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丽萍
(中共东台市委党校 江苏 东台 224200)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仇丽萍
(中共东台市委党校 江苏 东台 224200)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穿了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根本要求,体现了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思想,传承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受到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牢、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两个责任”缺失、一些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漠等消极因素的制约。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以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到实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
四种形态;重要意义;消极因素;对策措施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王岐山书记这一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理论上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深刻总结,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针对性和指导性,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基本遵循。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紧跟中央要求,以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穿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面,要害在从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要体现纪比法严的要求。如果不重视把严明纪律的要求涵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风气就很难实现从软、松、散向硬、紧、严的根本好转。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在坚定反腐败的同时,对全体党员提出遵守党规党纪的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对党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及时处理;对严重违纪的,该重处分的就要重处分,该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就应当作出职务调整。只有真正把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管到位、严到份,才能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正风肃纪、铁腕反腐,党风政风明显好转,腐败蔓延势头初步遏制,在不敢腐上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面临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我们只有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才能实现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的深化拓展。“四种形态”,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发现有不正之风和违纪苗头就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及时处理,有“虫子”就啄出来,治病树、拔烂树。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才能祛邪扬善、匡扶正气,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传承了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惩戒在于警示,治病为了救人,目的都是帮助犯错误的党员改正缺点,避免讳疾忌医、有病不治,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毛泽东同志在1942年延安整风期间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成为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永葆肌体健康的重要法宝。习近平总书记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就传承了延安整风经验,目的在于不断提高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也体现了这一方针。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才能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这也是党中央对全体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和关心爱护。
当前,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面临着不少不利因素,制约着“四种形态”作用的发挥,导致“四种形态”的落实与中央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
(一)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牢,党性不纯
党性修养是共产党人的立身之本,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但在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对理想信念不屑一顾,认为是空洞说教,是装点门面的招牌。有的也讲“理想”,但他们的“理想”始终围着“我”字转,时刻想着当多大的官,捞多少好处,为此甚至不惜违犯党纪国法。有的“不信马列信鬼神”,如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曾花费重金请风水先生做道场;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阳宝华在地级市任书记时,听从“大师”建议,将市委大院的门口改了方向;广东省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把“风水术”引入城市规划建设等等。
党员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就意味着蜕化变质的开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崇高信仰始终是我们党的强大精神支柱,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就可能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一些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正是在理想信念动摇后,从小错小节开始,违反党纪,直到愈陷愈深,触犯国法,最终身陷囹圄的。
