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一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锦屏文书(清水江文书)的法学理论与法文化研究
——2016年锦屏文书国际学术研讨会暨锦屏文书与法文化研究高端论坛综述
钟一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为推动锦屏文书的抢救保护及研究利用工作,第三届锦屏文书国际学术研讨会暨锦屏文书与法文化研究高端论坛在锦屏县召开。与会学者围绕“锦屏文书与法文化研究”这一主题,对“锦屏文书的法文化价值”“锦屏文书中的纠纷解决”“锦屏文书与社会秩序”“锦屏文书中的习惯法”及“锦屏文书的个案专题研究”等议题进行了探讨与总结,展示了锦屏文书在法学理论及法文化研究中的最新成果,为文书今后的保护、利用、研究等工作提供了具有建设性的宝贵建议。
锦屏文书;法文化;会议综述
为进一步促进清水江及锦屏文书在法学领域及法文化方面的研究,推动文书的抢救保护及利用工作,2016年9月30日至10月3日,由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政府、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锦屏县档案局承办的“第三届锦屏文书国际学术研讨会暨锦屏文书与法文化研究高端论坛”在锦屏县隆重举行。此次研讨会及会议的主要议题主要包括“锦屏文书的法文化价值”“锦屏文书中的纠纷解决”“锦屏文书与社会秩序”“锦屏文书中的习惯法”及“锦屏文书的个案专题研究”等方面,来自清华大学、凯里学院、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以及锦屏县政府、档案局、史志办、日本公益财团等研究机构的多名国内外专家学者共同参与了会议的主旨发言及专题讨论,充分展示了清水江及锦屏文书在法学理论及法文化研究中的最新成果。
锦屏县档案局王奎对锦屏文书抢救保护与研究利用工作进行了介绍。第一,锦屏文书的抢救保护工作从上世纪60年代初就已经开始,档案馆成立后,先后对亮江、清水江流域以及平鳌、文斗等村寨的民间契约进行摸底调查和征集,发现了大量契约文书。及至2015年底,已征集到锦屏文书原件共6万多件。第二,锦屏文书具有“时间跨越长、地域覆盖广、民间藏量大、研究价值高”等特点,是法学、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文化学等诸多学科研究的重要史料。而锦屏文书反映了清至民国时期苗族、侗族居民的经济、社会生活状态以及与汉民族文化的融合,体现了少数民族的契约精神与契约意识,对研究我国古代经济、法律、文化等领域具有重要价值。第三,锦屏文书的抢救保护与研究利用工作不仅得到了学界专家学者的支持,亦受到了国家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在学界,各学者发表了多篇专题论文,介绍了清水江及锦屏文书的发现、命名、学术价值及研究利用的过程;在国家层面,国务院、发改委及贵州省政府等部门多次以批复、成立领导小组等形式对锦屏文书的抢救保护工作进行指导与支持。正是由于这批学者对锦屏文书的不懈研究,以及国家对文书抢救保护工作不遗余力的支持,使得锦屏文书在2010年被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第三批入选项目。
贵州师范大学徐晓光教授从文学角度探讨了清水江流域民间文化与营林活动及林木贸易之间的关系。在其《清水江流域民间文学反映的营林活动与林木贸易纠纷》的主旨发言中,首先介绍了民间文学中的两个神话传说,一是“仙女种子”的传说,反映了在“弯弯清水没木排,荒山秃岭空荡荡”的情况下,人们开始探索人工造林,并把人工造林与“仙女种子”神话相联系,同时交代了选种、苗圃育苗、种树栽杉的过程。二是“儿女杉”的传说,反映了“女儿林”习俗对当地林业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而婚嫁习俗亦与林业发展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关系。其次,介绍了民间诗歌中反映的“林粮关系”中涉及的两个问题,一是“退耕还林”问题,林粮争地问题早在我国古代就尤为突出,而诗歌劝诫人们退耕还林,“林成一旦富,所得人常饶”,实属难能可贵。二是“杉农间作”问题,清水江地区人多地少,为了解决无粮可食的窘境,当地少数民族在林业开发的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杉农间作系统,而清水江文书记载和保存了杉农间作形成的过程,反映了当地的农林文化。再次,介绍了民歌反映的当地文化教育。清王朝在苗族地区推行的文化教育,极大的促进了清水江地区的文化发展,同时,由于汉文化主流意识的不断增强,使得少数民族文化与汉文化不断融合,形成了当地独特的木商文化与契约文化,而几十万份清水江文书,不仅是地主经济和商品经济的产物,亦是少数民族居民受汉文化熏陶的结果。最后,介绍了“说唱本”传唱的“争江”的纠纷。手抄说唱本“争江记”详细的记录了“争江案”从雍正到嘉庆年间演变发展的全过程,反映了当地居民的社会、法律、经济生活,以及诉讼裁决等司法审判与程序。
