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工商管理:概念、模型及其应用

2016-02-10 03:02李景华
学术论坛 2016年11期
关键词:经济学法规规则

李景华

法与工商管理:概念、模型及其应用

李景华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法律规则在现代工商管理中显得尤为重要。以法律规则在工商企业管理优化模型中的作用为逻辑线索,从传统管理模型出发,首先将法律规则由隐性存在转为显性表示,使法律规则与工商管理结合成为可能,将法律规则作为模型的刚性限制条件,然后考虑将法律规则当作企业的一种资源,作为模型的资源限制条件,最后考虑整合创新规则,将新规则视为模型中的新产品,作为模型的决策变量。通过这一系列对管理优化模型的改进,提出一种新的反映法律规则与工商管理相结合的管理范式——法与工商管理,并给出一个基于变系数0-1规划的应用性实例。在此基础上,指出法与工商管理同法与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的区别与联系,以及法与工商管理在当今中国的重要理论与实践价值。

法与工商管理;管理模型;数学规划

一、研究背景

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的背景下,中国正进入一个特殊的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与相对成熟的西方契约社会相比,目前中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还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这一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工商企业如何守法经营、规避法律风险,如何合理使用甚至创新规则获得更大效益,面临诸多挑战。在现阶段法律和法制条件下,如何引领工商企业的发展和改革,需要更加务实的理论与实践创新。

市场经济强调由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配置资源,但是这一过程需要遵循看得见的法律规则,因此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这一现实需求,要求管理学与法学相结合,即在经济管理中,既要有市场的效率思维,又要有秩序的公平思维,形成商与法相结合的独特思维。

实际上,市场经济中的法,不仅仅是企业经营活动不可逾越的底线,为企业经营管理防范规避风险,也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可以带来效益的资源,还能成为企业的创新性产品。学习法规、遵守法规、使用法规、整合创新法规,将为企业安全平稳可持续发展、做大做强提供更坚实的基础。

在管理学研究中,数学模型无疑是一种重要的工具。它对管理现象进行抽象,提取本质、规律性的东西,忽略表面、偶然性的因素,使用数学模型能够对管理问题进行更深刻的描述和说明。凯恩斯曾说,经济学是一门以模型思考的科学,也是一门选择与当前世界相适应的模型的艺术。模型的目的在于把那些近似不变或相对恒定的因素与那些暂时的或波动的因素分离开来,以便发展出一套逻辑思维方法来分析后者。经济学中的进步几乎全部体现在模型选择方面的不断改进[1]。对于管理学而言,模型方法显然也同样重要。

本研究以法律规则在管理模型中的使用为逻辑线索,构建法与工商管理模型,形成法与工商管理的概念。从传统企业管理优化模型出发,首先将法律规则由隐性存在转为显性表示,使法律规则与工商管理结合成为可能,考虑将法律规则作为模型的刚性限制条件,然后考虑将法规当作企业的一种资源,作为模型的资源限制条件,最后考虑整合创新规则,将新规则视为模型中的新产品,作为模型的决策变量。通过这一系列对管理模型的改进,提出一种新的反映法律规则与工商管理相结合的管理范式——法与工商管理,并给出一个用变系数0-1规划模型解决的法商结合应用性实例。在此基础上,指出法与工商管理同法与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的区别与联系,以及法与工商管理在当今中国的重要理论与实践价值。

二、法律规则、工商管理与考虑法律规则的管理优化模型的构建

(一)法律规则与工商管理

“法”(Law),是有效约束国家公权力和市场主体行为的强制性规范体系,狭义上是指各种法律条文,广义上则指各种政策、制度、规则、标准,即法律规则。“工商管理”(BusinessAdministration),指对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领导、人员调配、指挥、协调和控制等。

工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总是伴随价值创造和增值的机会,并且通常涉及多个行为主体,所以企业经营管理总是建立在多方利益显性或隐性的契约基础上,各方出于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本能,都可能运用各种手段增加自身的收益,减少他人的收益。即使在可能共赢的前提下,收益分配也是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这样,机会主义(消极、拖延和欺诈等)、偷盗、掠夺等行为就不可避免。为了激励工商企业的价值创造和增值,防止对私人有利、对社会有害的负向激励,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规则,这就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基础。

显然,在现代文明社会里,工商企业必须按照各种规则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既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又要遵循安全、稳定、持续的原则,这就要求将法规和工商管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安全、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管理从思维模式上,既需要传统经商的效率思维,又需要考虑公平思维,需要将两者有机结合,形成独特的法商思维。

(二)法律规则是企业经营管理的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是法律规则的最直接体现。工商企业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则进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则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今天,法律规则已经全方位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中,企业经营管理必须依法合规。

