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妞, 徐菊华, 张 涛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江苏 南通 226001,334647071@qq.com)
对不孕症夫妇开展生殖伦理教育和培训的探讨*
张妞, 徐菊华, 张涛**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江苏南通226001,334647071@qq.com)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发展,不仅仅取决于生殖技术从业人员的伦理意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完备的监管体系,同时还依赖于不孕症夫妇的良好的伦理意识。对不孕症夫妇进行生殖伦理知识的普及,培育他们的伦理意识,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发展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解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
辅助生殖;伦理问题;伦理教育;规范发展
从1978年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路易丝·布朗(Louise Brown)出生至今,一系列的辅助生殖技术的衍生技术相继应用于临床,ART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不孕症问题的解决和人口质量的提升具有积极的意义,其价值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肯定。但ART的应用与研究涉及一系列伦理问题和难题[1]。如何解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使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良性的发展,也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热点问题。如提高技术从业人员的道德责任意识;制定各项辅助生殖条例和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机制;设立辅助生殖伦理委员会,对辅助生殖技术研究的道德评判与舆论监督;实行严格的审批准入制度等。但是,不孕症夫妇作为该项技术的参与者,对辅助生殖伦理的认知程度,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不孕症夫妇进行生殖伦理知识的普及,培育他们的伦理意识,也是解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
1.1不孕症患者的增多与医学伦理意识的缺失
不孕不育症是临床上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严重影响到夫妻双方的身心健康。《中国不孕不育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平均每8对夫妻中就有一对遭遇生育困境,而且不能生育的夫妻呈年轻化的趋势。不孕不育人群比例从20世纪70年代的1%~7%,上升至今天的10%~15%,三十年的时间增长了10倍左右。WHO预测,继心血管病和肿瘤之后,不孕不育将成为威胁人类健康的第三大疾病。 ART技术的发展,无疑在给不孕症夫妇带来了希望的同时,也给接受辅助生殖的不孕症患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他们认为只要接受治疗就能怀孕,甚至想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怀双胞胎甚至多胞胎,而有些医疗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也会迎合患者,借此获取利益和更高的回报。2010年,引起广泛关注的广州八胞胎事件,无疑给我们的辅助生殖技术敲响了警钟。一对婚后多年未孕的夫妻,借助试管婴儿技术孕育的8个胚胎竟然全部成功,求子心切的夫妇决定将8个孩子全部生下来。他们找来两位代孕妈妈,再加上自身共三人受孕,十个月后先后诞下4男4女八胞胎。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国家的人口政策,违背自然规律,也严重违背了医学伦理原则。
一方面是不孕不育患者的不断攀升,另一方面是不孕症患者医学伦理意识的缺失。一项“接受供精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夫妇知情同意与生育伦理知识的调查研究”表明:对供精人工授精技术治疗有比较充分的知情,但仅有75%的对象知道ART后代可能发生出生缺陷[3]。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临床应用涉及的患者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对接受辅助生殖技术的不孕症夫妇进行伦理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是非常必要的。
1.2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
原卫生部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明确规定: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开展生殖医学伦理宣传教育[4]。这是法律法规对伦理委员会所要求的基本任务之一。对生殖医学伦理宣传教育的对象不仅仅是辅助生殖技术从业人员,而应包括医务人员和患者两大人群。但是,我们在临床中往往只强调对ART从业人员进行伦理教育,忽视患者的伦理教育。如果我们在对ART从业人员进行伦理教育的同时,能同时加强对不孕症患者的医学常识、伦理问题和相关法规等内容的宣传教育,使他们对辅助生殖技术有更加理性和客观的认识,使其能够正确维护自己的权利,能够正确认识自己选择辅助生殖技术的治疗价值,能够担负起自己选择辅助生殖治疗的后果,使医患双方在ART实施过程中,达成相对一致的价值观,不仅能够减少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一系列伦理、社会问题,更有助于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
