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的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

2016-02-09 15:47:33蔡昌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4期
关键词:卫生室杨某卫生院

■文/蔡昌



乡村医生的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

■文/蔡昌

案例

杨某2001年4月取得乡村医生职业证书,从此便在江苏省泰州市某镇卫生院(以下称卫生院)下属的某村庄卫生室从事村医生工作,在工作期间,没有与任何部门或单位订立过劳动合同。2015 年2月24日,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妻子钱某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认为杨某与卫生院的劳动关系无法确认,建议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12月8日,钱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杨某与卫生院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卫生院与杨某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杨某的“工资”不是由卫生院支付;杨某生前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且缴纳的社保费用除个人应缴部分外,大部分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补助,卫生院与杨某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最终驳回了钱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

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目前主要依据的法规还是原劳动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本案例中,虽说杨某与卫生院两个主体是适格的,但双方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管理,是按照当地政府所属卫生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安排,对各村卫生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村卫生室的服务,对村卫生室医生并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或类似的管理关系。村卫生室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立主要负责人对卫生室财务、人员、业务进行管理。杨某生前只是在村卫生室上班,并不受卫生院直接管理,卫生院与杨某间的管理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管理特征。

杨某的劳动所得不由卫生院直接支付,也不是劳动法上的“工资”。根据泰州市2014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杨某生前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政府补助、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补助以及一般诊疗费”等。政府财政部门在所属各乡镇卫生院设立了村级医生专用账户,前述三项补助均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至专用账户,尔后由卫生院代为发放到每个村医手中。

杨某参加的养老保险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并缴费,并不是在卫生院登记参保,也不是以卫生院为“用人单位”支付应缴费用,而是由当地财政部门与个人共同缴纳。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是指没有具体用人单位,劳动者以个人名义按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要求参加社会保险、个人全额缴纳相关费用的参保形式。本案中,当地政府为了减轻村医生个人缴费压力,以地方财政补助的形式,替各个村医缴纳了大部分社会保险费,小部分由参保村医个人缴纳。所以,从杨某的养老保险缴费形式看,其与卫生院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之间很难构成劳动关系。村级卫生室是国家医疗体系中最前沿的医疗机构,担负着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重要职责。《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而对乡村医生到底与哪个单位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其“身份”如何规范,除养老、医疗保险外,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如何保障,却无明确规定,均有待国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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