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通
(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北京100091)
关键在于以新的发展理念引领改革和发展
陈文通
(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北京100091)
摘要: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标志,既宏伟又艰巨。传统发展方式已经难以为继,而深化改革又复杂化了——旧体制的基础仍然顽强存在,市场化改革形成的过渡体制又存在明显缺陷。我国的改革和发展目前都处于关键时刻和转折点。发展需要根本转变发展方式,改革同样需要转变改革思路和改革方式。能否双双取得决定性胜利,关键在于能否以新的发展理念引领改革和发展的思路。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是一场革命,必须深刻准确领会新发展理念的内涵和实质。新发展理念的核心是以人民为中心,同时体现了社会主义道路和市场经济形式的双重要求和内在统一。新一波改革面对的是双重任务——继续清除传统经济体制的基础,纠正市场化改革中的偏差和失误。改革并不仅仅在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也并不仅仅在于完成“供给侧结构改革”,还必须同时处理好资本和劳动、政府和百姓、市场经济形式和社会主义道路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新发展理念;科学内涵;理论根源;新一波革命;双重革命
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成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主旋律。关于发展理念的性质、地位和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十三五”规划建议的说明中曾经指出:发展理念是发展行动的先导,是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东西,是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1]我国能不能圆满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能不能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遇到的诸多突出问题,能不能克服当前存在的重重困难,关键在于能不能以新的发展理念引领我国的改革和发展。
党中央在“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新的发展理念,绝不是偶然的和随意的,也不是单纯理性思维的结果,而是为了完成面临的艰巨任务、解决突出的问题和困难而提出的,也是我国发展和改革历史经验的总结。
(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必须换脑筋
新的发展理念,直接地说是为了圆满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而提出来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国在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初步进入低水平、不平衡的小康阶段以后,进一步充实、丰富、提高小康社会内涵的一个重要阶段,是我国按照“三步走”的现代化建设蓝图,从贫穷转向比较富裕的一个重要过渡阶段,也是进入中等发达国家行列、基本实现现代化之前的一个关键阶段。而今后五年正好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阶段。这就如同攀爬陡峭的山峰一样,爬上一半、三分之二、五分之四相对比较容易,但爬完剩余的一半、三分之一、五分之一,就困难得多了。困难不在量的方面,更不在平均数方面,困难主要在质的方面和全覆盖。按照规划,到2020年,即“十三五”结束时,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双双翻一番。实现这两个“翻一番”,只要年均增长率不低于6.5%就可以了。如果是在以前,实现这样的增长速度可谓轻而易举(2001-201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0%;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年均分别增长9.4%和7.8%)。但是,2015年我国经济仅仅增长了6.9%,是1991年以来(25年)最低的。今后五年如何,还是未知数,肯定难度很大。问题还在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仅在于实现总量和平均数目标,而且在于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在量和质的统一上,不留死角地实现规划目标。全面小康的任务包含着:第一,消灭贫穷。在全国范围内消灭绝对贫穷,重点是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第二,缩小差距。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群体之间过大的发展差距和收入差距,基尼系数不能显著超过警戒线;第三,恢复人和自然的基本和谐。显著改善严重恶化的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恢复人与自然的相对和谐。从老百姓的角度讲就是:安居乐业,丰衣足食。近两年的实践证明,完成如此艰巨的任务,旧的思路和做法肯定不行了,而必须换脑筋、寻新路。于是,新的发展理念应运而生。
(二)解决当前严峻难题必须有新的思路
新的发展理念来自问题导向。如上所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已经包含了解决三大战略性难题:消灭贫穷、缩小差距、人与自然和谐。除此之外,从经济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行的要求看问题,还有以下四个突出而又棘手的难题和现实风险:产能过剩和房地产超常积压、重大比例关系失调和基本结构扭曲、准国家债务高企和金融风险、经济低迷和实际失业率上升。新的发展理念不仅是为了圆满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而提出来的,也是针对并为根本解决当前严峻的难题而提出来的。
严重的产能过剩和房地产积压,是世人皆知的事实。我国主要投资品(重化工业产品)产能过剩约20%-30%。例如,2015年前10个月,煤炭库存连续46个月超过3亿吨;前三季度,行业亏损面达80%以上。[2]2013年末,全国粗钢产能约11亿-12亿吨,而当年产能利用率低于70%。[3]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截至2015 年11月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已竣工商品房中尚未销售的面积)约7亿平方米;根据住建部门统计,全国月末累计可售面积(获颁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但尚未销售的面积)约22亿-25亿平方米;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商品房施工面积扣除已经预售的面积,也被认为是房地产库存,明确全国约有45亿-55亿平方米。[4]从市场经济角度看,过剩和积压属于供求关系问题,供给远大于需求;也反映出供给结构不合理,因为确有某些短板,一些高新技术产品仍然依赖进口就是证明。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过剩和积压在我国具有普遍性,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在投资品产业领域,在政府推动的可以形成较长产业链的所谓“支柱产业”,一言以蔽之,在所有有利于增加GDP、传统发展方式可以大显身手的领域,在地方政府可以以行政手段为自己广开财路的领域,几乎没有什么产业是不存在产能过剩的。过剩产能和大量积压的房地产,本质上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不能实现,从而导致固定资本沉淀,资本的循环周转难以继续。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过度积累和过度投资的结果(问题的另一面就是压缩劳动者报酬和居民消费的结果),另一方面是世界性经济衰退、国际市场萎缩和难以继续获得巨额金融支撑的结果。从投资者、企业和政府来说,这些产能和产品,一开始就主要不是为了满足国内需要,而是为了提高速度、增加利润和财政收入。可见,这并不是一般的“结构性”问题,更不是可以由市场机制自行调节的偶然性供求失衡问题;当然也不是一般的市场经济固有的“周期性”危机问题。因此,问题达到如此严重的程度,是不能单纯用市场经济形式来解释的。
重大比例关系失调和基本产业结构扭曲,已经是多年的老大难问题。重大比例关系涉及的是国民经济总量(国内生产总值)各个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例如:劳动者报酬、营业盈余、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之间的比例;最终消费、资本形成、净出口之间的比例;居民收入、企业收入、政府收入之间的比例;城市居民收入和农村居民收入之间的比例;等等。基本产业结构涉及的是各主要产业及其内部之间的关系,例如:第一、二、三产业(或农业、工业、服务业)之间的关系;农业内部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之间的关系;工业内部重工业和轻工业之间的关系;服务业内部生产性、政治性服务业和生活消费性服务业之间的关系;等等。广义的产业结构还包括产业的要素结构、产业的技术结构、企业的组织结构、产业和企业的所有制结构,等等。所谓重大比例关系失调,也就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劳资之间,居民、企业和政府之间,城乡之间。劳动者报酬、居民收入和居民消费,农村居民收入和消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偏低,显著低于国际社会同等发展程度的国家。所谓基本产业结构扭曲,主要是农业发展滞后,工业、特别是重工业畸形发展和比重偏高;生产性、垄断性服务业快速发展,普通居民生活消费性服务业不被重视;城市建设如火如荼,农村建设显著滞后。近两年来,第二产业比重下降,服务业的比重显著上升,但并不是调整不合理结构的结果,而是,一方面,经济危机使第二产业遭受打击,其他产业的比重必然相对表现为上升;另一方面,国家为了拉动经济增长,大量投资于生产性和垄断性服务业,特别是高铁和高速路建设。
准国家债务高企和金融风险,是比表面化的问题更加严峻的难题。近几年来,同“积极的(扩张性的)财政政策”相适应,国家财政赤字不断增加,赤字率由2014年的2.1%上升到2015年的2.3%和2016年的3%。“赤字财政”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已经走过的路子,都有迫不得已的原因。为了保持财政收支平衡,国家必须举债,债务负担不断加重。但国家债务总是要偿还的,出路无非是:借新还旧,增加税负,增发货币。所有这些都包含着负面结果和风险。除此之外,主要存在于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准国家债务具有更大的风险。这两类债务由来已久,无论是为了帮助国有企业渡过难关,还是为了缓解地方政府财政拮据,或是为了拉动经济增长,其总额都到了难以复加的地步,而且面临偿债高峰。我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地方政府只是国家政治结构的一个层次,国家财政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而国有企业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发生的债务,本质上都属于国家债务,国家财政都要负最后偿还责任。一旦出现大面积和大额度债务违约,不仅使债权人受到很大损失,而且将使国家信用受损。金融风险更多的是同准国家债务紧紧联系在一起的。风险债务更多地和产能过剩的“僵尸企业”、商品房大量积压的开发商有关,债务人主要是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融资机构,而很多借贷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来源于国家银行。一旦银行贷款不能如期偿还,就会形成大量呆账、坏账,形成更多的不良资产,甚至有可能导致银行资不抵债。现在,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还在上升。2015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的比例上升至1.59%,比上年同期上升0.43个百分点。[5]
增长速度下降和失业率攀升,对各级政府来说都是巨大的压力。在速度型经济条件下,增长速度直接影响财政收入和就业。在增长速度由过去的10%以上下降到7%以下的时候,财政收入的增幅必然显著下降,实际的失业率也会提高。从2011年到2015年,国家财政收入增幅由25%下降到8.4%。不仅如此,多年以来,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过多依赖土地增值(圈地和卖地)和经营城市,在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建设难以继续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是雪上加霜。从2003年到2015年,城镇登记失业率稳定在4.1%-4.2%,但调查失业率和实际失业率会比较高。例如,2014年到2015年上半年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1%。在“三去”——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过程中,在处理“僵尸企业”的过程中,即使我们会采取一定就业政策,失业(包括隐性失业)还是会增加。
上述几个方面的难题并不是近两年才产生的,而是早就存在和逐渐累积起来的。在传统发展方式中,通过“面多了加水,水多了加面”的方式,总可以把问题冲淡,或者掩盖起来,或者推向未来。例如,追加新项目、增加新投资和实行扩张性的财政货币政策,可以实现一箭多雕,既可以实现保速度、保就业的目标,又可以为减少过剩产能开辟道路,还可以淡化产业结构的不合理;降低土地使用和环境保护标准,可以为很多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的非科学发展项目大开绿灯;放任房地产投机并为投机需求提供融资,可以减少表面上的房地产库存;不断地以借新债还旧债和一次再一次地剥离不良资产,便可以降低财政和金融风险;令本币贬值和为出口产品提供补贴,乃至低价倾销,就可以相对或者绝对地增加出口;如此等等。但是,在现在的国内外条件下(最主要的是金融风险和债务危机已经达到极限,世界经济低迷而导致外部需求减少),这些办法或者不灵了,或者不能再使用了。问题导向和顺藤摸瓜告诉我们,应对难题的唯一的出路就是改变发展方式,更新发展思路。
(三)新的发展理念是我国发展改革历史经验的总结