济南社会科学院王征研究员对锦屏林契的法文化内涵进行了探析,在其《“锦屏林契”的法文化内涵探析》的专题发言中,首先介绍了“锦屏林契”的成因及其演化,清朝中期以后,随着林业经济的发展,苗族地区传统管理方式和经营体制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保留家族共有制前提下家庭股分制的出现。以分股方式进行生产和分配,一方面调动了家族内部成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家庭也不必担心自己劳动果实的丧失。而当山场地界、林木所有权出现争执时,当地居民采用当事人根据原订契约自己和解,再由“中人”调解,由“寨乡老劝解”,通过习惯法程序由寨老进行裁决,甚至 “宰牲鸣神”的方式解决纠纷。随着林业商品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居民为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其诉讼意识亦迅速增强。其次,分析了“锦屏林契”社会属性。认为“锦屏林契”既是民事契约,又是三务契约,民事契约表现在订立契约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三务契约表现在双方当事人都是财产之间的交易或劳务与财产之间的交易,并存在着相对义务,第三人要承担作证义务或调解纠纷义务。此外,“锦屏林契”蕴含了诚信的法律精神,它促使人们守诚信,折射了当地居民的诚信意识。最后,探讨了“锦屏林契”的现代启示意义。文书对于当下林权改革的启示意义在于:其一,产权明晰对林业生产发展至关重要。其二,林权流转一定要关注失地林农的权益保障。其三,要充分发挥个人诚信和家庭诚信的功能。其四,要充分发挥乡土社会权威人士解决林权纠纷的功能。
凯里学院刘宗碧教授关注了锦屏文书的文化内涵,在其《清水江契约文书的文化内涵及其区域影响》的专题发言中,认为契约是商业活动的中介和交易得以完成的机制,包含了相应的主体独立和法治精神,因而具有现代性特征,正是这种文化的启蒙形成,对清水江流域的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他谈到了清水江文书的“白契”现象,“白契”的出现并广泛流存,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明清时期乃至民国,这里民间的林业、土地以及相应资产交易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存在,亦反映了民间具有自我接受法治文化的机制,体现了清水江流域的社会先进性。其次,分析了清水江文书的法治文化意蕴。清水江文书呈现了当地民间社会的契约文化制度,本质上包含了契约精神。林业发展是经济问题,但经济离不开文化,因为经济是包含价值观的实践,清水江林业在内部发生了广泛的林业资产流转和交易,呈现了普及性的林业市场。而“白契”现象的普遍存在亦说明了清水江流域法治文化的广泛生长,契约是产权流转、确立的依据,人们根据契约来梳理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也用于解决交易后产生的纠纷。此外,从木行的争江斗争也能看到人民对法律的倚重和法治精神的存在。最后,关注了清水江文书的区域文化影响。认为清水江流域契约文化是属地新旧文化结合并实现创造性转换的结果。同时,以契约为载体的清水江契约文化的形成,打破了传统文化中的狭隘性,促使了当地各民族新文化形态的形成。而契约文化的形成,使清水江流域民族社会关系得到了提升,民众得以迅速融入中华民族,并参与到国家近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来。
山西农业大学徐建华教授阐述了锦屏文书的环保理念与法制意识。在其《锦屏文书蕴含的环保理念与依约自治的法制意识》专题发言中,对人与自然的环保理念进行了阐述,认为地处边远地区经济落后且信息不开放的锦屏地区,村民的权利义务、社会角色其实都早已被规定好,而舆论机制亦起着极强的社会整合效果。锦屏文书中随处可见的“自愿”“永远存照”“永以为据”等用语,已彰显出一定的现代民法精神。此外,亦对当地居民依约自治的法制意识进行了分析,认为在通过契约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利益受损的一方在经济利益和心理不平衡的情况下也会到官府打官司,以求得公平解决。而在林业经营和解决纠纷的中经常出现的“清白字”“悔过字”等多种类型的字据文书,表明了随着林业经济的发展,当地人的权利意识开始增强。
