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技术体系评估及系统建设
——以挪威警察大学视频监控实验评估为例

2016-02-11 08:05王晨王刚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犯罪监控实验

王晨 王刚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46)

视频监控技术体系评估及系统建设
——以挪威警察大学视频监控实验评估为例

王晨 王刚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46)

当前视频监控技术已应用于多个领域,对打击犯罪、实现犯罪防控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视频监控研究的理论方法与实践应用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有待改善。通过借鉴挪威警察大学联合当地警方在奥斯陆中心车站安装CCTV监控视频网,实施科学评估的方法和经验,重新审视我国视频监控技术研究体系的现存问题,结合视频战法在打击、防控犯罪中的作用,提出有针对性地完善公安大数据犯罪防控战略平台的建议,提升我国的犯罪防控水平。

视频监控技术 犯罪防控研究 CCTV实验评估 体系建设

CCTV(Closed-circuit Television Monitoring System)即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是一种先进的、防范能力极强的综合系统,它可以通过遥控摄像机及其辅助设备(镜头、云台等)直接观看被监视场所的一切情况,对被监视场所的情况一目了然,且能提供录像供事后查询和分析,它是安全技术防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视频监控已广泛应用于侦查破案、交通管理、警卫工作、群众服务等领域,成为打击、防控犯罪的新手段。我国公安机关也在不断探索视频监控技术在公共安全领域的应用,如浙江绍兴“2013·04·14”持枪抢劫系列案、福建黄岩“2007· 02·04”特大纵火案、哈尔滨“2007·04·09”特大投毒案、厦门“2013·06·07”放火案等,都是视频监控技术在侦查应用中的具体体现。随着视频监控技术的广泛应用,关于视频监控技术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和细化。视频监控技术对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效能大小、对不同犯罪类型的遏制趋势、对群众安全感变化的影响等问题,都应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评估。本文结合挪威警察大学约翰尼斯·内特松教授在奥斯陆中心车站布控的监控探头的研究概况和研究结论,对利用监控视频打防犯罪的理论研究价值、做法、存在的不足及提升打防的有效性等问题进行讨论,以利于完善监控视频打防犯罪研究理论体系的完整性、科学性、严谨性。

1 CCTV实验评估报告概述

在挪威首都奥斯陆中心车站进行的监控视频实验,是由挪威警察大学约翰尼斯·内特松教授组织,在挪威警察局的指示和配合下共同实施的,考虑到此项计划可能对公众诚信体系建设造成一定风险,该计划起初遭到了部分议员的反对,但最终鉴于警方愿望和对犯罪影响的探究,计划得以顺利实施。该计划主要通过对CCTV监控覆盖区(实验区)的商店店员的采访、警方介入案件的时间序列和公众报案的时间序列三项指标进行评估。在经过5年的观察研究,约翰尼斯·内特松教授发现了以下实验结果:在实验监控区通过监控探头发现更多的案件,个人扒窃和自行车盗窃案件迹象有所减少,商店店员对犯罪行为的感知并未改变,公众对秩序的良好感觉有所提升,部分公众对CCTV监控效能仍持乐观态度,但比例有所下降,关于“视频监控会对犯罪和公众安全感造成重大影响”的实验预期结果并未被证实。实验结果引起警方哗然,奥斯陆警察局并不接受此项实验结果,并在未通知挪威警察大学的前提下计划重新进行评估,而挪威其他城市安装视频监控的热情也逐步消退,CCTV实验评估计划目前已经停止。

2 通过EMMIE理论对实验进行系统回顾

EMMIE理论,即通过影响、原理、催化、执行和效益五方面内容对实验过程和结果进行系统回顾,以期对该项实验做出科学、系统、完整的评价。

2.1 E——Effects found,判断方案评估的影响力

该项实验采用在奥斯陆中心火车站划定实验区,布控6个监控探头,观察5年的方法来确定监控视频对犯罪的具体影响,包括犯罪类型、犯罪方式、作案区域等变化。从实验结果来看,总体上说,有证据表明视频监控(CCTV)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特别是在自行车盗窃和个人扒窃案件中较为显著,而在暴力型犯罪中,此迹象则不甚明显,更无证据表明侵财型犯罪类型的转移和下降。