提出新的发展理念,不仅仅是为了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也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当前面临的一系列难题,也是对我国改革发展30多年来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和理论升华。中央早在改革之初就发现了我国经济发展路子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试图转变这种传统的发展路子。但是,我们在理论认识上并没有完全统一和达到应有的高度,在实践上长期在两种不同的发展方式之间徘徊。在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中,尽管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理论界都不时强调经济质量、效益、健康、协调的重要性,但总的来说,在速度下降的时候,在困难面前,真正起支配作用的力量一直是以速度为中心。直到现在,也没有实现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30多年来,我国对经济发展路子的认识和实践大体经历了如下六个阶段:传统社会主义时期的沉痛教训促使我国探索发展的新路子,国民经济稍有恢复和好转就掀起了互相攀比的翻番热潮,对国民经济的治理整顿很快被加快发展的冲动所终止,宏观调控政策更多地为保持高速增长的思想所左右,为保速度而实施的扩张性经济政策使科学发展难以落实,速度“底线”和财政金融风险使转变方式处于两难境地。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以速度为中心,持续地以过度倾斜的经济政策和调控政策作为支撑,以投资和出口作为主要拉动力,以牺牲“三农”利益、资源和生态环境利益、人民福祉,比例失调和结构扭曲为代价,是不能持久的,必须转变发展路子和发展方式。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是抽象地讲转变发展路子和发展方式,还是不行的,而必须形成内涵清楚、针对性强、可以操作的新的发展理念。新的发展理念正是我国长期以来改革发展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问题的关键是,在困难面前,我们必须坚持理念,咬紧牙关,毫不动摇,决不重蹈覆辙。
在一定意义上,是旧常态和市场化改革的消极后果催生了新的发展理念。新常态确立之时,就是新的发展理念得到落实之时;市场化改革中的偏差和失误得到纠正之时,就是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畅通无阻之时。新常态应当是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和转变发展方式的积极结果,只能是新一波改革的成果。现在,“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这种说法很流行,但并不确切。不能认为,增长速度下降了,拉动经济增长的老办法无能为力了,就是进入新常态了。我国现在并未进入预期的、正常的、合乎规律的新常态。我国近两年增长速度快速下降,在很大程度上是传统发展方式难以为继造成的。
自从中央提出新的发展理念以来,理论界和中央政府有关咨询机构已经作了很多解读,有助于群众性学习和领会,但有一些是属于宣传性、表面性、技术性、割裂性的解读,对新的发展理念的深刻内涵阐述揭示不够,对新发展理念五个方面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制约分析不够,对理念得以落实的条件、难点以及有可能由此引起的新问题研究不够。因此,研究和解读都需要深化。
(一)新的发展理念赋予发展以新的内涵
作为新的发展理念,关键是如何理解“发展”的“新”内涵。这里主要阐明下述几点。
新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中心”虽然并未出现在新的发展理念的文字表述中,但却是新的发展理念的精髓和灵魂。2015年10月12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重点研究了制定十三五规划这个重大问题。会议指出: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动力,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们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为中心”是马克思“以人为中心”这个基本观点在我国社会现阶段的体现。[6]按照这种观点,人既是发展的主体,也是发展的目的;劳动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本身的发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同一性。这就要求,把满足人本身的需要(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摆在中心位置,所有的社会生产、建设、服务都是围绕着这个中心进行的,都是作为物质条件存在的,都是作为手段使用的。“以人民为中心”是对“以人为本”思想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如果说以人为本侧重于说明人和物、人和自然的关系,那么,以人民为中心,则不仅要求处理好人和物、人和自然的关系,而且要求处理好人民群众和社会生产、人民群众和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从总体上强调人民(首先是工农劳动大众)应当成为全部发展的主体和目的本身。新的发展理念是对传统发展理念的扬弃(包含着部分的否定)。传统发展理念不仅虚化和模糊了发展的中心,而且颠倒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以至于,把国内生产总值(GDP)及其增长率本身作为目的,把增长速度作为中心,而把体现生产目的的居民消费和投资、出口并列起来,统称为“三驾马车”,统统作为实现经济增长的手段。在这种发展理念指导下,一切经济政策(国民收入分配政策、产业政策、资源配置政策、宏观调控政策)都必然过度向有利于提高增长速度的产业和领域倾斜。其结果是,不仅造成重大比例关系显著失调,基本产业结构显著扭曲,大量自然资源和其他经济资源被滥用和浪费,生存环境被严重污染,许多食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且,由于居民消费能力大大低于资本形成能力,加之城乡差别进一步扩大,造成几乎所有的投资品生产部门严重的产能过剩,造成全国性商品房大量积压,使经济运行陷入危机。以人民为中心的新的发展理念,为我们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把理论钥匙。
新的发展理念把创新摆在各项内容的首位。在新发展理念的五项内容中,“创新”居于首位,这绝不是随意的,完全是因为,创新对于我国今后的发展具有特殊重大的意义。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强调指出,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方面的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由此可见,新发展理念新内涵的突出之点就在于,创新必须贯穿发展全局,必须体现在发展的全过程;决不能离开创新谈发展,没有创新就不能叫做真正的发展。[7]
新的发展理念把协调和绿色作为科学发展的一般标志。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而可持续发展主要取决于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因此,“绿色”可视为可持续发展的落脚点和通俗表达。由此可见,“协调”和“绿色”已经包含在科学发展观的表述之中了。在新的发展理念中,显然把协调和绿色视为科学发展的起码要求和一般标志。“协调发展”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突出发展的整体性,意味着必须处理好发展中的重大关系——产业结构、城乡关系、区域之间的关系,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关系,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之间的关系,提升国家硬实力和软实力之间的关系,等等。“绿色发展”要求,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把“美丽中国”作为发展目标。可见,协调和绿色包含了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涵。
新的发展理念把开放看作是发展的重要构成要素。把“开放”纳入新的发展理念,这是对发展认识的新发展,是新的发展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里,开放不仅是实现发展的外部条件,而且是发展的重要构成要素。这种认识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现实之上的: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我国经济已经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形成互相依存、荣辱与共的紧密关系,因此,必须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进而提高我国在其中的政治话语权。这种认识也适合于国内各个区域以及城乡之间的经济关系。在国内,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不应当排斥联合和协作;地区之间、行政区域之间都应当持开放态度,形成全国统一市场,而不应当搞地区封锁、部门分割、以邻为壑。
新的发展理念把共享作为发展的重要价值标准。把“共享”单独提出来,也是新的发展理念的新颖之处和突出特点。如果说新的发展理念的精髓和灵魂是“以人民为中心”,那么,共享则更加直接地体现了这一点。共享首先意味着,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宗旨。其次意味着,发展不仅必须消灭贫穷,而且必须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再次意味着,发展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体现的社会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市场公平和收入公平。最后意味着,在发展的同时应当不断增加公共服务的供给。共享应当成为发展的重要价值标准,成为协调发展和绿色发展的落脚点。
(二)新发展理念的各项内容是一个统一的体系
新发展理念的五项内容——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虽然有各自的内涵和相对独立性,但它们不是各自孤立的,而是一个统一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
新发展理念的五项内容构成统一的目标体系。新发展理念的每一项内容,从预期的积极结果来看,都可以视为发展的目标要求。但它们不是以五个独立的目标存在,而是共同组成一个目标体系。换言之,新的发展理念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共同作为衡量发展的重要标志。只有当这些目标都同时付诸实现的时候,才能体现真正的科学发展。西方发展经济学认为,人类社会现阶段“发展”的要义是消除贫困,首先是绝对贫困(按照国际社会公认的动态标准)。这里所说的贫困是广义的贫困,不仅表现在物质生活资料(生存条件——衣食住行)的短缺匮乏方面,而且表现在教育、保健(医疗卫生)的缺失和交往能力、表达诉求能力(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不足。这种认识是正确的,和过去人们对贫困内涵的狭隘理解相比,前进了一大步。但是,这里所说的“消除贫困”,主要是表现在发展的结果和表现上,而没有说明如何达到这一结果。在新的发展理念中,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一同作为衡量发展的重要标志,这无异于表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本身就是发展,不仅是发展的结果和表现,而且是发展的过程、途径和标志。我们看一看这五项内容的对立面就更清楚了。和创新相对而言的是安于现状、因循守旧、裹足不前、排斥变革,而且涉及经济、技术、文化、政治等多个领域和层次;和协调相对而言的是顾此失彼、畸轻畸重、比例失调、结构扭曲、关系失和;和绿色相对而言的是资源枯竭、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人和自然的对立;和开放相对而言的是孤立封闭、与世隔绝、自给自足、闭关自守、贸易保护、坐井观天;和共享相对而言的是剥夺、垄断、利益失衡、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所有这些“对立面”的东西都是发展的消极因素,都是阻碍和束缚发展的。新发展理念的五项内容,同时也是五个关键词,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不同层次重新注释了发展。一旦把新发展理念的各项内容都付诸实践,科学发展就寓于其中了。而且,新的发展理念的落实,必然带来消除贫困的结果。
新发展理念的五项内容表现为任务和对策的统一。从“以人民为中心”这个中心点看问题,发展理念的各项内容都表现为途径和对策。为人民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但是,如果我们作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新发展理念的五项内容也可以相对地区分为任务和对策。协调、绿色、共享更多地表现为任务和目标要求,而创新和开放则更多地表现为途径和对策。在创新和开放中,实现协调、绿色和共享的发展。单纯讲创新和开放,可以和“以人民为中心”没有关系;但讲协调、绿色、共享,就贴近了“以人民为中心”。如果我们真正达到了协调、绿色和共享,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就实现了。但是,实现这一基本要求,必须以创新和开放为必要前提。
新发展理念的各项内容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约。每一个相对独立的理念都以其他理念的落实为前提,而又都服务于其他理念的实现。创新需要动力、条件和环境,没有其他四个方面的理念,创新就是一句空话。协调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积极意义的协调,而不是和人的发展无关的消极意义的、单纯结构性的协调,离开创新、绿色、开放和共享,协调就失去意义。绿色的要义是实现人和自然和谐相处,没有经济、技术、社会方面的支撑,没有创新、协调、开放和共享,绿色就实现不了。开放、共享也是一样,都依赖于其他方面。就开放来说,开放和创新互相促进;开放又是协调的外部环境(或者说,协调是开放中的协调);开放更加有利于绿色的实现;开放本身就包含着世界人民的共享。就共享来说,没有创新,只能是低水平的、贫穷的大锅饭;没有协调,重大比例关系失调,基本结构扭曲,也就谈不上共享;没有绿色,只能是对恶劣自然条件和有害环境的共享;没有开放,共享只能局限于狭小的天地。不仅如此,孤立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都有可能损及其他方面,并背离“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
