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华雷,米 卿
(1.中共舟山市委政法委员会,浙江 舟山 316021)
(2.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舟山 316021)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视阈下“一打三整治”法治常态化的若干思考
□叶华雷1,米卿2
(1.中共舟山市委政法委员会,浙江 舟山316021)
(2.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浙江舟山316021)
浙江省开展的“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不仅是为解决日益严峻的海洋环境污染和渔业资源衰退等现实问题,更是要通过整治工作建立起为政府和民众两个维度共同遵守的法治常态化机制体制。分析当前“一打三整治”行动工作现状,应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长期宏观和短期微观两个层次的建设,推动“一打三整治”法治常态化。
“一打三整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浙江省
浙江省拥有海域面积26万平方公里,海岛近3000个,占到全国海岛总数的近一半,是我国东部沿海可利用海洋资源最多的省份,浙江伴海而生,因海而兴,实现了从渔业大省到工业强省再到国家海洋经济开发战略大省的演进。以浙江省舟山市为例,其集渔业港口和临港产业等海洋经济模式于一体,是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的示范区。但是近年来,随着海洋生态环境恶化和海洋捕捞过度扩张,东海渔业资源迅速衰竭,整个东海渔场近海已经濒临“荒漠化”边缘。舟山市捕捞船平均马力高于全国平均值四倍且三无船舶大量存在,加之网具违规、非法捕捞等乱象,东海无鱼已经成了浙江之痛。此外,浙江沿海作为长三角及其毗邻地区的内陆陆源性污染的主承载区,近海海洋污染日益加剧,治理海洋污染具有成本的巨大性和长期性等,也成为浙江一省面临的困境。“东海无鱼和污染”已经触及到海洋的生态红线、社会的民生底线、稳定的平安底线。这些都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制度和管理“空窗”造成的,与当时的思维和理念相匹配,正是基于这种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为有效压减严重过剩的海洋捕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振兴浙江渔场,浙江省决定从2014年开始,用三年左右时间,开展渔场“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即依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指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和违反伏休规定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开展渔船“船证不符”(指船舶实际主尺度、主机功率等与相应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整治、禁用渔具整治和污染海洋环境行为整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要求,为实现“一打三整治”根本和长远目标指明了道路。我们必须从依法治国的要求出发,综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一打三整治”,实现其法治常态化。
(一)“一打三整治”需要明确政府与民众两个维度的定位。“一打三整治”是在政府与以渔民为主的民众两个维度间开展的工作,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能够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决定了该项工作实现法治化的深度和广度,而民众是否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从被动接受到与政府有效互动共同维护好该项工作的转变,则决定了该项工作是否有效和成功。现阶段海上渔业、环保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新老问题交织的结果,依靠“一打三整治”解决这些问题必然要借助政府的行政权力,如果该项工作中不能实现制度的完善、权力的适当运用、公民的有效参与等,“一打三整治”必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各类问题。党中央提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首先就是要求政府进行明确的定位,避免政府过于注重行政权力的运用,而忽视了行政权力运用过程中法治规则的建立。对社会领域行政权渗透过多并不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反而在整治工作中使政府承担过多的责任,公民也产生了对政府更大的依赖。这种行政实践中的过度干预也导致很多问题被放大,以至于公民参与的积极性被限制和弱化。因此,政府应明确定位,一要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二要政府的适当行政和积极引导公民参与。因此,“一打三整治”更应明确行政权作用力的方向,通过行政权的适度运用,实现整体工作的“鲶鱼效应”。这也可以使民众摆脱对自身维度定位认知错误的倾向,使民众特别是“一打三整治”主体中的渔民摆脱政府最大、一切依赖政府的固化思维模式。例如,渔区转产转业和渔民安置等问题,很多时候渔民通过闹访、群体性事件等方式攫取利益,部分民众则惧怕政府权力而不断忍受自身权益遭到侵损,这些极端的问题,都是公民维度定位失度导致的。只有政府及渔民两个维度进行新的合理化定位,“一打三整治”最终才能被法治化机制所替代,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在政府与民众间养成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尊重行政权威和公民权益的理念,实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整体意识中的养成。[1]
