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娟,郭铁成,程如烟,付学博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038)
科技创新领域运用公私合作的收益分配研究
张志娟,郭铁成,程如烟,付学博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038)
本文基于案例分析,梳理了科技创新领域公私合作项目利益分配的相关情况;针对知识财产类利益分配,选取重大创新专项、科研机构建设、国际研发合作等类型案例分析了具体做法;针对利润类利益分配,选取工业竞争性研发计划及研究成果转化计划类型案例展开探讨;在此基础上,总结了科技创新领域运用公私合作模式的利益分配原则。
公私合作;科技创新;利益分配
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国外科技创新领域已经广泛应用PPP模式。但到目前为止,中国PPP模式多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科技领域PPP应用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研究很鲜见[1-4]。
利益分配问题是PPP项目合作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只有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都认可或者满意的利益分配方案,才能保证合作过程的顺利进行和PPP项目的成功建设[5]。中国学者在PPP利益分配方面有一定的研究。例如,林旭东等人研究了虚拟企业成员的收益分配问题的方案,并提出了Nash谈判解、Shapley值法、群体重心法以及MCRS法来解决收益分配问题[6]。王林秀等人对PPP项目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策略做了研究,通过对Shapley法的改进,对核心利益相关者收益分配做了定量分析[7]。吴书霞等人研究了PPP项目融资中利益相关者的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协调,并从激励的角度出发,将收益分配用于解决公私两个部门利益冲突的重要途径[8]。宋波在城中村改造中应用PPP模式,建立模型,确定出开发商、政府和村民三方的收益分配[9]。郑志强等人以鸟巢为案例,利用博弈的分析方法,建立了PPP合作中最优的收益分配模型,并提出了收益分配是决定中国大型体育设施能够成功应用PPP模式的关键[10]。尽管PPP利益分配有一定研究积累,但相关研究多结合基础设施领域的案例,直接针对科技创新领域PPP的利益分配研究很少见。
科技领域PPP项目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相比,具有一些共性和个性特点。一是项目参与者多元化。PPP项目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政府、企业、研究机构、高校等),这些利益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有损其他合作伙伴利益的行为,从而导致了PPP项目不能顺利进行。要解决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两个部门的利益冲突,保证PPP项目的成功运行,关键在于对项目收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和协调[11];二是公私合作目的不同。政府开展科技创新领域PPP的目的在于提升科技领域竞争优势、确保战略性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促进经济增长及就业等方面。与政府不同的是,企业参与项目主要目的仍是追逐利益。三是投资风险大。科技领域PPP项目中,技术研发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相对风险可控的项目来讲投资风险较大;四是收益率较低。相对于基础建设等领域,科技领域PPP项目的收益率较低,甚至某些技术研究阶段是无收益的;五是收益形式特定。科技领域PPP所产生的利益以知识财产为主,另外有些还涉及研发项目成功商业化后产生的利润。
2.1 重大创新专项
以在“地平线2020专项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2014—2020)”下运用PPP的重大科技创新计划为例,对于所产出的知识财产类科研成果的利用与传播等均给出了细致、明确的规定。例如,在科研成果所有权方面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科研成果归取得该成果的参与成员所有;二是如果两家以上参与成员在某项行动中共同取得研究成果,而其各自对该共同成果的贡献无法清晰确定,或无法将该共同成果分割开来用以申请、获取或维持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则其应对该研究成果拥有共同所有权。