2.2 M——Mechanism,反思方案评估的科学性

通过在回顾该项实验如何进行的基础上,反思实验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对实验结果提出补充建议,是实验设计环节着重解决的问题。在此项实验中,实验人员主要通过增加作案人员对被捕风险的感知力和提升实际被捕的风险进行。然而,这些潜在的、感性化的实验原理并没有参考类似实验的经验教训和人类本能的情绪感知体验,因此可能会对实验结果数据造成一定影响,实验人员事后经反思发现,在实验前应当对上述两类经验进行考虑。

2.3 M——Moderators,确定方案评估的主导人

在一项实验中,实验初应当制定完整的实验计划和报告,特别在实践性较强的警务理论研究中,需科学处理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作用与反作用”、“需求与被需求”关系。该项实验经商议最终确定由学术界的约翰尼斯·内特松教授主持进行,他认为不同环境、地点对视频监控影响有所不同,并致力研究什么环境对视频监控影响最大。最终证据表明,在城镇中心、小旅馆、公共交通设施等地域,视频监控作用并不显著,而在停车场设置的视频监控则最有效。

2.4 I——Implementation,加强方案评估的规范性

实施这项首创性的实验能说明什么,是贯彻执行阶段重点关注的问题。该项实验的主体即监控探头的型号、清晰度和信号源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在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考虑应将探头的技术规范和安装位置考虑在内,并且总结大多数应用成功的视频监控系统都包括探头的有效监视,特别是治安保卫人员的积极观察,在监控探头布置上,应大量使用标清探头,在直行路段设置一个枪机管,十字路口处安装一根视频管,设3个枪机控制方向,实现布局的无缝对接,确保监控无死角。

2.5 E——Economy,测算方案评估的经济效益

投入与产出,是进行方案评估必须测算的经济因素,然而,在该视频监控方案中,并没有对该视频方案的投入进行测算。据估计,英国在1992~2002年的10年间,大约有超过500亿美元的公共资金被用于视频监控的安装与应用上,可见不少国家对视频监控极大的应用价值空间持有乐观态度,发源于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发展于中国、印度等人口较多、社会治安状况较复杂的中东国家,重视监控视频在打防犯罪、反恐处突等实战中的作用,已成为全球化的趋势。

3 视频监控在犯罪防控研究中易忽略的问题

有关统计显示,在有视频监控的犯罪案件中,破案率还不到30%。这就说明视频监控的理论研究与警务实践存在模糊,在理论研究还不够清晰完善的基础上,盲目地应用于警务实践活动,势必导致视频监控在打击犯罪效能、有效震慑犯罪、重建案发现场等方面的作用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研究视频监控在犯罪防控中的应用与完善时,容易忽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 研究范围界定不清晰,研究过程易忽略视频监控与公民隐私权间的矛盾关系

