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环境论

2016-02-11 08:05:59陈闻高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证据证明案件

陈闻高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 泸州 646000)

证据环境论

陈闻高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 泸州 646000)

证据环境是围绕案件事实形成的影响证据证明力的环境。证据环境具有自然和社会、行为和环境、外部和内部的系统性。这些系统信息汇聚于证据,表现出对立统一的动静关系,显示出证据效力和证据环境是不可分割的。案件环境之事实处于离散状态,组织证据的经验和逻辑,则要求其体系具有结构性和有序性。案侦中的证据环境,有一个逐步形成体系和完善证明力的过程。庭审的证据对决与法院的判决依据,都需深入探讨证据环境的潜在影响力。

证据环境 证据相关性 证明效力 证据体系

证据是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1]。证据材料的证明力源自哪里?为什么孤证不能定案?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它们是一种什么关系?回答这一系列问题,需要具备整体的大证据观,去烛照案件材料作为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资格,而不能忽视证据材料所在的大大小小的各种环境。

1 证据环境的概念

证据材料的形式因案发环境的条件而各式各样、千奇百怪,但证据内容都应该与案件事实相关。案件事实是一种制度性事实,包含了受法律规范的待证事实和证据事实。待证事实是法律规定必须要证明的要件事实,具有司法的经验性。证据事实是按照法律程序收集的事实,它是案件客观事实经证据的法律标准筛选出来的事实细节[2]49。这些事实不是一种孤立的物自体,而是物的时空关系、物与当事人的联系、涉案物的属性等关系性认识。涉案事实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发生发展,并围绕作案行为产生一系列证据材料。这些材料的载体,有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其中的行为证据和环境证据①这里的“环境证据”不等于间接证据或情况证据,而是以作案行为为案件环境的参照系,围绕涉案行为与其行为证据相伴生和相对应的材料。有关环境证据的概念、特点、相关性、证明力,环境中的线索与证据,环境证据的司法价值与运用等,敬请参见笔者的《环境证据辨》《行为证据论》等相关论述。相辅相成,会形成某一个案件特殊的证据环境。这种证据环境,就是形成证据材料的环境和影响其证明力的环境。

环境是相对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3]。这里的“中心事物”便是行为证据,证据是主客体的产物,涉案行为是证据形成过程中心之中心。而“周围事物”,一是形成证据之人和承载证据信息之物;二是影响其证明力的相关事实和法律制度等。无论中心事物还是周围事物,这里的“事物”,主要是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物体。这种事实是围绕当事人展开的,其事物就和当事人活动有关。案件中的物体存在于三维空间,案情发生在一维时间,人能够通过感官把握它们。环境一般就指围绕着“人”这一主体并对其产生影响的外界客体。刑事案件的证据环境,就是围绕犯罪人及其行为事实形成的影响其证据证明力的环境。

2 证据环境的系统性

证据环境是有其层次性的系统,具有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从宏观角度看,证据环境有客观的外部物质环境和表现法律制度等意识形态的主观性环境。从微观角度讲,证据环境就是个案之中单一证据所处的具体环境。它有两层含义:一是侦查取证的主客观环境,它们有影响物证、书证等的客观环境,也有影响人证的心理环境。二是证据之间影响相关性与证明力的环境。证据环境的内在相关性,能使零散的案件材料有序化,让人将之整理为具有整体证明力的系统。“间接证据”之证明力,就是建立在这种证据环境之上的。

2.1 证据环境的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

案件事实所处的证据环境,可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它们是比较宏观的系统。一般情况下,自然环境是客观的存在物,它们形成证据的客观环境;社会环境则是打上了人类印记的事物,它们会使证据打上“社会文明”的印记。罪案事实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证据事实更会受到社会环境的深刻影响。一起具体案件,必然要依托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形成证据。这些证据之间也形成一种证明系统,并互相支撑和补强其证明力。

