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征
(河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北辰 300401)
近现代以来中国乡土社会秩序的变迁与重构
李宇征
(河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北辰 300401)
社会秩序,是指在生存环境、社会结构以及社会规范等因素共同作用下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发展的连续性、确定性和可预期性。近现代以来,现代化逐步瓦解了乡土社会原有的社会秩序,但是,历届政府建构乡土新秩序的努力并未完全成功。今天,乡土社会仍存在治理主体缺位、社会规范恶化、法治认同危机等问题。重构乡土社会秩序,必须在大历史视野下,为农民营造公平正义的发展空间,完善社会风险保障制度,刺激社会资本的投资力度,方能从宏观上解决乡土社会秩序面临的困境,重构乡土社会秩序。
乡土社会;社会秩序;社会规范;社会资本
当代中国正在经历前古未有的社会变迁,在工业化、城市化、全球化、信息化的多重力量作用下,中国的社会结构、社会规范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相比之下,受传统影响较深的农村受到现代化力量的冲击最大,变化最深。伴随人口流动带来的利益分化及价值观念的分野,相当一部分地区农村社会陷入“失序”状态。“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重构乡土社会秩序已成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秩序问题与人类生存发展相伴始终。人从一出生开始,就不是单独的、孤立地存在。正如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撑;人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社会的指导;人的生命的价值和意义,离不开社会的赋予。从此意义上讲,“社会是以共同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社会共同体。”[2]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从事物质性的生产,在此过程中,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而物质资料的生产,离不开人们的相互协作,但是,因为利益主体的多样性需求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人们之间的冲突无处不在。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持人际合作,将冲突维系在可控范围之内,秩序问题就应运而生。“秩序的概念,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3]与秩序相对的是无序,“无序概念则表明存在着断裂(或非连续性)和无规则性的现象,亦即缺乏智识所及的模式——或者表现为从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4]
社会秩序问题也是中外思想家思考的焦点问题之一,更是政治学和社会学关注的核心问题。“社会秩序,简单地说,就是社会得以聚集在一起的方式。一般来讲,社会秩序的基本内涵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一定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第二,各种社会规范的正常实施。第三,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也就是说,社会处于一种相对平衡和稳定的状态。”[5]“一种社会秩序的建立端赖于如下三个要素:个体的行为安排;个体与个体之间行为的安排(私人之间的关系);个体与团体之间关系的安排。”[6]
可见,社会秩序是指人与人、人与团体、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均衡与协调关系状态。个体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每个个体都是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创造自己的历史,因此,社会因素构成社会秩序建构的宏观背景。一般来讲,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系取决于以下3个方面的力量。
(一)社会结构的变动
社会结构“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占有一定资源、机会的社会成员的组成方式与关系格局。”[7]一般来讲,社会结构是指社会各组成部分之间或构成要素之间比较稳定、持久的联系模式。社会成员(微观指个体、组织,宏观包括国家、市场、社会)是社会结构的主体,资源是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机会是社会成员获取资源的可能性。社会结构可以分为刚性和弹性的,前者主要是指封闭型社会,成员掌握资源的多寡和地位高低,主要由血缘、种族等先天因素所决定;而后者主要是指开放型社会,资源多寡和地位的高低,主要由后天努力来决定。
