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定性
——以李某交通肇事案为视角

2016-02-04 12:46:35周芳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山西青年 2016年4期
关键词:交通肇事证据责任

周芳*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550025



浅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定性
——以李某交通肇事案为视角

周芳*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按目前立法,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其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鉴定意见,只能作为司法机关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的参考资料。

关键词:交通肇事;责任;证据

一、基本案情及证据情况

犯罪嫌疑人李某未取得有效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于2014 年10月1日18时许,车行至事发路段时,车左侧中部与公路上前方肩扛树木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王某发生刮擦,造成王某倒地。事故发生后李某将被害人送往附近卫生院抢救,但李某辩解其并没有造成被害人倒地。后被害人亲属将王某转至当地的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王某于2014年10月3日死亡。经鉴定,王某为颅脑损伤死亡。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现有证据: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以及李某的五次供述与辩解。前三次都称其开车到现场时被害人已躺在地上,后两次称其开车到现场时,被害人在树木换肩过程中自己倒地的,没有摩托车刮擦行为。

二、诉讼经过

本案由G省Y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刑事拘留,后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报请Y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三、争议焦点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李某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因为,李某未取得有效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出现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故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但没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李某的驾驶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李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定性不应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其中的结论不能完全作为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四、评析意见

要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外,还需区分交通事故中行为人各自承担的责任。负同等以上责任,才构成犯罪。而如何区分各自责任,目前,实务操作中,对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依赖较大。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定性,一直是理论界争论较多的问题,也是困扰实务部门的疑难问题。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定性

目前,我国刑法学者们对此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书证;第二种观点是鉴定意见;第三种观点是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鉴定意见,只能作为参考意见。

笔者倾向第三种观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书证和鉴定意见,只能作为参考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不属于书证。书证作为证据的一种,首先需要具备的是客观性,而不是人们的主观上的东西。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具有客观性,不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就客观存在的,是公安人员案发后依据法律条文、结合相关证据对交通事故事实所进行的评价,及主观上对责任分配所出具的一个判断结论,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不属于书证。

第二,不属于鉴定意见。因为,首先,鉴定意见是由鉴定人运用所掌握的专门技术及专业知识,针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但不涉及法律上的判断。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很明显是对法律问题的评价。其次,鉴定意见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鉴定人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鉴定人一般不主动鉴定。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主动制作的。最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可向不同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重新鉴定。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实认定及责任分配等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鉴定意见。

第三,只能作为参考意见。理由是: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认定,其目的是为行政处罚、民事纠纷的处理提供依据。而交通肇事罪中,对各行为人责任的认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是否构罪及如何定罪量刑问题而进行的司法认定,二者性质上不能等同,分属于行政权、司法权。其次,交通事故认定是遵循责任推定原则。但行政推定的目的及要求与刑事推定的不同,刑事责任认定中刑事推定的运用比行政推定更应受到严格限制。认定行政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前提和基础,但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并不意味着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后,交通事故认定中,证据标准不高,取证手段单一。多是根据现场勘验检查情况结合“路权”进行判断。但因现场是静止的,而事故发生的过程是动态的,则容易忽略事故的真正动态成因,可能会作出错误的结论。综上,《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司法机关审理交通肇事案的参考资料。

(二)李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虽然本案中出现了王某死亡的后果,但不能证实王某死亡与李某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不能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结论直接作为定罪依据,该认定书只能作为参考意见。故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处理结果

Y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违章驾驶车辆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且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释放犯罪嫌疑人张某。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贾媛媛,刘文裕.论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

[3]郭丽.浅议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性质.剑南文学(经典雅苑),2011(09).

*作者简介:周芳(1987-),女,湖南桃源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4-01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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