行动者的产物,他们的旨趣和世界观影响着技术的设计与使用。”①斯托登梅尔更加明确地指出:“脱离了它的人文背景,技术就不可能得到完整意义上的理解。人类社会并不是一个装有文化上中性的人造物的容器。那些设计、接受和维持技术的人的价值与世界观、聪明与愚蠢、倾向与既得利益都必将体现在技术的身上。”②

信息文明是由特殊的技术形态、经济形态和意识形态组成的,其中的技术形态是基石(信息文明就是以信息技术为物质基础的文明,就是信息技术的技术文明形态),当作为技术形态的信息文明在社会建构中已经负载了价值的影响时,就必然延伸到整个信息文明使其负载价值,或者说信息文明的价值负载一定意义上可追随到信息技术的价值负载。这表明了信息文明作为“对象”本身就已经具有了价值属性,而当信息文明纳入到人的“评价”中时,还会因为评价者本身的价值取向而使其更富价值色彩。

另外,从一些习以为常的表述中也可以间接地析出信息文明的价值属性,例如当我们说“互联网是一种更先进的生产力”时,一方面将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与更先进的生产力联系了起来,另一方面也包含了这样的价值内涵:在人群中,是否与先进生产力相一致,就会对互联网持不同的态度,从而互联网本身也会呈现出对不同人的利弊区别。

基于这样的视角,我们无疑要十分重视价值论维度的信息文明。从哲学的角度来说,我们不能仅仅用“事实论”的思维去观察信息文明,而且更要用“价值论”的思维去分析信息文明,将“信息文明应该是什么”或“目前的信息文明还有什么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发掘出来,通过将信息文明作为一种事实存在到作为一种价值存在的推进研究,提炼其中蕴含的价值导向,反过来引导作为事实存在的信息文明的发展。

二、对信息文明进行价值分析的不同层次

如果以上表明了信息文明需要进行价值论分析,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对其进行价值论分析。

马克思在评论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说:“‘价值’,这个普通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③,如果简要地认为价值是对象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那么对信息文明的价值分析就需要分别探讨它满足了人的哪些需要以及满足了哪些人的需要?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从“总体需要”和“局部需要”来加以分析。所谓“总体需要”,就是指信息文明对于人类的解放、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所具有的意义,这也是对信息文明所进行的最高层次或最大范围的评价,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也是一种总体性的价值分歧,如从总体上认为信息文明替代先前的文明是一种文明的进步还是退步。如果关联到信息文明对未来的影响,人们还会关注信息文明将把人类带向何处,它为我们展示了什么样的未来图景,信息文明中蕴含的巨大技术能力从而也是巨大风险对人类意味着是福还是祸?对这些“总体问题”的看法已经存在着价值分野,如偏向乐观主义和悲观主义的不同评价,极端化的表现就是所谓信息“乌托邦”和信息“敌托邦”的纷争,像托夫勒、奈斯比特等未来学家对“第三次浪潮”和“信息社会”的充分肯定和美好展望就被视为前者的典型;而新卢德主义曾认为工业文明及其产生的后果对人类来说是一场灾难,这种视野延伸到信息文明也会做出同样的价值判断,因此可视为关于信息文明敌托邦的典型。凯文·凯利认为信息时代的新文明带来了一个巨大复杂的系统,当人造世界像天然世界一样后,它们就获得了野性,我们就失去了对它们的控制力。④因此他将人类最终的命运归结为“失控”,体现出一种对信息文明的总体性悲观情结。情感主义者普瑞尔曼(MichaelPerelman)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人们通常以为现代计算机和通讯技术会使我们生活在一个美好的社会中,但不幸的是这种预言跟现实正好相反,不少科幻小说中对未来的“敌托邦”描写反而更贴近现实。甚至还有这样一种担忧:随着人类社会在信息化方面的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就有可能按照一个写好的程序去运行,人类可以预见未来的一切,人类文明的意义便可能就此终结。技术悲观主义对技术的恐惧在当今尤其表现为对信息技术的恐惧,如对人工智能超过人的智能、对机器人统治人、对大数据无所不在地监控人等等的恐惧,就是一种对于信息文明时代人将加深异化甚至走向“灭亡”的悲观评价。