与社会结构高度相关的两个概念是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占有资源的多寡,决定了人的地位的高低尊卑。社会分层,无论是在刚性还是弹性社会结构中都客观存在,其根源在于私有制和社会分工,可以预想,人类在相当长的历史发展阶段,社会分层都是不可避免的。有社会分层,就会有社会流动,正所谓“人往高处走”,较低社会阶层总是千方百计实现向较高社会阶层的转变。无论是社会分层加剧,还是社会流动频繁,都会对原有社会结构带来巨大的冲击,进而对原有社会秩序带来巨大的挑战,社会秩序的动荡也多在此情况下发生。
(二)社会规范的实施
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是否带来社会失序,关键取决于社会规范是否完善以及人们对于社会规范的认同程度。社会规范是社会对成员的社会期待,是检验成员是否合格的标准,是维持社会存在的黏合剂。社会规范由角色、习俗、道德、法律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联系,依次经历从内在到外在、自觉到强制、从弱到强的过程。
按照人类发展阶段,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变迁,从“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社会成员经历了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的过渡。相应地,社会控制机制也从“礼俗”到“法治”转变。当然,这种转变的划分只是理想型的,人类社会发展并非是单线性的,而是复杂多变的。“陌生人社会”中夹杂着“熟人社会”,“有机团结”中混合着“机械团结”,“法治”一定意义上必须靠“礼俗”的力量才能贯彻下去。新旧规范交替导致的规范冲突、规范缺位以及价值真空,都易引发大量的失范行为。
(三)社会环境的变迁
环境构成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影响社会环境的因素有自然资源、人口、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文化变迁、社会运动等。自然资源形成人类生存的基础,科学技术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第一要素,而人口的数量、质量、构成及分布,也成为推进或者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再到当今的信息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相应要求从劳动密集型到知识密集型的转变,因此,文化作为发展的软实力,成为影响社会环境的重要因素。按照奥格本的“文化滞后”理论,非物质文化的变迁,总是滞后于物质文化的发展;科技的发展带来的物质变迁,必将带来文化的失控或者失调。此外,启蒙运动以来,人类特别是垄断暴力权力的国家组织对社会有计划的改造,使各种社会运动也成为影响社会秩序的重要外在因素。
当然,社会秩序问题无处无时不在,存在于古今中外各个历史阶段。就中国来讲,相比于城市,近现代以来狂飙突进的现代化运动,对传统农村带来的冲击最大,小农经济破产,农民流动频繁,农村衰败明显。“中国近百年史,也可以说是一部乡村破坏史。”[8]民国以后,虽然历经政权更迭,各届政府重构乡土社会秩序的努力,仍然得失参半。回顾历史,可以为今天的秩序重建提供经验。
传统社会是乡土性的,土地作为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不可挪移的特点将农民固着在土地上,农民长期过着“面朝黄土,背朝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的相对平静的生活,除非发生战乱、灾荒等灾害,农民价值观里的“安土重迁”观念,使大多数人一生很少离开故乡。即使通过科举考试取得功名者,大都在年老后辞官归隐故乡,正所谓“叶落归根”,他们与宗族长老一起构成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主导力量。在他们身上体现的是一种“教化权力”,既有年长所积累下来的经验,又有对儒家经典中人伦社会关系的体悟,前者满足乡村普通民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后者体现国家意识形态需求。
在“皇权不下县”的架构下,乡村形成一种“礼治秩序”。“礼可以修身,可以齐家,可以治国,故礼法所及,就不只是一些进退揖让的礼仪规矩,而是一套兼具伦理、政治和文化含义的制度规范,实为治国之大道。可以注意的是,礼法虽代有损益,与时俱进,却总是同往圣联系在一起,因此为神圣传统的一部分。而遵循这样的传统,乃是后人立身、治国的美德。”[9]
当然,这样的乡土社会是“理想型”的。现实中,阶层分化、阶级矛盾以及新老交替时年轻人对老年权威的反叛等等冲突,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受到“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压制的民众,时时进行着反抗。随着上层官僚机构人员的增多,统治者的横征暴敛,奢侈无度,过度剥夺小农为数不多的剩余,甚至在自然灾害时消耗掉其基本的生产资料,最后引起底层反抗,接连不断的农民战争,成为推动王朝秩序更迭的重要推动力量。
虽然上层政权更迭频繁,但是,传统中国基层社会却形成一种“超稳定结构”。虽然各朝代统治方式各不相同,但均属于艾森斯塔特的“调适性变迁”,即在大的制度框架和结构规范不变的情况下的自我调适和自我适应,封建社会之所以没有形成自我否定性力量,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传统中国内部缺乏某些足以破坏既存制度框架的因素,其中包括并没有分化出独立的贵族群体以及城市群体和宗教群体;另一方面是存在某些足以维持既存制度框架的因素,其中包括构成传统中国基础的国家统一理想和维系这些理想的士人群体。”[10]