(二)“一打三整治”解决问题应贯穿法治化理念和思维。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不是碰到问题走“严打”或“捂盖子”两个极端,也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通过树立法治理念,依靠法治最终解决问题。这一点对于基层部门尤显重要。例如一些政府基层部门习惯于用行政管控思维化解社会矛盾,认为政府管得越多问题就越少,然而往往事与愿违,在这种管控方式下,渔区渔民往往也是以“走关系、找熟人”为理念,渔区海上刑事犯罪及破坏海洋环境违法犯罪也是在“利己主义和机会主义”思维下的产物。对于市场经济下的管理体制而言,其发展完善本身就应是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以法治化的规则维护整个社会最基本的原则,这也是“一打三整治”最终所要实现的目的,即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整治工作,建立起符合法治化要求的新的渔区问题管控治理机制,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其中成为整治工作的主线。
(三)“一打三整治”法治常态化机制建设应有制度支撑。美国“破窗理论”揭示了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而环境治理则需要健全的制度以及良好的制度执行机制,只有科学化机制的建立和有效执行,才能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因为,“在一个不尊重法律的社会,法律犹如稻草人只能吓鸟。在这样的社会,司法神像也只是个稻草人。”[2]“一打三整治”目的是通过整治实现渔区治理的长效化。当前解决沿海渔业问题主要依赖《渔业法》及其衍生的全国性或地方性政策法规等,该立法并未区分我国海洋渔业的特殊性及其在整个渔业中的主体地位和涉海渔业的复杂性,正是错误强调陆地与海洋渔业管理的同一性,导致现有《渔业法》并不适应当前我国涉海渔业管理问题,涉海渔业在作业方式、管理模式、质量要求及其发展上的特殊性并未得到彰显,给涉海渔业管理及相关问题处理留下隐患。此外,现有《渔业法》虽经多次修改,但是仍过于原则,国家也未出台涉海渔业的专门性法规,导致渔民失海、转产转业、海洋资源补偿等问题长期难以有效处理,地方探索无法深度开展。此外,沿海各省以及省内相关渔业法规体系不完善且情况不一,很多新旧规定存在重叠冲突等问题,也不利于问题的跨区域处理。除渔业立法问题外,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修复、陆海统筹开展工作等的立法仍处于半空白阶段,这也导致因海洋环境引发的社会性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
(四)“一打三整治”是运动性执法的片面认识应彻底消除。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执法的不到位给机会主义违法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古希腊法学家阿纳卡西斯说过:“法律很像蜘蛛网,小而无力的东西落在上面立刻被粘住;但是大的东西落上了,便挣破网孔而逃之夭夭。”[3]问题解决得不彻底,导致了“运动式执法”的出现,“运动式执法”虽然会在一定时期内解决秩序的恢复等问题,但无法实现秩序维护的长期化和制度化。“一打三整治”虽然不属于运动式执法,但是如果其在开展过程中不能使秩序恢复常态化并树立规则意识和完善法治化行政等,则可能无法抹去其在渔区公民心中“运动式执法”的影响,政府和公民都依赖这种执法方式时,渔区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治理—再混乱—再治理”的死圈。这不是政府和公民所希望的,就像方流芳所言:“在运动治国之下,一个国家总是难以形成稳定的规则,民众总是难以对法治本身建立信心。在运动和矫枉的每个轮回中,国家治理朝不同的方向摆动,力量在摆动中对冲,法律的演进不时中断,然后重新开始。”[4]对此,“一打三整治”应摆脱行政化治理的影子,以行政权为手段,通过短期内对已被破坏秩序的矫治,实现社会关系的修复,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法治机制、规则治理的跟进,渔区公民法治思维的养成,使所有的机构和经验做法都服务于依法行政及司法的法治化治理需要,使整治工作让位于常态化和长期化的监督管理和治理制度体系,最终使“一打三整治”完成其历史使命。
(五)“一打三整治”应促进契合法治治理体系基础建设的强化。“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物质条件的健全和完善对“一打三整治”实现法治化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当前海洋渔业及环境执法监管装备落后。浙江省管辖海域总面积26万平方公里,且海岛数量占全国一半,沿海渔民群体庞大且外来渔船数量众多,而当前满足浙江省渔区治理需要的执法船和海上执法设备普遍不足,且部分设备老化,很多海上问题只能在陆上解决,因此无法满足“一打三整治”履行职责的需要,导致不能有效开展相关制度建设,临时性替代措施过多存在。
二是现有海洋渔业执法机制存在一定的不足。当前海洋渔业执法仍以传统管控方式为主,工作中强调打控,这使得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多头执法、政出多门、执法标准不统一且执法随意性较大,特别是执法社会监管缺乏等情况。部分地方海洋渔业执法成为海上地方保护主义的新工具。