视频监控覆盖面的日益扩大逐步引发了诸多新生课题,如公共视频监控与公民隐私权的关系、电子证据的司法审查与取证原则、视频监控与犯罪类型的具体作用关系、视频监控系统的反网络入侵等,都是视频监控技术所衍生的“附属物”,也是完善视频监控技术应用不可避免的课题。但在当前的研究中,却出现了研究范围界定不清晰,研究过程不够科学、严谨等问题。在挪威警察大学关于视频监控方案的评估实验中,起初有部分议员考虑到了公众对于公共视频监控的接受态度,但最终在警察局的指令下进行了实验,因此不得不反思“公众对安全感无较大变化”的实验结论是否受到视频监控侵犯隐私的认同与否的影响。监控视频与公民隐私权的关系研究不同于其他的理论研究,它较多依赖于公众对视频监控的态度和接受程度,且常常伴随于整个研究之中,而公共视频监控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如2016年9月,河北省馆陶县一女子因“车震”的视频被上传至互联网,到该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内服下农药自杀。其实,对于视频监控与公民隐私权关系的研究范围界定,有学者提出设置“隐私侵权”、“治安防范”和“公民接受度”三个对象,但对于公民的隐私权,国内外没有统一的定义,鉴于其定义的不统一与内容的学术化,研究过程中难以理解和把握,因此不宜将“隐私侵权”作为实证研究对象;而视频监控设置过程中的“治安防范”,是指国家、社会为消除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切原因的条件,这一研究对象所涵盖范围过于宽泛,也不宜作为研究对象。因此,可考虑将“公众接受度”作为研究视频监控与公民隐私权矛盾的对象,将其限定在公众对所在生活区及附近的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了解状况,公民对视频监控设置作用的认知状况,以及公民对公共视频监控设置所持的态度三方面。鉴于感性的影响因素易对研究结果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理应引起视频监控研究学者的注意。

受视频监控技术发展史影响,我国视频监控技术研究起步较晚,从最初完全依赖人工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方式(如清朝的东厂、飞鸽传书、守门之犬等),至历史上最早被采用进行监控的外部设备——乔家大院的“万人球”①乔家大院的“万人球”是在清朝末年由水银玻璃制成的镜子,做工精细。它的奇特之处在于,无论主人身在何处,房间内任何角落的物体都可以被收在镜中,且不变形,如同现在的“多角度监视器”。,再至19世纪70年代人类开始采取摄像来获取信息的视频监控,此举变化视为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的萌芽时期。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不断提高,现代的视频监控技术发展大体分为3个阶段:模拟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受视频监控统一化、标准化的影响,视频监控技术研究体系也逐步陷入零散化、碎片化研究模式,即重研究过程而轻研究方法,重研究对象而轻研究背景,使研究结论缺乏实证,准确性降低。因此,视频监控技术应用研究应符合一般学科的研究规律,借鉴相关技术类学科的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形成科学、系统的研究体系,以顺应视频监控技术丰富化、多样化的发展模式。

3.2 研究方法过于单一,缺乏对有效数据的提取和定性定量分析

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不仅可以使实验过程完整、严谨,还可使实验数据趋于准确。在奥斯陆中心火车站的视频监控实验中,约翰尼斯·内特松教授综合运用了实验法、观察法、定量分析、谈话等多种科学方式:一是在综合运用实验法和观察法方面,约翰尼斯·内特松教授选择在人流量较大、治安状况较复杂的奥斯陆中心火车站附近划定实验区和控制区,并在不同方位安置监控探头,由奥斯陆警察局选派治安保卫人员持续进行5年不间断观察;二是通过与车站周边商铺店主交谈获取研究结论和数据,且总体上获取的结论较为客观公正。但鉴于某些原因,该实验并未采集统计准确的研究数据,如某种犯罪类型的下降百分比,公众安全感的对比变化情况等。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的分析可以使人们对研究数据进一步精确化,便于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而定性的分析则注重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的目的,定性的分析侧重于对研究对象进行“质”方面的分析。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视频监控研究领域往往较难直接获取准确研究数据,因此,可考虑通过比较安装前后某种犯罪类型变化率的关系来间接推断视频监控的影响,或者可通过设计调查问卷的形式,选取一定样本运用信度分析、方差方程的Levene检验等数学方法对收集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一方面,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可使研究结论更具准确性,更有说服力;另一方面,有效的研究结果对于当前的社会治安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如在视频监控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研究实验中,如果有相当比例公众对视频监控的作用认识比较清晰准确,对视频监控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及犯罪预防的作用予以肯定,那作为公共视频监控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更为广泛地将这一技术用于社会治安实践,为公众提供更多公共安全产品;如果有部分比例公众认为视频监控对公民个人隐私权构成一定程度侵犯(这一侵犯让位于追求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的公益),公安机关应建立和完善严密的公共视频监控监管体系,明确安装主体与监管主体,建立健全监控资料的管理制度,保证监控资料服务于公益,将公共视频监控对公民个人隐私的影响降到最低。