安顺学院张金成副教授探讨了锦屏文书的契约精神,在其《浅谈锦屏文书中的契约精神》专题发言中,认为锦屏文书中契约精神主要表现有三点:一是平等主体的经济往来。自由与平等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而锦屏文书中的买卖契约与换字是作为交易主体基于平等身份参与自由交往行为的典型。二为契约订立时的合意行为。合意是契约精神的主要特征之一,锦屏文书中的典当契约虽由于交易双方不同的经济实力而容易令人产生误会,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财力、实力有所差异并不代表交易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对于弱者来说,他们反而渴望强者与之交易,从而化解生活难题。三为第三方在场的契约救济。契约救济是契约精神的主要内涵之一,而在锦屏文书中,契约的救济行为往往通过第三方的参与行为得以表现。此外,亦提到了锦屏文书中契约精神当下主要的三个意义:第一,契约精神是陌生人社会的交往需要;第二,契约精神是市场发展的根基;第三,契约精神是法治建设的前提。因此,尽管我国传统上的契约设立与西方国家传统的私法、公法领域的契约概念有所差别,但其所包含的合意与诚信内容却是一致的。
贵州师范大学教授严奇岩以碑刻资料为考察重点,对当江制度与清水江流域的生态变迁进行了论证。他认为《奕世永遵》碑体现出了“当江”制度的两层含义,第一,参与清水江木材交易的三方面群体包括以安徽徽州帮、江西临江帮及陕西西安帮为主的“山贩”—“行户”—“水客”,这三者的产销结构构成了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的基本规则。第二,石刻作为界牌,其用意有二,一是下河木商必须通过当江行户购买木材,即下河买客不得越界深入上游林区采办木材;二是山客贩卖木植必须通过当江木行,不允许越江放木。此外,禁止“越江争买”是林区各种利益集团的集体呼声,作为当江制度核心的禁止“越江争买”规则,促进了清水江流域人工林业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了数百年来清水江林业的生态平衡。最后,指出了历史上清水江木材贸易“当江”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雍正以前,为开行当江的自发形成时期;第二阶段为雍正时期至光绪十五年(1889年),为三寨轮流当江,木材贸易的繁荣时期,第三阶段为光绪时期至民国初年,为内外江共存,行户衰落阶段;第四阶段为民国初年至三十年(1941年),为木行消亡阶段。而自2000年以后,由于木材贸易政策的恢复,林权制度的改革与推进,清水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又恢复起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洪洋教授对锦屏文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其《锦屏及清水江民间纠纷文书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的主旨发言中,他首先将清水江民间纠纷文书分为“清白字”文书,“认错字”“悔过字”文书,“合息字”文书,“戒约”文书,“和解书、调解书”,“劝解书”,“限期字”文书,“具愿书”,“同心字”文书以及其他民间纠纷文书11大类。其次,认为清水江民间纠纷文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有5个表现形式:第一,文书形式的多元化。清水江少数民族居民,通过不同形式的文书,处理不同形式的问题,解决不同形式的纠纷,体现了民间纠纷文书多元化的特点。第二,文书涉及类型的多元化。文书对山林权属纠纷、侵权纠纷、请求纠纷、借款纠纷、刑事纠纷甚至婚姻纠纷等方面都有所涉及,囊括了少数民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了多元化特点。第三,文书内容规定的多元化。一些文书往往涉及多个纠纷,并且对纠纷的解决方式也包含了多项规定。第四,文书构成要素的多元化。文书几乎完全具备现代合同所有的构成要件,例如每种文书都会在开头注明合约名称、说明订立合约的因由、注明合同标的、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第五,文书文化元素的多元化。体现为少数民族对汉文化的吸收以及汉文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最后,分析了清水江民间纠纷文书多元化5个方面的成因:第一,纠纷类型的多样性促使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第二,契约的信用效力及违约成本促使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第三,中人的威望及公信力促使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第四,契约的低成本及高效率促使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第五,少数民族自身智慧及对汉文化的吸收促使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