三是海洋渔业及环境资源科研力量不足。依靠科技手段解决渔业资源衰退、海洋环境恶化、海洋生态修复是第一要务。由于传统工作中,注重海洋执法,忽视海洋科研,导致执法与科研不同步,不能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良性协作机制,导致海上执法不到位、盲目性大、科技含量较低,海洋执法与海洋科研的脱节不利于相关制度体系的合理化。此外,海洋渔业和环境执法体系及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的海洋渔业和环境执法模式仍是传统“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打三整治”也是临时设立相应的指挥部门负责协调指挥,这些都无法为长期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持续领导力,同时,不同部门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认识也很难进行总体上的统一,这些都限制了相关工作的开展,且导致执法冲突、政府权威受损。[5]
虽然浙江省开展“一打三整治”有效促进了沿海地区的稳定,但是定期性的整体执法并不是真正的法治状态,有必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出发点,通过长期宏观层面的构建,使“一打三整治”最终演化为一种法治化、科学化、机制化的工作,实现相关问题治理的法治常态化。
(一)“一打三整治”中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落实需要以制度完善为基础,实现法律规则至上。
法治要求法律拥有绝对的权威,遵守规则是不能放弃的义务,背离规则必须承担责任。当前“一打三整治”工作是基于我国法律规则存在不完善基础下以政府行为为主导开展的社会秩序修复行为,而要实现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和长期性,仍必须以整体上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为基础。
一是加快海洋渔业法律体系建设步伐。要对现行《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和内容整合,尽快出台集海洋渔业捕捞、开发、科研、养护于一体的海洋渔业单行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海洋渔业法律体系。浙江省也可以在“一打三整治”过程中整合撤并原有相关规定,出台具有探索性质的海洋渔业综合治理保护等地方性法规。[6]
二是完善和建立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以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修复等为主要内容,实现海洋环境问题管理等的专门化。可以在长三角各地实践的基础上,实现长三角地区省市海洋环保、生态修复及资源开发等的一体化,通过探索制定区域性立法或授权制定区域性法规的方式,解决跨区域海洋环境综合问题。
三是形成浙江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法治化解决体系。在浙江省发展海洋经济的过程中,以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有规划地制定阶段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办法,如出台浙江省海洋渔业及环境问题综合治理规划或办法等,分阶段解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根据国家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科学合理成体系化的实施办法,形成有浙江特色的海洋问题法治化解决体系。此外,海洋渔业及环境问题的解决既要从海域实际出发,也要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特别要对海洋渔业、环境及资源等单独立法,吸收沿海地区公民为立法参与主体,从而使我们的法律体系更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二)“一打三整治”中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实现要求海洋管理与执法中政府与公众定位的确定性从而强化政府责任。“一打三整治”需要明确政府与公众这两个维度的定位问题,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政府与公民双向互动所共同需要的,而不是仅要求政府一方应具备。
一是政府应通过“一打三整治”明确自身行政主体地位,以建立权力清单并予以公布的方式,加大对行政权力过多干预、自由裁量权缺失界限等的限制,实现法治化对行政及司法权运用的有效规制和界定。只有建立行政司法权适度作用的机制,明确自由裁量权的界限,才能使“一打三整治”具有更强的法治属性,使其产生的命令、决定等具有程序公正性。在实体公正的前提下求得程序的公正,更能使所涉区域渔民及社会公众尊重政府的法治权威,促使政府和民众更倾向于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同时消除“机会主义违法犯罪”发生的土壤。