其次,对科研成果保护规定了三种情况:第一如果科研成果根据合理预期能够商业化,拥有该科研成果的参与成员应考虑对其进行保护。在正当合理的情形下,参与成员应在适当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对该科研成果进行保护,充分考虑其自身的合法利益及该行动中其他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商业利益;第二如果参与成员不打算对其取得的科研成果实行保护,且原因并非是因为根据欧盟或国家法律无法予以保护或该研究成果不具备商业或工业利用潜力,那么,除非该参与者打算将其转让给来自欧盟成员国或关联国家的另一法人实体,由受转让的法人实体对该成果予以保护,否则,该参与成员应在对该科研成果进行任何形式的传播之前,必须通知欧委会或相关资助机构。欧委会(代表欧盟)或相关资助机构在征得该参与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接手该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其进行充分保护;第三如果接受欧盟资助的参与者打算放弃在支付差额款项后五年内对其取得的科研成果予以保护或不打算进行延伸性的保护,且原因并非是因为该科研成果缺乏商业或工业利用潜力,其应通知欧委会或相关资助机构,他们将决定是否接手该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并对其进行保护。仅当参与成员能够证明其合法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时,方可拒绝同意将该科研成果的所有权让渡给欧委会或相关资助机构。资助授予协议应对其设定时间限制。
另外,对科研成果的利用与传播规定了一些情况:每家接受欧盟资助的参与成员应尽其所能充分利用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或允许另一法人实体对其予以充分利用;在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原则和合法利益保护等规定的情况下,各参与成员应通过适当方式尽早传播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资助授予协议可对此设定时间限制;为便于欧委会或相关资助机构实施监控,参与成员应提供其对科研成果加以利用和传播的活动信息,并应根据资助授予协议的规定提供必要文件。在保护提供信息的参与者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此类信息应可供公开获取。资助授予协议应对此汇报义务设定时间限制;所有与科研成果相关的专利申请、标准、出版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传播,包括电子形式的传播,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包含一份声明(可包含视频声明)——声明该行动受到欧盟财务资助。该声明的条款应在资助授予协议中予以规定。
对科研成果的转让明确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如果参与成员转让其对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应将其在资助授予协议下与该科研成果相关的义务一并转给受让方;若对科研成果的访问权可以得到保证,且履行了科研成果的利用义务,该成果可通过许可或其他方式将科研成果的利用权转让给任何法人实体,包括以排他性的机制转让该权利;对于研究成果的转让,资助授予协议可规定欧委会或相关资助机构在认为该许可或转让不符合欧盟发展其经济竞争力利益、或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或安全考虑时,对其提出反对意见。
与此同时,规则还明确了前期背景知识和合作后产出的科研成果的访问权。对于前期背景知识,参与者应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说明对其如何利用。对于背景知识和合作后科研成果的访问原则,具体包括:任何行使访问权的申请或对访问权的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除非经背景知识或科研成果拥有者所有人同意,否则对科研成果或背景知识的访问权不包括分许可权;同一行动的参与成员在签订资助授予协议前应相互告知允许访问其背景知识的限制条件。参与成员此后签订的关于背景知识的协议,应确保访问权可以得到行使;终止在一项行动中的参与,不应影响该参与成员在资助授予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授予访问权限的义务;联盟团体协议应规定若某一参与成员在履行义务方面违约,且该违约行为不可补救,则该违约参与成员应不再享有访问权[12]。
欧盟地平线2020框架计划下运用PPP时,对于利益分配的原则与规定十分明确,尽可能避免了合作双方产生纠纷,保证了各方利益,确保了项目的顺利完成。
2.2 科研机构建设
法国于2006年设立卡诺研究所计划,该计划针对公私合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通过遴选和认定,对正在或有潜力与产业界进行合作项目的公共研究机构进行专项补助。符合条件的公共研究机构即获得卡诺标签(Label Carnot),国家根据其与企业开展合作的合同金额及合作研发的有关专利收入金额相应数量的补助。卡诺标签由法国高等教育和研究部根据科研署的建议授予,有效期为4年。
卡诺研究所计划运行了近十年,取得了显著成功。在同企业开展合作中,卡诺研究所通过《卡诺研究所知识产权和知识及技术转移最佳实践原则》解决知识产权相关利益分配问题。该原则提出要全额公布研究项目发生的费用,在所有权方面,规定各方都对自己所拥有的前期知识成果享有所有权,双方对合作后产生的研究成果均享有所有权,如果当事人在合作过程当中单独开发研究成果则归当事人所有;在成果使用方面,前期知识成果只能因为研究的唯一目的而免费使用,如果合作方要应用于其他用途,则必须签订详细协议。对于单独开发成果和前期背景知识,其使用必须经过协商,许可方有权获得适当报酬。授权相关的卡诺研究所可以免费使用通过合作研究而获得的研究成果,但只能将这些研究成果用于开展后续研究;在成果的转让与许可方面,规定在关于前期知识成果与研究成果的直接或间接使用方面,具体利益分配条件必须要在协议中阐述清楚。如果没有特定谈判合作协议,研究所可授予企业独占或非独占的许可权以促进成果最大化的开发。许可方有权获得报酬补偿,而且许可权是有时间期限与应用领域限制的。