(三)理解和落实新的发展理念必须持有历史的和辩证的思维
现在,人们对新的发展理念和相关对策都有所了解,但在理解和贯彻上也存在表面化、简单化、片面性的问题,尤其缺乏历史的观点和辩证的思维。这就有可能在贯彻中出现偏差,或者难以落实。
新发展理念的各项内容都是历史性的和有条件的。新发展理念的五项内容既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也有长远的和普遍性的理论价值。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认识。但是,一切理念,作为观念形态的东西,一切理论,作为规律性的认识,都是历史性的、有条件的,也都会有其历史的局限性。发展理念作为理论认识和精神成果,作为对经济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总是一定经济条件和经济时代的产物;反过来,发展理念所包含的一般内涵,只有在具备充分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完满实现。我们对新的发展理念的认识也应当是这样。例如:创新可以提高企业和国家的竞争力,满足高端的新的需要,推动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但它不能解决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产生的生产相对过剩这个根本问题。在资本和雇佣劳动关系范围内,创新会给就业带来更大的压力。创新可以为相关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但对同行业的劣势企业来说则恰恰相反。创新总是伴随着新的优胜劣汰和经济分化。协调是社会生产的一般要求,总体上始终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利益关系的和谐。但是,协调总是一定条件和一定关系下的协调,而不是一种技术性的平衡;协调对不同主体利益的关系是不同的——有的主体恰恰是在不协调中受益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都有助于产业结构和生产结构(产出结构)的协调,但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感觉就各不同了。绿色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但需要增加企业成本和政府的财政支出,有可能会暂时地制约落后地区的经济增长。开放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由之路。但开放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产业带来的短期影响是大不相同的。共享是劳动阶级、弱势群体、落后地区的普遍要求,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共享受到现实经济关系的限制。共享首先是(甚至主要是)由市场调节的,政府的调节只是补充,是不能“劫富济贫”的。共享的最大局限和底线就是,不能导致削弱“资本的生产力”和平均主义的结果。
新的发展理念不能不受到现实生产力和经济关系的双重约束。新的发展理念的五项内容,完全是基于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提出来的,是仅仅适合于我国现阶段发展状况和市场经济条件的。这将对新的发展理念形成双重约束:生产力的约束、经济关系的约束。所谓现实的经济条件,就是刚刚从解决温饱进入到低水平、不平衡的小康;而市场经济则是建立在资本和雇佣劳动关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之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两个突出的特征:一是在商品生产普遍化的基础上,生产资料采取了资本的形式,劳动采取了雇佣劳动的形式,经济关系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关系。二是生产的直接目的是资本价值增殖——剩余价值。在这种生产方式中,经济关系和市场主体的“分离”表现为普遍现象。劳动和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和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劳动和科学、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都是相对分离的。这种关系下的劳动的社会生产力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新发展理念的五项内容就是在这种关系中实现的。就“创新”来说,再生产过程创新的主体,主要是资本和人格化的资本,创新的动力更多地来自对资本增殖的追求。就“协调”来说,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协调,更多地是通过盲目的自然规律——价值规律——来调节的,特别是竞争领域,市场调节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协调是在经常性的不协调和周期性的经济振荡中实现的。就“绿色”来说,绿色的水平和程度,既受到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制约,历史文化传统的制约,还受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制约,资本不可能主动地把绿色作为自己的直接目的。就“开放”来说,开放是同生产社会化、市场全球化、资本(包括虚拟资本)在运动中实现剩余价值相联系的,资本是强制性开放的强大经济力量。同时,开放始终受到国内外各种利益主体和政治力量的左右,促进开放的力量和阻止开放的力量同时并存。就“共享”来说,现阶段的共享是以市场经济、按要素贡献分配为基础的,是以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资本占有剩余价值为前提的,共享本身就包含着阶级和阶层的差别。现在,“以人民为中心”中的“人”,远不是社会共同体、劳动者联合体中的人,而是作为竞争对手的人,作为劳资对立关系中的人,作为不同阶级和阶层的人。基于上述双重约束,我们对于新发展理念的五项内容的实现(量的方面和质的方面),既要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又不应当提出超出现实条件的过高要求。
在明确新的发展理念形成的历史必然性和精神实质的前提下,最重要的就是如何把这一新的发展理念付诸实践。唯物主义历史观和改革发展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观念形态的东西归根结底都是一定经济关系的产物,发展理念的转变和新理念的付诸实践,不过是现实经济关系变革的结果。为此,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旧理念和新理念各自借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是什么,即问题产生和存在的经济根源是什么。搞清楚新旧理念借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准确判断问题产生的经济根源,是新发展理念得以贯彻落实的前提。
(一)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不能回避问题产生和难以解决的根源
现在,人们都在谈论如何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并提出了很多具体的方针和对策——一方面是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对策,例如“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对策,脱贫的对策,城镇化的对策,等等;另一方面是深化改革的对策,核心是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开辟道路。这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旧的传统的发展理念和传统发展方式为什么难以转变,根源是什么?通过这种转变我们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什么,问题产生的根源又是什么?理论界和宏观经济决策部门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和有说服力的说法,而是用所谓“三期叠加”“中等收入陷阱”“发展的阶段性”之类的说词来解释和敷衍。“三期叠加”——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政策消化期——只是讲出了困难来自何方,而并没有指出问题的本质和根源,相应的对策就必然缺乏针对性,很可能是继续采用轻车熟路的老办法。按照“中等收入陷阱”之说,当我国人均国民收入进入中等收入阶段以后,必然陷入困境,跨过“陷阱”之说例外。把问题、困难和风险归咎于“发展的阶段性”,等于什么也没说,我们只好听天由命。总之,按照上述流行的说法,问题、困难和风险不是现实经济关系的产物,而是当前阶段一定会产生的,而且,似乎我们只能按照西方经济学的思路去解决问题。办法无非是两个:一是调整宏观经济政策,第一位的是稳增长、守底线(6.5%),主旋律是宽松;二是推进市场化改革,核心内容是进一步的非国有化和市场化。显然,大量的对策针对的是问题的表象,而不是问题的本质和根源;一部分对策则在于变革政府和市场、国企和民企的关系。按照这种认识,根本用不着发展理念的转变。我们必须明确,如果对问题的实质和根源搞不清楚,或者若明若暗,新的发展理念的重要性就会大大降低,就不可能得到贯彻落实。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存在的“四降一升”——经济增速下降,工业品价格下降,实体企业利润下降,财政收入增幅下降,经济风险发生概率上升,其病因不是周期性的,而是结构性的。[8]按照这种认识,好像经济问题不是周期性的就是结构性的,而且,当前的问题似乎和周期性无关。这完全是西方经济学的不科学说法。其实,一切经济问题,除了偶然性的自然因素以外,主要是一定经济关系和经济政策造成的结果。首先是制度性的,即一定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的产物;其次是政策性的,这和政府的经济政策有关。我国当前出现的经济问题(作为经济危机的结果和表现),部分地是市场经济本身产生的必然结果,这是周期性的;就直接原因来说,部分地是结构性的。但是,在我国,结构的不合理或者扭曲,除了市场的盲目调节造成的之外,更多的是经济关系、经济政策不合理造成的。这既不是周期性的,也不是结构性的。只有搞清楚问题的根源,才能对症下药。
探究问题的根源,需要从问题本身说起。如前所说,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和风险可归结如下:一是大量绝对贫困人口问题;二是收入差距和发展差距过大问题;三是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无显著改善问题;四是多个工业部门严重产能过剩和房地产积压问题;五是重大比例关系失调和基本产业结构扭曲问题;六是准国家债务高企和隐含金融风险问题;七是增长速度下降对就业的影响问题。这些问题看上去似乎是各自孤立和原因各异的,实际上是有内在联系和共同根源的。不过,我们应当把不同层次的原因——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区别开来。就直接原因来说,不外三个:一是以速度为中心的发展方式;二是市场经济形式;三是市场化改革中的片面性形成的新的经济社会关系。这些原因是结合在一起作为合力发挥作用的。其中,市场经济形式是上述诸问题产生和存在的一般基础。但是,市场经济是改革的积极结果,在我国现阶段,这种形式比计划经济形式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它所具有的局限性和副作用,是不得不付出的历史性的代价。经济上的分化、失业、金融风险、经济危机等等社会弊病,都和市场经济形式有关,或者说,都是市场经济形式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在一定界限之内,存在这些弊病是正常的,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力图完全消除这些弊病,无异于消除市场经济本身。以速度为中心的发展方式不是改革开放以后的新问题,只是在改革形成的新的关系中有了新的实现形式和新的特点。“市场化改革”是经济理论界一些学者对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的简称。但是,把“社会主义”这个定语简化掉,把经济体制改革归结为“市场化改革”是不准确的,在理论上存在漏洞,这样就和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没有区别了,改革中必然出现片面性。因此,主要的直接原因可归结为二:一是长期存在的对发展内涵认识上的偏差所导致的以速度为中心的发展方式;二是市场化改革中的偏差和失误造成了不合理的经济社会关系。所谓“以速度为中心”,就是把增长速度摆在中心位置,所有社会经济活动都围绕提高速度转;就是把增长速度本身看作是目的,而把体现生产目的的居民消费看作是手段;就是增长速度高于一切,高于社会需要和人民福祉,高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各方面都为提高速度让路。显然,以速度为中心是同以人民为中心相对立的。所谓“市场化改革”中的偏差和失误,指的是“市场化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或多或少背离了“第二次革命”的宗旨。偏差和失误主要表现在两点上:一是深层次的问题一直没有根本解决,不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要求。改革主要集中在“市场”这个表面层次,把“计划和市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看作是改革的核心问题,而传统社会主义借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并没有根本变革,实际上是把市场经济嫁接在了传统社会主义遗产的基础上。政府管得过多和国有企业实行行政性垄断就是突出的表现。二是在市场化的大潮中,政府机构和国有经济迷失了方向,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异化。在市场化、产业化、资本化的诱惑和驱使下,并借助市场形式,政府机构一方面放弃自己的责任和转嫁负担,另一方面则竭力为自己创收。国有企业及其资产一方面大量存在于盈利性竞争性领域,另一方面则从事很多投机钻营的活动。所有这些都构成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难以转变的新的经济基础。那么,最根本原因又是什么呢?为什么会形成以速度为中心的发展方式呢?为什么会出现片面的市场化改革呢?这是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的问题。
(二)以速度为中心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和理论根源