3.3 在效能评估上,视频监控系统效能评估缺乏共同认可的评价体系

对视频监控的具体应用效能,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部分学者和警务工作者认为视频监控功能强大、作用明显、成效较好,能在案发后帮助警方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协助警方破案,预防违法犯罪;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视频监控属事后成效,“平安”保障能力低,投入与产出不均衡,存在“全”覆盖却仍“看”不到等问题,其实争议的本质都是对视频监控效能的评价,主要原因在于各方存在不同的评价标准和片面的评判,科学性欠缺,说服力不强,有差距存在质疑,有成绩给予肯定,双方缺乏共同认可的评价体系,而共同认可评价体系的关键点就在于评价的科学性。虽然奥斯陆中心火车站的视频监控实验取得了一些较为可靠的实验结论,但总体而言缺乏科学的效能评估,在研究之初未能准确界定共同认可的合理目标,如视频监控与盗窃案的发案变化关系,与公众安全感的变化关系等,在未达成相同审视视角的前提下,视频监控的综合效能评估结论缺乏有效的问卷、数据、图表支持,致使该实验的实验结论引起挪威警察局的争议,间接挫伤了其他地区安装视频监控的积极性。值得注意的是,“效能”是一个相对的、定量的值,它取决于特定的目标任务,相关于特定的使用环境。

效能评价的结果取决于实际成效与预期目标评估的比值,在实际成效一定的情况下,与预期目标评估成反比,因此,在实验前科学地设立好评价目标是至关重要的;而在预期目标评估一定的情况下,它与实验的实际成效成反比,设计合理的实验方案和掌握规范的实验流程,有助于效能评价结果的准确客观性。视频监控系统效能评估不同于信息系统、军用车辆装备等评估体系,应充分根据视频技术标准和特点,重点研究视频监控技术研究体系的效能评估方法,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

科学的评价基于科学的目标设定,预期目标的设定合理与否,决定着评估的科学性,左右着评价的客观公正性。通常来讲,视频监控评估默认的目标是安全,这种“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的安全状态,具有相对性、动态性,是一种绝对安全,而评价某一地区安全与否,关键是能否掌握安全状态、控制处置安全危险。视频监控自身能力作用成效可称之为自身效能,视频监控功能应用作用成效可称之为使用效能,当前对视频监控的评估是对其综合效能(即自身效能和使用效能的综合)的评估。构建评估模型,有助于形成客观公正评价的准则和视角,以“可控安全”为共同认可的合理目标,以“安全状态掌握”为相同的审视视角,以“自身效能+使用效能”为综合效能评估,有助于形成视频监控公正、客观、共同认可的评价。

3.4 研究内容学术化,学术界与实践界出现“聋子间对话”难题

当前的警务学术界和实践界出现了互不认账的矛盾,约翰尼斯·内特松教授将其形象称之为“聋子间的对话”。其实,学术界和实践界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实践界对学术界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应用实践性产生质疑,从而拒绝将学术界研究成果运用于实践中,因此,学术界常常出现“研究孤岛”现象。这就要求实践界的警务研究应注重以政局或情报为先导,以问题为导向,避免在研究方法上过于僵化,相关学术人员应尊重对方文化,明确视频监控技术研究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树立“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研究意识,着重贴近警务实战。而警方也应尝试与学者进行互动,相信对方研究成果,及时将应用情况反馈给学术研究者,两者在研究基础上学会有效沟通与交谈,才能将视频监控技术的效能发挥最大。