2.1.1 证据存在的自然环境

案件的发生发展不可能脱离自然条件。这里的自然环境,指山川、地貌、气候等制约证据形成的客观因素。岩石、土壤、流水、植物、动物、粪便、昆虫等案发环境之物,都是案件事实的见证者。只要科技达到了相应水平,它们都可能成为案件事实的载体材料,成为哑巴证据。但案件发生后,它们会随着自然环境的变迁或快或慢地变化。因而案件侦破,需要研究与自然科学相关的刑事科技手段,及时取证。科技水平和掌握科技之人,便是侦查取证的“第一生产力”。

2.1.2 证据存在的社会环境

大多数罪案都在社会环境里发生,会形成其特定的法律意义和证据含义。社会环境指在自然环境基础上,逐步创造和建立起来的人工环境,如城市、农村、工矿区等。它们与证据的形成方式、解读过程、及其证明力的显现密切相关。狭义的社会环境,指由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所形成的环境,包括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司法体系、文化传统等。法律制度和法治状况,无疑是直接影响证据证明力的社会环境。比如,过去“疑罪从有”或“疑罪从挂”,证据体系的证明标准较低,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较为严重的冤假错案。现在是“疑罪从无”甚或“疑罪赔偿”,证据体系的标准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宁肯错放嫌疑人,也不愿伤及无辜。这些法律理念和规则,形成了决定个案证据的制度性环境。现在许多冤假错案的纠正,都得益于这种证据环境的改变。从宏观上,它们影响着个案证据的收集、组织和使用,决定着案件的处理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2.1.3 证据环境的历史变迁

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在运动变化,取证的方式和标准都具有历史性。它们是案件事实成立、证据形成,并决定其证明力的宏观历史环境。例如物证方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古代只有误差较大的辨认等,甚至用滴血验亲这种不靠谱的方法来决定亲属关系,而现代则有准确率相当高的DNA技术。其他物证的提取、固定和鉴定,还有生化检验、微量物证、视听资料、互联网技术等都是过去没有的。这种证据环境的变迁,与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密切相关。人证方面,过去是以笔录为主的“案卷审”;现在是实行“言词、直接”原则,证人证言都要公开地质证和庭辩。口供的采信,古代是无供不定案;可以搞法内刑讯,以逼取口供。现代法治社会则完全颠倒过来了,严禁刑讯逼供,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仅有口供则不能定案。时代变了,取证的科技含量提高了,司法制度变迁了,法治环境不同,人们的法律观念在与时俱进,获取证据的主客观环境也不一样。证据环境大变,人证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也就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2.2 证据环境的行为系统和环境系统

涉案行为和相关环境是相辅相成的证据系统。它们从自然到社会逐渐缩小范围,聚焦到行为人成为微观的证据系统。法定的8种证据形式,人证都可以陈述其亲历或目击的涉案行为,直接成为行为证据;而物证经过分析,也可以间接地成为行为证据。更多情况下的人证物证,它们还是环境证据。

2.2.1 案件行为系统

罪案是犯罪人做的,法律要追究其罪责,就得寻找和固定其行为证据。如同行为艺术是特定时空中以人的行为作为载体的艺术一样,这里“以行为为载体”、“以行为形式存在和呈现”的,都可以是行为证据。当然,这种证据的内容是涉案行为或作证行为,而不是一般的其它行为。行为证据一般存在于对现场的陈述、演示和视听资料等之中。“依据涉案行为形成的材料”,当然也是行为证据;而“能够证明涉案行为的材料”[4],则有可能是环境证据,而不一定就是行为证据。行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行为过程的手段、顺序、特点的材料,其研究报告称为行为证据分析意见[5]。行为证据可以通过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的重现,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对涉案行为的内容、过程和特征进行描述,也可通过专家的鉴定意见或口头分析意见等6种证据形式存在[4]。它们连同物证、书证的行为分析意见一起,能够证明涉案行为发生的方式、顺序、过程和特征,并依据这些证明对案件性质、作案条件、作案动机、作案人特征、心理状态、刑事责任能力等案件构成要素进一步地进行分析和证明。