我们的问题不在于有高速增长的愿望,而在于以速度为中心,不顾一切地追求超高速度。如前所说,以速度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在我国由来已久,只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和发展阶段,表现形式和特征有所不同。“大跃进”“翻番热”和出重拳“保八”都是以速度为中心的表现。我们要从以速度为中心转向以人民为中心,就必须搞清楚,为什么会出现以速度为中心,为什么非常难以纠正,其根源是什么。
尽快改变落后面貌是以速度为中心的基础性经济原因。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产业革命(工业革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的进程至少晚了一个世纪;国内经过近半个世纪连续不断的战乱,耗尽了国家财力,国民经济受到严重破坏和摧残。在这种历史遗产的基础上,刚刚建立的新中国面临极大的困难和风险。就经济方面来说,生产力十分落后,工业基础相当薄弱,整个国家一穷二白。就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来说,在国内存在强大的政治上的反对派、国际上受到帝国主义的封锁遏制包围的情况下,没有生产力加快发展和经济力量的积蓄,新中国很难立足和取信于民。为了尽快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为了尽快赶上发达国家和其他先发展国家,为了国家的稳定和安全,我国必须有比其他国家更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因此,经济增长速度就显得格外重要;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实现快速增长也在情理之中。这种认识一直持续到“短缺经济”基本结束的上个世纪80年代末。这种认识有一定必然性和合理性,但一开始就包含着片面性,片面性就在于,经济建设不同于具有决定意义的战争,经济建设决不能“不惜一切代价”,决不能不讲“投入和产出”“成果和代价”的关系。不过,这种片面性之所以难以纠正,还因为存在理论上的误解,而这种误解通过改革又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关系,从而构成传统发展方式的新基础。
以增长速度判断经济制度优劣是以速度为中心的主要理论根源。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理论界有一种说法: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可以有比资本主义制度更快的经济增长速度。这里所说的“经济增长速度”,就是工农业总产值或者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速度。这种增长速度不能反映成本和代价,不能表明是否适合需要,不能体现对工农大众福祉的关系。这种认识首先混淆了经济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别。经济增长可以成为经济发展的指数,但增长速度和真正的经济社会发展并不一定一致,甚至完全可以是两回事。这里至少包含着两个理论上的误解。第一,把处在两个不同阶段的社会形态和处在同一阶段的两种不同的发展道路混为一谈了。中国解放前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向前发展中走什么道路,取决于国内和国际各种经济社会条件。也就是说,它并非没有可能走资本主义道路。庆幸的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合乎规律地走上了非常规的、非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即社会主义道路。但是,根据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和科学共产主义理论,中国还不可能直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种意义的社会主义制度。在很长的历史阶段内,中国和当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大体处于同一个发展阶段——物的依赖关系阶段,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处于支配地位的市场经济阶段。因此,在中国谈论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不应当在两种前后相继的社会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之间作比较,而应当在两种可能的、国际社会同时并存的发展道路——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作比较。也就是说,最有意义的是需要确认,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比走资本主义道路更优越。中国的现阶段和发达国家目前的状况是缺乏可比性的。第二,比较两种社会制度和两条发展道路的优越性,关键看社会劳动生产率(力),而不是增长速度。根据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当比较新旧两种经济制度何者更优越时,主要是看它们的劳动生产率或劳动生产力。这既是衡量经济制度优越程度的标准,也是判断经济制度合理性的标准。这既适合于奴隶制和原始共同体、封建制和奴隶制的比较,也适合于资本主义制度和封建制的比较。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之所以必然为未来的共产主义经济制度所取代,就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包含着一系列不可克服的基本矛盾和内在限制,总有一天,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而共产主义制度,则可以解放被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所束缚的社会生产力。
财政和就业对速度的依赖是以速度为中心的重要经济根源。我国在解放以后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有两个相互联系的重要现象:国家财政收入和劳动就业均随着经济增长的变化而呈正相关的变化。这同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工业化进程有直接关系。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问题,我国经历的是在以农业为主体的基础上缓慢工业化的过程,资本的技术构成一直比较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比较缓慢,经济增长主要是靠廉价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支撑的,而经济增长和城镇劳动就业的增加主要依靠工业部门。这就造成,劳动就业和经济增长基本上呈正相关关系,甚至线性关系。就同财政收入的关系来说,财政收入(主要是赋税)基本上是社会总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在低工资制度的情况下,财政收入也会侵占一部分劳动者报酬),其他部分表现为营业盈余和固定资产折旧。既然劳动生产率比较低,新创造的价值(从而剩余价值)在总产值中的份额比较小,那么,转化为财政收入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也就比较小。这样,财政收入的增长就主要取决于增长速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必然表现为速度型财政和速度型就业。一旦这种经济现象长期稳定和重复显现,就会形成一种理论认识,也不同程度地反映在相关的经济制度上。例如,曾几何时,宏观经济方面的一些专家学者仍然认为,我国只有“保八”,才会不至于大量增加失业。直到现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增长速度仍然呈正相关关系。如果产业结构不作大的调整,如果财政税收制度不作较大调整,财政收入和就业对速度的依赖就不会改变。这样一来,就会恶性循环。
倾斜政策可大幅增速是以速度为中心得以持续的重要原因。如果说以速度为中心起初不过是一种需要、愿望、理念,那么,使其变成现实并可长期持续的,则是中央的过度倾斜政策。这些政策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收入分配政策,另一类是宏观经济政策。这些政策的宗旨是,把国家的各种经济资源、生产要素——资金(财政资金、信贷资金、股本资金),生产资料,技术设备,乃至建设用地,等等,更多地配置到能够提高增长速度的产业、领域、企业,其中,主要是过度向重化工业、城市建设、国有企业、支持出口倾斜。相应地,被冷落的是农业、农村建设、民营企业、国内生活消费服务业。在一定的条件下,这种过度倾斜政策的确有效,对提高速度可谓立竿见影。条件就是:一是工业生产、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还相对落后,有很大的投资空间;二是我国已经加入国际贸易组织(WTO),国际社会没有发生大的经济危机,没有突出的贸易保护主义;三是在国际市场,我国具有廉价劳动力、廉价资源、政策扶持的竞争优势。撇开改革开放以前不论,至少到2011年为止的30年内是非常有效的。这就使各级政府的决策者感到,过度倾斜政策是可行的。虽然因此带来一些问题,但经济增长每隔几年上一个台阶还是很诱人的。
(三)市场化改革的偏差和失误基于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误解
1.不同的改革思路都是以不准确的理论认识为基础的
前述我国普遍性重大问题产生的原因,除了以速度为中心的发展方式这个原因外,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先前的“市场化改革”中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其中的偏差和失误形成了某些新的(原来不存在的)不合理的经济关系。改革的大方向——由传统社会主义转向新型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是完全正确的,带有纠正超阶段错误的性质。但是,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应当是什么样的,改革要为此提供什么样的制度基础,虽然有一个漫画式的框架和名义上的共识——“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但内涵并不明确,可以作各种不同的解读,改革的思路也可以相去甚远。大体说来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力图在原有经济关系保持不变(充其量允许补充形式的私有制经济和市场调节存在)的前提下,以公有制企业之间的交换代替国家的指令性计划,从而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结合起来。第二种思路:以西方国家(首先是美国)的“现代市场经济”为样板,通过所有制、企业制度、劳动制度、市场体系建设以及政府本身等方面的改革,创造独立的产权主体和市场主体,在公有制企业最大限度私有化的同时,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化,实现全面的产业化、市场化、资本化。80年代基本上是沿着前一种思路进行的,实际上是改良型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1992年以后则是沿着后一种思路进行的,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形成了现在的过渡体制。改革的初步结果已经反映出某些不可忽视的偏差和失误。现在的过渡体制和新的经济关系,既没有和传统社会主义不合理的经济基础一刀两断,也没有避免市场经济中本来可以避免的弊端;既没有满足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也没有满足包含社会主义因素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要求;既没有达到最大限度提高效率的目的,也没有达到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总之,既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第二次革命”的性质,也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宗旨。以至于,以速度为中心的发展方式不仅没有转变,反而为其提供了以新的面貌出现的经济基础。究其原因,无论是前一种思路还是后一种思路,都是建立在不准确或者不正确的理论认识之上的——尤其是对现阶段社会性质的规定性以及“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些基本范畴的认识。
2.对我国现阶段历史定位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的偏差
理论认识的偏差,首先表现在对同改革方向直接相关的理论范畴和经济关系的认识。一是对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性质和历史定位的认识;二是对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等重要范畴的认识。