(二)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批评和自我批评“莺歌燕舞”
目前看,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问题虽然得到很大程度改进,但在一定范围内依然比较普遍。有一些党组织基本陷于瘫痪,常年难有一次正规的组织生活;有的党组织活动庸俗化、娱乐化、福利化;有的基层党组织生活流于形式、浮于表面等等。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与作风,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力武器。但是,由于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没有深刻认识到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一些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程序“走样”、内容“变形”,长期存在以下三种不良现象。
一是“空谈”。一些领导干部在开展自我批评时,空话、套话、假话连篇,查摆问题羞羞答答、遮遮掩掩,只讲一些诸如“学习不够”等不疼不痒的问题,以空对空、隔靴搔痒。自我批评内容大多是对以前“陈芝麻烂谷子”事情的回顾,对成绩、措施等“不厌其烦”的论述,而对存在的问题、缺点等“只字片语”、大而化之。批评别人时,不联系工作实际,不关心解决问题,避实就虚、夸夸其谈,貌似认真,实则敷衍。更不敢坚持原则、指名道姓、公开批评。最后,批评与自我批评都成了“放空炮”,对于厘清问题、解决矛盾、调整思想毫无用处。
二是“绕弯”。个别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会议“主基调”就是“绕弯”。一些领导干部在自我批评时也总喜欢拿小问题做“挡箭牌”,对关键问题则避而不谈。分析原因,第一选择不是从自身找问题。即使找,也将问题发生的根源推给所谓的“历史原因”、“客观条件”,无限“漂白”自己、“开脱”自己,好像自己永远都是对的,即使错了也不是自己导致的。有的因为怕得罪人,开展批评时也总是“下不了手”、“张不开口”。即使批评,也总喜欢“绕弯子”、“打太极”,能讲轻的不讲重,能浅谈的不深谈,“搜肠刮肚”找一些“不痛不痒”、“无伤大雅”的问题凑合了事,看起来“义愤填膺”,其实“平淡如水”,没有半点批评、“斗争”的氛围。
三是“跑偏”。一些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总认为大家都在一个班子共事,为了不伤害同志“感情”“面子”,没有必要和谁“过不去”。对设定的主题避而不谈,东拉西扯,“王顾左右而言他”,故意“跑偏”。一些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不是将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而是将“自夸”与“夸他”相结合,看似批评,实是表扬,互相吹捧。尤其是一些班子成员在向一把手提批评意见时,往往先做一番歌功颂德、溜须恭维的“规定动作”,为了完成“任务”,再“程序化”地勉强提一些诸如“对下属和工作要求太严”等饱含“赞扬”的批评建议。一些党组织为了处理好所谓的班子成员关系,只求“人人过关”,不求“人人出汗”,满足于“你好、我好、大家好”,对于“跑偏”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默认纵容。最后把民主生活会开成了述职会、研讨会,完全“偏离”了民主生活会的实质要求。
由于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批评和自我批评失去应有作用,导致“四种形态”的第一道关口失守。
(三)落实“两个责任”不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可是,现在一些地方或部门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只停留在口头上、字面上,而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行动中,责任“空转”,对党风廉政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有的认为“纪律建设是纪委的事”,有的党组织负责人对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理解有偏差,认为监督执纪主要是纪委职责,党委书记只挂帅不出征,甚至奉行好人主义,不敢板起脸来抓纪律,执行纪律失之于宽、松、软,对一些违纪现象熟视无睹,充耳不闻。有的对纪委从严执纪,特别是问责通报不理解不支持,希望息事宁人,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有的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对主体责任认识不全面,认为只要本单位或本地区没有发生重点违纪违法案件就行,不重视“抓早抓小”。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觉得“区区小事”不值得“大动干戈”,执纪时完全提不起精神,全没有办大案要案的劲头,更有甚者,把法律当作执纪的尺子,对“小问题”视而不见,等着机会“算总账”。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法纪观念淡漠,贪念腐蚀了灵魂,跑风漏气以案谋私,将职责权力当做中饱私囊的工具。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怕得罪人、丢选票、伤和气,对腐败现象视而不见,当“好好先生”,失职渎职等。2015年12月,湖南省保靖县委发布免职通知,免去该县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房产局等县直单位纪检组共23名组长的职务,其中11人是因所在单位三年没办一件纪律审查或信访件,4人因热衷“副业”,2人因违反作风建设规定,3人因不能适应新常态下的工作节奏,3人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可见,这些基层纪检组长形同虚设,有的还起了反作用。有些地方的党组织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在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落实上存在“逐级递减”和“逐级乏力”的情况,“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例如在省市县层面,作风建设抓得比较严、比较实,而到了乡镇和村基层,一些党员干部对作风建设不以为然,甚至是置若罔闻,造成了“肠梗阻”“溃疡”。
(四)一些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漠,甚至阳奉阴违,我行我素
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守纪律讲规矩是针对领导干部的,普通党员干部无职无权,与守纪律讲规矩没有关系。有的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违纪问题是小枝小节”,只要不碰法律红线,踩纪律边线无所谓。有的党员干部以“看客”心态指点“老虎苍蝇”,却没有置身其中,引以为戒。一些领导,尤其是个别“一把手”,天天嘴上讲纪律、讲规矩,却时不时地违反纪律、破坏规矩。有的领导对规矩、纪律选择性执行,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无视。有的党员干部把太多的“智慧”用于耍滑取巧,把“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挂在嘴边,忙着“钻空子”“找漏洞”“搞变通”。还有一些党员干部不适应小错得咎、小过受惩,不是去反思自己所犯的错误,而是反过来抱怨组织;不是向先进学习、树立道德高标准,而是自甘在泥潭里打滚,与腐败分子“比烂”。
