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 刚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1)
制度主义与新制度主义方法论的异同浅析
谭 刚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1)
新制度主义的兴起为制度主义及其本身赢得了荣誉。尽管新制度主义脱胎于制度主义,但二者在具体的方法论上却存在显著差异。出于对行为主义的反思,新制度主义继承了早期制度主义对政治价值的关怀,保留了对价值的尊重及对政治现实与实践的综合考量。二者在方法论上的差异则表现在: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各自偏好;“以静制动”与“以动制静”的差异选择;结构主义与理性选择的不同取舍。但对历史哲学的尊崇,似乎又成为二者相似性的核心。
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方法论;比较
制度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概念体系,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比如国家制度、经济制度等。对制度的信仰与青睐可早溯至古希腊。制度主义的活动区间大致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新制度主义则裹挟了对制度两千多年来的积累与冷静,于20世纪80年代登上历史舞台,成为政治学、经济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所热烈探讨的主题,以致于当今政治理论与实践中,制度已然成为一种武器。考察当今世界政治环境,或者意欲对各国政治进行比较分析,制度是最为直接的突破口。通过文献发现,对新制度主义的探讨远远超过制度主义,但也使得制度主义因新制度主义的广泛讨论而声名鹊起。然而,有旧才有新,新制度主义归根结底是发端于制度主义的,因此,新制度主义必然保留或者继承了早期制度主义在方法论、理论主张、价值取向上的一些基本特点。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环境随之改变,旧有理论的分析必然会随之改变。制度主义之新应运而生。无论是在政治学还是在经济学领域,制度发挥作用的因素受到相应分析工具的影响,这就决定了二者在方法论上将采纳不同的范式,从而推动社会科学在制度的引领之下不断向前发展。在经济学领域,制度学派产生了广泛影响,而经济学的制度主义新与旧之间,在方法论上却大相径庭,甚至可以描述为“完全对立”,这为政治学领域的制度主义比较提供了借鉴。在政治学领域,制度的比较是最有效的比较,通过制度的比较方能较为全面而准确地探讨各国制度的适应性问题,从而为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分析工具与方法论。
从历史来考察,制度主义肇始于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对城邦制度的研究。一般认为,自古希腊以降直至20世纪中叶的以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政治学说、主张或分析路径,被统称为旧制度主义的政治学。行为主义对技术的笃信和对传统价值的抛弃使传统制度主义陷入沉寂。直到1984年,美国学者詹姆斯·马奇和挪威学者约翰·奥尔森发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新制度主义”开始成为社会科学讨论的热门词汇。很显然,新制度主义是作为对行为主义的反思和对传统制度主义的革新而出现的。或许,正如上述两位学者在文中所指出的那样:“在新制度主义大旗下,我们意指要关注确实存在着“旧制度主义”的事实,观念的循环把我们的思绪带回到关注早期的政治科学理论中去。但我们的意识是老的和新的是不一样的。也许对新近的观念作更为精确的描述,是把老制度主义的成分并入到政治学新的非制度主义理论范式中去。”[1]因此,制度主义的探讨和比较就应该在范式和方法论当中去寻找。
通过文献整理发现,学界对制度主义与新制度主义之间的比较已经很多,以致于常规的发问方式多半是:新制度主义“新”在何处?而回答也大多可以归结为:二者在理论起源及构成、对制度的界定、对制度功能的认识、对价值偏好的关注、方法论适用等五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无论旧制度主义还是新制度主义,都离不开对制度、个体的人与整体的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探讨。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将透过这一分析框架着重对新旧制度主义在方法论上的异同进行梳理和论述。
对制度起源的探讨离不开对政治学的溯源。尽管“政治学”的名称由来已久,但其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形成则要到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伴随自然科学的进步,政治学也开始逐渐摆脱道德哲学、宗教神学的牵绊,逐渐走上“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在这条路上,对制度的分析和思考一直是学界的主打,学者们争相对不同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规范的政治制度进行探讨。