对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性质和历史定位认识的偏差。改革之初,由于我们把改革定性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因此,我国现阶段历史定位这样的问题,并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随着改革的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改革的目标模式(核心是所有制关系和生产方式)同我国现阶段的历史定位密切相关。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提出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新概念。十三大报告有意把由发达国家“进入”社会主义和在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区别开来,并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仅仅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相联系,只是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必须经历的“特定阶段”。这实际上是把两种不同类型、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及其初级阶段区别开来了。但是,理论界并没有作出准确科学的解读,而是在“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上做文章,因此,这个阶段只能属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或初级阶段)。但由于它仍然是一个“不发达阶段”,于是理论家又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初级阶段)内再划分出一个“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但是,一个不发达阶段(或者如邓小平所说,社会主义还不够格)居然可以存在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这是同共产主义社会的性质不相容的,是矛盾的。这无异于降低了共产主义社会的标准,改变了共产主义社会的质的规定性。基于对我国现阶段历史定位的不确切解读,一些理论家认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公有制、按劳分配)在我国现阶段就可以实践。但是,既然我国现阶段不能不以市场经济代替计划经济,那么,计划经济就不能认为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了;既然实践证明现阶段不能搞“一大二公”,不能“吃大锅饭”,那么,也就只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了。这些认识都是合乎逻辑的推论。问题是,我国现阶段已经进入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了吗?按照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划分为三大阶段(社会形态)的观点,既然经济形式只能是普遍化的商品生产或市场经济,那么,我国现阶段就只能是处在第二阶段——物的依赖关系阶段,而不是第三阶段——自由联合关系阶段。到目前为止,理论家虽然确认商品生产、市场经济不能跨越,但实际上仍然认为,经济制度、社会形态可以跨越。这在理论上是自相矛盾的。
对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等范畴认识的偏差。改革首先遇到的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属性问题。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这个问题纯属常识。商品生产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社会分工体系中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商品生产的普遍化就是资本主义经济,而市场经济不过是资本主义经济的表面化形式。但是,这样一种认识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不相容。于是,经济学家一方面从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寻找理论依据,另一方面从西方经济学中寻求支援。马克思说,商品生产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独有的,在原始公社解体以后就产生了。于是,经济学家就断言: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是商品生产。这至少犯了形式逻辑的错误。经济学家还断言,市场经济不过是资源配置的方法和手段,和经济制度的性质没有关系。于是,就产生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概念。那么,到底是“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是市场经济”,还是我国现阶段作为“不够格”的社会主义客观上存在市场经济的条件?按照前者,这是对马克思经济理论和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突破,社会主义可以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不少经济学家就是这样认为的。按照后者,完全符合唯物主义历史观,无非是肯定我国现阶段还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种意义的社会主义,还没有进入人类社会第三阶段。经济学家的上述认识,既没有科学说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属性,也没有科学说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质的规定性及其本质区别。
不准确的理论认识很快就结了果实。虽然我们在理论上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但改革还是按照经济运动的自然规律前进的,“主体”早已经被改革实践突破了,不仅在外延的方面突破了,而且在内涵的方面也突破了。以私有制、私人产权为基础的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早已经超过60%了;而国有经济的内部关系早已经变为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了。但是,实践进一步推动经济理论“向前发展”,这就是对“公有制”“资本”等范畴作出适合需要的新的解释。理论认识的进一步的偏差是:第一,关于公有制的涵义。既然市场经济仅仅是方法和手段,国有企业经过“市场化改革”——承包制、股份制、公司制——形成的经济关系,也就丝毫没有改变、否定其社会主义性质。由此进一步延伸出这样的观点:公众公司中的个人所有(个人股份)就是“社会所有”,就是“共有制”或者“新公有制”,或者至少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样,公有制和共同生产、联合劳动就没有任何关系了。第二,关于资本的涵义。在私营企业或股份公司中,资本无非是生产的物质要素,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合作的关系,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这样,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就被颠覆了。第三,关于改革的核心问题。既然改革不过是为市场机制起作用创造条件,那么,改革的实质和核心也就归结为“计划和市场的关系”或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样一来,所有在这种理论认识基础上通过改革形成的经济关系,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了。这就为扭曲的改革敞开了大门,扫清了道路。政府机构和国有经济改革中创新的异化现象,根源就在这里;以速度为中心的发展方式难以纠正,根源也在这里。但是,理论认识上的根源并不止于此,还有更加深刻的根源。
3.对“社会主义社会”产生的条件和历史地位认识的误解
对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认识的偏差,导致为改革提供的理论依据存在偏差。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理论认识上的偏差呢?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理论界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理解普遍存在一些误解,甚至是削足适履的有意篡改。
所谓“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就是恩格斯所概括的马克思的“两个伟大发现”和“一个科学结论”。“两个伟大发现”就是:唯物主义历史观——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一般关系;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殊规律,资本家阶级剥削雇佣工人的秘密。“一个科学结论”就是共产主义或科学社会主义;是由“两个伟大发现”得出的科学结论。其他理论都够不上基本理论,都是具体的、枝节的理论,是从基本理论衍生出来的。其他政治家、理论家、著作家的理论,可以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延续、丰富和发展,但和基本理论相比不是同一个层次的;有些理论观点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不一致,可能是“理论创新”,也可能不是,因而不属于马克思主义,不能认为和马克思主义是一脉相承的。
长期以来,中外理论界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都有不少实质性的误解。这里着重说明共产主义的质的规定性、产生条件和基本特征,澄清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误解。本来,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同义语,不能离开“共产”谈论社会主义,不能离开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历史前提谈论社会主义。总体而言(撇开个别情况不论),共产主义社会只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直接产物。共产主义或科学社会主义作为经济社会形态,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完成历史使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直接对立物,是高于资本主义的经济社会形态,是摆脱了各种依赖关系——人的依赖关系和物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形态,是有条件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即使在它的第一阶段(或初级阶段),尽管仍然存在旧社会的痕迹和等量劳动相交换的要求,但也已经建立起了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共同生产、联合劳动、共享成果的社会共同体,结束了劳动和所有权、劳动和科学、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离,从而消除了商品生产和阶级对立关系。和高级阶段的差别只在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不能不以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为尺度,即实行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共产主义革命和共产主义事业具有世界性质,不是个别国家可以单独实现的,而且首先将在对世界可以发生决定性影响的主要文明国家实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同时认为,在西欧主要文明国家(首先是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实现社会形态变革(建立共产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在前者提供示范和先进技术的前提下,具有土地公有制基础的国家(例如俄国),以及某些具有国家社会主义特征的殖民地和附属国(如爪哇),有可能走一条不同于西欧国家的发展道路,即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向前发展,从而避免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和充分发展给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带来的痛苦。但这种不同的发展道路本身并不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他们强调指出,生产资料公有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制度;在古代类型的公有制基础上,不可能建立起发展阶段高得多的社会主义制度。
但是,从苏联开始,在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作了不少实质性的修改。这种修改不同于通常所说的“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各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而是削足适履、为我所用地修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本身。由于这种修改具有普遍性,因此可以将其概括为“修改正义”。如果说当年西欧的“马克思主义者”的修改其主要倾向是右(不敢革命、不敢夺取政权、等待社会主义自然而然地和平长入现存社会),那么,在传统社会主义时代,修改的主要倾向是“左”——置必不可少的经济条件于不顾,超越必经的发展阶段。过去理论界多称之为“教条主义”,实际上并不确切,因为并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有意识地修改理论原理。