贵州省锦屏县地方史志办王宗勋主任以锦屏等清水江下游为中心,对清水江纠纷解决中的诉讼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其《好讼与无讼:清代清水江下游两种不同权利纠纷解决机制下的区域社会》主题报告中,认为清水江两岸并存有两种鲜明的权利纠纷解决机制:一种是依靠法律手段,一种则依靠民间传统习惯,两种机制虽然不同,但异曲同工,都能有效调整当地居民的各种利益。前者主要包括清水江南岸的茅坪、王寨、卦治“三江”以及文斗、瑶光、加池等村寨,契约是这些地区实行自治的主要工具,当地居民以契约文书为主要依据,向地方官府投禀兴讼,形成了一种“爱打官司”的“好讼”风气,是一个依法办事的“礼法社会”。而这些地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并成为“好讼之乡”的原因,在于当地木材贸易高度发展以及林业商品经济高度繁荣的前提下,在湘赣江淮等地商人和移民的影响之下形成。后者主要包括清水江北岸的九寨地区,这些地区呈现出一种“无讼”或“淡讼”的社会现象,具体表现为在遇到纠纷时,当地居民往往沿用传统的习惯法进行自我管理,例如《永定章程》、“禁碑”以及散藏在当地风俗和习惯中的“禁忌”等。而这些地区通过习惯法作用解决纠纷并成为“无讼之乡”的原因,并非受到了汉文化“无讼思想”的影响,而是由于当地的艰苦环境以及经济文化落后的无奈所致。
贵州师范大学程泽时副教授关注了苗疆契约的制度变迁,在其《清代苗疆契约制度变迁与理讼调适》专题报告中,将清水江契约制度的变迁分为3个方面,一是从木刻到汉文契约的转变。在清王朝治理苗疆初期,苗族的契约主要以刻木契为主,主要包括“刻道”“刻箭”、遵结输服木刻以及确定家庭关系、记载田土买卖、起事反抗的刻木契等,及至“改土归流”后,清王朝积极向苗疆推行汉文化教育,汉文契约被地方官员优先采用,促进了刻木向文契的转变。二是从信鬼守约为主到信官守约为主的转变。清统治初期,苗疆信仰主要以其固有的鬼神信仰为主,并有利于田土契约纠纷的解决,在王朝对苗疆进行治理后,列入国家祀典的神明也逐渐得到了苗人的信奉,及至清朝中后期,演变为苗人契约观念中信鬼与信官并行不悖,甚至以信官为主,契约是相互给对方立法,互相给对方订立行为规范。三是从绝对化的守约到相对化的守约。官府对纠纷的裁决,是在最初的合意不能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对双方合意进行再确认,从而作出新的合意。此外,在理讼调适方面,亦初步实现了田土典卖规则的成文法化,例如清代贵州从江侗族禁约碑对田土典卖作了规范,以及清代广西瑶族禁约碑亦对田土典卖作了规范。
长江大学李向玉副教授论述了清水江及都柳江流域的林业经济纠纷问题,在其《近代清水江及都柳江流域林业经济纠纷研究》专题报告中,对林业经济纠纷的3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其一为民众的契约意识及订约习惯,认为清水江及都柳江流域属于典型的契约型模式,纠纷的解决大致遵循了从订立契约开始到化解契约结束的循环。并从契约表现出的苗侗民族守约诚信意识,村寨内部订约习惯及参与人监督,区域内规约的订立及制约3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其二为林业纠纷的内部解决,认为在清水江及都柳江流域的林业经济发展中,民众逐步对各项规章制度加以完善。通过中人、寨老、鸣神等途径,加上村寨内部的熟人社会机制迫使侵权人向对方具结字约,以化解纠纷。而习惯法借国家法的权威实现其运行,国家法赖习惯法加强对乡村的控制,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实际运行中彼此牵制,相互制约;其三为林业纠纷的外部化解,认为当村寨内部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用尽之时,官方诉讼成了最后的解决途径。民间对诉讼的做法主要依靠中人的证明作用,同时,不仅要将诉讼费用加以约定,亦采取筹集诉讼费用的方式筹措诉讼经费。而官方对待诉讼的做法则是多次出台规定,要求民众将白契限期换为红契,以增加财政收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凯里学院李鹏飞讲师以清代一桩风水纠纷为切入点,详细介绍了清水江地区民间纠纷解决的详细过程。