2.2.2 案件环境系统

涉案行为稍纵即逝,但都会在案件环境中留下蛛丝马迹。环境证据是围绕涉案行为的背景材料,是行为事实周围的已知片段,它能够衬托主要的行为事实。因而,环境证据是相对于行为证据而言的,不局限为间接证据,而且数量远比行为证据多得多。任何形式的环境物证,如脚印、指纹、精液、伤口形态、血迹模式、被害人反抗等都可转化成行为证据。这就是要对物证进行行为分析,将静态的环境物证,转换为动态的行为证据,并用之串并相关事实。这样,环境证据就可以或成主证、或成辅证、或成复证、或成佐证,等等,而发挥其在证据环境中相互印证之功效。

2.2.3 环境证据与行为证据的相互转化

要深入地理解环境证据,首先要理解行为证据。追根溯源,静态的环境证据是在动态的涉案行为中形成的,环境证据和行为证据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在这样的证据环境下,物证和书证就可以围绕涉案行为形成环境证据了。可见,环境证据是以涉案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因而,行为证据又会成为环境证据的证据环境,以印证和强化其证明力。或者反过来,环境证据又会成为行为证据的证据环境,以佐证和补强其证明作用。如此,行为证据和环境证据也就在互为证据环境中相互依存,相互补强其证明力。

2.3 证据环境的外部系统和内部系统

证据的自然和社会、行为和环境系统,都是外部系统。这些系统的材料形式,从宏观到微观都具有客观性,而对其内容信息的解读却具有主观性。透过这种主客体的内外沟通,才可能发现证据环境的相关性。通过这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相关性,才有可能接近客观的案件事实。

2.3.1 证据的外部环境具有客观性

案件虽是人的行为所致,可是一旦它们发生,对人便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存在及其环境物,随着时空运动发展变化。这种客观事实,在未被人发现和认识之前,是无法作为证据运用的。此时,它们作为案件环境的存在物,还是一种自在之物。作为“证据”存在的证明力还是潜在的,等待着人们去发现和利用。但是,这种“等待”不是静止的,如其不能被人及时发现和固定,它们就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随之湮灭。

2.3.2 证据的内部环境具有主观性

案件事实作为一种制度性事实,发现和收集证据、选择和固定证据、组织和运用证据,这些过程都离不开人的认识活动。人的认识活动又有其内部的心理环境,证据信息的解读与人的法律知识和个人经验等都与心理环境密切相关。从环境物与环境人的关系上说,物与物相互关联,形成物质环境,物证参杂其中;人与人互为近邻,形成人物环境,人证便在其里。而无论物证还是人证,都需要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与把握,证据环境就必然与人内在的主观心态有关。

2.3.3 证据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产物

每个案件证据系统的范围及其环境制约,都具有相对性。人对其证据的发现和认识,也在发展变化着。外部客观环境是相对人的内部主观环境而言的,证据环境就处在它们两者的交叉地带。而证据之证明力,就依靠证据环境这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影响力。

2.4 证据环境的静态性和动态性

个案证据及其环境是事实的细微之处,最具证明力的就是独特的细节。它们具有动静两方面的属性,如象硬币的两面,它们是“证据”这同一事物两方面的事实维度。

2.4.1 证据环境的相对静止

案件所处之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当事人和案侦人员都是外部环境。它们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其中的证据事实会依托它们形成证据材料。这些材料的存在方式,一般是相对静止的。就是人证材料,也有静止的一面;无论它们表现为笔录还是视听资料,其载体材料都是静止的。只有相对静止,人们才能来得及认识它们和固定它们作为证据。它们从“静”的角度,揭示了证据认识的可知性,事实材料与环境系统的可触摸性。

2.4.2 证据环境的绝对运动

世界上没有绝对静止的事物,不但客观事实是运动变化的,就是人及其认识也是变化的。证据事实在其成为证明手段之前,也需要作为证明对象被认识,而其认识过程和解读方式也是运动变化的。人证的记忆会随时间延长而遗忘,物证的痕迹会被风雨侵蚀而消失。案件事实的运动和证据材料的变化,都由不得人们动作迟缓。侦查员如不及时取证,它们便会随着时间推移和空间变化,不断地在你眼前消失。错过了取证良机,侦查破案就会难上加难,追悔莫及。