所谓“局部需要”,说明的是信息文明满足了人的哪些需要从而具有的局部价值,它可以由总体需要分领域来加以展现,如信息文明对人的经济需要、政治需要、文化需要和生态需要的满足而归结出信息文明的经济价值、政治价值、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类似地也可以根据其已经和将要使人满足的需要区分出信息文明的现实价值与潜在价值,还可以根据其他的分类归结出信息文明的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或信息文明的科学价值与人文价值,以及信息文明的功利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等。

当信息文明的价值分析进入到这些局部领域之后,其分歧就可能产生于不同的局部价值之间,如有的人可能肯定其经济价值而否定其政治价值,有的人更看重其精神价值而看轻其物质价值。当然,分歧也可能在同样的局部价值内产生,如前面提到的关于互联网是有助于还是有碍于平等价值的实现等等。

关于第二个问题,是在对“需要”进行分析之后,再对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所进行的分析。可以说,前面的分析基本上立足于“总体的人”,即信息文明对“人类”所具有的总体价值和局部价值,即它所能带来的对人类的效应。但在现实中,“人”又是分为不同群体的,因此信息文明的价值分析就必然进一步要涉及:它在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中是否存在差别性从而呈现出“价值偏向”?即信息文明在满足人的需要过程中是否造成了利益的不平衡,从而形成“利益倾向性”,由此遭致不同人群对信息文明的不同价值评价?这是前面问题的必然延伸,因为价值作为对人的“有用性”,其进一步的问题就是“对谁有用”。由于人的需要具有主体差异性,所以同一对象对不同的人就有满足需要的程度甚至是否满足需要的差别,使得信息文明看起来并非对所有人概莫能外、一视同仁地产生效果;这样,信息文明对不同的人的“有用性”的大小或“满足需要”的程度是有所不同甚至是有天壤之别的,就出现了“价值偏向性”的问题。在这里我们进一步看到,信息文明所具有的重要性还是因人而异的,它对不同人群的效用是有差异的,由此显现出针对人(主体)的价值差异性。

例如,信息文明时代,对信息技术的熟悉者和不熟悉者之间就显示出信息文明的价值差异性。维娜·艾莉指出:“早期激烈的知识竞争和由此导致的经济转型使很多人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很多人不得不重修专长,重找岗位。”⑤特别是随着生产的信息化、智能化、自动化,许多普通劳动者的饭碗已经为智能机器人、信息工具等所取代,结构性失业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信息穷人”已经在相当程度上为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所排斥:“这个新时代充满残酷的替代选择。对于那些拥有新知识的人来说,新时代意味着一个充满机遇的世界;对于那些没有新知识的人来说,新时代则意味着,当旧工作消失、旧体制崩溃时,他们将面临失业、贫穷、绝望的前景。”⑥而一旦通过学习仍旧掌握不了必要的信息技术,就成为信息文明的“落伍者”,此时他们就会更多地从负面去理解信息文明的价值,或称其为得到的是“负价值”。

将以上两个问题结合起来,还可以形成这样的追问:信息文明是给所有人都带来福音的社会进步,还是仅仅造福了少数人而使不平等加剧?这也是对信息文明的层层深入、不断展开的价值分析,从这种分析中,我们无疑看到了信息文明的更为丰富的内涵。

在对信息文明的价值分析上,存在着只看总体效应不看个体效应的问题,导致对信息文明(或信息社会、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等)的评价一概而论。其实,正是个体的差异性或利益的偏向性才是对信息文明进行价值分析的精髓,也才对信息文明建设具有实际意义。可以说,信息文明基于群体的价值偏向性之根源,既取决于物的方面,又取决于人的方面。如前所述,人本身是一种价值性的存在,其创造的人工存在就可能被附加上价值。人有人的尺度,人和对象之间的价值关系,就是对象满足人的需要、符合人的尺度的关系;基于对象的差异和人的差异,具体的对象和具体的人在价值关系上也会表现出差异,这就是所谓的“价值偏向性”的根源。由此,信息文明对于不同的人也必然会表现出价值差异性,呈现出对某些人更多的“好处”而对另一些人则不然,甚至带来“坏处”,由此也导致其“有用性”或“满足需要”的性质和量度上的不同。从利益差别的意义上来看,信息文明即使可以带来帕累托改进,但这种改进或获利的多少对不同的人也是不同的,不可能绝对均衡或完全平等;即使做到了某一方面的平等,也可能兼顾不了另外方面的平等,例如免费上网,使人人获得了平等上网的权力,但对纳税人和不纳税人甚至纳税多少不等的人的负担则造成了不公平。由此,信息文明总会遭逢“价值偏向”问题,即价值评价的个体差异问题。