在其《有冤难申终和解——清水江文书所见清代一桩风水纠纷事详解》专题报告中,详细介绍了高良山吴思成、吴开祥状告龙遗书、杨远昌一案的始末。吴姓祖遗有一山名为高良山,其山为“朝山”,亦是“后龙山”,在风水学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象,而龙遗书却将此山所建之凉亭强行拆除,并卖与杨远昌作阴地使用。在吴姓看来,高良山是风水宝地,历来不敢进葬,而杨远昌却将其父埋葬在此,显然犯了禁忌,于是将其诉至官府。面对吴姓的一再控告,杨远昌自知理亏,但又极力狡辩,乃至逃案,拒不赴官,而官府既没有对此事有明确指示,又没有给出其他解决办法。最后,吴、杨二姓订立了同心和结字,约定了阴地内外的管理权归属,终止了这桩持续2年之久的风水纠纷。而这样的典型个案,是一起发生在民族地区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风水纠纷事件,具有完整的故事性与启发性,反映了清水江文书极强的归户性,亦是研究古代民间风水文化的重要材料。
凯里学院图书馆陈洪波馆长对国家赋税制度与民治的协商调适进行了论证,在其《天柱清代国家赋税制度实施与“民治”的协商调适》专题报告中,首先以《天柱县志》、《清查田册呈送》的规定以及四图里定额田税、循礼里秋米并丁耗的税收为依据,介绍了天柱田赋税收制度的实施情况。其次,分析了天柱税收制度的实施保障。在宗法组织方面,宗法族规是民间规范本宗族内部事务的习惯性规范,清代大量的族规直接规定了宗族成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尽自己编民之义务。在民众自治方面,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就十分重视规矩,因此对汉文化中传来的契约亦欣然接受,并运用契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解决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纠纷。最后,分析了田赋征收制度执行与“民治”协商调适的关系。为主动适应田税征收制度,其调适产生了“除帖字”契约,而为明晰田税制度,其调适又产生了“田税计量清单”。在此过程中,天柱地区在国家税收方面体现了正式性与非正式性的统一。一方面是严格的税收制度的颁布,另一方面是基层社会的自治且智慧的管理,既体现了民间善于使用民间智慧解决各种纠纷问题,又体现了民间自治的管理机制中,对于国家制度的主动调整和适应。
清华大学高其才教授以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河口乡文斗村为考察对象,分析了当地民约村规的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理念。在其主旨汇报中,认为文斗村以人为本、通过村规民约,民众广泛参与保护生态、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的实践,符合《发展权利宣言》,独具特色。通过对《村民自治条约》的详细介绍及自己的亲身实践,论证了文斗村在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方面具有悠久的传统,历史上就存在严格的村约和戒律、形成了优良的制度。而现今的村规民约是固有习惯法的弘扬,体现了文斗村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和遵规守约的良善传统,表明在文斗村进行生态保护具有浓厚的文化基础和社会气氛。同时,以锦屏县彦洞瑶白存为考察对象,论述了村规民约与农村社会治理的关系。在其发言中,介绍了村规民约中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森林保护、农村防火管理、村农教育发展、农村卫生措施、计划生育管理、农村移风易俗以及农村社会治安维护等制度,认为当地重视村规民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制定村规民约,通过村规民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其治理模式弘扬了良善传统,净化了社会风气,使全体村民和气和谐、团结互助、崇德向善、遵规守约,呈现了积极向上的社会风貌。
