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丹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某某头条”案著作权问题浅析
李丹*
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一款名为“某某头条”的手机应用软件引发了新闻作品著作权的巨大争议。在使用过程中,“某某头条”采用了一系列的技术,使用户从众多新闻客户端的新闻中,找到需要的信息。这一过程涉及到多款技术手段。在刚成功融资后,却遭到诸多传统媒体的诉讼攻击,给公司蒙上了从未有过的阴影。
关键词:著作权;搜索引擎;爬虫抓取;深度链接
“某某头条”作为一款手机APP,资讯类推荐客户端,通过分析用户的浏览痕迹和关注来推荐其喜欢的内容。弄清楚其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首先从“某某头条”到底算不算是一款搜索引擎开始分析,对其涉及到的技术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分析。
一、“某某头条”是否可以归于搜索引擎类别?
传统搜索引擎的流程莫过于是,用户在客户端发出搜索请求,搜索引擎则通过分析请求,在数据库里面搜寻对应的数据信息,以链接的形式或者以快照的形式显示搜寻的结果,传统搜索引擎公司推出针对搜索习惯和搜索和浏览的痕迹推荐结果,这是应对大数据时代数据爆炸式增长产生的一种顺应市场需求的功能。纵观用户操作“某某头条”APP的过程,用户打开这款应用,便可以看到公司为推荐的头条新闻,这种推荐和搜索引擎本由用户主导的属性是背道而驰的。然而用户下载“某某头条”客户端的目的就是看自己感兴趣的头条新闻。从目的来看,当用户下载安装“某某头条”手机APP客户端时,这种安装并打开的行为和在搜索引擎中的输入搜索目标其本质是一样的。所以从这个形式的差异并不能否认它可以作为搜索引擎的定性。并且在功能上它在这个搜索的主题下,主打推荐热点新闻,这种推荐就是搜索引擎中的推荐功能。
二、“今日头条”中的爬虫抓取心行为是否侵权?
为了获得充足的新闻内容,“某某头条”通过计算机爬虫程序从各个新闻网站上抓取相应的内容,然后进行分析处理并精准推送,其商业模式建立在他人创造内容基础上。按照现行互联网通行的规则,爬虫程序抓取的前提条件是被抓取网站未反对抓取。[2]
由于“某某头条”是基于默认的用户命令进行的搜索结果的呈现,那么用户命令的下达和结果的呈现其实是没有一气呵成的连贯,那就不得不考虑到这种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建立自己的数据库是否涉嫌侵权。笔者认为这种不连贯会有两种可能发生:一:“某某头条”收录了相关的网站的所有作品的全文,且建立的也是全文或者网站全部数据的数据库。无论其展现的是推荐的作用还是代替全文阅读功能的作用,都是构成侵权的。二:“某某头条”用爬虫技术对相关网站的作品进行分析,形成自己的推荐数据库,而没有建立展现作品的实质内容的数据库,只起到推荐作用,而没有代替阅读作用。如果是第一种,那么是可以认为其构成侵权行为,侵犯的是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如果是第二中,那么这种完全等同于传统搜索引擎的形式显然已经被各国法律普遍接受,不构成侵权。
三、“今日头条”采用的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深度链接是指绕过被链网站首页直接链接到分页的链接方式。当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会自动绕过被链网站的首页,而跳到具体内容页。此时,如果具体内容页上没有任何被链网站的标志,那么用户可能会误以为还停留在设链网站内,会导致使用者对网站所有者的误判,容易引起侵权纠纷。
深度链接的侵权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讨论: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因为提供深度链接而侵害原作者或者原网站的著作权,这个必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须要视原网站是否未经同意侵害原作者的复制权、使用权、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来判断提供深度链接是否原作者或者原网站的相关著作权。二、这种借助别人的劳动成果而进行的商业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构成违反不正当竞争法。[3]
本文认为是否侵权,需要分成深度链接的是侵权作品和是原网站拥有合法来源的作品而有所区别。针对合法来源的作品,又分情况讨论,一种是即使经过深度链接也分的清原始来源的,不影响原网站的影响力,不存在盗用或者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作为所搜引擎是不构成侵权的。另一种则是经过深度链接之后,已经分不清是原网站的作品还是直接有种被盗用的可能性,实质给人本身就是该网站提供的错觉,是一种直接掩盖住了原网站存在的行为,自然应该构成侵权。[4]
四、总结
“某某头条”打出了你关心才是头条的口号,它最大的优势在于真正实现了个性化的信息的推荐,这从传播的意义上来说,确实是一个比较大的飞跃。“某某头条”通过爬虫技术、深度挖掘技术实现了精准推荐技术,符合市场需求,找到了其市场生存的机遇。
但是,也和中国众多企业一样,为了追求经济,在一开始就完全忽略了对先进技术的开发和运用的著作权问题。在运用的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著作权问题,没能在前期为可能会出现的著作权问题做好预备工作。导致在发展到一定阶段遇到釜底抽薪般的重创。可见“某某头条”案,也是给那些研究技术,并且一心想要用好技术,把这些技
术和社会需求结合起来,寻找市场机遇来创业的未来企业家们,敲响了警钟。对于企业务必在一开始就要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尽量在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前提下,减小著作权风险,减小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
[2]孙立伟,何国辉,吴礼发.网络爬虫技术的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0.
[3]江清云.从德国司法判决比较超链接的著作权侵权界定[J].德国研究,2008.
[4]王仁云.深度链接的争议及应用前景[J].电子商务,2007.
中图分类号:D923.41;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1-0083-02
*作者简介:李丹,女,汉,湖南株洲人,湘潭大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