更为严重的是阳奉阴违,我行我素。例如天津市医药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建津,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违规大吃大喝,用矿泉水瓶装年份茅台酒带到饭店喝,甚至有“鳄鱼尾”盘踞餐桌,还有众多私企老板推杯换盏。在天津市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四风”的形势下,张建津阳奉阴违,口头喊遵照执行,背地里我行我素。用他自己的话讲,就是“把中央精神当成口号,当作幌子,当作与国企无关的东西,说与做两张皮,该吃吃、该喝喝”。最终因为严重违纪,张建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诸如以上种种现象,都严重影响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效贯彻落实,如果任由其发展下去,势必败坏干部队伍风气,损害党的执政形象,失去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论,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根本的实践指引。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改进方法措施,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到实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
(一)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立根固本,筑牢思想防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严治党要做到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从严管党治党必须一手抓德治、一手抓党纪,只有在立根固本上下足了功夫,才会有强大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全面从严治党光靠纪律是守不住的,必须树立高尚情操,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激发内在自觉,将“不敢腐”、“不能腐”升华为“不想腐”。
治理国家需要向善崇德,管党治党同样要激发精神信仰的力量。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理想和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注重用道德激励人、引领人,用信仰凝聚起改天换地的磅礴力量。从延安整风运动到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都强调提高道德修养、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不断提高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既是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发扬,也是对我们党的优良传统、理想信念的重申,更是对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实践的总结提炼,为党员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道德标准和自律规范。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准则》的立意内涵,把握精神实质,把道德挺在纪律前面,正确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坚持廉洁从政、用权、修身、齐家,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二)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让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一党建法宝真正发挥作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犹如四道防线,而最重要的第一道防线主要靠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咬耳扯袖来防守。
首先,党内政治生活要严肃认真,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动真格、实打实,红脸出汗,真正发挥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有什么样的党内政治生活,就有什么样的党员、干部作风。”党内政治生活是锻炼党性、加强思想教育的熔炉。如果炉子长期不生火,或者生了火却没有足够的温度,怎么能炼出好钢?必须横下心来,解决好影响党内政治生活开展的各种问题,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使党内政治生活真正起到锤炼党员干部的作用。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建设的重要法宝,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原则。批评和自我批评就是党组织、党员个人对党内同志,党员个人对党组织的缺点错误及时指出、深入剖析,在原则问题上进行积极的健康的思想斗争。祸患生于幽微,防范当于未然。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担负起对同志提醒、批评的责任,对于部属或身边同志的问题不能置若罔闻、放任自流,同志之间经常咬咬耳朵、扯扯袖子,相互提个醒,既是对同志关爱,也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于每个党员来讲,要注重党性修养,既要勇于自我批评,加强自我约束,又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接受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对于批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动真格、戳麻骨、有“辣”味。自我批评要抛开面子、抓住要害、有血有肉,不空泛、不铺垫、不表白、不绕弯、不摆好,切实把问题讲准、原因讲透、措施讲明。一把手要自觉带头,率先“开炮”。开展批评要奔着问题去、点到要害处、讲到根子上,达到“红红脸、出出汗”的效果。要摒弃“面子思维”,克服好人主义,多一点“火药味”,少一些“打太极”,不用“希望”、“建议”代替批评意见,避免空炮、哑炮、礼炮满天飞。党员领导干部要心底无私、襟怀坦荡,把批评意见作为发现过错、校正航向的“良药”,作为加深了解、促进团结的“润滑剂”。总之,要通过认真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修枝剪叶、除尘去垢、排毒祛邪,永远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其次,党内政治生活、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正常化、常态化。
毛泽东同志曾经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房子是应该经常打扫的,不打扫就会积满了灰尘;脸是应该经常洗的,不洗也就会灰尘满面。我们同志的思想,我们党的工作,也会沾染灰尘的,也应该打扫和洗涤。”“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只有坚持不懈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内政治生活健康,才能有效“防范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侵袭”,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存在的缺点,促进党的组织健康发展和党员干部健康成长。我们应该将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教育活动期间开展的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固定成为日常制度,通过定期、常态化的党内政治生活,及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党组织内部开诚布公地指出各自存在问题,“洗澡出汗照镜子”,避免违纪行为的发生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对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我们要大胆使用、经常使用、用够用好,使之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一种责任,使这个武器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果。”
