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梦珠,沈春明重庆医科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重庆 400016
中国乡土文化背景下“医闹”现象及对策研究
胡梦珠,沈春明
重庆医科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重庆400016
医疗纠纷升级,“医闹”事件频出,已经成为阻碍医患关系和谐的重要因素。以礼制秩序、无讼、家族中心主义的中国传统的乡土文化是其根源所在。该文通过分析中国乡土文化探究“医闹”现象根源。同时为解决“医闹”对策提供一些建议。
乡土文化;医闹;对策
[Abstract]The upgrading medial disputes and frequent occurrence of medical violation events have already become the major factors of preventing the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The traditional local cultures of ritual order,no lawsuit and family-centered in China are their roots.The paper explores and analyzes the medial violation phenomenon root of local culture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s some suggestions of solving the medical violation.
[Key words]Local culture;Medical violation;Countermeasure
作为医疗纠纷升级产物的“医闹”现象已成为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焦点。据不完全统计,仅5月份,重庆大小“医闹”就发生了十余起,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稳定与和谐。“医闹”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一类社会现象,这一现象与中国上千年来所形成的传统文化及伦理道德观念密不可分。这一社会问题要想从根本上得到妥善解决,必须从中国传统的乡土文化层面深入分析,才能得到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1.1乡土文化
中国社会的文化是在土地上生根发芽的乡土文化[1]。炎黄子孙自古就有以农为生、世代定居的生活传统。自农耕时代起,中国人便以村落为单位日升而作,日落而息。在此基础之上便逐渐形成了礼制社会,同时形成了礼制秩序、无讼、家族中心主义与礼治重于法治等传统观念的民族文化[2]。
生活于乡土文化中的中国人最“私”,公德心总是被自私心驱逐走;中国人最喜攀关系、谈交情,其朋友圈子会在利益与人情的驱动下伸缩自如;中国人重礼俗,西方人重权利,遇事均诉诸法律,而我们遇事最先想的却是公德自在人心。如此种种均系于中国社会千百年来形成的乡土文化。无论时代如何变迁,国家制度如何改革,作为社会结构中最稳定的文化上层建筑的变化却十分缓慢。我们当下的法治社会必定会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律制度的碰撞中产生出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
1.2“医闹”
医疗纠纷一直是医院与患者间存在的最棘手的一类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领域科技创新速度加快,医方与患者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医疗纠纷逐年攀升,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大敏感话题。恶性医疗纠纷,俗称“医闹”,是指患者及其雇佣的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以一定的医疗事项为由,采取侵害医务工作者人身安全、危害医院财产安全、妨害医院正常秩序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导致医疗秩序混乱、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后果[3]。
如今,越来越多的患者选择采取“闹”的形式而非法律正规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问题,企图通过影响医院正常的管理经营秩序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获取利益。在当下的法治社会,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医闹”现象却逐年增多;在国家不断规范医院管理和政策打压“医闹”的情况下,“医闹”愈发嚣张,这与中国人内在的文化本性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不深入文化层面探究,仅仅反思法律制度,往往只是治表不治里,难以根治“医闹”问题。
2.1普遍存在的“私”
在乡土文化中中国人最大的特点就是“私”,以自我主义为中心。在中国,自古便有“个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屋上霜”的俗语。人们口口相传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也是以个人和自家为重,只有首先提升了自身修养,家庭和睦后才会考虑国家和天下的太平问题。“什么东西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可以占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义务了”[4]。在自私心面前,公德心几近无存。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原先较为分散的家族团体便团结起来,无理便也要争三分。
在如今的百姓看来,医院自然是“公家的”。医院本就应该承担救死扶伤的责任与义务。患者及其家属大多不具备专业的临床知识,在他们看来一但病人不得妥善医治,错肯定在医院,医院有赔偿责任。一说起“公家”要赔偿,自然是“可以占一点便宜”的了。然而作为“公家”人的医生有时更是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训诫”患者,有时服务态度与语言均不被患者接受。在医院与患者之间因为种种原因矛盾激化时,院方与患者便会不自觉得团结各自的社会团体各执一词。为了保护各自的利益,通过各种途径争相煽动社会舆论,博取公众的支持,以便使自己的利益免遭损害。甚至会有些人顺便借机牟利。让步就意味着吃亏,一但矛盾爆发,所有的人的“私”心都会被唤醒,没有哪一方会愿意主动让步。因此矛盾步步激化最终不可调和,“医闹”便随之而来。
2.2传统礼治思想对现代司法制度存在不信任