企业经营管理依法合规也体现了法律规则的保障作用。法规能为企业防范规避经营管理风险,为企业安全合法运营保驾护航。简单地说,法律规则保障企业追求正常利润,用传统管理优化模型表示如下[2]

该模型表示在现有技术(Technology,简记为T)、资本(Capital,简记为K)、劳动(Labor,简记为L)状况下(a、b、c为常量),企业通过生产产品X,获得利润(Profit,是产品X的函数)。企业为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必须遵守法律、制度、规则和行业标准,从而保障企业获得正常的最大利润。

该模型虽然没有明确包含法律规则因素,但其实质是默认企业必须依法合规进行经营管理,也就是说,在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型中,法律规则因素是刚性的外在规定,是隐性的,没有显示在管理优化模型中。对于西方法治相对成熟的社会,该模型能够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现实状况。

(三)将法律规则显性化,企业获得正常利润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阶段,市场经济还不完善,依法合规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突出法律规则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禁止性、义务性作用,可以将法律规则显性化。直接考虑法律规则(Regulation,简记为R)规范企业行为边界,传统企业管理优化模型可以改进为

这里,模型(2)与(1)的区别是,显性表示了遵守法律规则的强制规定性,用R≤d(d为常量)表示。法律规则约束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边界,避免和降低企业因法律风险产生的损失和额外支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由于该模型只是将传统模型默认应该遵守的法律规则显性化,所以,在企业经营管理目标函数获取利润方面,两个模型并没有差异。

但是,与传统管理优化模型中法律规则的隐性存在相比,明确显性地表示法律规则的刚性约束限制性作用,更加符合企业管理实践的实际状况。实际上,现代工商企业在经营管理中,企业法务部门总会参与对企业合同、流程等各方面业务的合规检查,这样,引入规则约束的模型(2)其实是对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法商结合现实的真实反映,同时,也使得法与工商管理在理论上融合成为可能。

(四)使用法律规则资源,获得超额利润

如果仅仅停留在管理模型中将法律规则显性化表示,最多只是强调了依法治企、学习规则、遵守规则的重要性。其实法律规则也可理解为制度、工作指南等,即法律规则也是一种资源,与企业技术、资本、劳动一样。使用法律规则资源至少可以优化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运营效率和企业管理水平;对于具体业务,如招投标等工作,按照相关招投标程序,梳理风险点,可以改进工作流程;在合同订立时,优化合同条款,控制风险;在进行交易时,优化交易结构,减轻税负和其他法律义务;在公司治理方面,选择适合公司的治理结构可以有效管理风险;处理纠纷案件,为企业挽回或减少损失;在知识产权方面,企业专利本身就可以作为独立资产进行评估。

也就是说,法律规则其实是一种企业可以使用的资源。考虑配置法律规则资源为企业创造价值,进一步改进模型(2),就有包含了法律规则资源配置的管理模型

由于模型(3)考虑了法律规则资源的使用,该模型表示企业使用了法律规则这一新资源(R≤d)限制后,企业可以获得利润。模型(3)与模型(2)的区别在于,前者仅考虑了法律规则的禁止性与义务性,即遵守规则,后者不仅考虑了遵守规则,还考虑了使用规则。显然,由于该模型表示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调动整合了更多资源,理论上其收益应该不少于获得正常利润的模型(2)。

(五)整合创新规则,赢得创新利润

引领行业发展的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都会或主动或被动参与参与到立法、定规活动中,为企业争取有利的规则和政策。更一般地,卓越的企业发展都有一个从做产品,做品牌,到做标准的过程。如果考虑到企业通过驾驭规则、整合创新规则,形成行业标准,从而谋求创新利润,这样,通过创造标准、创新规则为企业带来创新利润,这一企业管理过程实质上可以将规则创新看成创新产品,从而为企业带来创新利润,那么模型(3)可以改进为

在模型(4)中,X′表示通过创新规则导致企业利润变化的变量。这样,相对于企业原来生产的产品X,X′相当于创新产品,R′表示新标准新规则变量。这里,X′是决策变量,由于企业创新了产品,由此可以获得创新利润。这就是说,法律规则不仅可以是约束条件,也可以成为决策变量。从企业收益角度来看,由于创新产品,对应于模型(4)企业获得的利润理论上应该不小于模型(3)。

三、法与工商管理

(一)一种新的管理范式——法与工商管理

实际上,企业是盈利性社会组织,效益是企业的本质追求。企业总是以业务为载体,以效益为目标,以规模、效率、创新和活力为价值取向。而法律是以规则为逻辑起点,以秩序为目标,以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为价值取向。工商企业管理,如果单纯从企业效率角度出发,容易导致经营风险;单纯从法律规则角度出发,又容易将经营管理演变为依法合规检查,从而有碍于效率。只有将两者相结合,既追求效率效益最大化,又追求公平秩序,企业才能真正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企业经营目标,进而造福于社会。