4 完善视频监控技术应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在英国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成功破获发生在2005年“07·07”伦敦地铁爆炸案和“07·21”公共汽车爆炸案之后,我国实施了“金盾计划”,掀起了一场覆盖全国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浪潮,使得视频监控摄像头的发展达到了空前的规模。总结近几年中国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发展状况,人们普遍认为视频监控系统在犯罪预防和犯罪侦查中的价值凸显,集中体现在创新变革了侦查模式,实现动态犯罪条件的串并案侦查,增强了动态条件下直接发现缉获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弥补了侦查思维的逆向性①侦查思维的逆向性是指思维的方向与事物的发展顺序相反,主要包括时间顺序的相反和因果顺序的相反。参见:杨建国.论视频监控的犯罪预防功能及犯罪侦查价值[J].犯罪研究,2011(1):722。带来的主观随意性。在挪威“视频监控方案”评估结果公布后,我国应结合当前视频监控存在的缺乏统一规划、平台功能不全、专业人才缺乏、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对中国近几年来的监控安装情况进行反思和再研究,以便我国的视频监控技术能在技术侦查研究与应用中取得更大突破。

4.1 科学布点,统一规划,完善技术标准

视频探头的布点位置与公安机关捕获破案线索效率密切相关。各省(市)公安机关应当因地制宜,结合本区域地理位置特点,整合、优化、充实案件高发地区(如中心商业区、道路街面、居民社区、单位内部等场所)的监控探头布点方案,形成覆盖全市的“公共区域视频网、警用视频小区网、警用视频村庄网”三级监控网络体系。

4.1.1 公共区域视频网

主要分布在主干道和城区街道。此级别监控网络要求合理选择监控探头型号。当前的街面、场所等公共区域普遍采用标清探头和高清全球眼探头两种类型,根据标清探头拍摄范围固定及对光线要求较低的特点,可在大部分区域,包括十字路口等重点路段接力布网,保证街面监控的全面性,有效追踪目标运行轨迹;在高速口、省道等卡口位置可布置少量高清全球眼探头,一方面弥补标清探头清晰度的问题,另一方面可减少布控成本,优化探头投资运营模式。

4.1.2 警用视频小区网

主要分布在居民生活区域。2016年2月21日,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我国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施行“开放式小区”的意见后,不少居民社区和新建楼房开始逐步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此举对利用监控视频布置取代传统围墙,以增进公众安全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考虑将传统的视频监控街面布置转为延伸至居民楼梯口前,才能准确查找、甄别入室盗窃、入室诈骗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可根据小区大小,按照建设“局域网”的思路,确定若干台主机(1台主机一般可接16路探头)。此举可保证实现居民社区监控的无缝对接,即居民从进出小区至进入楼层,均在监控视线范围内。

4.1.3 警用视频村庄网

主要分布在乡镇农村。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当前我国的视频布控也呈现出城乡不平衡现象,突出表现为城镇监控布置较为完善、合理,而农村地区则布置较少或因年久失修、人为破坏等因素,使用效率较低。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要求,要将监控视频的布控纳入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中,如福建省莆田市的建设标准,城镇住宅集中区①住宅集中区是指由住宅的地面和道路面积的综合(可通过PGIS进行测量)。面积每平方公里建200个至300个监控,农村住宅集中区每平方公里建100个至220个,实现城镇与农村的平衡发展。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区域案件发生种类特点,及时调整探头的布点,视频网络的布控,审时度势,实时跟进。