二是政府应承担起培养民众法治思维和引导民众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责任。张居正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作为海洋管理和执法受众的沿海渔区相关利益群体,他们对政府政策执行和配合的程度决定了执法的最终效果,而他们自身价值的实现则需要政府解决相应的问题。首先,应当解决失海渔民及转产转业渔民的生活及发展需求。在已经建立的渔民或渔区人员补偿安置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特殊的渔民养老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障体系,并给予财政上的倾斜。其次,以海洋经济发展及产业化带动渔民及渔区人员转产转业,制定全省统一的培训及就业政策,实现此类群体转产转业的针对性。通过对渔民及渔区人员根本生存和发展问题的解决,多措并举培养他们的法治化理念和处事方式,从而减少相关对抗执法、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是“一打三整治”应确保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的连续性和确定性。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一打三整治”的长期化和法治化,就是要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性、常态性来获得民众的认可。[7]首先,要充分尊重相关民众的表达权,通过建立符合涉海地区特点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增强民众及企业还有相关政府基层人员的话语权,从而做到政策制定符合地区实际和便利执行。其次,要保障渔民及渔区人员的知情权,要通过法律法规制定邀请相关利益人员参加、及时发布征求意见、重特大信息及时公布、普通信息动态推送等方式实现他们的知情权,使谣言止于阳光。
最后,“一打三整治”要引入多层次的社会监督。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媒体、律师等群体进行监督,协助做好开展整治中的释法说理工作,并逐渐形成常态化和制度化的监督机制。
(三)“一打三整治”中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贯彻要求海洋管理与执法现有机制的进一步整合和完善。法治思维要求考虑问题实现规则前提下的整体性,法治方式则要求遵循规则基础上的效率性和合理性。当前浙江省乃至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环境等领域执法及监督体系较为复杂,专家称之为“政出多门、九龙治水”,治理效果不理想。以浙江省为例,如果部门治理效果好,也就不必要以整合力量和管理开展“一打三整治”。
一是消除内部利益壁垒,加强海洋管理和执法机构职责等的整合。要从“一打三整治”以省委为主导设置整治阶段、负责相关工作的非常态工作机构,向撤并整合相关部门权责后形成省委管理下的专业负责海洋整体管理和执法的常设性机构转变,统一负责全省相关海洋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开展。以“减少机构、明确职责”为原则,考虑整合渔政、环保、资源开发管理等部门的职责,并设置省委省政府直接管理的海洋管理和执法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督、考核省内各部门的履职情况。
二是打破外部壁垒,加强海洋管理和执法的跨区域合作。浙江省作为海洋大省毗邻福建、上海、江苏、山东等海洋大省或经济强市,大家面对的问题较为相似,对此可考虑成立专门的促进区域合作工作组,开展相关区域合作的沟通协调及机制体制建立推进工作。条件成熟时可以先行探索成立长三角及其毗邻地区渔业及海洋环境管理和执法委员会,共同制定区域渔业政策、海洋环保及资源修复政策。如在区域内实施主要经济鱼类资源的最大可捕量、总许可渔获量制度,统一执法标准及程序,方便地区协商处理问题等,集群体之力解决东海和黄海共同面临的问题。
三是建立全省统一的海洋管理执法及监督信息化平台,尽可能实现信息平台向省外主要渔业地区延伸。实现渔民信息、涉海环境企业信息、海洋科研机构信息、海上问题监控等“一打三整治”所涉领域的网络信息化整合,并实现问题解决的“一站式服务”。同时通过信息平台引入社会对海洋管理和执法的监督,促进工作的阳光化。该项工作可以通过分阶段规划逐步实现。
四是实现海洋管理和执法与海洋科研活动的结合。通过海洋管理执法与海洋科研的互动,为海洋管理执法提供科学的、有效的依据,同时促进海洋科研活动服务海洋管理执法的现实需求,包括渔业资源管理、特殊海域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保护区管护、海洋渔业执法船与作业渔船及海洋环境动态监测等。[8]
(四)“一打三整治”中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落实需要与促进治理法治化相匹配的执行基础。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现实基础与之相匹配,良好的执行基础是“一打三整治”促进治理法治化的有效催化剂,能够加速规则意识的形成。
一是要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及环境等执法队伍的建设。当前,海洋执法领域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化、精英化人才缺乏,这些都使得制度、政策等的执行被打折扣。以浙江省舟山市为例,因海上执法的艰苦性和危险性,人们不愿到一线海洋执法岗位工作,现有人员普遍专业素养不够,多是凭传统经验工作,工作中较难实现从管理到治理、正常履职到专业执法的转变。对此应加大对现有海洋执法人员的培养,实行待遇与素质挂钩,不合格人员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同时在海洋管理和专业执法人员的选录上,提高标准,增加专业人才的多样性,确保应对问题的针对性,实现执法队伍职业化和精英化,通过精英化职业团队的运作促进执法和法治化常态治理机制的实现。
二是继续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环境执法及修复维护等设施和装备建设。通过“一打三整治”实现治理法治化不但是对人的考验,也是对装备的考验。应制定全省统一的装备和设施建设规定,平衡地区设施装备差距带来的履职能力、方式和结果不一等问题。同时,加大对相关设施装备的科研力度及开拓产业服务实际需要,形成产业带设施装备更新,同时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上述两个基础问题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对此应当在财政上给予必要的规划安排和争取国家资金的支持。