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孕育和结构出的一种经验保障,制度可以是统治工具,也可以是革命武器,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和适应性。考察人类漫长的政治思想与实践,制度像一个幽灵一样萦绕其间。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扬弃了其老师对政治制度的分类方法,开始从统治者人数和政治合法性的角度来探讨城邦制度的优劣,于是就有了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等政体类型划分。但在这一时期,以制度为中心的学科建设还不是很成熟,而且政治学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哲学和神学,没有发展成一个独立的科学学科。直到1880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首次设立政治科学系,制度才跟随政治科学一起独立出来,成为分析和论述主题。通常,学界将这一期间的政治学研究统称为古典主义政治学。在古典主义时期,对制度的探讨还没有上升到科学范式的层面,而是从整体上对制度的优劣进行哲学式的思辨。
19世纪末,随着政治科学研究的兴起,制度范式开始为学界所热衷。继承古典主义整体主义的方法论传统,抛弃空洞的哲学思辨,制度主义作为一个学科流派开始兴起。他们一致认为政治制度与政治价值具有内在统一性,好的制度方能实现政治价值的彰显。进一步而言,这是政治科学与政治哲学的首次握手言和。在方法论上,传统制度主义信奉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摒弃对个人偏好的过多关注,着重探讨具有宏大叙事特征的国家制度,而对中观、微观制度却不加关照。传统制度主义还在某种程度上对制度进行神化,实质上沦为了制度中心主义和制度决定论,以致于对制度进行分析时不能进行有效区分,使得政治学分析陷入了空洞和孤立。因此,当行为主义于20世纪中叶突然来袭之时,传统制度主义只能退隐江湖。在这一意义上讲,旧制度主义是对古典主义的“革命”,以便从中发现制度对政治理论与实践的决定性作用。而对旧制度主义的革命,则是由新制度主义在反叛行为主义的过程中一道完成的。
20世纪80年代,行为主义陷入困境,这源于它对政治价值的绝对抛弃以及对定量分析的绝对热衷。无疑,行为主义追求纯粹科学化的分析方法使其自绝于人类本身。它抛弃了对人类价值的关照和对人类整体命运的同情,前进道路越来越窄。制度主义抓住时机,重新呼唤并发现制度,在对行为主义进行批判的同时,摒弃传统制度主义对制度的绝对化和只关注宏观整体的局限性,开始将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相结合,并将制度的内涵拓宽到囊括了宏观的国家制度与国际制度,中观的政党制度与法律制度,以及微观的惯例、规则与规范等在内的庞大制度体系。这一切努力使得制度主义重新焕发出生机,新制度主义开始成为这一范式的通称。在新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下,由于各自关照的着重点不一样,又可以分为不同的派别,例如盖伊·彼得斯将其分为规范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经验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利益代表制度主义和国际制度主义等七个流派,但这一分类法多少显得繁琐。综合考量,还是豪尔和泰勒的三分法显得更为简洁和科学: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2]
旧制度主义一直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这主要源于旧制度主义本身。制度主义自产生以来,更多地在经济学、政治经济学领域影响较大,制度学派便是其中的代表。该学派代表人物凡勃伦对制度进行了较为细致地论述,他说:“谈到制度,不但其本身是精神态度与性格特征的一般类型或主要类型所形成的淘汰适应过程的结果,而且它也是人类生活与人类关系中的特有方式;因此,反过来说,它也是淘汰的有力因素……变化中的制度也是以促进具有最相适应的气质的那些人的进一步淘汰,足以使个人的气质与习性,通过新制度的构成,对变化中的环境作进一步适应。”[3]可以看出,在制度学派眼中,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某些相关的关系或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这实际上与生活方式相联系。简化以上命题,可以得出制度是一种生活方式的结论。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构成了这个社会特定的生活方式。