传统中国农村基层秩序“大变局”出现在近代。在鸦片战争这种强外力作用下,古老的封闭的中国被迫纳入全球化进程,在工业化冲击下,延续千年的自然经济逐渐解体,农村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政权面临巨大的现代化压力,加大了对乡村资源的汲取力度,城市成为现代价值观的载体,成为乡村有能力、有财富、有地位的人新的安身立命之所;过度提取资源以及大量人才流失,致使农业破产,农村衰败,农民贫困。
为实现对乡村的社会控制,晚清乃至民国时期,国家权力逐步下沉,但是,在乡村重建官僚机构的努力并未成功,国家政策的推行依然依靠原有的乡村非正式机构。在乡村“文化权力网络”(杜赞奇)被打破状态下,传统“士绅”的退场,“武绅”和“劣绅”成为乡村舞台的主导力量,国家却无力对这些非正式机构的领导者进行控制,乃至于乡村无政府状态加剧,“礼治”演变为“力治”。
中国共产党在认识到农民是革命主力军后,在乡村开展革命:第一,实现耕者有其田,开展土地革命。第二,清理土豪劣绅的影响,重建乡村社会秩序。就如一位外国学者研究得出的结论:“中国共产党实际上通过创造乡村一级的新秩序而得以生存发展下来。”[11]
建国后,历经“一化三改”,特别是人民公社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合一的治理模式,使政权对乡村的控制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这种治理模式,第一,在艰难困苦环境下,政权以强制力为后盾,廉价甚至无偿调取乡村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满足大规模工业化所需。第二,过度的控制,实际上抑制了农村社会分工和利益的分化,将农民按照阶级成分牢牢固定在单一位置上,压制了自由发展所需市场力量。国家对乡村的过度整合,反而起了维系传统乡土社会秩序力量的作用。
“1949年之后国家权力对乡村的有力渗透,并没有必然地侵蚀和淘汰革命前的社会关系和行为习惯。……尽管乡村政治运动不断反复,以血缘亲属、邻里和私人友谊为基础的传统群体纽带,加上对个人利益得失的权衡,仍然决定着村中的人际关系,引发群众与干部关系上的憎恨、歧视现象以及庇护和派系之争。”[12]
真正对传统社会秩序带来巨大冲击的不是国家建构的“人造秩序”,而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国家力量有选择地逐步退出农村,政治上推行村民自治,减少国家行政成本;经济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农民以生产的自主权,实际上是国家对社会的适度放权,逐步以市场自发机制代替原来计划经济机制。从一般意义上讲,市场力量对传统农村社会的冲击远远大于国家力量。第一,市场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的自主性、积极性,促使农民走出狭隘、封闭的农村,自觉接受现代化知识的熏陶,开阔视野,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各显身手,为发家致富提供了机会。第二,市场摧毁了原来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集体生产方式,也摧毁了原有集体互助模式,理性“算计”代替了基于地缘、血缘等的亲情互助模式。因为缺乏新的有力整合机制,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农民进城打工,导致乡村人才的大量流失,农村原子化、碎片化、空心化趋势日益凸显,多半农村或者衰弱不堪,或者黑恶势力横行,现代农村秩序维持危机已经显现。当代,中国农村秩序失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治理主体缺位
治理是实现社会秩序的途径。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发布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报告对治理做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按此定义,治理主体应该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等多重力量,社会秩序的维护依赖于政府和民间的合作。“不过,在所有权力主体中,政府无疑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任何其他权力主体均不足以与政府相提并论,代表国家的合法政府仍然是正式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在现实的政治发展中,政府仍然是社会前进的火车头,官员依然是人类政治列车的驾驶员,政府对人类实现善治仍然有着决定性的作用。”[13]也就是说,在当前社会力量发育不良的情况下,乡村基层政府仍然是维系社会秩序主要责任者。本质上,政府应该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凌驾于各阶层利益之上,在公平正义规则指引下,对不同阶层利益冲突起着折中调和作用。但是,现实中,乡镇政府或者村一级公共组织,在“招商引资”的旗帜下,演化为“赢利型经纪人”,对无权者赤裸裸的剥夺,无疑是造成农村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主要根源。