在不孕不育症日趋攀升的同时,呈现的是不孕症患者对辅助生殖技术的专业渠道和对生殖健康知识认知的严重缺乏。不孕不育专科(医院)在中国城乡遍地开花,各类虚假和夸大不孕不育治疗效果的宣传广告随处可见。加之很多的不孕症患者对生殖健康的知识知之甚少,不要说是受教育程度偏低的农村偏远患者,就连受过高等教育的不孕症患者,他们的生殖健康知识也很匮乏。为了寻找正确的治疗途径,他们走了很多的弯路,有的甚至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
ART技术的发展,给无数不孕症夫妇带来了新的希望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和社会问题:卵子、精子、受精卵、胚胎商业化问题;代孕问题;ART技术的应用导致人类伦理关系的混乱;ART技术的滥用等。为安全、有效、合理地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2003年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明确规定,我国生殖伦理有七大原则:有利于患者的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保护后代原则、社会公益原则、保密原则、严防商业化原则和伦理监督原则。这些伦理原则基本可以涵盖人类辅助生殖领域已知的伦理争议。按照《原则》规定,不孕症夫妇在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时,医疗机构和ART从业人员有义务在贯彻知情同意的过程中,将以上七个原则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告之。面对不育症患者这个医疗信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的弱势群体,我们往往强调ART技术从业人员应承担更多的道德责任,所以,对ART技术从业人员,实行先进行伦理培训再上岗的工作制度,而对患者一方则强调的较少。一项对患者伦理原则认知情况的调查显示:患者在涉及以上七个原则的9个问题的回答中,回答的正确率偏低,有6个问题的答题正确率不超过50%[5]。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科学无禁区”“技术至上”等观念甚嚣尘上,然而,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日益彰显,这就使得我们在辅助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开展中必须贯彻这七大原则,提高患者对生殖伦理原则的认知,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向着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
4.1辅助生殖技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冲击
我们常常把孩子比作爱情的结晶,自古以来,生儿育女是婚姻与爱情结合的完美体现,生育子女对于保持家庭结构的稳定性具有非常重要作用。正如美国学者亨利·蒲尔曾所说:“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男育女的契约。”[6]我国社会学家李银河也曾说:“婚姻是一个核心家庭的发起仪式,生育则延续这个家庭。” 中国是一个封建家族传统观念很强的国家,古人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不论社会怎么发展,都摆脱不了这种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当遭遇怀孕困难或不孕时,家庭关系(婆媳关系、夫妻关系)就变得更加敏感和脆弱,对不孕症夫妇进行家庭伦理教育,有利于缓解由于不孕带来的家庭关系的紧张,对不孕症夫妇提供强大的社会支持系统,缓解焦虑、抑郁、紧张等心理问题,提高受孕率。大力宣传“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符合道德”的观念,使人们尽力地追求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 不仅是思想观念的进步,更是社会的进步。
4.2生殖技术的应用对人伦关系的挑战
在我国以父子人伦为主轴的传统社会,家庭伦理更加注重血缘亲子关系。而辅助生殖技术中的异源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由于外源基因的侵入切断了生儿育女与婚姻的联系,割断了亲代和子代之间的血缘纽带,使传统的性爱和一夫一妻制的核心家庭濒临危险,从而对婚姻家庭的价值产生怀疑[7]。根据辅助生殖技术所采用的精子和卵子以及植入子宫的多种可能性,决定了由辅助生殖技术产生的父母身份更加复杂。母亲可分为:遗传母亲、孕育母亲、养育母亲三种,三者合一则称为“完全母亲”。父亲则可分为遗传父亲、养育父亲,两者合一者称为“完全父亲”。第三者的遗传物质进入家庭,打破了传统的双血亲家庭,使遗传的道德观念受到强烈冲击。谁才是孩子真正的父母?谁对出生的孩子具有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一对不孕症夫妇,历经千辛万苦,通过试管婴儿获得自己的孩子,但是离婚后,爸爸认定孩子是人工授精之子,与自己无血缘关系,因此提出离婚后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虽然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立法都肯定“养育父母”的合法地位,在法律上主张遵循抚养——赡养的原则确认养育父母为真正的父母。但是,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即亲子之间的生物学联系,仅仅根据是否提供遗传物质来确定父母的身份。如果传统观念不变,就容易使亲子关系遭到破坏,造成家庭结构的不稳定。对此,“我们应突破生物——遗传的传统观念,按现行法律的抚养——赡养原则来判定亲子关系[8]。”事实上,“亲子关系是通过长期养育行为建立的,养育比提供遗传物质更重要。一个不育父母与用供体人工授精出生的儿女的关系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应该同一个可育父亲与自然出生的儿女的关系完全一样看待[9]。”