这种个体差异性也表现为不同的价值主体对信息文明“应该如何”会形成分歧。对于作为事实和客观进程的信息文明,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要求,常常按不同的标准去建构理想蓝图,有的希望藉此以获更大的自由,有的希望实现体力劳动的彻底解放、有的希望借助信息文明实现社会的跨越发展……用这些不同的价值尺度去衡量信息文明,就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有的视其为生产力的大发展,有的视其为“贫富差别”的扩增器,有的视其为“制度趋同”的理想结局,有的视其为落后国家的“新挑战、新机遇”……凡此种种,从国家、阶级到社群形成广义上的不同价值主体,导致在对信息文明的评价上呈现出多种看法,从而形成不同的价值评价。

信息文明是否符合价值主体的需求,换个角度来看,也是主体是否适应信息文明。例如,信息文明“将带来生产生活的碎片化,其中既有正面的影响,如更加个性化,更加快乐,也有负面的影响,如高风险、不确定。但相对文明进步来说,影响却是中性的,适应即为好,不适应即为坏。正如农夫不适应大规模机械化生产,会认为工业化不好一样,工业社会管理者不适应个性自由的生活方式,也会觉得碎片化不好。”⑦即是说,个人对某一对象是否喜好,根植于他和对象是否处于一种相互适应或和谐的关系之中。在文明转型时期,习惯于旧文明的生存方式的人往往很难适应新文明,在价值评价上就更易于“扬旧抑新”。

这种个体差异性还来源于评价主体的不同。评价主体和价值主体有时是不一样的,例如当在评价信息文明对于“统治阶级”的价值时,信息文明是价值对象,而“统治阶级”是价值主体,而对价值主体和价值对象之间关系加以论说的则是评价主体。评价主体的不同,也会导致对同样的价值关系做出不同的评价。例如在法兰克福学派那里,信息文明所包含的现代传播手段和技术,起到了美化现实从而维护现存统治秩序的作用,具有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原罪”,因此是需要加以批判的对象;但在信息技术记者和评论家约翰·佩里·巴罗的《赛博空间的独立宣言》看来,“由于数字技术的到来,我们正在创造一个新世界,那里没有任何基于种族、经济基础、军事力量或身份地位的特权或偏见”,因此“数字技术已不再是官僚异化的象征,相反,它成了推翻官僚架构和异化的工具”⑧,即是说,现代信息技术是不利于统治阶级的。这类不同的价值评价,归根到底也在于评价对象的“二重性”,正是这种“二重性”,所以才有关于信息文明的种种“价值悖论”。

这种二重性和个体差异性相遇,通常还会导向对信息文明的政治分析,即揭示和探讨信息文明对不同阶级的价值和意义。当代新卢德主义就认为所有的技术都具有政治性,远不是用来行善或作恶的中性的工具。以此来考察信息技术带来的信息革命与信息化,它的“资本主义使用”就是对劳资关系进行了“信息化重组”,使得资本加深了对劳动的控制,工人阶级变得更加不自由。这就是从对信息文明的利益分析上升为政治和阶级的分析,继而形成为意识形态批判,指明它可以成为资本剥削的新手段。于是,这种政治分析也自然导向对信息文明的“制度偏向”的分析:它对社会主义更有利还是对资本主义更有利?或者说信息文明的“资本主义利用”和“社会主义利用”的价值差异何在?制度的差异对信息文明本身的价值实现产生了何种影响?这些都可以使我们对信息文明的价值分析走向深入、走向现实、走向具体。也可以说,这些角度既是信息文明价值分析的重点,也是信息文明的哲学理论所需要着力的地方。

三、信息文明价值负载的复杂性——前置与后置之争

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对信息文明具有价值属性、从而需要进行价值论分析有了明确的结论。同时我们还看到,基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这种价值分析还需要多维度地进行,这就是信息文明的价值表现所具有的多样性。

多样性同时也蕴含着复杂性,例如在前面例举的对信息文明持负面评价的人群,其实他们的生存已经离不开信息文明带来的种种器具和技术,这就是对信息文明的依赖性和评价性所呈现出来的“反向结构”。当然关于信息文明价值负载的复杂性最主要的还是表现在:这种价值是前置的还是后置的?