此外,“2006年农业税取消以后,乡镇政府及村级公共组织本应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服务者,但是,因为乡镇政府自身财力有限、职能不完善以及考核机制的僵化,使乡镇政府无心也无力向农民提供所需的公共服务。”[14]“甚至在中央政府加大向农村公共转移支付力度下,乡镇政府与村级公共组织合谋渔利。”[15]公共权力与资本的合谋,压制社会力量的生长,使市场在繁荣乡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大打折扣。“当政府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直接的参与者、一个积极的活动者,成为一个与企业没有什么两样的利益主体的时候,社会就无所谓公平和正义可言了。”[16]由于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只能是“潜规则”代替“正式规则”,私人关系网络代替政府公共权威,资源分配中权力和垄断,激起民怨,暗含冲突的种子,使农民难以在当地获得公平的就业竞争环境,被迫进城打工(这也是学界长期忽视的农民离乡的原因之一)或就地抗争。
(二)社会规范恶化
国家和市场的力量,打破了农村原有的“熟人社会”格局,农村演变成“半熟人社会”或者“后乡土社会”,原有的熟人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因为村庄边界的模糊、人员的流动,已经丧失了道德训诫和集体惩罚的力量,大量农村演化为经济社会分化程度低、社区记忆弱的“低社会关联度”村庄。[17]既无力抵制乡村政权的不合理要求,又无法防止地痞流氓的威胁,也无力进行公共工程建设。“当一个村庄中并不存在某种足以调动全村性公共参与的利益诱因时,所谓村庄政治就往往只是村干部和‘大社员’所专有的‘公共空间’,相对而言,整个村庄则是‘无政治’的。”[18]
社会分化程度低,表明缺乏现代精英;社会记忆弱,表明传统规范统治力量的衰微。市场经济的个体理性导致集体无理性,机会主义、搭便车横行,农民以个体形式被抛向无情的市场,参与不公平的竞争,乃至于在这样一个剧烈的变动时期,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集体趋向急功近利,“在公共领域中就表现为贪污腐败;在私人领域中就表现为种种越轨行为;在政治领域中存在着把权力作为个人利益实现的工具,认为有权不用则过期作废;在经济领域,则主张一切向钱看,认为金钱高于一切,手段为金钱服务,竞争可以不择手段,不顾道德、法律,不计后果;在文化领域,主张什么有利可图,就生产什么作品,不计社会效果;在道德领域,主张个人至上,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在生活领域,主张享受人生,认为醉生梦死、吸毒、嫖娼、赌博是个人生活,不容他人干预;在人际关系领域,认为没有关系办不成事,主张广结关系网,相互利用,把请客、送礼、行贿作为有效的交换手段,等等。而这样一来,又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失序,甚至会导致社会的动荡。”[19]乡村社会规范从建国初期的“强规范”演变到改革初期“无规范”乃至演变成当今“恶规范”,而且“恶规范”自身带来的后果,有自我不断强化的趋势,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
(三)法制认同危机
法治,是现代国家实现社会整合的重要手段,法治的基础在于社会成员的认同。认同,是指个体或群体对事物或观点所持的肯定态度。认同深度和广度,决定了法治的连续性和确定性。“所谓合理的公共秩序,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是指公共秩序与社会大多数成员的主观评价具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即不是单纯依靠强制力来维系,而是与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文化公理相一致,并以社会大多数成员自愿合作和普遍承认为基础所形成的秩序。”[20]
近代以来,国家政权不断加大对乡村的渗透和控制,但都不是非常成功,即使是建国后通过政权下乡、政党下乡、行政下乡、政策下乡、法律下乡、宣传下乡等多重手段,[21]效果也是利弊参半。其重要根源在于:农民难以对外在于自己的、单向度的社会控制规范实现最大程度的认同。例如,20世纪80年代后的送法下乡,也出现了费孝通先生所言的“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是要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22]
国家制定的浩繁法律之所以难于在乡村实行,不仅仅在于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律观念淡薄,也不在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抵触,关键在于立法过程中农民的“被代言”、执法过程中的徇私舞弊以及司法不公正的判决,农民无论在观念里,还是在实践中对基层司法的信任度和满意度较低,[23]农民只是把法律当做外在于自己的规范,只是迫不得已时才会借以“依法抗争”(欧博文、李连江)或者“以法抗争”(于建嵘)。所以,即使浩如烟海的法典,也只能束之高阁,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4]