该原则严格落实了相关专利法的要求,切实保护了合作双方的知识产权。原则在制定指导原则时有一定的方向侧重,允许卡诺研究机构对合作研究结果在后续研究中免费使用,而企业方却没有这一权利。这种在法律范围内的鼓励措施,既不影响企业的利益又有助于研发机构的科研技术发展。而面对企业,原则允许研究所授予企业技术成果独占与非独占许可权,以促进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利用[13-14]。
2.3 国际研发合作
为了加强跨国公司与以色列初创公司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以色列首席科学家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Chief Scientist,OCS)专门设立了一项旨在最大程度提高合作伙伴之间优势协同效应的计划,将以色列初创公司在高效开展创新型研发活动方面的能力与跨国公司在商业化、制造和国际营销方面丰富的资源结合起来。截至目前,30多家跨国公司参加了这项计划,与拥有他们的互补技术的以色列初创企业开展合作。
计划在对待知识财产方面可采取以下3种方式:所有权完全归以色列公司;以色列公司向跨国公司提供非排它性许可授权;以色列公司和跨国公司共同拥有所有权。如果采用联合所有权以及授予知识财产非排它性使用许可的形式,那么跨国公司对项目新产生的实务诀窍拥有在以色列境内外不受限制、免特许使用费的使用权,前提是以色列公司使用/利用这些实务诀窍的权利不会受到不利影响。以色列公司在应用和使用这些新的实务诀窍方面的权利要服从于以色列《研发法》(The R&D Law,1984年制定)的规定[15]。
3.1 工业竞争性研发计划
以色列研发基金是《研发法》规定的主要研发投资工具,它为“获批的研发计划”(期限一年或多年、能够成功开发新产品或显著改善原有产品的计划)提供20%~50%的资金。这类开发计划也可能产生新的产业过程或是显著改善原有产业过程。为项目现场测试阶段提供的支持也可以归入研发支出中,作为研发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个基金每年为数百家企业的应用研发活动提供大约15亿新谢克尔(约合3.75亿美元)的预算。
由首席科学家率领的一个专门研究委员会按照预先规定的条款来批拨资金。从其他政府来源接受了支持的项目就不能再申请研发基金的进一步资助。纳米技术和生物技术行业的获批项目可以得到最高50%的经费支持。在被指定为“A类开发区”的地理区域中执行的研发项目有资格得到获批研发预算总额中60%的拨款。
如果政府资助的研发项目产生了取得商业成功的产品,那么企业就有义务支付特许使用费。这些收入将被用于以后的拨款,以鼓励并支持进一步的产业研发活动。特许使用费的额度通常是项目开发出来的产品每年销售收入总额的一定百分比:前三年是每年销售收入总额的3%,第三年以后每年3.5%。特许使用费总额不得超过拨款及其利息,只有在涉及到向境外转移生产权的时候除外,这种情况才需要采用不同的付款条件。
虽然《研发法》的终极目标是支持以色列产业界的发展,但是以色列政府也承认在当今的全球经济中企业或许需要向境外转移其知识财产。《研发法》新制订的特许使用费上限就是希望按以下方式来满足这种需求:一是在需要向外国实体转让所有权、但在以色列保留商务活动的情况,与转移知识财产、结果实质上终止在本地的商务活动的情况之间作出区分;二是为每一种情况规定转让费最高限额,其中如果研究委员会确信核心商务活动仍然保留在以色列,最高限额就是当初拨款金额的3倍;如果在以色列的商务活动清盘,最高限额就是当初拨款金额的6倍。这些新的指导原则依然是要鼓励外国企业在以色列保留他们的研发活动,同时也为OCS所资助的企业的投资者提供了更高的明晰性和确定性,从而也就提供了更有利于投资的环境。
3.2 研究成果转化计划
(1)“诺法”计划——将高等院校研究成果投入产业应用。“诺法”计划(NOFAR)是以色列政府为在高等院校内部的实务诀窍与产业界需求之间牵线搭桥而设立的,目的是促进高等院校研究成果投入产业应用。它的办法是鼓励企业支持高等院校的应用研究活动。这样高等院校的研究群体就能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与趋势,而企业则能获取自己活动领域内突破性的研发成果。
这项计划支持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医疗装置以及蓄水和蓄能等技术领域中的高等院校的应用研究。它所支持的项目预算最高为50万新谢克尔(约合12.5万美元),期限为15个月。拨款额度最高可以占到核准预算的90%,其余由参与项目的产业界企业补足。项目方不需支付特许使用费。该计划鼓励跨国技术公司与以色列高等院校研究机构配对参与活动。
(2)“卡明”计划——促进特定应用研究活动。“卡明”计划(KAMIN)是为将高等院校研究成果转化为产业界感兴趣的技术而设立的,以便在商业界前阶段的研究活动与产业界研究活动之间建立又一座桥梁。“卡明”计划为开展不再具备接受基础研究资金的研究活动(也就是已经成熟而进入应用阶段的研究活动)的高等院校群体提供让这些研究活动再延长2年的机会。拨款额度可以占到核准预算的85%~90%,其余的研究成本由研究机构来承担。项目方不需支付特许使用费。
PPP项目合作伙伴关系形成前,各方应对利益分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因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所以利益分配应当遵循基本的原则,一直到PPP项目利益分配方案的形成,最大程度地避免利益分配方案的不对称性。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互惠互利的原则;投入、风险与收益相对等的原则;结构利益最优原则;效率与公平并重原则;信息透明原则[16]。