4.2 引进人才,创新机制,提升队伍力量

当前视频建设和应用主要由各地市公安机关的信息化警务中心负责,有些地区组建了专业视频研判人才队伍,用以强化视频研判、数据分析专业力量。以湖北省武汉市组建的全国首个视频侦查支队为例,该支队通过高清卫星绘制出案发地附近的三维图景,可全面分析出受害人、作案人的活动轨迹,通过分析处理可逐步还原马赛克模糊人脸截图,与真人相似度达80%。然而,全国大部分地区此类队伍的研判能力仍十分有限。一方面,公安队伍中既会取证分析又会图像处理的业务骨干较少;另一方面负责研判民警同其他民警一样基本上处于24小时值班备勤状态,生理上过于疲劳,影响了视频检索、深度研判和常态分析效果。因此,考虑到视频监控研判的侦查取证、图像处理和取证分析专业技术较强的特点,可在培养专门公安信息化专业研究人员的基础上,与社会、市场合作,通过直接式服务等形式,构建“候鸟式”坐班、咨询式服务和项目化引进等机制,与全球高精尖信息化人才签订协议确定服务期限,将“为我独用”的人才观念转变为“为我所用”,强化视频研究专业力量。此外,要充分发挥协勤人员查找手、查缉手等职能作用,配合民警获取涉案信息资料。同时,各地市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公安机关内部治安、国保、反恐、刑侦等部门业务骨干的技术应用指导和推广培训,并定期安排专人对辖区内所有联网的视频探头进行逐一检查,监督视频探头运行情况,将需要修理或清洁的探头上报维护部门,不断优化探头的调整和布置,为视频调取、分析和研判提供基础,以求实现精准打击。

4.3 整合资源,有效管理,完善信息存储

2007年2月4日,浙江省黄岩市发生特大纵火案,烧死17人,烧伤6人,在该案定性、侦查、取证等环节中,视频技术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案后,浙江省组织全省专家对视频应用进行了专题研究,创新总结出《视频侦查十大战法》,首次提出了“视频侦查”②视频侦查是指依托视频、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依法获取视频图像,综合其他侦查手段,通过关联、分析和比对,从中获取侦查线索和诉讼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实现以预防、控制、揭露、证实犯罪为目的的一种新的侦查手段。概念,公安部自2008年以来,开始在全国刑侦部门大力推广视频侦查应用,并在2009~2013年连续举办视频侦查技术培训班,视频侦查在全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随着视频侦查的广泛应用,各地公安机关逐渐发现视频监控在各地应用发展不均衡,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视频线索应用较单一,案件视频在文件夹里,视频信息在多个系统上,视频证据分散在多人手中,这就易导致全国涉案视频不能共享,破案线索未能整合,数据系统未能集成,破案证据容易丢失等问题,因此,应当建设统一的涉案视频信息数据库,将研究视频样本纳入其中,对刑事案件实行视频必查必采制度,对涉案视频进行全面、及时采集,规范录入、存储,进一步提高涉案视频信息的挖掘与大数据分析、共享与应用能力,为视频综合应用、跨区域应用和规模应用奠定基础。当前出于安全因素,很多单位和个人将视频监控范围延伸至公共场所区域,作为公安视频监控信息提取的有效补充力量,此类视频数据可避免重复建设,与公安视频形成强大合力,但公安机关却未对部分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的自建视频进行有效整合,统一管理,而出于成本考虑,部分单位和个人会随意加大对拍摄视频的压缩幅度,减少存储周期,致使此类视频数据被“闲置”。因此,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具备公安大数据战略意识,对每一起案件相关视频进行标注说明,甄别比对,深度挖掘,分类归档,充实视频研判数据库。同时,有效整合民间资源,包括布建思路的选择、监控范围的调整、探头标准的选择等,提高民间资源的应用能力,并将部分与案件相关的民间资源纳入数据库中,分类标记。

