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策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维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对策
王俊策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是人们在劳动合同中会忽视的一个问题。对试用期内的相关问题进行合理、合法地规制,对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而且对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劳动者;权益;对策
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归根到底是由于我国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明确。
第一,应当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工资标准。我国的工资标准存在漏洞,容易使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应当制定更加严谨的工资标准,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选取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中的较高者。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劳动报酬较高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发放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
第二,完善试用期期限规定。对于试用期期限的问题,我国可以借鉴保加利亚和俄罗斯的试用期制度,对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的工作以及需要特殊照顾的劳动群体的试用期做强制性规定,以保护这类特殊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试用期作出明确规定,既可以用人单位能够充分了解劳动者的工作和适应能力,又可以使劳动者对单位进行足够的熟悉,同时这也是了法治公平的要求。
第三,对试用期内的“录用条件”做具体规定。“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制度中处于关键位置,明确录用条件具体标准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制定具体的录用条件标准并予以公示;其次,对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由工会进行干涉;再次,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就予以通知,而不能在试用期满后才通知劳动者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对于录用条件的规定,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不同的工作岗位制定不同的录用条件。
第四,规定用人单位制作具体的用人规章制度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用人规章制度中,应该包括工资标准、工作的时间、休息休假、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保险福利、以及合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一定程度上可以制止用人单位侵害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上举措,可以实现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减少用人单位以“试用”为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
在社会实践中,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是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一,加强工会的监管力度。我国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有紧密的利益关系,不会真正为劳动者代言。工会组织如果要为劳动者服务,必须要脱离用人单位的束缚,这也要求工会人员在选举时需严格把关,经过民主选举产生。而且,参选人员的标准和工会人员的工资标准应当由政府予以规定,并进行监督。使工会组织的成员不再受制于用人单位。
第二,加强劳动行政部门以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与用人单位日常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有效的监管是规范用人单位工作的重要保证。首先,要对劳动行政部门内部分工进行细化。由于我国劳动行政部门负担着职业技能签订、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障以及劳动执法等许多繁杂的事务,使其无法分身进行有效地执法。所以,细化政府管理部门的分工尤为必要。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获得的裁决、判决,如果无法执行,就只是一纸空文,根本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司法信用。所以,必须要加强执法力度。最后,要加强惩罚力度。对于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得利、盘剥廉价劳动力的行为严厉处罚,同时也要加大监察力度,对用人单位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也给劳动者维权一个稳固的靠山。
第三,加强社会各界舆论的监管力度。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报纸、广播电台以及电视等新闻媒体都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对劳动者给予帮助。而且,社会各个团体都应当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与关注。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用人单位建立明确的用人考核体系,可以引导单位确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对劳动者实行规范化管理。明确要求,可以使用人单位能够尽快的找到适应岗位的劳动者,也使劳动者能够尽快的找到适合自己工作的单位。最终实现劳资关系和谐、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可以设立用人单位内部考察机制。针对用人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劳动合同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情况以及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的情况考察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这样既可以提高劳动者工作效率,又可以提高用人单位的社会信用。同时也可以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
[1]范大平,唐开强.劳动试用期违法现象分析[J].法学与实践,2006 (6):24-25.
D922.5
A
2095-4379-(2016)04-0200-01
王俊策(1992-),男,满族,辽宁鞍山人,沈阳师范大学,2012级本科生,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