2.4.3 证据动静之间的环境影响力

“静止”使证据能成为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运动”使材料能够呈现潜在的证明力。因而,证据的静止表现了材料的客观性,运动反映了其证明活动的主观性。动静之间,体现了证据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存在物,是一种在制度与事实之间夹缝中求生存的事物。动静之间,也体现了个案证据在证据大环境中求证案件事实的司法影响力。

证据环境的自然和社会、行为和环境、外部和内部等宏观方面的层次,往往是相对静态的系统;由宏观到微观却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认识运动。因而,证据环境的动与静囊括了证据的系统功能。它们使案件信息汇聚于证据,显示出证据效力和证据环境是不可分割的。

3 案件环境的离散状态,证据体系的经验逻辑

案件行为事实及其环境事实的离散性是一种自然状态,而其证据材料的寻找、证据信息的解读、证据体系的组织与结构化和有序化则是一种人工状态。这种证据环境借助了自然基础与生命之力,是人之能动性在证明过程中的展现。

3.1 案件事实的离散性

证据事实不是物自体,而是物和人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空间的变化,逐渐地随客观事实熵值的增大,从有序离散为无序,其事实信息也处于耗散状态,而隐没在案件材料的碎片中①熵是表征一个系统内混乱程度的物理量,当系统达到热力学平衡态时,熵值最大。按热力学第二定律,大自然会由有序变为无序,其熵会不断增加。与之相反,生物会吸收环境中的功,而减少自身的熵,因而变得有序。例如不同的代谢过程,就是负熵的程序。熵可以表征系统的无秩序程度,也可表征生命活动过程质量的一种度量,这里借以表达案件客观事实随时空运动而离散的一种无序状态。而人利用证据材料对证据体系的组织,就是减少证据事实的熵,而使之有序化。参见:百度百科.熵[EB/OL].(2016-08-07)[2016-08-07].http: //baike.baidu.com/link?url=BTD86cPd5vuT8AqMV8wP6vfxWW8pbh5H5Ug525VVU4qf00y09TY2wS1kM7BghjT k-wPn105TZejFppZl2_ZQIWn6KqgfGW2P0eNUGV3G6W_。。孤立的人和物本身不是证据,只有物之间的时空关系、物与案件的联系、物的涉案属性等关系性认识,才构成证据的内容。而且这些内容,因为环境运动在不断地湮灭,人们追踪到、认识到的,往往挂一漏万,非常零散而无序。案侦司法活动要认识既往的案件事实,就必须从碎片化的材料中去发现案件信息、想方设法地固定其材料。面对分散和无序的案件材料,案侦司法人员对证据信息的认识,就要从证据环境中发现材料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并从相关性中经过一系列排列组合与推论,将无序的证据材料有序化。在司法过程中,依靠这些材料去组织证据体系,并揭示其证据环境的关系,从而达到认识隐含其中的事实真相和案件全貌。

3.2 证据组织的相关性和结构化

个案的证据环境是可以影响单个证据证明力的相关因素。它既可以理解为形成证据材料的案件环境,也可以理解为证据材料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说明和相互印证的关系,也就是证据体系形成的证明环境。“证据体系是案件事实相互联系而构成的系统,它有序组合零散证据形成了特定结构;其证明效力不等于单个证据的简单相加,而具有一加一大于二的系统功能”[6]11。这一体系是人为的特殊的证据环境,具有逻辑闭合性和思维动态性,其内在本质是证据事实的相关性。这里的相关性,即事物的客观逻辑。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和定案根据的关系:证据材料=客观性+相关性;诉讼证据=合法性+相关性;定案根据=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相关性”是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定案证据都不可缺少的,它是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实质性联系,具有自然法则的经验性和主客观逻辑的倾向性,是建立证据体系需要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与其相关性的远近成反比,而证据体系则强化了证据的关联性,也增加了其证明力[6]12。“相关性”才是证据和证明活动的内在本质。要用相关性去证明案件事实,首先必须认识证据材料的客观属性,尊重其承载案件信息的规律性。其次,要遵守取证的法律规范,按照待证事实的认识框架,将它们组织成具有一定逻辑结构的证据体系,才能正式进入庭审诉讼的过程。再次,通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看其能否得到法官的认可。最后,只有得到法庭认可的证据体系,才能认定其证据事实的真实可信度,成为揭示犯罪事实真相的定案根据。这时,单个证据材料才能利用整个证据环境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系统功能,提升其在证据体系中的证明力,成为定案材料。这种发现、利用证据相关性组织证据的过程,就是将证据环境逻辑化的过程,也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而证据体系提供的证据环境,则是一种依托证据材料形成的人工环境,它们是一种法律规制的观念性环境。