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革命实践中,具有“左”的倾向的修改是从列宁开始的。列宁提出了一系列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有原则区别的新的理论见解。第一,列宁认为,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阶段以后,社会主义革命可以在帝国主义链条的薄弱环节突破,俄国作为这样的薄弱环节有可能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他还认为,既然革命时机已经成熟,完全可以先通过革命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然后在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保护下发展生产力。自从俄国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并自认为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苏联)以后,似乎可以证明列宁的理论创新变成了现实。显然,这里把不同性质的革命混为一谈了。第二,列宁还认为,“十月革命”以后,在苏联的帮助下,东方落后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先后在东欧、东亚诸国(中国、朝鲜、越南、蒙古)实现的革命变革,似乎又证实了列宁这种理论认识的正确性。于是,这些“社会主义国家”都以苏联为样板,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描绘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理论蓝图对号入座、照猫画虎。这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重大修改,斯大林和毛泽东等也是这样认为的。毛泽东甚至认为,落后国家一穷二白,如同一张白纸,好画最新最美的图画;越是落后,资本主义势力越小,搞社会主义也越容易。这种修改的实质是降低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意味着,社会主义制度不必以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和完成历史任务为前提,落后国家也可以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样一来,就一定会产生一个基本矛盾——“先进的生产关系”(实际上是超前的生产关系)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刘少奇就是这样概括的)。不言而喻,这样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相比,自然有质的区别。第三,为了同这种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相适应,理论家们又对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作了进一步的修改。本来,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体制是:生产资料的社会直接占有(社会所有制),共同生产和联合劳动,社会统一组织和有计划的调节,以使用价值、社会需要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直接目的。而理论家们则概括为:公有制、计划经济(列宁语)、按劳分配。但是,由于不具备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这些特征的实际内容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社会主义相去甚远。以落后生产力为基础的公有制不过是把私人的生产资料归大堆,变成了不同层次的政府所有制;所谓“计划经济”变成了实际上的国家垄断和行政控制;名义上的“按劳分配”变成了实际上的供给制和平均主义大锅饭。在这里,公有制形式本身(包括“三条驴腿”的合作社)等于社会主义,大锅饭等于社会主义,国家的超经济强制等于社会主义。诚然,在战争恢复阶段和奠定工业化基础的阶段,这种所谓的“社会主义制度”确实发挥了很大积极作用和特殊优势。但是,这一任务一旦基本完成,就很快变成了束缚、阻碍乃至破坏生产力的形式,经济发展陷入困境。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几十年以后,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感受到了这一点,从而都以不同方式探索改良和改革之路。但是,除了认识到商品生产、价值形式、货币还不能取消以外,都没有认识到问题的根本所在。
根本问题在于,为了尽快在落后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我们把不同性质的问题统统混为一谈了:第一,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民主革命和不具备条件的社会主义革命混为一谈了,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然是先进生产力的承担者时就革资本主义的命了;第二,把后发展国家走一条特殊道路的现实可能性和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混为一谈了;第三,把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和由完成了历史使命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脱胎而来的科学社会主义混为一谈了;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混为一谈了。对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对公有制和私有制、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商品生产)等等范畴的重新解读和歪曲,甚至指鹿为马,都是建立在上述一系列混淆之上的。进一步说,具有很强的“生命力”的传统发展方式,同样是直接间接建立在这一系列混淆之上的。
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所进行的体制改革是一场革命——“第二次革命”,为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开辟道路也需要创造必要的体制条件,这进一步的改革同样是一场革命。如果说为市场经济开辟道路的改革是“第二次革命”的第一波,那么,现在将要进行的革命则是“第二次革命”的第二波——既是对先前改革的深化,也赋予其新的内涵,其深刻性绝不亚于先前的革命。
(一)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包含着利益关系的大调整
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和转变发展方式,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层次。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五项内容和转变发展方式的结果,自然是有利于生产力的总体发展、长远发展和人类进步的,是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但是,在现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新发展理念的五项内容和转变发展方式所产生的结果和作用,对不同的人们(阶级、阶层、利益集团)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进一步说,新的发展理念包含着对利益关系的大调整。在利益关系的大调整中,那些暂时利益或多或少受到损失的利益集团和群体,就有可能进行或明或暗的抵制,从而形成阻力。
如前所说,以速度为中心的传统发展方式的形成和延续,有其时代背景和理论根源,也必有体现一定利益关系的经济基础。为此,我们必须搞清楚下述两点:
首先,我们必须搞清楚,改革开放以来传统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借以存在的利益关系的经济基础是什么。总体来说,这种经济基础就是,市场经济嫁接在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和行政管理框架的基础上。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劳动者、投资者和企业主等等的利益关系,都是建立在这个经济基础之上的,也都利用这个新的基础获得和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嫁接以及由此形成的经济关系完全符合下述认识:改革不过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市场经济不过是“资源配置的方法和手段”,改革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确的判断应当是这样:在我国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客观上存在市场经济(而不是计划经济)的条件,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道路现阶段的经济关系是内在统一的。但理论家的概括却变成这样一种理论抽象:我们突破了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将消除商品生产的论断,社会主义可以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这样一来,绝不是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优势结合起来,也不是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相安无事,而是市场经济以其自然必然性逐渐使原有的经济关系异化——政府机构和国有经济的资本化。
其次,我们同样需要搞清楚,新的发展理念的确立和转变发展方式,对利益关系会发生什么样的影响,对不同的人们有什么不同的影响,进而搞清楚,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需要什么样的新的经济基础。这里我们不得不分别地说。
“创新”可以增强社会的活力,可以提高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可以提高企业和国家的竞争优势;但也会影响到有些人的利益。例如,所有的技术创新都会提高资本的技术构成,都会产生减少活劳动的效应,从而导致机器(尤其是智能机器)排挤人的结果,进而引起劳动者(尤其是简单劳动者)失业的增加。技术创新更多地适应于高新技术产业,而且创新引起的产业革命,有可能排挤某些传统产业和手工业。创新的产品更多地满足城市高收入者群体消费的需要(尤其是奢侈消费);但对于很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尤其是广大农村)来说,则可能与他们无缘。制度创新还会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受益者和受损者同时并存。
“协调”有利于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资源节约和社会和谐,也符合社会主义道路的宗旨。但是,从不协调到协调,需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重大比例关系,需要调整扭曲的产业结构,特别是需要大量淘汰过剩和落后的产能,进而需要调整一系列经济关系——劳资关系、城乡关系、地区关系、官民关系,所有这些调整都有可能降低经济增长率,都有可能影响一部分劳动者的稳定就业和稳定收入,都会影响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
“绿色”会毫无例外地使所有人受益,造福于子孙后代,符合科学发展的理念。但是,绿色的意义对于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不同的人群来说,是有差别的,成本和收益之比也是有差别的。在市场经济中,以利润为直接目的的相关个别资本和个别企业,必须为此付出更多的成本;各级政府也必须为此投入更多的财力。这也是在市场化条件下资源和生态环境迅速恶化的重要原因。
“开放”是大势所趋,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也是世界大同的必由之路。但所有那些仍然存在孤立封闭利益、市场分割利益、垄断利益(哪怕是短期)的场合,开放意味着相关主体受到先进生产方式、先进产品、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的冲击,意味着不得不让出部分市场和利润。过去所谓地区封锁、部门分割、产业壁垒、企业垄断,都是因为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
“共享”体现的是共同利益和一般利益,包含着利益的均衡和适度转移,符合各种不同社会主义者的共同追求,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但是,共享和作为市场主体的个别利益是有矛盾的,不会得到所有市场主体的一致欢迎。人们对待《劳动合同法》的不同态度,对待国有企业增加上缴利润的不同态度,足可窥见一斑。我们必须知道,市场经济本身的逻辑不是共享,而是优胜劣汰;共享只存在于竞争性市场之外。
由上可见,新的发展理念的每一个子项,都包含着共同利益和个别利益、一般利益和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都是为了强化共同利益和一般利益而对利益关系所做的调整,都包含着否定一部分既得利益。
(二)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必须从清理消化旧常态的遗产开始
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必须通过根本性的改革为其开辟道路。但就当前来说,作为第一步,必须清理和消化旧体制和传统发展方式留下的旧常态的遗产,必须为告别旧常态和逐渐步入新常态创造制度条件。对旧常态遗产的清理和消化,既是外科手术式的清理整顿和结构性调整,也是一种改革——尽管够不上深层次的改革。这就是中央提出的,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成难度很大的“五项任务”。
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曾经作了权威性的全面系统的说明。他说:重点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要通过一系列政策举措,特别是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实体经济,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的政策措施来解决我国经济供给侧存在的问题。我们讲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强调供给又关注需求,既突出发展社会生产力又注重完善生产关系,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着眼当前又立足长远。要从生产端入手,重点是促进产能过剩有效化解,促进产业优化重组,降低企业成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9]顾名思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在于优化供给结构,从投资拉动转向投资和生产适应市场需求。但也涉及到生产关系的完善。可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为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创造条件的强有力对策。同这项改革相适应,必须完成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项任务”。
