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土社会法律信仰的构建

2016-02-05 00:18黄兆然
山西青年 2016年20期
关键词:乡土信仰法治

黄兆然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论乡土社会法律信仰的构建

黄兆然*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1

“乡土社会”是社会学界在研究中国社会时,对中国基层农村的特性所作的一种概括。在我国现阶段,农民仍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农村法治状况的好坏,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法律信仰在乡土社会却处于严重缺失状态,多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本文着重从乡土社会中既存的法治问题谈谈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在乡土社会的基础上寻找构建法律信仰的几种途径,其中包括加强宣传和教育,摒弃陋习;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方面。

乡土社会;法律信仰;农村

依法治国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要求,同时也是时代发展的呼唤,社会进步的产物。我国经历了从古代的“人治”到现在的“法治”的过程,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十八大以来更是在不断的加强法治文明建设。然而,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依然有着至关重要的环节未能尽人意,那就是乡土社会的法律信仰问题。

我国至今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仍有超过一半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因此,在农村的法治建设必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村的法治进程决定着整个国家的法治进程。但是,由于我国农村长期受到传统的人治思想的束缚,封建宗法观念依然强烈,再加上经济落后,地区封闭,信息闭塞等客观因素,人们对于法律几乎是“置若罔闻”,甚至有些地方法律的权威比发誓、巫术都要略逊一筹。法律的权威也一扫而地,信仰更是无从谈起。所以,构建乡土社会的法律信仰也绝非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绝对不是无期的。我们终究能够克服种种困难而推进农村的法治化进程,让人们信仰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

乡土社会具有其特殊性,所以我们在构建法律信仰时就应该根据其特点“对症下药”。由于导致农民漠视法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且是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作用的结果,所以我们也需要从多角度去探讨培育法律信仰的方法,并且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毕竟,要将上千年的陋习一扫而光是需要时间的。

一、加强乡土社会法律的引导作用

乡土社会之所以不信仰法律的原因之一是受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所以我们想要构建乡土社会的法律信仰,就必须首先打破人们的内在心理,改变他们的观念,而这必须通过大力宣传和教育才能够完成。

政府应该在农村积极开展普法活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坚持走群众路线,多拿农村的典型事例与法治结合说教,以这些“本土化”的事例让他们觉得法律确确实实存在我们的生活中的,让法律裁判的教育作用在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中成为主导。

发展农村教育也是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方法,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得到了提高,才能够认识到封建制度中的糟粕,才会主动地去摆脱封建思想的束缚。而面对教育的发展,政府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大农村教育资金的投入,从基础设施到师资问题都必须投入。教育需要人也需要相应的配套设施,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能发展好教育。同时,也正是由于农村小学的条件艰苦,老师薪资低,更多的优秀的老师远走他处,导致学校的教育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因此,只有加大资金的投入农村的教育才能够有所改善,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也才能有所提高。

二、构建保障乡土社会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由于我国涉农法律制度相对缺乏,所以完善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只有当有法律来保护农民利益时,农民才会认同它。因此,首当其冲要解决的是通过完善法律体系来发展农村的经济,保障农民的收入,用法律带给农民一定经济利益,当法律给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收入时,这比一堂堂的法制教育课更加有用。首先,我们应该制定增加农民收入的法律制度,千方百计地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弥补这种制度的缺陷来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其次,我们可以建立一个系统的反贫困的制度体系。最后,通过增加财产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将农民拥有的财产用法律来保护,完善法律体系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将农民最需要的财产与正义、法律捆绑在一起,无疑是最能让农民信仰法律的手段了。

另一方面,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我们也要保障农民的医疗、养老问题。要加快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儿童的受教育的权利,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进城务工的农民逐渐增加,而由此凸显的便是农村的养老问题和留守儿童的受教育问题。因此,我们应加快建立保障农民医疗、养老的法律制度,使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让留守儿童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并且有机会享受更好的教育资源。只有农民从法律中得到真真切切的实惠,农民才会对法律产生认同感,进而极度的崇拜和信仰法律。

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乡土社会法治建成奠定基础

法的权威在于实施,法的生命也在于实施。如果制定的法律不能够实施,那再完善的法律都不会有人信仰。“法律必须依靠原则的公正以及国民对它感兴趣才能够获得支持。”公职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一)加强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完善监督机制

执法环节关乎着法律的生命,一定程度上,它直接影响着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特别是在这个相对封闭的乡土社会,信息比较闭塞,这个社会的群体一般只能够通过执法和司法人员的行为来了解法律,如果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能够随意践踏法律,那人们自然会排斥法律转而更加相信自己的村规族约,以后只会按照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监督,保证执法人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保证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贯彻。这样,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只有法律的公平正义让人们切实的感受到,人们才不会误读法律,才不会对个人权力极度的向往转而追寻法律正义的阳光。

(二)加强司法公正,提供司法保障

司法是保障人们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的公正性又取决于其本身。这种公正性既是实体法上的,同时也必须是程序法上的。我国有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传统,因而我们必须要建立有效的程序性保障,及时性和有效性是程序性上保障农民利益的基本要求。在涉及到农民利益时,比如假农药、假种子等问题上及时、高效、公正的处理。要通过程序的正当性来保障实体法的正当性,进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如日本学者谷口安平说道:“法律的正义唯有通过诉讼程序的公正才能真正实现,而程序公正是法律公正的根本保障”。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的支付令制度即是如此,它让农民工能够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及时的拿到拖欠工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乡土社会属于中国独特的国情,如果法律能够在农村占据主要地位则对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和法律的贯彻实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作用,实现法律的价值,最终构建一个法治化的中国也有重大的作用。乡土社会法律信仰的构建刻不容缓,但它又不可能一蹴而就。因为这种构建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它不是单纯对某一个环节进行的工作,由于时间的关系和篇幅的限制,本文只从传统文化和法律体系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事实上它需要我们运用系统论的思维方式对经济、社会、文化、立法等各方面工作进行全面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在广大农民心目中真正树立起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的统治观念真正深入人心。

[1]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2]苏力.《送法下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出版社,2005.

黄兆然(1991-),男,汉族,湖北松滋人,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D920.0

A

1006-0049-(2016)20-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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