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洪
(甘肃省舟曲县林业局,甘南 746300)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森林资源保护的矛盾及对策研究
赵 洪
(甘肃省舟曲县林业局,甘南 746300)
文章从森林保护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矛盾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更好地推动森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行。
森林保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矛盾 对策分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确立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林木的经营权,落实林木处置权,进而保障林木的收益权。这项改革对集体经济组织下的承包户来说是一个利好因素,可以在源头上对集体经济组织下承包户对林地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加快农民的致富步伐,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推动作用,有助于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1.1 涉林矛盾纠纷增多
涉林矛盾纠纷是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造成林区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引发涉林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少数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森林资源转让不规范,程序不合法。(2)押金管护承包山场利润大,村民心理失衡,要求取消合同收回押金管护山场的呼声较高。(3)林权证核发纰漏,留下权属争议隐患。
1.2 “均山到户”与集约经营矛盾大
首先“均山到户”政策难落实。在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林业经历了经营体制改革等数次改革,已有相当面积的集体山林向社会进行转让,再加上林改时许多村轻承包、重转让,将林木转让经营作为改革的主要形式,而多数村民由于缺乏资金,除了自留山以外,基本不拥有其它的林木、林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是“均山到户”,但是真正“均山到户”了,却无法集约经营,不能产生规模效应,影响林业生产能力的发挥。
1.3 林业产业化与小规模化之间的矛盾日益激烈
只有确保承包户的经济利益,才能调动起承包户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在林业经营方面来说,只有林业规模扩大化才可以将森林资源各个要素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以达到降低运营成本的目的,但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承包户承包的林地普遍规模较小,这与林业产业化的长远目标背道而驰,导致了只有部分承包大户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1.4 与林地管理之间的矛盾
林地的管理落实到每家每户后,其本质是不能改变的,因此,对林地的管理应该对承包户担负的管理责任进行明确,但由于林地本身管理难度系数就比较大,加之对其管理的补助有限,再加上公益林的管理与商品林的管理二者之间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存在着巨大反差,就更加加重了林地的管理负担。
2.1 重视林业资源利用的基础作用
森林资源的培育业包含传统林木种植业,同时包含经济林培育业以及花卉培育业等多种新型的产业。对于发达林业产业体系,要求其具有总量丰富的森林资源;能够保障人均森林面积以及人均森林蓄积量可以分别达到世界的平均水平:1.08 hm2、62.80 m3;较高的林地单位面积产出率,要求最低能够达到106 m3世界的平均水平;要求采取集约型的经营方式对森林资源的培育规模进行一定的扩大,以此来满足国内工业对于所需原料的需求;能够充分的利用林下森林资源去种植一些野生植物或者养殖一些野生动物,可以提高林地的利用率。在环境以及生态脆弱的区域需要加强造林的力度,保证林地采伐和更新的配套,以此来实现显著提高林地利用率的目的。
2.2 明确林权制度和林业资源开发的关系
林权制度能够对林业资源利用效率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实际的操作中,林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于林业产权主体能够产生一定的约束以及激励的作用,与此同时,也能够对林业资源的配置进行有效的优化。因为林权管理作为利益关系的一种,发挥功能主要在于利益是基本的动力,然而林权所有者想要使其利益达到最大化,则会竭尽全力地去发挥林权在手的作用,同时也会最大程度地避免对林业资源造成浪费等不利于林业发展的状况。
2.3 要尽快完善林权管理机制
林改后,林权主体多元化,林权关系复杂化,林权纠纷日益增多,林权管理任务繁重。目前,与之不相适应的,除上述政策法规缺位外,还包括林权管理机构、经费、人员身份等不确定、不规范,致使林权管理机制不完善,运行不顺畅,工作不规范,问题难解决,影响林区安定稳定。如《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未修订,存在为数不少的错发、重发全国统一林权证问题,应如何处理不确定,林权发证部门难解决,林权调处部门又无法规依据解决。因此,要从法规的修订、衔接和机构的合并、提升两方面上下功夫,完善林权管理机制。
综上所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做到从实际出发,对改革的具体方案和政策制定要统筹规划,致力于解决森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资源保护直接的矛盾,力求做到尽善尽美。此外,要变革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的陈旧思想,对林业主权应明确落实到位,在对林业生产力进行解放的同时,并促进其发展,最终达到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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