这样,考虑法与工商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优化模型(3)或(4),显然不同于传统的管理模型(1)。由此,我们得到一种新的管理范式——法与工商管理(LawandBusinessAdministration),其基本含义可以理解为,各级各类工商企业运用人、财、物力、信息和法规等各种资源,达到预定目标的各种活动和全部过程[3]。法与工商管理至少包含三个方面不同于传统管理的内容,一是守法经营管理(反映了法律的约束和威胁),二是运用法规经营管理(未必是钻法律的空子,反映法规的资源特性),三是创新规则(反映法规创造机会)。

这样,法与工商管理的研究对象包括现有法规,甚至不同法规体系条件下的工商管理,主要解决工商管理运营中法律风险的识别、分析、控制与救济等问题,广泛存在于公司合同、税务、知识产权、公司改制与并购等方面。法与工商管理的研究对象还应该包括法规缺失条件下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以及整合创新法规的企业经营管理问题。所以,法与工商管理既可以以现有法规为基础,探讨在既定法规条件下的工商管理问题,又可研究不同法规基础上的企业经营发展问题,还可讨论研究法规存在与法规缺失条件下的经营管理。从这个角度来看,法与工商管理不仅能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还能为法律规则设计提供微观基础。

(二)法与工商管理的一个案例

A集团公司是一家从事多种经营的大型集团公司,在宏观经济下行大背景下,公司财务紧张,当年集团公司现金预算仅2亿元。如果考虑投资一个物流项目,需要现金1亿元,可实现收益1.3亿元。下属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在一个楼盘经营开发中,a公司欠B公司本金9000万元,本息合计1.7亿元,已经法院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A集团对a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300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对a公司另外有7000万元的债权。a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在建工程)评估价值仅9000万元左右,已被B公司查封。a公司除对A、B两公司的上述债务外,还欠工程款2000万元,以及多个小债权人的债务合计2000万元。在A、B公司谈判出现僵局的情况下,B公司通过法院登出拍卖公告,拟强制拍卖a公司在建工程。

案例研究:

法与工商管理模型的构建难点在于如何将现实管理问题中法律规则的使用转化为解析、量化表达式。数学规划中的0-1整数规划正好反映了决策的选择,为此,考虑选择0-1规划为该问题建模。假设A集团投资物流项目决策变量为x1,考虑参与下属a公司纠纷解决决策变量为x2,x1、x2为0、1变量。参与a公司纠纷的利润为a万元,投入为b万元,系数a、b为常量,其具体数值随法律规则在问题解决中的使用情况变化而变化,则该问题可表示为这样,该问题中法律规则的使用情况就巧妙地用变系数0-1规划表示出来,成为该问题的法与工商管理基本模型。

1.如果A集团简单地“遵纪守法”,不采取任何行动,B公司通过法院拍卖a公司在建工程得以顺利执行,那么,a公司全部有效资产的拍卖款9000万元将被B公司全部拿走。A集团的7000万元债权不仅全部落空,而且由于连带担保,还将面临B公司剩余债权8000万元中的3000万元的追偿问题,直接损失合计1亿元。也就是说,A集团简单地守法经营,在该项活动中的正常利润为

这样,模型(5)简化为

实际上,A集团必须应对a公司纠纷追偿问题,即x2=1。同时考虑集团利润最大化,则x1=1。即,如果A集团对a公司纠纷不采取任何行动,则应该选择投资物流项目,总利润为-7000(3000-10000)万元。

2.如果考虑合理使用法律规则,则可以考虑A集团以债权人身份申请a公司破产。按照破产裁定,a公司被破产管理人接管。A集团启动与B公司的谈判,最终以900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全部债权。因为如果a公司真的破产,B公司仅可得(9000-2000)*17000/26000+3000=7577万元。在此基础上,A集团作为a公司的控制人,以2.4亿元绝对第一大债权人身份提出和解方案,2000万元普通债权以4折的价格,即A集团付出800万元偿还,加上2000万元工程款,合计支出2800万元。进入破产和解执行程序后,A集团启动对a公司在建工程的收尾和竣工验收工作,取得现房销售许可证后,销售额可达2.2亿元(扣除各种税费和收尾验收费用后净得1.9亿元)。至此,一场拖了多年的烂尾楼债务危机成功化解,工程款得到足额偿付,其他各方面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满足,而受益最大的当然是A集团自身,从直接损失1亿元到直接盈利200万元(19000-9000-2800-7000),不仅成功收回7000万元债权,还避免了工程款和其他债务的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即模型(5)简化为