三是要加强海洋管理和执法从行政管理到法治治理的转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引导,创新实现的路径。如在海洋管理领域可以引入美国海洋区划管理理论,针对渔业、环保、资源等的不同领域进行各有针对的创新区划管理。可以建立以海洋渔业、渔民、环保、资源开发利用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和案例指导体系,从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处理好海洋管理和执法问题。此外,积极加强政府与法院和检察机关的联系协作,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将相关问题纳入司法解决渠道,强化法院和检察机关对“一打三整治”的支持和协助作用。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引导,实现“一打三整治”法治常态化宏观构建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就需要以短期阶段性工作的开展,消弭长期宏观构建过程中各阶段“空窗期”可能产生的各类问题,服务于“一打三整治”法治常态化宏观层面的构建。
(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导引夯实“一打三整治”工作基础。
一是开展及时有效的法律宣传。针对船员队伍庞大、素质参差不齐、外来打工人员多的特点,坚持海上治安陆上抓、海上犯罪陆上防的思路,利用伏季休渔期对渔民分级分批开展《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全生产法》《渔业法》及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及海洋经济建设等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将对相关知识的了解作为船员资格的一项审核内容,有效强化广大渔民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的意识,提升海上治安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定期开展“进企入户”活动,组织各地基层村官、民警发挥自身特长,把典型案例制作成生动的漫画张贴到社区、港口醒目位置,把法律知识宣传手册、法律条款小卡片分发到渔民手中,提高渔民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二是通过及时掌控信息强化问题预警。以沿海地市级为单位,根据各海域特点积极探索以公安部门、环保部门为主体建立综合信息工作小组,负责全面分析当地海洋环境形势、海陆治安形势,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修复、渔场治安管理对策。组织基层环保专员民警对辖区企业、船只、渔民的基本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警示。落实各类船舶分层次管理措施,健全完善船舶相关数据信息,加强重点船只、船员管控,形成政府、职能部门、渔民家属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建立起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海上治安信息网络。
三是多措并举开展渔民等档案信息化建设。建议在“一打三整治”领域借鉴舟山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平台优势,加强外省重点地区及本地重要渔区渔民治安信息员队伍建设,按照不同籍贯将浙江省内外等渔民家属在陆上的租房情况分类建立电子信息化档案,并实现各地联网。定期深入港区查清船只、渔民、陆上渔业生产外来人员底数,逐船逐人登记造册,重点对船上安全装备、渔民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船民证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充分运用掌控的信息,开展网上比对、发函核查等工作,甄别各类问题人员。同时,对涉及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企业,进行信息建档定期更新,建立此类企业的定期核查和监管制度,确保上述企业依法依规从事相关工作。[9]
(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理念加强“一打三整治”机制创新。
一是建立省内体系化防治格局。根据全省海区、渔区生产特点,以主要县区和重点镇为单位建立船管会,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船管组或船管联络员,以船为单位指定威望高、素质好的党员干部、带头船老大所属渔船为调解船,并建立调解专家库,成立海上调解员、船上政治指导员和调解船队伍,把渔事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延伸到生产船只、作业海区。同时,借助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庭及基层检察室等,开展法治化防治工作建设,以法治为导引实现防治规范化。对于海洋生态修复和海洋环境保护治理,统一全省执法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发生违法犯罪的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对于上述问题发生背后的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和追责力度。