凯里学院李斌教授以咸丰同治时期 “三营”为中心,关注了清水江流域的“款组织”及团练制度。认为“款组织”作为当地的社会组织形式,在维护乡村社会平衡与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咸丰同治时期的苗乱期间,作为团练组织杰出代表的“三营”是对抗起义军的一支重要力量,通过武力对抗等强制性措施,恢复了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首先,介绍了“款组织”的组成与地域分布,它是一个或多个村寨联合组建的具有严密组织形式的组织,其主要功能是村寨之间结成防御,反抗外来势力的侵扰,由村寨自愿参加,组织定有款规,以调动成员的积极性,约束成员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法律威慑力。“款组织”主要分布在青山界、湘黔边、九寨、婆洞十寨等地。其次,介绍了“三营”的组建及经费筹措。它是清代咸丰同治年间当地居民为了抵抗苗疆叛乱而自发组织起来的团练组织。其经费筹措方式主要包括抽田制、按户强行派捐制以及捐资制。最后,分析了“三营”团练制度的作用及影响。认为在社会动荡的清水江流域,以宗族为核心的传统社会组织承担了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为保境安民,组成了“三营”团练这样的武装组织,在对抗苗乱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福州大学吴杰讲师以锦屏契约文书为例,论述了契约中的社会秩序。在其《民间契约中的社会秩序》主旨汇报中,认为锦屏契约文书很好的反映了当地的“地方性知识”,而契约表达传递出的内容与价值,有效的主导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在契约表达方面,认为锦屏契约所表达的内容是丰富且具体的,而非现代意义上简单抽象的契约关系。如买卖契约对买主而言是对标的进行营业的权利凭证,对卖主而言则是让渡管业权利的保证书;又如出典、借贷契约中写明了订立的缘由,亦规定了典价、赎回、担保等相关权利,反映了当地借贷市场的规范与成熟。而这些契约的缔结并非依照某种特定的规范,而是契约的双方当事人直接将自己的社会身份带进了契约关系中,具体而实在。在锦屏契约对社会秩序的培养方面,认为契约文书全面的反映了当地的社会生活,成为了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构成了人们恪守不渝的法律,培养了一种社会秩序。通过锦屏契约,我们可以还原当地居民当时的基本生活环境,亦能感受到契约在当地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甚至替代了法律,成为了当地居民生活的规范。
凯里学院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龙泽江副研究员以锦屏石引寨保甲团练文书为研究对象,介绍了侗族的保甲团练制度。在其《清代清水江流域侗族保甲团练制度》专题汇报中,首先对清代苗疆的保甲与团练的概况进行了介绍,认为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其主要功能都是维护社会治安,但侧重点却有所不同。保甲是长治之策,注重长期效益,是一种社会监督机制,保甲不论贫富,都要一体编查,村民相互监督。而团练则是救乱之法,注重短期效益,是一种准军事化的组织,由富家出资,贫户出人,组建乡兵,负责村寨巡逻、把守关口。其次,介绍了保甲团练制度的形成,认为保甲与团练事务往往是合并的,而为了防止团首独断专横,官府往往采取必要的制衡措施,说明了权力制衡的观念在中国古代早已形成。最后,分析了保甲团练制度的作用,主要包括辑盗清匪、维持社会治安,征收钱粮赋税,管理义仓积谷,编查户口人丁四点,认为在遍地烽烟的清代年间,为了应对急剧动荡的社会局势,由官府推行的保甲团练制度深入到封闭的山寨,得到了少数民族的积极配合。保甲团练制度的推行,使当地社会权力结构发生了深刻变迁,传统寨老的自治模式已经被保甲团练制度所取代,而新兴保甲团练首领则成为了基层权力的核心。
贵州省锦屏县地方史志工作办张继渊以清水江文书为考察中心,探析了清水江下游地区的民间禁赌问题。在其专题发言中,首先探寻了当地赌博风气的形成,认为经济的繁荣助长了当时的赌博风气,随着木材的不断流动,林木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大量白银涌入了市场,不仅催生了大量参赌人员,亦充实了赌注的需求。同时,移民的涌入也助长了赌博的风气,改土归流后,随着当地林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的繁荣吸引了大量移民成为当地劳动力,客观上亦助长了赌博风气。其次,介绍了民间组织禁赌的应对措施。在“款组织”对禁赌的应对中,采取了订立村约族规的方式,例如《款条款》、《吃牯赃条规》、《石引款规》、《永定团规》等。在宗族组织对禁赌的应对中,亦采取了订立家规族规的方式,例如《蒋氏族谱》、《陈氏族谱》、《袁氏族谱》、《胡氏家谱》的规定等。在保甲组织对禁赌的应对中,则采用了营规及契约的方式,如《上中下三营规条》、《戒窝赌字约》、《三江九寨团防总公所开办简章》等。最后,例举了一起赌博事件的始末,说明了在社会动荡不安的情况下,许多禁赌措施和条约的出台和执行,维护了当地社会的稳定与安全,而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二元互动,亦改善了不良的社会风气,维护了社会秩序。