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否该表彰
江志根是镇江句容市的一位农民。2000年,其12岁的儿子江伟华为了救落水的伙伴,不幸溺亡。
之后,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曾正式发文,认定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并决定进行奖励慰问,包括发放家属慰问金以及逐月进行家庭补助,但江志根表示更想得到一张荣誉证书。
为了这张证书,江志根将句容市政府以“不履行见义勇为行政处理法定职责”告上法庭,为儿子讨要称号。
江志根认为,“这不是一张纸的问题,是我儿子死得值不值的问题。”
在法庭上,原告江志根请求被告为江伟华见义勇为的事迹颁发荣誉证书和表彰决定。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解释,句容市相关部门已经认定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并根据相关规定特例为江志根颁发了抚恤金、困难补助金15万元及其他相关补助。
至于为何未颁发荣誉证书,2011年专门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已经研究做出不发荣誉证书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而且当年江志根领取抚恤金时也签字认可处理方式,再行起诉理应不受法律支持。
对于这场“一张证书引发的诉讼”,有多位法律界人士提出,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原则上确实是“不鼓励、不提倡”,但是当涉及具体案例时,还是要进行具体分析,而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荣誉授予,均由各地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
事实上,江苏省内之前有完全不同的处置先例。
2015年,13岁的徐州少年李明宇(化名)为救呛水的同伴溺水身亡,家人希望能为其申请到“见义勇为”称号,但所在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多次请示省市两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得到的答复都是“不授予”。
上级部门拒绝授予的理由,正是因为李明宇救人时尚属未成年,不应予以表彰。
而在更早之前的2002年,江苏高邮11岁少年夏世祥为救落水同伴溺亡,被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之后还被追认为“革命烈士”。
有网友指出,这几起案例,某种意义上也体现出“法理和情感”之争,在“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否该表彰”上,应明确相关规定,至少在同一省内,统一标准,避免此类争议再发生。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