这样,A集团就应该采用合理使用法规,彻底解决a公司债务问题,获得利润200万元。

3.如果A集团考虑创新规则,比如将B公司、工程款和众多小债权人的债权证券化,在新规则得到各利益关联方认可的前提下,A集团直接减少现金支出11800(9000+2800)万元,显然将实现更大收益a(a≥0),即

这样,A集团既可以考虑投资物流项目,又能解决a公司纠纷,总盈利为3000+a(a≥0)万元。

综上所述,该案例不是一个简单公司法律纠纷解决问题,而是一个法律变量和商业变量交织在一起的法与工商管理问题。单纯从法律或者单纯从工商管理角度都无法妥善解决该问题。本案例按照法与工商管理逻辑,从简单遵纪守法、合理使用法规,到创新规则,利润从-7000、200到3000+a(a≥0)万元,逐渐变大,充分说明法与工商管理方法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该案例虽然是只涉及2个决策变量的简单0-1规划模型,但是容易推广到n个变量一般情形(n≥2),从而成为实用的法与工商管理的一般模型。

(三)与法与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的区别和联系

法与经济学(LawandEconomics)产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主要研究法律与经济活动及绩效之间的关系。早期的研究方向是从法学到经济学,主要考虑法律在经济学中的含义,即“对待法律,就像对待价格一样,将其视为影响人们行为的一种激励机制”[4]。后来法经济学的发展开始关注相反的方向,即从经济学到法学,从经济学的效率角度来评价分析法律,甚至设计法律[5]。

新制度经济学(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正如科斯所说,就是用主流经济学方法分析制度的经济学,主要研究制度以及制度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包括制度的起源、形成和变迁,研究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6]。迄今为止,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初具规模,已形成交易费用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新经济史学等几个支流。

法与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着眼点都属于宏观层面,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之间关系的一般规律,更多的属于经济学研究范畴。而法与工商管理着眼点是微观个体,最多到中观层面,从实用的角度看,本质上是将法律、规则视为影响工商企业管理的一种信号,所以与这两者的差别恰如经济学(科学)与管理学(科学+艺术)的差别,与法与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都不是一回事。但是,法与工商管理可以运用法与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的成果指导企业经营实践,如法律视角的企业效率问题、交易费用角度的企业发展路径的选择等。

四、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社会发展对工商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依法合规、运用整合规则,甚至创新规则对企业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为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状况,适应国际、国内法律规则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建立工商管理与法学相结合的新学科——法与工商管理成为可能。

以工商企业管理优化模型中法律规则的使用为逻辑线索,探讨了传统管理模型的改进。首先,将法律规则从隐性约束条件明确表示为显性的约束条件,这种显性的解析表示使法规与工商管理的结合成为可能,也是法商结合的逻辑起点。然后,考虑将法律规则当成与人、财、物和信息一样的资源使用,得到将法律规则资源作为资源限制条件的管理优化模型。这样,一种新的管理范式——法与工商管理就有了实质性价值。当然,这两种对法律规则的处理还都只是将法律规则表示为管理模型中的约束变量,处于约束条件位置。进一步,驾驭整合法律规则,创新规则,这实际上相当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新了产品,使得法律规则进入管理优化模型的目标函数中,成为决策变量,从而为企业带来创新价值。

在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市场化、法治化的特殊时期,企业需要法与工商管理。企业不但需要学习规则,遵守规则,更需要使用规则,驾驭规则。法与工商管理将拓宽管理学的研究范围,涉及政治、法律、经济和管理等领域,将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有独特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1]DanielM.Hausman.The Philosophy of Economics:an An-thology[M].The Press of Syndicate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1994.

[2]李景华.运筹学:理论、模型与Excel求解[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3]李景华.法商管理及其基本分析方法.法商管理评论(第一辑)[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

[4]Cooter Robert D.and Daniel L.Rubinfeld.Econom icAnalysisof Legal Disputesand Their Resolution[J].Journal of Econom ic Literature,1989(27).

[5]Posner,Richard A.Econom ic Analysis of Law[M].New York:Aspen,2002.

[6]C.Menard(ed.),Institutions,Contractsand Organizations [M].Cheltenham,UK&Northampton,MA,USA:Ed-ward Elar,2000.

[责任编辑:戴庆瑄]

李景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MBA教育中心副主任,商学院企业管理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投入产出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管理学博士,北京100088

D90-05;F203.9

A

1004-4434(2016)11-0047-0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118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13JDJYLZ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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