在制度学派看来,制度天然包括了正式的规则(法律法令、共同法、规章条例)、非正式的约束(惯例、行为规范和行为的自我强制)以及这两者之间的互动强制。而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应该是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够接受的一套社会行为的规则,特别是在循环条件下界定社会行为。因此,斯科特才指出,制度不是自我制定的,就是由部分社会权威制定的,“当行为当事人处于一个重复的博弈状态,一个群体的所有成员行为的一种规律性,当且仅当它是真实的并且是共同知识的时候,就是制度”。[4]博弈论的引入丰富了制度的方法论含义,重复博弈的发生使制度具备了规律性的意涵。
秉承制度经济学的传统,奥地利学派的门格尔与哈耶克则关注制度与秩序之间的关系。比如,门格尔就认为,制度起源于无数个体经济行为主体在追求个人利益过程中自私利益的互动,理性个体的自私互动使制度得以重出江湖,江湖秩序也因此得到维持。社会作为一个有机体,其成员之间必然具备所谓的主体间性,为保障社会秩序就必须进行主观上的建构与规范。在哈耶克眼中,作为组织的国家及其配套制度对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活动过多的干预将导致一条“通往奴役的道路”,[5]因此他主张应该强化社会的自我功能,实现市场的自我治理,从而实现制度的解放。
在旧制度主义时期,学界偏好历史和比较的研究方法,着重探讨以法律为代表的各种正式制度。在他们的视野里,法律、制度和组织结构都拥有独立的自主地位,而人性成为受之约束的常量。因此,政治制度成为决定、指导或修正个人行为动机的因素,进而政治制度成为支配和影响人类行为的根本性和决定性因素,而非相反。国家作为政治机构的典型相应地成为了制度分析的独立变量,它们共同构成了政治活动的组织者和推动者。在政治学领域,旧制度主义学者们重点关注由以下四个方面构成的关系场域:立法者、立法过程及法律规范;国家主权和地方行政权的性质;民族与社会及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逻辑和规范框架的政治哲学。由于旧制度主义多关注的场域导致了其发展方向的局限,对内而言要关注一国政治制度的设计与政治体系的运转,对外则要进行制度的国际比较,这导致了旧制度主义在研究方法上不能进行细致而具体的分析,而主要是抽象和描述的哲学探讨。因此,某种程度上,旧制度主义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尚法主义、结构主义、整体主义、历史相对论、规范分析等五个方面。[6]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传统制度主义在方法论上存在缺陷与不足,这种缺陷也导致了它在以西方为首的政治科学化潮流中只能退守孤城,等待新制度主义的革新与救援。归纳起来看,旧制度主义的缺陷体现在:只注重对政治机构和法律条文等制度层面的静态分析,而不去关注实际的政治过程;由于为深入政治实践,使得对制度的分析流于形式;过多强调制度和组织的整体性,而没有关注到具体制度与个体的主观偏好。
旧制度主义的目标是要达到“价值决定一切”效果,意图在人类高贵精神的旗帜之下建构一个最有价值的美好社会。但事实上这只能是一个乌托邦,价值固然重要,制度固然可贵,但它们都不应该仅仅局限为一个被束之高阁的空洞描述,而应该融入人类各项实践,以极大的包容性丰富制度的内涵,进而获得自身持久的生命力。正是以上致命缺陷,使得传统制度主义在面对现代社会科学技术以及行为主义的挑战之时不断败退。
但正如斯宾格勒在《西方的没落》中所揭示的,尽管传统价值在科学面前日趋没落,其所具备的规范性和指引性却是不能也不应该被遗忘的。毕竟从后来行为主义的衰落可以看出,人类从来就没有放弃对自身精神的审视和对价值的追求。纯粹的“价值中立”或者落入技术处理的定量分析并不能解释诸多社会现象,它们注定是不能持久的。因此,新制度主义的使命就是在这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图更为理性地解释社会并指导人类的政治经济实践。
制度主义作为一种分析理论,在政治科学、经济学、社会学、国际关系等学科领域产生了众多流派,比如经济学领域的制度学派、奥地利学派等,国际关系领域的新自由制度主义等。在新的环境中,制度主义以新的面貌出现。新制度主义所获得的广泛关注首先要归功于方法论的改进和恰适。
在政治学领域,新制度主义的元老级学者马奇和奥尔森认为,制度是社会组织的规则,它“拥有一整套程序,通过规则在其中进行选择。这些规则可能是通过直接胁迫及政治或组织的权威所强加给的,或者仅仅是通过社会化或教育而习得、内化的一些合理行为象征”,[7]这些规则既包括惯例、程序、协议、职责、策略、组织形式以及技术等政治活动得以开展的建构因素,也包括信念、榜样、符号、文化及知识等阐释因素。它们共同构筑了政治的组织逻辑,即恰到好处的适应性。同时,“政治制度是相互关联的规则和惯例的集合,依据角色和情境间的彼此关系,这些制度规定了哪些行为是适当的”。[8]由此可见,所谓制度就是规范、建构和阐释政治组织运转、政治活动开展、政治角色与政治情境之间关系的内在因素。
正如笔者前文中提到,尽管不同的分类方法将新制度主义划分为或二、或三、或四、或七等流派,但其内在依归以及对制度的尊崇是共通的。因此,笔者认为不必纠缠于流派划分,而应着重探讨其方法论的适应性与价值问题。通过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流派及理论的考察,本文认为,新制度主义按其方法论主张分为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以及社会学制度主义。