在关于技术价值负载的讨论中,有“前置说”和“后置说”的分歧,前置说认为技术本身就是非中性的,一开始就是有价值倾向的,设计者是带着不同的目的和意图进行设计的,因此技术本身内含一定的好坏、善恶以及对错之类的价值取向与价值判断;后置说认为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只是使用时,不同的使用者才使其具有了价值倾向。这一分歧同样可见于信息文明的价值负载中。

从一般的价值负载来说,作为制度形态和道德形态的信息文明,其价值嵌入并且是前置性地嵌入,是没有疑义的。这里的复杂性,主要是作为技术形态的信息文明是否也是价值前置?从信息文明的技术形态来看,无论是技术悲观主义还是技术乐观主义,都是以信息技术前置价值为根据的,其区别在于所前置的是何种价值被视为是不同的,如悲观主义认为技术在本质上有一种非人道的价值取向,因而它能控制人类,并使人类世界其他非技术方式的内在价值和意义受到遮蔽。

在信息文明的价值属性上持“后置说”的观点,主要根源于“技术价值的中性论”,其代表人物雅斯贝尔斯认为:“技术在本质上既非善的也非恶的,而是既可以用于为善亦可以用于为恶。技术本身不包含观念,既无完善观念也无恶魔似的毁灭观念。”⑨也就是说,技术就是技术,无所谓好的技术和坏的技术;技术产生什么影响、服务于什么目的,这些都不是技术本身所固有的,而取决于人用技术来做什么。而“前置论”者则明确否认这样的看法,甚至从政治分析的高度指出技术所包含的统治者的意图,如马尔库塞就指出:“技术始终是一种历史的和社会的设计:一个社会和在这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利益,总是要用技术来设计它企图借助于人和物而要做的事情”,这就使得“统治的某些目的和利益不是‘在后来’和从外面加于技术的,而是早已渗透进技术设备的构造中”⑩;芬伯格也认为统治阶级的价值和利益是在技术设计过程当中被体现出来的。以此来考察信息文明的价值问题,前置说和后置说的区别就在于:信息文明(及其构成要素)一旦产生对某些人群的善恶效果,那么它是设计者的有意为之还是无意而成?

温纳关于“摩西的桥”曾提供了人工物在起点或设计的动机处就已负载价值(歧视一些人群而偏向另一些人群)的经典案例,这也可以广义地理解为人工物所隶属的那种文明形态从一开端就负载价值、前置了设计者力图造福一些人而剥夺另一些人的价值偏向,某种意义上这也可以称之为“设计阴谋论”。例如法兰克福学派对现代信息技术及其带来的信息文明先天地就是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就属于这一看法;又如在关于“机器人”的讨论中,有的认为现在研发机器人,就是为了“杀死中国制造”甚至“杀死全人类”,也属于有这种起端处就有意为恶的前置说。

这种前置价值的看法,可以说明一些人工事物(包括信息文明及其构成要素)的价值负载现象,或者先天地就是某种价值意图或利益偏向的投射。这种看法其实也有许多经不起分析的地方。拿“摩西的桥”来说,如果它被视为人工物前置价值的典型,那么世界上的过街天桥设计成那样的毕竟“仅此一处”,岂不是反过来证明了其余的绝大多数过街桥都并不前置价值偏向吗?因此,人工物是否前置价值似乎不能一概而论。

再回过头来看作为信息文明基石的计算机和互联网,它们的最初的设计是否“前置”了价值偏向?如果是,那么这种价值偏向是什么?