3.3 证据体系是有序化的证据环境

证据体系是针对经过有序组织的全案证据及其证明力而言的,而一般的证据环境,则可针对影响单个证据及其证明力的种种复杂情况。人之能动作用可以形成具有活力的负熵,案侦司法人员通过组织证据不断吸收案件环境中的证明力,而减少其熵,努力使之变得井然有序。这里的证据有序化,就是其环境的逻辑化。在证据体系中,证据环境是决定某一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的那些证据之间的关系。在这一证明系统中,证据之间在互为环境,它们强化了单个证据之间的证明力,实质是证明力的累积。但这前提是证据要真实可靠,其相关性是较为客观的联系,而不是主观臆测的随意组合。其逻辑的经验性,则是对证据客观联系的真实反映。因而,只有物证等客观性较强的间接证据,也能够形成单一型的证据体系①“证据体系”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全部由间接证据组成的单一型证据体系,每一组证据具有梅花状的微结构,指向同一案件事实;二类是由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组成的混合型证据体系,每一组证据具有“V”字型的微结构,指向同一案件事实。证据体系的宏观结构,需要将案件构成要件微结构的事实节点连缀起来形成逻辑锁链。参见:陈闻高.论证据体系的组织及其逻辑特征[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6(1):12-14。。相反,只有主观性强的人证,其真实可靠性没有物证的印证,就难于组成证据体系。因此,全部由间接性组成的单一型证据体系的逻辑规则,也就是形成证据体系的逻辑规则。当然,间接证据也不完全等同于整个证据环境,它只是个案证据环境中其证明距离较远,需要借助于其他相关证据去传递其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即一种环境证据的材料。全案证据的综合性环境,才是决定间接证据证明力的定案因素。

3.4 法律事实是经验性事实

能够达到定案标准的证据体系,可以借以认识案件事实真相。但由证据事实和法律待证事实形成的案件事实,是人的司法经验所能及的一种制度性事实。它们不是客观的案件事实本身,更不是案件事实的终极真理。法律制度是前人司法经验的积淀,今人在追踪案件事实过程中对证据事实的法律运用是他们自己案侦司法经验的体现。取证的法律规范可能有制度性缺陷,具体的侦查取证和司法情况也可能让人遗憾,这样所及的制度性事实也就会出错。因而,法律最后认定的案件事实也可能出错,它们揭示的“真相”很可能是假象。这就是说,法律所能达到的经验事实并非绝对真理,而是相对真理。这就能够解释,为什么一些判决后的案件,也可能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这样去认识由证据材料组成的证据环境,才能真正懂得它是一种认识客观事实的中介,用其揭示的法律事实是一种认识中的镜像事实。镜像中可能出现幻象,它们偏离客观事实的可能性很大。人在自己组建的证据环境之海中找到的航向,可能达到事实真相的彼岸;也可能迷失自己,失去寻找事实真相的航向。在这里,法律形成的制度环境和人为搭建的证据环境,都是决定方向正误的关键平台。在借助这个平台航标的时候,案侦司法人员就需格外小心,对客观事实抱有敬畏之心,随时外观和内省,在反躬自问中及时纠偏改错,才可能较为正确地反映案件事实真相。

4 案侦证据环境的形成与完善

案侦中的证据环境,不可能一开始就达到证据体系的完善程度。这就有一个从线索查证到证据转换的过程,有一个从证据量的积累到其环境质的飞跃过程。4.1 案侦线索中的证据指向性