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概念比较宽泛,一般来说,“它们将制度界定为嵌入整体或政治经济组织结构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规则、规范和惯例”,其范围可以从宪政秩序、官僚体制内的操作规程和对工会行为及银行企业关系起着管制性作用的一些惯例。[9]历史制度主义作为新制度主义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对制度的界定已经显示出对传统制度的丰富,不仅包括宪法、政体等正式制度,还包括一系列的惯例与规章,这就将制度界定指向了更为细致具体的微观层面。历史制度主义在关注制度对个体偏好和行为、进而对社会的影响的同时,认为制度本身是特定社会历史中人的行为的结果,它注重研究在特定的历史时空当中的“政治主体的有限理性、制度的路径依赖趋势和观念的重要作用”[10]三者的出场顺序和组合情况,以此说明制度的适应性受到特定历史环境的制约。因此,与传统制度主义相比,历史新制度主义将关注的重心由制度本身转向制度环境,积极探寻制度与行为之间潜存的因果关联,着重研究“制度的运行是如何引导和协调行为的”,[11]使制度发挥作用的历史环境进入了政治科学研究的范围。
历史制度主义是比较政治学的正统,它“透过前后相继的历史背景,在中层理论的框架下来构建一种理论,这种既重理论又重历史的双重要求为提高对复杂的政治现象的解释力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12]在某种程度上,它还继承了旧制度主义传统中重视正式制度的做法,并对集团资源竞争理论、结构功能主义等分析理路进行吸收。[13]根据豪尔和泰勒的考察,历史制度主义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在界定制度与个体行为之间关系时,往往取诸广泛;强调制度运作和演进过程中的非对称权力分配;十分注重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和意外后果;十分注重制度分析与历史因素的整合研究。[14]
从政治哲学的视角看,理性主义表达了一种信念,它主张“心灵不依赖一切偶然原因,思想除了‘理性’的权威外不服从任何权威”。[15]理性主义作为西方政治哲学的重要流派,也称唯理论,是自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以来西方最有影响的一种认识论形式。[16]受理性主义的启发,在政治科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也开始从个体或群体理性的角度展开分析。理性选择理论直接继承了理性主义的传统。奥斯特罗姆认为,所谓制度,就是“一种规则组合,它被人们用来决定谁有资格进入某一决策领域,决定信息如何提供,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决定个体行动如何被聚合为集体决策……所有的制度都存在于由个体组成而共享着某种语言的共同体中,而不是一个作为某种外在环境的物质场所。”[17]决定意味着计算,也意味着个体能动性的发挥。理性选择理论所探讨的制度具备了更为个人主义的经验和特质。
理性主义的制度理论将制度视为影响政治成本的重要因素。在它看来,制度减少了某种形式的不确定性,改变了交易成本,这势必将影响政治进程及其后果。制度除了改变成本之外,还对以交换为基础的契约成本进行干预,使得各行动主体之间的互动更加审慎和理性。因此,即使在缺乏等级权威的情况下,制度也能通过其特殊渠道如监督体系、反馈机制等提供相关信息,并对预期目标的实现有更大的把控。正是通过创造实现互惠互利的条件、构建交往磋商平台等方式,制度使得非集中化的政治实践成为可能。[18]
社会学制度主义则直接借鉴了社会学的宏观理论与现代经验。这一现代经验就是对社会学方法论整体主义的现代改进,使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成为经验社会学的主流,从而构筑了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方法论基础。其代表帕森斯综合了涂尔干、韦伯、帕累托和滕尼斯等人的制度主义思想,并使之成为现代社会学的分析框架,认为社会学的核心任务是制度理论的构建。在帕森斯的眼中,制度就是能够对社会性利益加以构造的“一套组织的激励系统”:“我们不能设想的是,一套制度规范能够给共同体内部成员带来好处,就证明这些规范的存在主要或专门依赖于其所提供的利益和为其有效执行而实行的制裁。一方面,因为共同体的道德所具有的规范性力量将倾向于以一种符合规范的方式引导着利益的流动。于是,对个人的主要奖赏,首先是社会尊重,将倾向于给那些遵从它们的人。另一方面,道德忠诚的同样力量倾向于把不赞同和有时公开的惩戒、惩罚给那些违背它们的人。”[19]在帕森斯眼中,制度是与利益紧密勾连的,一套制度规范一旦建立,就必然会倾向于维护它的利益,但这利益其实包含着积极的与消极的两个方面。在这套理论范式之下,个人在制度的统合之下结成“利益复合体”,其中,忠诚的维持将依靠制度的制裁来实现。在这里,制度就“包括认知、规范和管理的结构与活动,这些提供了一种稳定并使社会行为充满意义”。[20]