综上可见,社会秩序是社会权威、社会规范和社会认同等要素共同作用下的产物。乡土社会秩序,从微观讲,主要立足于农民的感受;从宏观看,农民的感受多半和生存环境有密切的联系。乡村社会秩序的恢复与重建,仅做点滴的乡村改良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具备大历史的视野,将乡村发展放在整个历史长河中,从宏观顶层制度设计上进行全面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生存环境,方能从根本上解决乡土社会秩序面临的困境。
(一)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空间
1.打破身份界限,提供均等机会。许多冲突的最终根源在于财富分配不平等。在资源分配不均,尤其是权力介入市场大规模寻租的背景下,无法获得基本生存资源的贫苦农民会成为变革的主力军。在已经基本脱贫并且实现基本富裕的农村,导致社会冲突的紧张因素仍在。现代化给农村的人们描绘了一幅美好的未来图景,激起了他们致富后参政的欲望。如果现实机制阻碍了他们愿望的实现,富裕农民也将会成为反对性力量。因此,如何改革现行政治制度,解决资源分配结构性的不平等,赋予农民以均等的参与机会,方是构建动态稳定社会秩序的良策。吉登斯就曾指出:“大多数在某一时间陷入贫困的人并不能归入被排斥者行列,排斥不是与别人在程度上的差异———比如说有较少的资源——而是指不能分享大多数人拥有的机会。被剥夺者是竞争的失败者,而被排斥者甚至没有参与竞争的机会。”[25]阿玛蒂亚·森认为,自由就是享受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而“贫困必须被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26]就机会均等来讲,乡土社会微观机制的改变,取决于宏观政府政策的改革,如何实现奥尔森所讲的“市场型政府”的两大内容:一是清晰界定个人权利。二是防止任何形式的巧取豪夺,成为当前改革的关键所在。
2.转变传统观念,创立合理体系。政府应该打破身份界限,一视同仁对待所有公民,在市场中提供均等的机会给农民,打破资源垄断和就业歧视,所有的岗位向所有人开放,所有人通过公平竞争获取相应资源,占据相应位置。农民并非有些人想象的那样自私、保守、落后,那样在市场竞争中不堪一击,现行状况恰恰是系统的“贱农主义”[27](指以农为贱的观念、意识、言说、价值取向和政策取向。它表现为压制农民的权利、贬损农村和农业的价值,从文化和价值层面否定、从物理和实践层面上消灭农业、农村和农民。它不只停留在对农民的制度歧视上,而是包括了对农业和农村的轻贱,也即以整个“三农”为贱)观念的产物。正如彼得·德鲁克指出的那样:“只有当社会能够给予其个体成员以社会身份和社会功能,并且这个社会的决定性权力具有合法性时,社会才能够成为社会。”[28]
(二)完善社会风险的保障制度
1.缓解农民焦虑,完善社会保障。市场充满风险。“风险”,意为未来发展收益或者某种损失的不确定性。在不确定性状态下,人们普遍表现为急功近利心态,追求短期收益。即使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后,整个国家出现了自由流动的空间和自由流动的资源,农民心中依然充满焦虑。只有当外部风险降到最低,也就是确定市场能够始终如一的公平对待他们时,农民才肯信任外部的世界。恶劣的劳动环境、超强度的劳动付出,工资的克扣与拖欠;城市市民的侮辱与歧视;政府的冷漠与残暴,尤其是土地产权界定不清晰,导致土地的无偿或低价征用,致使农民失去最后生存之所。“农民发现,由于他们缺少重要的资源和技术,大社会组织和制度化惯例经常不能保证他们拥有完全操作这些组织和惯例的权力。在许多情况下,农民发现参与外界社会制度并没有给他们带来好处,他们仍像以前一样缺乏必要的保护来抵制剥削。”[29]
2.渗透风险理念,共建社会秩序。在保护农民方面,我们不但要强调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不断推进和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而且,更重要的是用新的方式方法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互惠互信,共担风险。“当越来越多的风险成为潜在的现实,风险社会作为一种理念渗透到人们心灵的时候,合作式的行为才是唯一的选择,而只有合作才有重建秩序的可能。这种秩序必然是共担风险、共同存在的秩序。”[30]
(三)增大社会资本的投资力度
1.完善关系网络,结成互惠组织。社会资本是在信任、互惠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第一,网络中所孕育的道德资源,能够有效地解决原子化的个体单独无法完成的工作,满足个体工具性的需求。第二,社会资本形成的社会网络,能够为成员情感的表达和支持提供合适的渠道。第三,社会网络形成和巩固所需的非正式或者带有非正式特点的激励或约束规范,对网络内的成员构成一种控制机制,能够防范越轨行为的产生,实现社会稳定和整合。按照帕特南的观点,社会资本孕育的载体在于横向的社会组织。当然,就现在大多数农村来讲,能否组成互惠合作的社会组织,进而通过社会组织实现民主的自律与自主,除政策支持与否外,主要取决于农民个体对社会资本的投资意愿。
2.提高投资力度,实现社会稳定。“一般来讲,个人社会资本投资将会:1.随个人对未来贴现率的提高而上升;2.随个人离开原住社区的概率的提高而下降;3.随时间机会成本的提高而下降;4.随个人从事职业所需社会技能的回报的提高而上升;5.随社会资本的贬值率的下降而提高;6.随个体的生命期限的临近终结而下降。”[31]因此,可以预见,只有我国城乡一体化获得均衡发展,农村居民安居乐业,农民社会荣耀感增强,大量青年优秀人才回归农村时,农民的社会资本才能真正实现传统与现代的结合,进而实现“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的融合,农村越轨行为与失范行为才能大大降低,农村社会才能真正实现繁荣和稳定。