4.4 健全功能,服务实战,统筹智能平台建设

智能平台建设是视频监控的立足之本和中枢神经,直接关系到视频研判工作的成效。当前我国的视频平台功能仅限于实时监控、图像下载等基础应用,与电子警察系统、车辆卡口系统、警用地理信息系统及其他公安信息系统未能有效整合,部分关键技术仍较多依赖人工干预,智能程度较低。从某些方面讲,视频图像轨迹比图像本身更为重要,特别是在追踪犯罪嫌疑人等刑侦案件中。与我国相比,国外一些国家采用的智能算法,极大地提高了案件发现率。如美国Animetrics公司设计的Forensica GPS新型人脸识别工具,可同时分析、比对多达5个有关某嫌犯的人脸图像,对面部结构、几何特征与皮肤纹理进行2D、3D可视化处理,更加准确地协助公安机关识别犯罪嫌疑人[1];以色列NICE公司的NiceVision智能视频解决方案可用于外界入侵检测、人群管理,有效控制变量,以应对最严峻的安全挑战;IVA4.0是德国博世公司推出的第4代智能视频分析系统,可用于室内外移动目标的检测、跟踪与分析,在提高准确率的同时降低虚报警率。因此,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智能技术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平台设备的更新和技术升级,推动报警联动、智能识别、存储查询、轨迹记录、信息管理等功能的完善,这就要求公安部门提炼战法,在实行视频与技侦碰撞法、视频与巡逻结合法、视频与DNA关联法等实践的基础上,边建设、边应用,边调整、边完善,主动贴近实战。例如引入智能交通非现场执法系统,通过实行接到报警、过车抓拍、号牌识别、信息上传、比对预警、警情发布、精准执法等流程,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引入人脸识别监控系统,改善视频质量、犯罪嫌疑人自动注册、犯罪嫌疑人自动检测过程。

4.5 完善立法,统一标准,保护公民隐私权

当前,除公共空间监控摄像头技术标准(主要包括监控设备技术标准、监控设备安装技术标准、监控图像的法律标准)缺乏法律统一规范外,监控探头安装的随意性、监控内容的任意流出也导致公共摄像头的安装使用与公民隐私权矛盾不断。作为新兴侦查手段的有效补充,公共摄像头的安装与使用却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近两年来,各地陆续出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但此类规定仍然较为笼统,缺乏专门性和针对性,仅就安装主体和程序的规定,各地就不尽相同。因此,作为案件侦查的重要线索和证据材料,应考虑将“办法”上升至法律统一规定,平衡各部门利益分配,开门立法,公开征集立法草案。在立法时,严格规定其工作流程、管理使用、采集规范等环节。具体来说:一要建立健全视频侦查工作流程机制[2],确保视频侦查程序的合法化。二要建立健全视频资料,包括视频研究样本的管理使用机制。对采集人、保管人、分析人、分析方式、提取时间、位置、覆盖范围等要素都要在视频图像处理文书上详细记录,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三要建立健全视频资料采集规范,在采集主体上,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手续,严禁违反工作纪律。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可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适当向某些地区予以倾斜。

5 结语

浙江省长兴县沈秋伟局长曾言:“智慧警务兴起与发展是基于智能技术运用的警务革命,智慧警务的开发与运用推动了智能技术的发展。”[3]与传统视频监控技术相比,当前视频监控技术呈现出智能化趋势,因此,要在民法对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和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完善视频监控立法体系,在应用建设上,通过构筑视频网、组建专业队、加强维护、整合资源等方式,贴近实战,统筹智能平台功能建设,实现各地区之间视频监控的无缝对接,将视频监控数据融入公安“大数据”战略,提高执法办案效率,有效震慑犯罪。

[1]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国外治安管理概览丛书:国外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应用与管理[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2:105.

[2]李双其,肖宏斌.利用监控视频打防犯罪问题讨论——以福建省莆田市为例[J].净月学刊,2015(5):48.

[3]许发见.互联网思维下的智慧警务建设[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6):1-2.

(责任编辑:孟凡骞)

TP277

A

2095-7939(2016)04-0010-06

10.14060/j.issn.2095-7939.2016.04.002

2016-10-16

王晨(1989-),女,山东滨州人,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治安系助教,主要从事治安管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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