在此基础上,霍尔和泰勒认为,社会学制度主义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特点:首先,它把为行动提供“意义框架”的象征体系、认知模式和道德模型等,在正式的规则、程序和规范基础上引入制度内涵,使制度具有了社会象征意义。其次,制度发挥作用的途径主要依靠的是认知和模型塑造。第三,它使得特定的组织及其行为主体在相关行为上具备了社会合法性,使得政治机器得以正常运转,政治秩序得以持存。[21]社会学制度主义借鉴了社会学理论的重要成果,充分关注象征体系、认知及主体间性、合法性等议题,充分考量社会结构的特殊性,关注结构及模式变化所造成的制度变迁,使得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备了更强大的适应能力。
在政治学领域,制度作为一种武器而存在,通常伴随的是集体行动。因此,在讨论制度的时候,必然离不开对个体、整体与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考察。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方法,也最终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结合前文分析,回归本文主题,笔者认为,旧制度主义与新制度主义在方法论上的差异上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对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各自偏好。一般来说,旧制度主义偏重从整体出发来谈论制度问题。在旧制度主义的方法论体系中,制度是整体的制度,国家也作为一个制度而存在,极少涉及对个体偏好的考虑。而与此相反,新制度主义恰恰摒弃了唯整体制度马首是瞻的旧传统,将个体主义方法论引入分析框架,对个人偏好、行动者动机等进行测量,构建起沟通制度、个体与整体的桥梁,使得制度分析变得更接近现实政治,从而具备了更强的理论适应性。因此,制度框架在新制度主义的方法论指导下显得更加稳定有格。
第二,“以静制动”与“以动制静”不同选择。比较地看,旧制度主义对关注宏观政治制度情有独钟,而宏观制度通常是难以变更的,因此,当今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很轻易地就可以计算出来。旧制度主义只注重以静态研究的方法对制度进行综合分析,并希望以此囊括各种制度,实现制度分析的普世性,但事实上却是事与愿违,“以静制动”的静态方法并不能有效解释政治制度的演进,至少离开宏观制度领域,旧制度主义就一无是处了。新制度主义反其道而行之,在看到宏观制度的静态特征同时,还注重考察制度在中观、微观层面的动态变迁,这使得制度主义在分析革命、战争等重大制度性事件时颇为得心应手。
第三,结构主义之社会与理性选择之结构间的取舍。旧制度主义倾向于关注政治体系完整意义上的结构特征,一旦结构发生改变,必将会产生重大的制度变迁。因此,在旧制度主义的视野里,结构实际上决定着行为,结构因素的改变使得某一事件的发生成为必然,例如法国、俄国等国革命。结构主义的方法论为旧制度主义赢得了部分声名,但面对另一些制度变迁时却显得言语苍白,缺乏说服力。新制度主义将视野转向制度的内在要素,认为特定的制度建构了个体选择的方式,政治实践实际上嵌入了特定的制度。结构固然重要,但离开制度的建构与规范,结构将失去其能动性。
以上是新旧制度主义在方法论上的差异甚至是对立,但这不意味着它们之间毫无共同之处。相反,二者在谈论历史的时候却十分惊人地接近。无论新制度主义还是旧制度主义,对历史哲学的分析方法都十分看重。毫无疑问,旧制度主义沿袭古希腊政治思想传统,注重对历史的哲学考察,而新制度主义则在反叛行为主义的时候重新拿起“价值武器”,对纯粹科学化的方法进行了彻底批评。正是历史塑造了制度的鲜活。这成为新旧制度主义在方法论上最为重要的相同点。
科学之所以能够使人在面对生命与自然之时谦卑而虔诚,正是因为科学背后有人类审慎的思考以及对价值、传统与人类精神的尊崇。简言之,对人类社会而言,科学与传统之间并不是天然对立的。由此看来,西方行为主义的兴起是对传统价值的恐惧和叛离,而其最终衰落则预示了以上结论的科学。事实上,科学带来的传统价值新生以及人类命运转变,并不是以背离传统价值为代价的。科学进步带来的是对真理的探寻和靠近,而非简简单单的技术活儿,使人类社会充盈“傲慢与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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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育 东)
2016-02-24
谭刚(1987-),男,湖北利川人,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与民族政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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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071(2016)02-008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