侦查活动追踪罪案事实,往往从案侦线索到案件材料,由材料的筛选、甄别到逐渐核实,确定为证据内容。证据材料也就从无到有、由少到多,逐渐形成个案的证据环境。这就是说,个案要形成证据环境,就需要起码的证据数量。进一步地,要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则还要求在有数量的基础上,具有相当的证据质量。案侦线索是导向案件事实的信息指向,也是其探求活动的路径与方法,包括事实线索、侦查线索和证据线索[2]48。事实线索即案件事实发展的脉络,侦查线索即探求案件事实的途经,证据线索即发现事实材料和解读证据信息的案情指向性。无论案侦线索的关联性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线索都具有一定的指向性,它们可以引导侦查员接近客观的案件事实,以营造体现法律要件的证据环境,构建法律事实。

4.2 罪案线索的排查与行为证据的追踪

侦查活动需要按照法律要求追踪犯罪行为,排查犯罪线索,收集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罪案线索因作案人的反侦查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它们隐藏于环境事实之中,证据材料的碎片化随熵值的不断扩大而零乱不堪。这时,对罪案线索的排查和对犯罪行为的追踪,容易在线索交错中形成“疑者从有”的倾向和“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这是案侦人员需要警惕的,以免在频繁的试错中误入歧途。案侦人员需要抓住犯罪行为的疑点和特点,在排疑中排除偶然现象和干扰因素,理清行为证据的脉络,坐实其环境证据。通过行为证据和环境证据的关系追踪证据事实,由少到多、由点到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以便形成一定量的案件线索群,逐渐理清其脉络,构建事实之间具有不同相关性的证据环境。在事实相关性的经验逻辑中,寻找案件信息所反映的案件事实真相。

4.3 证据线索的寻找与涉嫌证据的发现

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证据事实,它们一旦形成特定的证据环境,便具有一定的案情指向性。这些证据材料中的指向有可能相互矛盾、错综复杂,但总会有其倾向性。这些倾向中,就有进一步探求未知案情的线索群,这就是证据线索①“证据线索”有两个含义:第一个含义是“线索证据”。它是案件事实中具有证明作用的事实,是案件线索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它是证据,也是证明案件的线索,即从已知事实到未知事实的案侦线索。第二个含义就是引导案侦进一步取证的线索。这时的证据线索,还不是证据,而是能够引导案侦活动找到证据材料的一些信息,是一些能将案侦引入证据场的信息。参见:陈闻高.案侦线索的理论思考及其实证分析[J].净月学刊,2012(6):51。。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出现之前,案件线索中的证据线索群指向了作案行为人,它们便成为涉嫌证据。根据这些线索,侦查人员可以进行犯罪行为分析,进行犯罪心理画像,并按图索骥地寻找犯罪嫌疑人。在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出现之后,涉嫌证据就是指向某人涉及某案事实,既不能排除其作案可能又尚有疑点的证据材料[7]。这就需要对相关涉嫌材料进一步地甄别、排查和筛选。在核实和查证中,利用一系列证据组成环境体系之证明力,或排除或锁定犯罪嫌疑人。如其排除了犯罪嫌疑人,则需在证据线索中排除虚假的,留存确实的。在案侦实践中,重新寻找和发现新线索,另辟蹊径,重组证据,以形成有别于以前的个案证据环境。

4.4 环境证据的利用与证据体系的组织

犯罪行为是过往的事实,它们不可能随时静候警方的收集和查证。但犯罪行为必定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发生,除了人证可直接陈述行为证据外,大量案件信息需要环境物作载体成为环境证据。因而,相比行为证据而言,环境证据大量存在。当所收集的环境证据达到一定大的量,对其案件线索群的行为证据分析,就可能重现犯罪行为的运动轨迹。通过其行为轨迹的查证,就可能又发现相关的案件线索和涉嫌证据。这就像滚雪球,线索越多、查证越细,查获的证据材料也就越多。有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就有条件围绕涉嫌证据建立侦查假说,并在假说的查证和指引中抓获嫌疑人。如能在侦讯过程中突破其口供,就可能在口供的核实和查证中,按照法律规范去组织证据体系。但作案人一般不会轻易吐实,尤其在不能强迫自证其罪的情况下,口供的突破是非常困难的事。这就需要按照嫌疑人的心态去营造“心证”环境。

