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整合缘何难?
■ 专栏
王保真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
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明确要求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三大医保整合。两年多后,今年1月终于盼来了《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表明医保整合将进入新阶段,即从自下而上分散、部门间的僵持阶段,进入国家指导下有序的实质性启动阶段。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是大势所趋,方向早已明朗,社会各界形成了共识,路径也十分清晰,但自上而下的启动与迈步为何显得特别艰难?
首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城乡二元结构”与二元分隔的政策取向,是制度分割的社会政治原因。“二元社会结构”的核心内容,是以农业与非农人口为身份标记,形成了不对等的工农利益集团和特有的“制度病”,致使非农人口享有高于农业人口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等。“城乡二元结构”若不能根本消除,城乡将延续断裂社会,医保的分割也缺乏整合融汇的社会支撑与依托。
其次,公共财政和个人收入支撑能力的差异,是城乡医保人群缴费与待遇难以整合的客观经济原因。地方财力、农民收入同医保的筹资关系十分密切。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早已超出国际警戒线,它隐含着东中西地区与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加大、贫富不均等问题;也凸显各地财政对新农合及居民医保补助金额的明显差别,致使缴费额和待遇水平也有不同,差距的缩小以致消除不可一蹴而就。
再次,“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与隶属不同部门的经办机构,是筹资与缴费标准难以统一的体制性原因。在“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各地各级财政只能依据自身财力,承担不同额度的资金补助。倘若作行政性的强行“衔接”与整合,难免“一平二调”。另外,从管理体制看,人社部与卫计委的职责和权益不同,分头设计的制度方案既受纵向的行政层级影响,也受横向的“部门文化”、部门业务习惯与部门壁垒影响,使制度与方案设计和实施处于“划地而治、部门割据”中。经办机构也因隶属不同部门,各自为政、各行其事,也对管理体制与经办机构的归并整合形成障碍。
最后,医疗保障的特殊复杂性,是制度难以衔接、整合与转换的自身原因。一是医疗保险不同于养老、失业保险,其运行既要遵循保险的运行规律,也要遵循医学规律,还与疾病的不确定性、风险程度高等密切相联。离开医疗技术服务,医保功能不可能实现。二是与其它服务和商品的消费相比,医疗消费极易出现“诱导消费”、提供“过度服务”等道德风险。三是医保制度实质上是解决费用负担问题,涉及医技服务、药品、医疗器械设备等多方利益主体;医保的基金管理,牵扯到医疗服务合理补偿、药品卫生材料与医疗器械等生产流通以及参保者健康权益保护等。较之单一的金融活动和收支行为更复杂更难。四是有效控制费用,是医保基金管理的重头戏和难点。供需双方对保方的控费,往往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办法。医保的中观与宏观政策制定与调整,周期长、程序繁杂;而供方微观的应变行为和对策,则来得快且灵活多变,往往使医保控制显得力不从心,防不胜防。
上述缘由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既有客观因素,也不乏人为主观因素。其中体制性因素尤为敏感和棘手。目前对医保管理的归属,学者与官员均有争议,《意见》并未从国家层面予以确定,而是将制度归属的博弈由人社部和卫计委转移给了地方,给各省(直辖市)制度整合管理权的博弈留下了诺大的空间,对其管理能力与水平是考验更是严峻挑战。制度整合将是一个差别缩小的渐进过程,博弈也将继续,但我们更关心的是,依据《意见》实施“六统一”,城乡居民的医保权益和公平性能否再上一个台阶?
《意见》将制度归属的博弈由人社部和卫计委转移给了地方,给各省(直辖市)制度整合管理权的博弈留下了诺大的空间,对其管理能力与水平是考验更是严峻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