二是建立网络化便民服务体系。按照出海作业能力对出海船只进行细化分类,加强辖区重点船舶及重点船员的管理。积极开展上船办证、现场办公、送证上门、外来船舶报关等,及时做好登记、审核和排查等工作。坚持错时走访、弹性走访,加大对渔船民的走访力度,了解渔民家庭的实际困难。特别是要以科技手段为依托,加强渔民科技素质培养,建立网上网下办公相结合的信息化便民服务平台,实现服务的及时性、主动性。特别是要加强对涉海科研企业的服务和支持力度,既要便民更要便利相关科研企业,逐步发挥它们在海洋管理和执法中的效用。
三是建立高效动态管理体系。加强科技应用,强化科技防范效能,做到打击与防范并重、人防与技防结合。各地可在主要港口建立治安岗亭,实行全天候巡逻值班,借力海防闭路监控系统,同时,相邻地区可以建立地域互动体系,实现工作中的互相支援。此外,成立由社区治安积极分子和基层民警组成的码头护港队,不定时在港口、码头和人员密集地巡逻排查,严防发生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在海洋环境资源及渔场修复方面,继续坚持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态修复工作和海洋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大对破坏海域资源的经济处罚力度和限制准入制度等。[10]
(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抓手强化“一打三整治”惩防并举。
一是不断加强渔场案件打击力度。建立“海上‘枫桥经验’”,完善全省渔场海上110社会联动机制,加大公安边防、渔政、海事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实现多部门执法机制常态化和分工有效明确,深入海区现场巡航执法,不断提高对海上治安的实时监控和快速反应能力,严厉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建立海上违法犯罪案件典型案例库,加强沿海各地的经验交流和合作,打击的同时强化宣传效果。此外,充分发挥陆上治安管理优势,依托定期化大走访、大排查工作,以及浙江处理涉海司法问题的丰富经验,整合清理完善各类涉海问题政策法规等,克服海上案件取证难、渔(船)民法律意识弱等不利因素,对辖区内的废旧金属收购、机动车维修、客运码头、网吧、银行等重点场所加强管控,逐一做到人员、措施、责任三落实,提高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线索的能力。
二是不断加强科技建设促进打击的精确性。不断加强科技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定期化、常态化科技建设及经费供给计划,例如可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开展更新雷达、卫导等设备工作,建立覆盖全省洋面的报警网络,并发挥沿海各地级市在网络中的主体合作和制约作用,清晰界定权责,使打击责任落到实处,真正对海上渔业领域及环境资源领域的违法犯罪形成有效震慑。依托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系统以及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准确录入辖区发生的各类涉渔区案件、损失物品、可疑人员、重点对象等信息,及时开展信息研判、串并,排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船舶上安装摄像探头、贵重物品电子签证等设备,并将上述监控设备尽可能并入公安监控网络,实现海上监控不留死角。此外,定期向船老大手机发布各类预警信息,拓宽情报信息来源,可以省公安厅为主体,统筹环保等相关部门建立全省“一打三整治”网络情报信息系统,实现情报信息全省共享、按需配给,有效实现相关工作全省联动。
三是建立完善与各沿海省份地区的联系机制。积极开展浙江与外省及其他相关渔区以及省内不同地市之间的不同层次的联谊结对活动,特别是建立定期交流反馈及动态合作机制,使作业方式相同、作业区域集中、容易产生矛盾的两地渔民建立协作关系。以舟山市普陀区为例,其分别与省内的台州温岭、临海、椒江和宁波象山、奉化等地协商建立了“海事渔事纠纷调解绿色通道”,改变了跨地区海事渔事纠纷调处难的状况,还组织渔船老大与外地渔民联谊结对,有效融洽渔场关系,减少了因海事渔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1]王聪.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价值、内涵及养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6).
[2]张建伟.法律稻草人[J].浙江人大,2012(1).
[3]李福清.选择性执法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2013 (11).
[4]方流芳.运动治国和依法治国[EB/OL].(2012-12-15)[2015-10-10]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fzyj/article_20121215 72982.html.
[5]胡成业,王飞,林杭宾.我国海洋渔业执法体系及发展思考[J].安徽农业科学,2014(11).
[6]吴晓君.论我国渔业法律体系的结构与完善[J].水产科技,2010(1).
[7]张利英.让法治精神内化于心[J].红旗文稿,2014(22).
[8]沈军.“一打三整治”:依法行政理念的生动实践[N].浙江日报,2015-03-06(14).
[9]吴军杰.“一打三整治”的浙江经验[N].中国渔业报,2015-01-05(A 02).
[10]余勤.合力推进“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N].浙江日报,2014-07-29(01).
(责任编辑:田禾)
“‘枫桥经验’与和谐社会”栏目由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研究室本刊编辑部合办
D631
A
1674-3040(2016)04-0014-06
2016-04-10
叶华雷,中共浙江省舟山市委政法委员会综治协调处干部;米卿,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