5.1社会层面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社会传媒,加强公众对生殖知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伦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不孕症夫妇树立正确的就医观,提供正确的就医途径,严厉打击夸大治疗效果、误导患者就诊的不孕不育广告,让患者得到正确、真实的辅助生殖技术相关信息知识,而不是受到虚假的、夸张的信息影响,在社会层面提升知晓度,为该项技术健康有序地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2医院层面
生殖机构开设辅助生殖技术知识展览厅或宣传栏,对来院就诊的患者进行辅助生殖技术的科普宣教。一般情况下患者在就诊等待期间身心处于较为放松的状态,容易理解接受知识,以后在真正需要接受某些辅助生殖技术时,再通过医生的介绍和答疑,对一部分文化程度较高的患者来说对辅助生殖技术相关信息知识的认知理解的效果会得到很大的提高。医疗机构定期向有需要的患者举办辅助生殖技术相关信息讲座,这样可以提高患者的知情理解能力。
5.3个体层面
在生殖机构设置咨询电话或电子邮件给予解答,对患者碰到的伦理困惑进行解答,利于患者在获知真实而充分的信息前提下自主决定医疗需求,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患关系。
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和难题,我们不仅要求助于科研技术人员的伦理意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完备的监管体系这些外因来起作用,更要通过对不孕症夫妇进行伦理知识的普及,使他们做出合乎伦理的选择和行为这一内因来解决。
[1]张丽珠.辅助生殖技术进展及存在的问题[J].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 2001,17(1):1-3.
[3]宋革,王奇玲,陆艳华,等.接受供精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夫妇知情同意与生育伦理知识调查研究[J].国际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杂志,2012,31(1):35-3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Z]. 2003.
[5]董政军.上海地区医患双方辅助生殖技术伦理认知的调查分析[D].上海:复旦大学,2010.
[6]吕国强.生与死:法律探索[M].上海:上海社科出版社, 1991:30.
[7]郭自力.生物医学的法律和伦理问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212.
[8]应锋,王建华,徐华伟.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与原则[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1(5): 26-27.
[9]康均心.人类生死与刑事法律改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67.
〔修回日期2016-08-24〕
〔编辑李丹霞〕
Discussion on th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Reproductive Ethics for Infertile Couples
ZHANGNiu,XUJuhua,ZHANGTao
(EthicsCommitteeofHospitalAffiliatedtoNantongUniversity,Nantong226001,China,E-mail: 334647071@qq.com)
Normative development of human assisted reproduction technology not only depends on ethics consciousness of the employee, effective system guarantee and perfect supervision system but also depends on ethics consciousness of infertile couples. Popularizing the knowledge of reproductive ethics for infertile couples and fostering their ethics consciousness is a vital problem of normative development of human assisted reproduction technology and an effective way to solve the ethical issues of human assisted reproduction technology.
Assisted Reproduction; Ethical Issues; Ethical Education;Normative Development
10.12026/j.issn.1001-8565.2016.05.33
江苏省卫计委妇幼保健协会"江苏省医疗机构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运行状况研究"(项目编号: FYX201502)
R-052
A
1001-8565(2016)05-0839-03
2016-07-27〕
**通信作者,E-mail:ntdxzhangt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