结合上述具体案例,同时考虑科技领域PPP的特点,本文认为科技领域PPP项目收益分配在基于上述基本原则之上,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规则的制定应考虑既不影响企业的利益,促进研究成果商业化利用,同时又有助于研发机构的科研技术发展。另外,为了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处在不同阶段的知识成果应该有明确界定。例如,合作前各自的相关背景知识与理论所属权及性质,及其在合作后的使用规则等;合作后产出的科研成果的相关界定。此外,对于产出科研成果,需要在成果所有权、成果保护、利用与传播、转让与许可、成果访问权等方面基于基本原则做细致规定,避免产生纠纷。最后,在国际合作中,应注重保护本国知识产权,采取合理措施鼓励在本国展开知识产权的利用与传播。例如,对于向境外转移知识及技术分两种情况规定转让费额度:一是知识成果向国外转让所有权但在本国保留商务活动,二是知识成果向国外转让所有权且终止在本国的商务活动,后者转让费额度设定应相对较高。
科技领域运用PPP政府的目标是促进科技创新、鼓励创新创业等,根本目的并不在于参与收益;同时,科技创新存在的不确定性使投资的风险较大,这使得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积极性降低,政府应在某些风险较大的技术研发阶段主动承担风险;PPP使政府用较低成本实现了政府必须要施行的国家目标。基于此,科研成果商业化产生利润后,政府应本着“舍弃利益,共担风险,实现双赢”的参考原则参与利润类收益分配,可参考的方式为收回成本和利息即可,在一些促进研究成果从学术界向产业界转化的创新服务中,可考虑不收回费用。
中国于2014年以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受到广泛关注。截至2015年底,全国推介项目6650个,社会预计投入8.7万亿元。PPP模式在国内已有几十年的发展,近两年又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在科技领域尚属新生事物。然而,由于政府预算限制、公共管理新思潮以及研究创新越来越依赖合作等原因,PPP模式必将在中国科技领域盛行。合理分配科技创新中PPP的不同类型的收益,将使PPP在中国科技领域的运用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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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传忠)
Benefit Distribution of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in the Field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novation
Zhang Zhijuan,Guo Tiecheng,Cheng Ruyan,Fu Xuebo
(Institu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 of China,Beijing 100038,China)
Based on case analysis,The paper studied relevant research of benefit distribution for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projects in the field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novation.For the typ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benefit distribution,the cases of major innovation projects,the construct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ases were selected to analyze specific practices.For the type of profit distribution,industrial competition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lan and resear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plan were selected to discuss.Based on above research,the benefit distribution policy for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was summed up in the field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novation;Benefit distribution
北京科技计划政策法规与体制机制改革项目(Z151100002615007)。
2016-03-03
张志娟(1981-),女,吉林人,博士后,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产业情报、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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