总之,在当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背景下,乡村社会秩序的重构,必须将体现公平正义的国家成文法内化为乡村居民自觉认同并遵守的行为规范,其效力才会持久,乡村才能实现长治久安,因为毕竟“真正的高度法治社会,其实也就是一个德治社会。”[32]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66.
[3]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19-220.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24.
[5]杨君,茹靖.从孔德到吉登斯——社会秩序思想演化路径[J].理论月刊,2012(12).
[6]田宝法.对传统社会秩序生成机制的现代性反思[J].社会科学研究,2006(05).
[7]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结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0.
[8]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0-11.
[9]梁治平.“礼法”探原[J].清华法学, 2015(01).
[10]吴素雄.传统乡土秩序:建构与结构[J].天津社会科学,2008(06).
[11]费正清.王建朗译.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52.
[12]李怀印,包蕾译.乡村中国纪事——集体化和改革的微观历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6.
[13]俞可平.论政府创新的若干问题[J].文史哲,2005(04).
[14]张金荣,孙彦鹏.乡镇政府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困境与出路[J].红旗文稿,2015(06).
[15]周雪光.基层政府间的“共谋现象”[J].社会学研究,2008(06).
[16][19]张康之.道德整合:社会公平与社会秩序获得的根本出路[J].学习与探索,2002(01).
[17]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J].中国社会科学,2002(03).
[18]吴毅.无政治村庄[J].浙江学刊,2002(01).
[20]周光辉.论公共权力的合法性[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公司,2007:260.
[21]徐勇.现代国家、乡土社会与制度建构[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203-265.
[22]费孝通.乡土中国[M].南京:凤凰出版集团、江苏文艺出版社,2007:63.
[23]王小林.流失与补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文化之路[J].法律适用,2013(08).
[24]伯尔曼,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
[25]吉登斯,孙相东译.第三条道路及其批评[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107-108.
[26]阿玛蒂亚·森,任赜,于真译.以自山看待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5.
[27]张玉林.当代中国的贱农主义[A].流动与瓦解——中国农村的演变及其动力[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103-104.
[28]彼得·德鲁克.徐向华,张珺译.工业人的未来[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20.
[29]米格代尔.李玉琪,袁宁译.农民、政治与革命[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20.
[30]杨雪冬.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293.
[31]爱德华·格拉泽.社会资本的投资及其收益[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02).
[32]郭忠.当代中国道德秩序建立的途径[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1(01).
责任编辑:刘建文
C911
A
1671-2994(2016)05-0132-06
2016-08-15
李宇征(1977-),男,河北邯郸人,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政治社会学。
*本文系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一体化进程中河北省环京津地区乡土社会秩序的变迁与重建研究》(HB15SH04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