显然,计算机和互联网最初的设计是有专门的目的的,那就是美国分别服务于自己在二战中和后来在“冷战”中的需要,在这个意义上它是负载了价值偏向的。但后来计算机和互联网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并且设计者也是尽可能将其发展为更易于为更多人使用的技术,也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社会的信息化,才可能有信息文明时代的到来。在这个意义上,信息文明的基础设施的设计者们似乎具有的是“为全人类使用”的动机,因为他们追求的是一种在普适性上尽可能最大化的信息处理和信息传播工具,因而具有“全人类”的价值,即具有动机上的“中立性”。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设计者们也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利益,而且技术上的改善还会被专利保护起来并成为资本增值的手段,但这似乎更属于经济学的价值范畴而不属于哲学价值论的内容。即使要纳入哲学价值分析的视野,如公共利用互联网来谋求与统治阶级的“平等对话”,而统治者也可用来传播自己合法性的各种信息,但这已经属于“后置”的价值倾向,即被使用时产生的价值偏向。

关于技术的价值是前置还是后置,有的学者还表现出摇摆不定的态度。例如芬伯格在前面论述社会建构论的观点时,主张的是技术在一开始建构时就植入了设计者的价值倾向,但在同一篇文章中,他引用了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有一段论述功能与意义之关系的文字:“黑人就是黑人,他只是在特定的环境下才会成为奴隶。珍妮纺纱机是用于纺棉的机器,它只是在特定的环境下才会成为资本。如果脱离了这些环境,它就不再是资本,黄金也不再是金钱,糖也不再具有糖的价值”;然后他认为可以把马克思的话改写一下:“互联网是一种传输数据的机器。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它才成为资本,或者成为一种民主的媒介、一台性爱机器等。”①此时他所持的态度无疑是互联网的后置价值论,或效果价值论,而不是前置的动机价值论。芬伯格最终力图用他创造的“技术代码”一词来综合前置价值和后置价值说,他认为互联网的价值偏向问题是以新形式延续的机器的价值偏向问题。

在这个意义上,构成信息文明基础的或作为技术形态的信息文明,其价值负载问题就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复杂性,如网络作为信息传输的新工具,是更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信息控制,还是更有利于被统治阶级的意见表达?即使我们得出了一种结论,看到了其中的价值偏向,那么这种价值偏向是设计者一开始就“有意为之”吗?它的有些“好处”有可能是“无意插柳柳成荫”的吗?同样,它的“坏处”有可能是“事与愿违”或“好心办坏事”而成的吗?这些价值复杂性其实在技术设计和技术应用的过程中比比皆是,作为与信息技术内在纠缠的信息文明也不例外。因此,关于信息文明中的价值偏向是前置还是后置,是一个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问题。

从价值论的维度分析信息文明所负载的价值,由此可以看到信息文明绝非“中立”的文明,它显含或隐含着大量的价值论问题,对社会具有“利”和“弊”的“双刃剑”功能,不仅要关注信息文明的积极效果,而且要关注其负面作用,要用全面的眼光看待技术的效果和作用。把握信息文明的这种“双重效应”,可以帮助我们发现信息文明中的不尽如人意是如何形成的,从而有目的地去追求实现信息文明的更大价值,使信息文明尽可能造福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无疑是“信息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注释]

① 安德鲁·芬伯格:《大拒绝”还是“长征”:如何看待互联网?》《工程研究》2014年第2期。

② J.M.StaudenmaierTechnology'sStoryteller's:Re-weavingtheHumanFabric,Cambridge,Mass.:TheMIT Press,1985,p.165.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06页。

④凯文·凯利:《失控》,陈新武等译,新星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

⑤艾莉:《知识的进化》,刘民慧等译,珠海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⑥德莱顿,沃斯:《学习的革命》,顾瑞荣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页。

⑦姜奇平:《新文明论概略》,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4页。

⑧ 弗雷德·特纳:《数字乌托邦》,张行舟等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第5~6页。

⑨ K.Jaspers,OriginandGoalofHistory,NewHaven, Conn:YaleUniversityPress,1953,p.115.

⑩ 转引自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责任编辑:梁一群

[中图分类号]B8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79(2016)03-0012-07

[收稿日期]2016-01-2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信息文明的哲学研究”(编号:13AZD09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肖峰(1956-),男,重庆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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