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研究院刘雁翎副教授关注了清水江文书中的环境生态习惯法问题,在其专题演讲中,认为清水江文书包含了内容丰富的环境生态习惯法,这些习惯法承袭了少数民族传统的本土习惯,并借鉴和吸收了与本民族相契合的汉文化与国家法,形成了清水江地区独特并可持续发展的本土环境生态习惯法。清水江文书环境生态的样态主要蕴含在乡规民约、诉讼词稿、碑铭、栽岩及家规族谱之中,而其内容主要涉及林业经营、地土买卖、租佃关系、宗法制度、风俗习惯等。清水江文书环境生态习惯法的价值在于既包括了生态法治的价值观念,例如“万物相依”“万物平等”“万物同源”“生态信仰”等,又体现了少数民族生态习惯法在立法、司法及执法过程中的价值。而其核心价值则在于,保障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的长期协调发展的价值。因此,清水江文书中的环境生态习惯法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法,但其追求的环境保护、社会发展及经济增长之理念却与国家环境法的核心价值相契合。
日本公益财团法人东洋文库学者相原佳之对锦屏及清水江文书中的刑科题本进行了专题研究。刑科题本是清代中央三法司以及地方督抚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的笔录,主要涉及请示办理死刑案件,且须有案情的详细报告,因此,刑科题本详细的记录了涉案人员及证人的口供。在其专题汇报中,分析了三个涉及刑科题本的案件,第一个案件为卦治与潘寨的山林权属纠纷。认为此纠纷是以“寨”为单位而不是以“族”为单位进行,反映了各寨居民为维护寨的利益而参加斗殴。关于山林权属问题,官府对于“官山”内允许从事哪些经济活动,纠纷发生后如何处理,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官府干预民间纠纷的司法程序问题,认为在官府作出判决后,以后的诉讼者会引用判决书的内容,以此为根据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第二个案件为地主与耕种者的田土纠纷。认为官府作为司法权威,必须确认该土地的所有权归属。而“木刻”作为确认地土权利的重要契约方式,为清朝司法官员所接受,能够成为确认土地产权的证据。第三个案件为刑科题本案例中的清水江民间纠纷。认为从这些案件中可以提取当地居民生产经营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为研究当地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丰富的文献内容。通过对此三个案件分析,提出应当将“地域内”与“地域外”的史料相结合,加之田野调查,使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从而最大限度的还原历史的真实。
凯里学院吴才茂副教授对清水江地区苗族女性的权利作了专题研究。在其《清水江文书所见苗族女性土地、山林买卖文书的形制与特点》专题发言中,认为学界对清水江文书之林业契约、社会经济及习惯法的研究成果虽多,却极少关注文书中苗族女性的权利问题,因此,对清水江文书中苗族土地买卖的形制与特点进行了专题研究。首先,清水江山林及土地买卖文书中的苗族女性立契人分为“女性作为独立的立契人”及“女性作为共同立契人之一”两种情况。其次,女性买主的产权来源有三方面显著的特殊性:从时间分布上看,在乾隆、嘉庆、道光、同治、光绪年间均立有契约,可见女性作为山林土地买卖契约的立契人,具有一定普遍性。从田土与山林买卖的比例上看,在木材市场较为发达的情况下,女性已经完全参与到山林贸易中来。从交易买方上看,女性不仅可以成为独立的买家,亦可与他人合伙买入并经营。最后,指出女性参与山林买卖的原因,包括缺少粮食,亲人亡故、缺少葬费,出典而无钱赎回,还债,染病在身无钱使用,一物二卖的纠纷等。其结论为在清水江流域的林木土地市场中,女性立契人不仅存在,且具有一定的社会权利,男女之间的社会地位与权利实际上并无高低之分,只是根据其社会分工而有所不同。女性亦与生俱来也拥有订立契约的权利,只是在通常情况下,隐藏在家庭权力结构的背后而已。