根据中央的要求,落实“五项任务”的主要部署和要求是: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化解房地产库存,扩大有效供给,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在五项任务中,首要的是“三去”。这是因为,“三高”——高过剩、高库存、高杠杆——是传统发展方式、特别是前期过度扩张性调控政策造成的消极结果的集中表现,也是调结构、防风险、稳增长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痛下决心,刮骨疗毒。在这个问题上,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必须统一认识。先前过度的扩张性政策固然事出有因,也确实收到了解燃眉之急的一时效果,但不能认为一定是必要的和成功的。问题的根子是不惜一切代价保速度,也说明我们对其负面、消极后果估计不足。诚然,“三高”达到如此严重的程度,是以速度为中心的直接结果,而且,应当到现实的“过渡体制”中寻找原因。因此,单靠行政手段和政策手段是不可能根本解决的。“补短板”确有必要。根据“木桶效应”原理,资源是否达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是由短板决定的。但是要明确,第一,所谓“短板”主要有三:一是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品牌产品;二是公益性事业;三是农业和居民消费性服务业。这三个方面都不是一般的调结构所能解决的。去产能和去库存大都不会直接转化为补短板,而必须通过深层次的改革和经济政策调整为其创造条件。第二,补短板不能以过长的长板(产能过剩的产业)为标准,不能起到为过剩产能开辟道路的作用。“降成本”需要进一步的透彻分析。企业成本高(相对于利润而言)是一种表面现象,与多种因素有关。降成本不应当包括那些因为产能过剩和库存积压而导致的企业成本的增加(例如银行利息)。现在不少人所说的企业成本高,主要指的是工资成本过高,税费和银行利息负担偏重。但是,第一,“工资成本过高”基本上是一个伪命题。一方面,劳动者报酬在企业增加值或者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仍然偏低,即使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也不存在工资成本过高的问题;另一方面,在货币供给过多、货币必然贬值的情况下,名义工资的增长并不等于实际工资的增长。第二,企业支付综合税费的确比较高(有学者认为达到40%-60%),应当适当降低。但这涉及到国家财政的收支结构,在现行财政制度下,降低的空间不可能太大,而且很有可能要转嫁到纳税人和消费者头上。第三,银行贷款利率能不能进一步降低,关系到各方利益,如果银行总是力图旱涝保收,存贷款利息差作为一个固定的前提,那就只能进一步降低存款利率,而这就必须同时考虑到存款人的利益。总之,如果企业降成本最终都导致掏老百姓的腰包,那不过是利益的再分配,而且,会和提高居民收入比重和居民消费能力的目标相背离。降低企业成本必须区别企业的不同情况,不能笼而统之,尤其不能起到保护落后的作用;与此同时,必须通过改革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
同完成“五项任务”的要求相适应,中央提出了“五大政策”。总的要求和政策导向是: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第一,任务之间和政策之间都存在互相掣肘和矛盾的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到就业、财政收入和金融风险。第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能解决居民消费能力偏低这个根本性问题。第三,具体的对策必须权衡利弊,做好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决不能一厢情愿和有病乱投医。已经提出的一些对策,如:农民工市民化和“新土改”,[10]债务置换(以新债还旧债),放宽房地产政策(降首付、降准和降息、降税费、公积金新政),居民消费拉动,等等,抽象地说,都可能有助于“五项任务”的完成,但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甚至有后遗症。关于“农民工市民化”,长远来说无疑是必由之路,但不可能一蹴而就。有学者认为,开辟新需求即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支持农民工购房,是加快消化过剩库存,促进住房市场稳健调整和发展的有效之策。[11]这显然过分乐观了,要把纸上谈兵变为现实,还需要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至于所谓“新土改”,千万不要单纯为了解燃眉之急而“急中生智”。一切农村政策,都必须有利于加快“三农”发展和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保护耕地红线和保证粮食安全,有利于城乡统筹和一体化。关于“债务置换”,这可以看作是缓解债务危机的应急之策,而不是解决债务危机本身的对策,决不能形成依赖和成为常态。哪些可以置换,哪些不能置换,必须权衡利弊,作出明确的区分。那些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以及“僵尸企业”,是不应当置换的。关于放宽房地产政策,必须以新的发展理念为指导,必须有利于实现城镇居民“居者有其屋”,必须有利于逐步解决严重不合理的房价收入比,必须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如果只是为了给房地产开发商解困,只是为了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只是为了给拉动增长作贡献,其目的就未免太狭窄了。关于“消费拉动”,这种提法本身就没有超出以速度为中心的狭隘眼界。“由投资和外需拉动转向由居民消费和内需拉动”,符合新常态的要求,是一种进步。但这单纯是从“拉动经济增长”的角度讲的。主要问题有二:第一,居民消费在这里仍然是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手段,而不是作为生产的目的,没有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第二,即使从拉动经济增长的角度看问题,能不能实现这个转变,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调整原有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即能不能把劳动者报酬、居民收入、居民消费能力提高到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程度(至少提高到和我国处于同等发展程度的国家的平均水平)。
(三)贯彻新的发展理念必须通过根本性的改革为其开辟道路
传统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的形成,不仅和理论认识、指导思想有关,而且有其形成和存在的经济基础。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不能只停留在宣传教育上,也不能停留在具体的、技术性的改革措施上,而必须针对各种由利益关系产生的阻力,通过变革经济关系——改革——为其开辟道路。这种改革主要不是针对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所面对的特殊的、具体的阻力,而是针对发展理念变革遇到的总体阻力——不合理的经济社会关系。
1.为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而进行的改革是双重的革命
前面已经指出,如果说“改革是一场革命”——“第二次革命”,那么,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同样也是一场革命,而且是双重的革命。不仅要继续革传统社会主义体制的命,而且要革传统发展方式的命;不仅要革仍然存在的旧体制的命,而且要革在“市场化改革”中新形成的不合理的经济关系的命。
我们经常讲“深化改革”,问题是,什么叫“深化改革”,改什么,往哪里深?我们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逆向追查,顺藤摸瓜。我国目前存在的突出的经济社会问题,是三种虽有联系但本质不同的原因造成的:一种是尚未根除的旧体制造成的,所谓“深化改革”,起初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的。二是市场经济形式本身(核心是资本和雇佣劳动关系、资本和劳动的对立)造成的,这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会存在的,也是类似的。这是经济体制改革必然带来的结果。三是先前“市场化改革”中的某些偏差和失误导致的消极后果(伪市场化和过度市场化同时并存)造成的,这是我国所特有的,但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必然带来的。在上述三种原因中,传统经济体制具有深厚的基础和强大的惯性,对改革形成很大的阻力,深层次的问题至今未能根本解决。由市场经济形式本身造成的问题,是和市场经济的积极结果相伴生的,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正常的,是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来可以避免而未能避免、因而也是不正常的,是第三种原因,而且和旧体制的遗产结合在一起了。二者的根子是同一个,就是政府机构和国有经济的职能定位不够完全合理。在旧体制中,政府和国有企业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主要承担者和执行者,做了本来应当由民间和市场做的事情;在市场化改革中,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成为矛盾的焦点,但在利益趋向独立化的同时,其行为二重化了:一方面为市场经济创造条件,一方面利用市场为自己谋取利益。经过先前的市场化改革,形成了一种过渡体制。行为的二重化导致过渡体制的显著扭曲,前述旧体制的问题不仅仍然存在,而且,不应当市场化的也市场化了。在片面的“市场化改革”中,强化和形成了两大经济关系:一是强化了资本和劳动的对立,利益过度向资本倾斜;二是造成了政府、公有制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深度结合——一方面是官商结合,一方面是国有企业内部关系的资本化和公有制经济的空壳化。这不仅造成了许多不该出现的问题,从而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背离,而且阻碍了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仅使市场经济本身不伦不类,而且,使以速度为中心的传统发展方式建立在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行为扭曲的基础上。因此,以新的发展理念深化改革,面临双重任务:一是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继续完成“第二次革命”尚未完成的任务;二是在总结30多年改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纠正先前“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
2.双重改革任务的核心是政府机构和国有经济的科学定位
双重改革的任务有所不同,但并不是各自孤立的,而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核心和关键只有一个,就是政府机构和国有经济的科学定位。
第一重改革任务,主要在于使我国的经济体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这个方面改革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结为解决“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中国既然进入到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那么,就不能不符合这种一般要求。其主要任务是:在盈利性、竞争性领域,为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创造必需的经济条件——创造产权独立的、分散的市场主体(法律所有权主体和经济所有权主体——产权主体);创造竞争性市场体系;创造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条件。这仍然是“第二次革命”的题中应有之义。经过30多年的改革,第一重任务已经具有攻坚的性质,是深层次的改革,重点解决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遗留的问题,改革的主要对象是政府机构和国有经济,彻底变革它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中的职能和活动方式,使之同市场经济形式相适应。总的原则是:在不关乎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领域,凡是民间(个人、私人)和市场(商品交易关系和流通网络)能够解决得了、解决得好的事情,政府机构和国有经济就不必进入。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国有经济,都不能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能和活动方式同市场经济结合,都不能逆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而动。这一重改革任务可以简单归结为“政府简政放权和国退民进”。政府应当为发展创造条件,制定正确的经济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宏观经济的平衡和正常运行(包括充分就业、货币稳定、国际收支平衡)。但是,政府机构不应当承担经济增长的具体指标任务,更不应当为了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而实施违背经济规律的超经济政策。为此,首先,在深化改革中,原来“大而全”“小而全”的国有企业中的很多辅业,不仅都应当剥离出来独立经营,不要再藕断丝连和输送利益,而且原则上都应当转化为民营企业,或者以民间股份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次,从经济的合理性来说,自然垄断性的国有企业有必要继续实行国家经营,但决不能实行行政性垄断,不能允许垄断市场,不能允许制造垄断价格和取得垄断利润。在这方面,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和参照。
第二重改革任务,主要是先前片面的“市场化改革”本身造成的新问题,重点解决政府机构和国有经济如何体现社会主义因素的问题,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名副其实。请注意,这方面改革的核心内容与前者不同,不能归结为解决“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而是处理好资本和劳动、政府和百姓(首先是工人阶级)的关系。就国有经济来说,以往改革中的片面性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一样地唯利是图、投机钻营,对于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因素但利润微薄和无利可图的产业和事业,国有经济不愿意进入;相反,那些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国有单位——大学、医院、住房保障机构,却以“产业化”、市场化的名义进入市场,把国有资产作为资本从事“创收”。这是过度市场化的突出表现。就政府机构来说,以往改革中的片面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政府机构本身成为准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借助市场机制谋取政府机构的特殊利益。政府通过买卖地皮、城市拆迁和所谓“经营城市”增加财政收入,就是典型事例。另一方面,政府为了甩包袱,尽量减少对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财政支出,从而大大增加了居民的经济负担。所谓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就业难等等——这在我国传统社会主义时代都未曾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缺乏作为的结果。
