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露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浅谈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体现出的法益侵害理念
陈露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法益侵害说是指刑法处罚行为人的根本依据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与人相关联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中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文认为刑法13条中的但书规定体现了法益侵害理念,故在此将分别对但书内容和法益侵害说的观点作粗略介绍和解析,并粗略探讨二者的内在关联。
关键词:但书;法益侵害;内在联系
一、但书的内容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中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具体言之,可分为两部分:
(一)前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早期有学者指出,情节是指客观损害结果外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情况。[储槐植,张永红:《善待社会危害性观念——从我国刑法第》条但书说起》,《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88页]然而,那其实是建立在老旧的社会侵害说的基础上而形成的解释。社会侵害说在当今社会下已不能再很好适用,基于法益侵害说(具体解释后文会提到),笔者认为,情节,是指在一定程度上评价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何种程度的影响的各种情况。
我国刑法对情节做了程度不同的各种描述,情节轻微与情节显著轻微从表面上看区别不大,但二者确有质的差别。情节轻微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而情节显著轻微则不以此为前提,相反,它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条界限。至于何谓之情节轻微,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全面考虑,加以论定。
危害不大的界定涉及主客观说,主观说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界定危害不大,客观说则从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来界定。当然也有持混合观点的学者认为危害不大既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认定,也要从行为人的行为客观方面认定。笔者持客观说的观点。法律所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今纷繁复杂的社会下的各种法益,法益所受侵害大,法律对行为人的惩罚力度就大,法益所受侵害小,行为人所受到的惩罚力度便小。第13条但书规定旨在否定行为人之行为属于犯罪的评价,其深层次的原因是法律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足以达到可受刑法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程度,亦即,第13条的但书规定中的“危害不大”是指行为对法益的危害不大,而不是说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处于极其凶狠的恶意中,但其实施的行为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对其意欲侵害的法益造成危害结果或足以产生危害结果的危险。此时,若根据主观说的观点对行为人进行刑罚处罚,显然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二)结论——认为不构成犯罪
认为不够成犯罪,我们所表达的,就那些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对当事人及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法律确认其不是犯罪。亦即,符合第13条但书规定的行为,在犯罪——刑罚的结构上连犯罪的程度都未达到,更毋谈刑罚的判定与宣告。
二、法益侵害说之粗略介绍
法益侵害说,意即,刑法处罚行为人的根本依据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与人相关联的利益。关于此定义的下达,可参考张明楷教授关于法益概念的界定。何为法益侵害说的法益?以下五原则可作为界定的依据来参考:(1)法益必须与利益相关联。所有的法律都是为着社会上的某种利益而生。“说法是利益的规律,和说法是正义的规律,不相抵触。利益是法所规律的目的,而正义则是法所规律的最高标准。”[[日]美浓部达吉:《法之本质》,林纪东译,台北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43页。](2)法益必须与法相关联,某种法益尽管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但当它并不受法保护时,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之为法益。(3)法益作为犯罪所侵害或所威胁的利益,必须具有可侵害性。所谓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都必然是一种事实的或因果的现象,故价值观本身不是法益。(4)法益必须与人相关联。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的利益,故只有人的利益才能称之为法益,只有人的利益才能称之为法益,只有人的利益才值得刑法保护。(5)法益必须与宪法相关联。刑法将什么作为利益予以保护,必须符合宪法的原则。[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第67页]笔者没有将第五点纳入定义中的原因是,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保护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刑法作为部门法自然是必须和宪法相关联不得违宪,其所保护的法益需与宪法相关联自是不言而喻。
三、刑法第13条但书与法益侵害说的内在联系之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中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所有的部门法中,属刑法的惩罚手段最为严厉。它对于其他法律而言具有保障性,即其它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法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同4,第25页]所以,刑法在规定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哪些行为不属于犯罪,哪些犯罪行为需要惩罚,哪些犯罪行为不需要惩罚,哪些犯罪行为需要加重惩罚,哪些犯罪行为需要减轻惩罚等问题上需慎而又慎,逻辑的严密性是刑法独特的魅力所在。刑法之所以在第13条中规定了但书,其根本的考量在于行为是否对法益有侵害,对法益的侵害是重还是轻还是可忽略。如前所述,第13条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便是对行为的侵害法益程度的描述,相对比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受到刑法否定性评价的行为,刑法显然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尚未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需受到犯罪评价的后果。危害不大是对法益侵害结果的最直观的描述,包括造成法益侵害结果不严重和造成足以引起结果发生的危险不严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共同对法益侵害结果形成评价的标准。可以说,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体现了法益侵害有无和大小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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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长明.刑事侦查专业教学问题研究[J].品牌(下半月),2014(10).
[3][日]美浓部达吉.《法之本质》.林纪东译.台北商务印书馆,1993.43.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2-013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