凯里学院傅安辉教授重点关注了发生在同治年间九寨归土溪的一起因石桥修建而引发的纠纷。在其专题发言中,介绍了此纠纷的始末,石引寨刘姓人在当地修建石桥一座,却被平秋寨龙姓人以犯龙神为由将桥毁坏。刘姓诉至官府并胜诉,官府判令龙姓修复石桥。但龙姓并未履行,谎称石桥已修复,激起了刘姓的不满,再次告官。龙姓害怕再次受审,央中人说和,承诺先由刘姓人等修复石桥,再给予赔偿。但在刘姓修复后,龙姓又未给予赔偿,最终该纠纷演化成为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当地官府对该案作出了3次裁定,第一次裁定龙姓的行为属于敲诈性质,决定派遣差役将龙姓押送提讯,反映了当地政府对破坏交通案件的重视;第二次裁定刘姓的行为是“行善举”,而龙姓的行为是“居心不良”,责令龙姓修复石桥,以恢复交通,并将龙姓押往衙门候监,说明地方政府处理交通案件的力度之强;第三次裁定与第二次基本相同,只是力度更大,使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维护了当地的交通设施及秩序,达到了惩恶扬善的目的。
德国海德堡大学博士研究生瞿见对清水江文书中的“依口代笔”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在其《依口代笔:清代文斗寨法律书写的现场与表达》专题汇报中,认为村寨法律书写是特定化契约文书的制作过程,法律书写涉及具体而切实的权属与利益,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亦不同于其他文书。同时,介绍了“依口”与字约的现场以及“依稿代笔”的例外,认为字约的内容无论是“依口”或“依稿”,代笔所依据的都是立约双方议定的结果,而将此结果呈现于契约之上,需要有特定的程序方能完成。这种契式知识和程序的传播,主要分为内地契式知识向边地传播以及村寨社会内部契式知识的流传两个层面。此外,“摹仿”和“套用”亦是村寨契式知识传播的途径之一。最后,归纳出村寨法律书写文本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同形态的演变过程,即从日用类书到契式,由契式到契约的正本、副本,再到抄白与山场座薄的过程。而“依口代笔”更像是一种隐喻的宣示,表明代笔人在书写契约的过程中,依据的是契约各方当事人经过口头商讨而达成的“合意”,由口头语言向书面文字转化的过程,则由代笔人将其纳入特定的契式知识与程序中,从而最终完成契约的书写制作。
[责任编辑:龙泽江]
Legal Theory and Culture Research on Jinping Documents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Review of the 2016 Jinping Documents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and Legal Culture Research Summit Forum
ZHONG Yi-wei
(LawSchool,ZhongnanUniversityofEconomicsandLaw,Wuhan,Hubei,430073,China)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rescu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work of Qingshuijiang and Jinping Documents, the 3rd Jinping Documents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and Legal Culture Research Summit Forum was held in Jinping. Around the theme of Legal Culture of Jinping Documents, scholars discussed and summarized the issues such as the legal cultural value, dispute resolution, social order, customary law and case studies of Jinping Documents. Fully demonstrated the Qingshuijiang and Jinping Documents in the legal theory and culture of the latest results, and provided constructive and valuable suggestions for future work on the protection, utilization and research of the documents.
Qingshuijiang and Jinping documents; legal culture; conference review
2016-10-16
钟一苇(1988-),男,贵州贵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人类学。
D929
A
1674-621X(2016)04-00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