传统的中国人没有遇事便诉诸法律的习惯。孔子注重“克己复礼”,乡土社会是一个重礼治的社会,这里的礼治是指“对传统规则的服膺”[5]。传统是口口相授,代代相传的,维持传统礼俗的力量并非外在,而是内心。在乡土社会,若起争执,大可请村中长者主持公道。中国人的思想里都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告到官府那里,便会让乡亲邻里耻笑。在传统的乡土社会,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不存在现代社会的律师与法院。在礼治思想和道德传统的作用下人们有序生活。然而,现代社会人口流动加速,各民族文化相融合,经济发展速度增快,仅仅只靠传统的礼治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法治应运而生。但是作为从西方引用借鉴来的法律原则,和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中国人注重对错之分和因果报应,西方法律中所强调的权利与义务平等且在实际运用中并不是用来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传统观念中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原则相悖,审判结果有时不被百姓理解,认为“不公”。因此人民不相信司法制度可以保障自身权利不受损害,以至于有些民事纠纷百姓不选择通过正规法律途径解决。这也是“医闹”现象产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同时,医院尤其是声名远扬的公立医院在遇到“医闹”这种性质恶劣的医疗纠纷时,往往也会出于医院名声考虑而息事宁人,宁愿协商赔偿解决。例如四川省绵阳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在2008年1月—2013年12月期间共发生22起医疗纠纷,其中协商解决10起,赔偿12起[6],均未通过起诉方式解决。
2.3中国人模糊化的家族概念使“医闹”成为中国特色
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人的家族可以算得上是一个小型的社会了。在西方社会中,家庭是一个界限十分分明的团体,只包括夫妻双方和其未成年的孩子。而对于以农耕为生的传统的乡土中国来说,因为劳动需要,自古以来便有聚居的传统。加之中国有“有朋自远方来,不亦说乎”的好客之道,朋友之间讲交情、攀亲戚的现象比比皆是。自然在传统的中国,家的界限就非常模糊了。小到父母儿女,大到街坊邻里、亲朋好友都是“自家人”。
在中国,家里人生了病,尤其是老人和孩子,无论是由于医院的过失还是病人自身原因而没有医治好从而引发与医生的纠纷,与病人沾亲带故的所有亲朋好友为了“讨回公道”必定都会向医院声讨,人多势众,最终升级至“医闹”。
国家政策只有与本民族文化相结合才能切实起到利益分配与社会关系调整的作用。同时,现实社会中的种种社会现象都是政策缺陷的反映,应该引起国家的注意并结合本民族文化特色对相关政策进行改革。只有国家政策符合本民族的文化,才能促使社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因此,应该将中国的乡土文化融入卫生政策制定及执行的整个过程当中去,才能真正地从根本上解决“医闹”现象。
3.1加强全民文化教育和医德教育
中国乡土文化中普遍存在的“私”是“医闹”的起因,因为“私心”泯灭了“公德心”,每个人都站在自己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而不为他人考虑,医疗纠纷才会不断升级。要从根本上解决“医闹”现象,就要以国家政策的形式将“公德心”写入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引导公民的言行举止。同时国家应引导正确的社会舆论,倡导大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无看问题和分析问题,不应盲目跟风。
同时也要对医生这一职业群体进行医德教育。由于医疗行业的专业性,医生与患者信息严重不对等,医生有义务和责任想患者解答疑问并且明确告知患者病情,解释治疗方案。以四川省绵阳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在2008年1月—2013年12月期间发生的22起医疗纠纷中,因医生病情告知不充分和服务态度不满意所导致的医疗纠纷就有15起,占总数的68.2%。因此,要消除“医闹”现象,对医生的医德教育也尤为重要。
3.2加强宣传法治,学习借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针对百姓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国家应加大法治的宣传力度,让百姓真正可以知法、懂法、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国家司法系统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真实反映医患双方的真实想法,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同时也能使审判过程公开化,审判结果更令人信服。同时,法官在运用法律进行司法审判的时候应考虑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价值观念,这样审判结果才能使公众信服。
3.3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应秉承民主自治原则,建立独立于医院和患者之外的第三方专门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专门处理“医闹”问题。如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7]。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应符合中国乡土文化传统具有权威性,调解员应是有丰富知识经验的专家学者,这样调解结果才能使双方服从。同时,应给与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解决结果以法律效力,这样才能保证其社会作用力。
当然,陪审团机制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如何具体实施,还应做进一步的探讨。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6.
[2]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6.
[3]秦秋艳,李宇阳.杭州市医患双方对“医闹”现象认知、态度及行为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4(6):422-432.
[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25-26.
[5]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68.
[6]刘翠华,刘纪宁,刘丹.22起急诊医疗纠纷分析及防范措施[J].华西医学,2015,30(16):1046-1047.
[7]李悦辉,姜柏生.南京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研究[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32(7):72-74.
Medical Violation Phenomenon and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in the Background of Local Culture in China
HU Meng-zhu,SHEN Chun-ming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School,Medical University of Chongqing,Chongqing,400016 China
R19
A
1672-5654(2016)06(b)-0019-03
10.16659/j.cnki.1672-5654.2016.17.019
2016-04-05)
胡梦珠(1991.8-),女,山东济宁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医事法律。
沈春明(1971.9-),男,四川荣县人,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伦理学,医事法律,E-mail:1610964384@qq.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