4.5 “心证”环境的营造与口供的突破

在形成侦查假说的证据环境中,按照涉嫌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只是侦破案件的第一步。人抓错没有,犯罪嫌疑人吐没吐露实情,这都需要进一步核实和查证。侦讯要让犯罪嫌疑人交待实情,在不能刑讯逼供的前提下,只能谋攻智取。这时,谋划侦讯活动就是至关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全身而退是其第一需要;在无法全身而退的情况下,两害相较取其轻,避重就轻就是明智的选择。侦讯活动也就要因势而动,心理对策也就要因情而用,通过一系列用证技巧营造一种警方有大量证据在握的氛围,在犯罪嫌疑人心中造成雄兵百万的奇效。这“雄兵”就是证据,“百万”即确实充分的证据环境。当然,这不等于实际情形,而只是警方的“疑兵”在犯罪嫌疑人心中造成的“心证”效果。“心证”之效,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环境。犯罪嫌疑人最清楚其行为事实,对各种环境证据也最为敏感。这是巧妙用证,造成“疑兵”的心理条件。一旦犯罪嫌疑人相信警方全都证据在握,他们已经没有退路,“坦白从宽”就是其唯一明智的选择。这里的关键,就在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环境的了解和对有限证据的巧妙利用。侦查员必须在研究案情、分析证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个性特征的基础上,认真谋划用证之策。犯罪嫌疑人最知道罪案的真相,一旦其交待出实情,对口供的查证就势如破竹。证据环境改善,将更利于组织证据体系。在组证过程中,侦查取证可以进一步查漏补缺,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和完善证据体系,使之形成案件事实圈定的证据环境,并封闭其逻辑系统,提升其证明力。

5 庭审的证据对决与判决环境

证据对决,贯穿控辩双方刑事诉讼的始终。起诉、庭审、判决,就是证据对决的诉讼战场。在诉讼对决中,控辩双方都会尽量用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形成具有说服力的论证环境。孤证不能定案,对证据体系的运用和攻击,都会直接影响诉讼结果。

5.1 公诉对证据体系的要求

公诉证据应达到“确实、充分”的定案证据标准,符合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具有确实性;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达到完整性;综合全案的证据与事实没有相互矛盾的地方,达到一致性;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只有一个,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具有唯一性。这“四性”是证明罪案的逻辑标准[6]14-15。检方审查公诉证据,就会按照这些要求进行。他们为了避免抓错人,或让犯罪嫌疑人不翻供、翻不了供,甚至还在警方提请逮捕时采用“零口供”方式进行证据审查[8]。这时,检方会暂时抛开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看其它证据是否能达到其涉嫌犯罪的标准。何况近些年不断爆出冤假错案,两高三部发布关于死刑案件证据和排除非法证据的两个规定,在公诉审查之中,检方更会顺理成章地要求人证、物证、书证要相互印证,证据体系要无懈可击了。

5.2 庭审对证据体系的考验

刑事诉讼要“以审判为中心”,警方和检方所组成的控方,都必须精心准备起诉证据。不仅要使证据形成体系,其书面材料确实、逻辑链条没有毛病,而且要在庭审举证过程中,经受“言词、直接”原则的考验,使之在辩方及其律师的质证和辩论中真正无懈可击。整个证据系统要真正地无懈可击,这是有很大难度的。有罪与否,控方要负举证责任,辩方无此责任。控方证据是否合法、真实、与案件相关而有可采性,辩方只要攻击控方证据的一薄弱点造成致命伤,就可能使整个证据体系崩溃,造成无罪或疑罪。现代诉讼理念,疑罪者无罪。这种证据环境的大气候对辩方是一种保护,对控方的证据要求则非常之高,对辩方的证据要求则相对要低。在理论上,双方的证据都不可能是单个证据,而需要形成证据的整体模式。“整体模式”认为,单项证据自身的证明力,无法游离于证据的总体判断。为达到证明标准,需综合证据力合力,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9]。这就是说,有些攻破控方证据体系的证据,表面看起来是单个证据之力,但从其心理环境和逻辑环境看,却有对“证据的总体判断”和由证据环境形成的“综合证据力合力”。因而,控方证据要经受这种考验,实非易事。

