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亚平
河北大学宋史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0
论南宋总领所的建立及其影响
——以财制为中心
申亚平*
河北大学宋史中心,河北保定071000
南宋初,出于战争和经济上的需要,设置了东南三总领所,将地方上的军权和财权分离,以达到中央集权的需要。四川地区由于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直到绍兴十五年才正式设置总领所,本文就总领所的设置对南宋财制产生的重要影响做一分析。
南宋;总领所;财制
(一)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北宋建立之初,加强中央集权一直被统治者奉为国策,自靖康之难到南宋建立,依赖于韩世忠、岳飞、刘琦等武将的力战,才得以保全王朝的半壁江山,但日益强大的地方武将势力,令高宗寝室难安,故而高宗刚刚在南方稳定了政权,便有了收兵权的计划。绍兴十一年宋金和议后,高宗为了加强对各大将领的控制,削其兵权,加强中央集权,后为了加强对各地区的控制,又在各地设置总领所,由此可见,当时设置总领所的目的之一是削弱将领兵权,加强中央集权。
(二)财赋调配的需要
南宋都城临安位置偏东,无法成为全国物质、财赋的集散地,物质运输极为不便。但南宋初对外战争频繁,为了能迅速筹集地方财物以供军饷,因而设立总领所,分掌各路上供财赋,供办诸军钱粮。可知总领具有负责运输诸军钱粮,管理财赋的职能。此外,四川总领所于绍兴十五年正式设置,但它与东南总领所设置的原因不同。在四川地区,自绍兴九年,宣抚使吴阶去世后,就已经由文人主持宣抚使,并将川陕大军分为三部,分别由吴璘、杨政、郭浩统率。当时的四川已无收兵权的需要,设置总领所更多的是为了加强四川财赋的征集和调配,方便解决财政问题。
(一)四川总领所的设置
在设置东南总领所之前,已经陆续设立了总领财赋官,总领所的雉形最早出现在四川,据记载:“初建言年间,张俊出使川、陕,用赵开总领四川财赋,之所系衔。”①总领官名自此始。史载:“建言三年(1129年),张俊节制川陕,承制以问主管川、秦茶马赵开为随军转运使,总领四川财赋。”②可见赵开总领四川财赋实为总领所的前身,但是其管辖范围仅限于四川地区,临时授予“总领财赋”的头衔,并不常设。
四川总领所的实质相当于四川都转运使,绍兴十五年虽改为总领所,但却拥有转运使的权力,不但拥有计度四川财赋收支的职能,还对四川有关财计的重大经济政策有决定权或者规划权。因而四川总领所设置虽晚,但却拥有很大的职权。
(二)东南三总领所的设置
在淮西地区,“绍兴四年(1134年)张俊为二浙西路、江南东路宣抚使,屯建康,既而改淮西宣抚司。”③此后,淮西地区成为张俊的驻扎地,湖广、淮东地区成为岳飞、韩世忠的驻扎地,朝廷设置也开始形成以淮西、淮东、湖广为中心的东南三大镇。
(一)对户部财权的削减
淮东总领设置建康,淮西总领设置镇江,湖广总领设置鄂州、四川总领利州,四总领所的建立,在财制上引起了很大变化,各路州军赋入等根据朝廷规定的窠名和定额拨隶总领所调配,这样除了御前军队的四屯驻的供给,便分别由四总领所负责,从而简化了供军财赋调配上的繁琐程序,适应了战争的需要。
总领所表面上隶属户部,但其收支无需经户部财计,有权自由支配。但户部却无权随意调拨按规定属于总领所的财赋,因而总领所的建立削弱了户部财权。由于四川的地理位置,朝廷很难对四川进行财赋的调配,史载:“今议者犹谓四川总领所多有余羡,其实不然,东南三总领所,掌利权皆有定数。然军旅饥馑,则告乞于朝。”④故平时朝廷令四川总领所所有积蓄以备不测,可以由总领所负责当地财政事务,得以专制利源。四总领所拥有很多原属于户部支配的财赋,户部在财计上的调节能力因此进一步被削弱。
(二)有力地监督地方路州供应军饷
总领所所掌握的钱粮财物收支达国家总收支的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于诸路在财政上的不统一,建立总领所具有监督各路财赋收支,以供办军饷,为宋对外战争提供了充足的物质保障。史载:“绍兴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诏四川所屯大军岁用钱物,如州军拖欠,则隶漕司按劾,若漕司盖庇然于检察催发,即从四川总领所按劾,其四路提刑,常平司如拖欠违期不起,亦一体施行。”⑤
(三)加重了南宋财政管理上的混乱
南宋前期四总领所每年收支数额巨大,总领所支用财赋除了向所属各路州军调集二税收入外,还有别的收入来源,如“淮东、淮西总领所分别经管建康、镇江二处榷货务都茶场。”⑥榷利收入会有部分归总领所支配。另《宋会要·食货》五五之二七所载:“乾道六年,宋廷曾立定三榷货务都茶场岁入之额,行在八百万贯,建康一千二百万贯,镇江四百万贯。”可见,建康,镇江二处总领所占收入总数三分之二。据此,淮南、淮西、湖广三总领所分占了南宋禁榷收入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四川、湖广两总领所分别掌握钱引湖广会子的发行权,也可以从中获利。
由于供给总领所的财赋构成复杂,涉及各种赋入,使户部对各路州县的财政管理增加了困难,总领所名义上财计须经户部核准,实际上户部只有按照朝廷指定之额拨财赋的义务,并没有稽查管理之权。朝廷每年都给总领所拨钱,即使有时不足,但也可以申请增调,因而其执掌数额不小的财赋,且往往收入大于支出,可拥有自己的积蓄,总领所官吏往往勾结在外将领,皇帝侍臣,因而会出现私自挪用财赋他用,以公财贿赂近臣等情况,从这点看,总领所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南宋财政管理上的混乱。
[注释]
①脱脱《宋史》卷167《职官七·总领》标点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3959.
②脱脱《宋史》卷174《食货上二,赋税》标点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4223.
③脱脱《宋史》卷369《张俊》标点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11473.
④李心传.《建言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7《四川总领所》标点本.北京:中华书局,2000:393.
⑤徐松.《宋会要》职官四一之四六.
⑥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六二《职官·总领所》.
申亚平(1994-),女,汉族,河南周口人,河北大学宋史中心,中国古代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K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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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6)15-0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