(三)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避免“小错酿成大祸”
从以往发生的案例看,“破法”必先“破纪”,只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及时抓早抓小,才能避免小错积成大过。
一是要“严”字当头、从严从实。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严于国家法律。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法律红线之前架起纪律底线,才能防止党员干部从“破纪”走向“破法”。我们在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坚持零容忍态度不变、严厉惩处尺度不松,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让那些想违纪的人断了念头、违了纪的人付出代价。
二是要突出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决不能养痈遗患,让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四)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加强监督,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
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要加快推进巡视全覆盖,坚持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双管齐下,紧扣“六大纪律”,深化“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要深入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实行省直派驻机构全覆盖,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监督,把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要正确引导并科学利用党外监督力量,深度扫描小、微、苗头性问题。要注重发挥合力作用,强化各行业内部制约,加强相关职能部门“上下游”的监督,构建党群同参、循环共促的综合监督新格局。要运用“互联网+”理念,建立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监督装上“顺风耳”、“千里眼”。
(五)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全党都要积极担当,扛起责任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党组)、广大党员干部的共同责任,必须全党重视一起抓。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基础在于强化和压实“两个责任”。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加强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强调的是党委主体责任,要求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之间坚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看见有问题就指出,发现有苗头就提醒,强调“治未病”。解决党员干部亚健康问题,是最基础、量最大的日常工作。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立案审查,强调的是“两个责任”的完美融合,既是监督执纪的要求,也是党章规定的党委主体责任。各级纪委必须进一步聚焦主业主责,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提升监督执纪能力。“两个责任”落实不好,“四种形态”只能是空中楼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发现违纪问题该出手时就出手,决不能冷眼旁观,任其发展,否则就是失职,就要被问责。要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定期考核,切实把“两个责任”推进到支部层面,压到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肩上,让“四种形态”落实在基层,收效在基层。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不只是党委、纪委的责任,每个党员干部都要回归原点,牢记自己的入党誓言,牢记党员的身份,思想和行动上都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仅如此,还要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热心帮助同志,履行监督责任,与不正之风作斗争,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在日常管理监督中体现严管厚爱
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在接受组织调查时说:“如果组织上早提醒或早处理我两年,我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不至于这么大,自己犯的错误也不至于这么严重。”那些昔日的领导干部,当身陷囹圄后,迟来的忏悔振聋发聩,令人警醒,让人深思。
中国有句古话“严是爱,松是害,放任不管要变坏”。许多“问题干部”刚开始也就是吃顿饭、拿张购物卡的事,久而久之,便沦为“温水青蛙”。一个党员干部的腐化堕落,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如果在其贪念刚萌的初始阶段,组织上或领导就对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或是语重心长的告诫,或是声色俱厉的敲打,在“严管”中令其红红脸、出出汗,也许这个党员干部就会幡然醒悟,不致于从违纪的边缘跌进犯罪的深渊。
“道自微而生,祸自微而成。”严格要求党员干部,强化监督,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严管理,这才是对党员干部真正的关心和爱护。关心爱护干部不是纵容,红脸出汗不是“过不去”。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初衷,对犯了错误受到处分的党员干部,各级党组织也应在思想上给予教育和帮助,在生活上也尽力关心、爱护。尤其是那些在受处分期间能用心总结经验教训,思想转变明显,工作态度端正的党员干部,只要符合规定,完全可以重新安排工作,甚至予以重用。这样做,对于受处分的党员干部来说,不仅仅意味着“哪里跌倒从哪里再爬起来”,也能促使他们通过进一步的努力实现自我价值。同时,也向其他党员干部表明,严管即是厚爱,严肃党规党纪是为了“治病救人”。
(责任编辑:卫令海)
2016-01-04
仇丽萍(1975-),女,江苏东台人,中共江苏省东台市委党校教务科科长,讲师,主要从事行政学、政治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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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071(2016)02-00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