先前的改革既存在固守传统经济体制基础的问题,也存在过度市场化、片面市场化的问题。前者使市场经济偏离一般规律;后者导致政府机构和国有经济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异化。这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先前的改革已经造就了一种新的扭曲的过渡体制。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下一步的“第二波”改革,剔除过渡体制中的不合理成分,为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奠定新的经济基础。在新的经济基础中,人民政府和国有经济的共同任务和共同职能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执行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和国有部门应当执行的一般职能,也就是民间、私人、市场不能、不愿、不宜执行而社会又需要的职能;另一方面,执行社会主义道路现阶段所要求执行的特殊职能,核心是直接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的基本权益,保障社会主义道路的前途不被颠覆。在没有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政府和国有经济只执行前一种职能就够了,但在中国不行。很多改革的理论家、政治家虽然讲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他们提出的改革措施完全是“市场化改革”的一般措施。这种片面的市场化和导致的状况必须改变。
(四)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而进行的革命需要克服很多难点
既然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会对不同人的利益发生不同的影响,既然新的发展理念包含着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那么,贯彻新的发展理念的过程必然是一个调节社会矛盾的过程。不言而喻,贯彻新的发展理念会遇到一系列难点和强大的阻力。为此,除了必须奠定新的经济基础以外,还须有相应的具体对策。主要难点和阻力有三:
难点之一:改变原来的改革思路和改革方式阻力很大。原来的改革思路是:在坚持原来的所有制关系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从计划和市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上改变资源配置的方法和手段。这是所谓的“改革家”和有疑虑而持保留态度的人们都可以接受的。这就意味着,一方面,作为旧体制主要载体的政府机构和国有经济,其基本架构和基本关系原则上保持不变,要变革的只是皮毛和技术层次的问题,而且伸缩性很大;另一方面,在“方法和手段”的名义下,市场主体和市场本身层面的改革可以加入实质性的内容(暗度陈仓),轻描淡写的“市场化”变成了真正的资本化和全面的商品化——包括把社会关系统统变成交易关系。这种改革思路不仅没有根本改变传统经济体制的基础,而且先前改革形成的结果成为深化改革的强大阻力。就政府机构改革来说,我们曾经多次进行政府机构的改革,但始终没有走出“简政放权”的思路——市场化改革的一般思路。“简政放权”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提法,而不是市场经济特有的提法。它不会从根本上改变国家(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不会根本改变政府的基本职能,不会根本改变经济关系的基本架构。“简政放权”主要是政府机构的合并和重组,或者以“总公司”或“协会”这类准政府机构的面貌出现,结果必然是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政府机构形式上有可能暂时减少,但以后迟早还会再次膨胀。结果是一放就乱,一收就死。要改变这种思路,不仅要“顶层设计”,而且需要跳出政府设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重要求进行设计。就国有经济改革来说,改革一开始就把国有经济体系的改革,缩小和简化为“国有企业改革”;而国有企业改革的主体又是每一个企业本身——主要是个别经营者,充其量再加上国资委。改革中的问题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这种改革既没有把两类不同性质、不同职能、不同领域的国有经济——盈利性、竞争性领域和非盈利性、非竞争性领域——严格区别开来,也没有把不同类型的竞争性企业——命脉企业和非命脉企业、国内竞争企业和国际竞争企业——严格区别开来。我们对这些不同的国有企业使用的往往是同一种政策。另一方面,把企业本身定位为改革的主体,而盈利性、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改革始终没有触及产权问题——既没有转变为独立的资本所有权,也没有转变为独立的经济所有权,而是仅仅把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对分开。不仅如此,国家还给予国有企业到股市捞钱和取得行政性垄断利润的特权。在这种情况下,改革必然会出现两种偏差:一是那些内部关系尚未根本改变的企业,总是力图保护原有的既得利益;二是在企业改革由资本的人格化主导的情况下,国有资产就在实际上转化为经营者集团的资本,因而必然排斥全民的权益和原有职工的权益。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和大批企业职工下岗,就是这样发生的。因此,国有经济体系的改革,也必须像政府机构改革那样,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也就是说,必须改变原来的改革思路和改革方式。一是区分不同性质的国有经济,提出不同的改革要求。非盈利性、非竞争性的国有经济,核心是在执行市场经济一般职能的同时,体现社会主义因素;而盈利性、竞争性国有企业,核心是解决产权独立问题。其中,主要是参与国际竞争的特大型国有企业,应当转变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而一般性中小型国有企业,应当转变为民营企业。二是国家统筹全部改革,企业不能各行其是。国有企业既然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那么,改革就不能仅仅由企业本身说了算,更不能由企业经营者说了算。
难点之二:转变发展方式是一个需要付出很高成本的痛苦过程。转变发展方式涉及根本改变对发展的中心点的认识,需要扭转和调整不合理的比例结构,需要淘汰落后和偿还旧账。这就不仅必须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而且,相关的企业、劳动者、政府机构乃至全国人民都必须忍受阵痛。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和转变发展方式,从战略上讲,必须下决心调整不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关键是调整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者之间收入的比例,收入分配和利益关系必须适度向劳动者和居民倾斜。同时,必须把人民群众的福祉、安康和发展摆在首位,必须把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置于同我国现实能力相适应的程度。从战术上讲,当务之急是应对眼前的经济危机和防止有病乱投医,特别是不要再用传统的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饮鸩止渴。最重要的就是完成中央提出的“五项任务”——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处理“僵尸企业”)。但是,这“五项任务”本身就包含着矛盾。首先是消化先前刺激政策造成的消极后果和保持一定增长速度的矛盾。转变发展方式和完成“五项任务”,在一定时期内,不仅不会提高增长速度,而且还会降低增长速度,从而和实现小康目标所要求的增长速度相矛盾。我们必须权衡利弊,千万不可为速度而速度。其次是战略目标和战术目标之间的矛盾。例如,企业降成本和提高劳动者报酬的比重就存在矛盾。如果以减少劳动者报酬的办法降成本,就会进一步压低居民的消费能力。再次是“五项任务”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去杠杆和其他方面的矛盾。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和补短板都需要财政和信贷的支持,从而都会产生加杠杆的效应。总体而言,在转变发展方式的过程中,关键是要解决“钱从哪里来,人到哪里去,有限资源往哪里配置”的问题。统筹兼顾、两全其美说起来容易,但做起来很难。我们必须准备付出代价、忍受痛苦;否则,必然是前功尽弃、重蹈覆辙。
难点之三:消除片面市场化改革带来的负面结果。先前片面的市场化改革,造成了多方面的负面和消极结果。一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产业化造成的负面结果,其中,后果最严重的,首先是公共教育和公共医疗的产业化;其次是把房地产业简单地作为支柱产业和城市居民住房的简单商品化。二是文化的盲目产业化造成的消极结果。三是全面市场化在社会意识层面造成的消极结果。四是全面市场化对政治上层建筑造成的冲击。教育和医疗的产业化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深远的,问题并不仅仅在于造成上学难和看病难,而是把学校和医院、教师队伍和医疗队伍引向了不正确的方向。房地产定位和住房改革存在的问题,不仅造成了一方面商品房严重积压、一方面居民买不起房这样的问题,而且造成了地方政府财政和政府行为的扭曲。片面的市场化改革导致的负面结果必须消除,但难点并不仅仅在钱本身,还在于重新进行中国现阶段文明价值观的教育。
应对和克服上述难点,需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首先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统一认识;在此基础上,组织各方面专家充分论证,权衡利弊,提出最有利的方案;全国人民同心协力,合理分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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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倪鹏飞.农民工市民化与化解房地产库存[N].经济日报,2015-12-21.
[责任编辑郭彦英]
The Key to Reform and Development: Follow a New Vision of Development
CHEN Wen-tong
(Teaching and Research Department of Economics,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Beijing 100091,China)
Abstract:As an essential way to realize the Chinese Dream,the Two Centenary Goals serve both as great design and arduous task for China's reform. As traditional growth model being hard to sustain,the deepening reform has to face ever complicated situation in dealing with the entrenched adverse impact of the old system and deficiencies in transformational system of market-oriented reform. Standing at a turning point of reform,China should accelera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growth and reform model under new visions of development. The great achievement relies on new thinking in reform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visions of reform and development serves as a revolution which calls for a deep understanding about its implication and essence. As a peopleoriented ideology,the new vision of development is the reconciliation of the path of Chinese socialism and market-oriented economic system. The reform should double its efforts in getting rid of the side effect of out-dated economic system and correcting mistakes in the market-oriented reform. The reform should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the functions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role of market,carrying out the“supply-side structural reform”. In addition,the reform should proper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apital and labor,the government and people as well as the market-oriented economic system and the path of socialism.
Key words:new visions of development;scientific connotation;theoretical basis;new revolution;two revolutions
中图分类号:F043;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55(2016)03-0016-22
收稿日期:2016-03-21
作者简介:陈文通(1941-),男,河北乐亭人,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