5.3 判决对证据体系的重组

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的过程,是控辩双方的证据对决过程。为求得司法公正,法官则是局中裁判的角色,需遵守证据裁判、程序法定、当面质证原则,并根据这些原则认定证据。法官的认证过程,先要排除非法证据,然后可能吸收控方的证据,也可能吸收辩方的证据,更可能吸收双方的一些合理化证据,重新组织证据体系。法官的认证过程,是在听证和质证过程中逐渐进行的。在控辩双方的辩论过程中,法官也就在判断和选择双方的证据材料,将之用到其判决的依据之中。认证之后,再根据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依法定案。这时的定案证据,当然不是孤立的单个证据,而是具有相互影响力的证据群。依法定罪的案件,就应该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依法判决无罪的案件,虽不要求证据体系严密,但也应该陈述关键理由,并指出其判决的证据环境。有说服力的证据,都一定不是孤证;令人信服的判决,总是要依托具体的让人信服的证据环境。这些证据环境,无论是自然的社会的、外部的内在的,在用证的动静之间,都会不经意地出现在法官的认证视野中,形成对其“自由心证”的内心确信,最后成为推动判决的内外根据。当然,他们“心证”的正确与否,并不“自由”。其正确性,除了依赖于外在证据材料的庭辩情况,还依赖于法官的社会经验、司法逻辑、法律专业知识等内在素质。

6 结语

法治社会的法律环境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法律环境,要建设法治国家就得重视对法律环境的形成和影响因素进行研究。警方侦办刑事案件,应该研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环境,更为具体地深入到个案证据中去,研究其证据环境的相关性。在人证中,不仅言词离不开情态,而且情态离不开情境,人证离不开其所处的陈述环境。在审查判断全案证据中,不仅人证离不开物证的印证,反过来,物证也离不开人证的补强,离开了就会出问题,出一些瑕疵证据、非法证据、虚假证据等或大或小的问题。过去,出现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往往孤立而主观臆测地运用证据,有意无意地忽视、甚至视而不见、掩盖其证据环境中的漏洞,一门心思地在自己臆造的证据环境里心满意得。而现在,许多人虽然嘴上也重视“证据裁判”原则,但也往往孤立地看待证据的采信,片面地强调“以物证为中心”,缺乏影响单个证据所在环境的整体证据观。因而,有了物证也难保不出问题,问题就出在他们的思维中缺乏证据的整体模式。对证据环境的探讨,也就成为非常紧要的现实需要。

[1]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N].人民日报, 2012-03-18(1).

[2]陈闻高.案侦线索的理论思考及其实证分析[J].净月学刊,2012(6):48-49.

[3]360百科.环境[EB/OL].(2016-09-06)[2016-09-06].http://baike.so.com/doc/664795-703739.html.

[4]郝宏奎.行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大有可为[N].人民公安报,2013-05-05(3).

[5]陈闻高.犯罪心理画像论[J].犯罪研究,2013(6):15.

[6]陈闻高.论证据体系的组织及其逻辑特征[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6(1):11-12,14-15.

[7]陈闻高.论涉嫌证据[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3):34-37.

[8]陈闻高.“零口供”谈[J].检察实践,2001(1):58-59.

[9]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M].吴宏耀,魏晓娜,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69.

(责任编辑:孟凡骞)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939(2016)04-0020-07

10.14060/j.issn.2095-7939.2016.04.004

2016-09-18

陈闻高(1954-),男,四川雅安人,四川警察学院教授、《预审探索》副总编,主要从事刑侦预审与侦查心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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