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群*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00
分析《庄子·大宗师》中的生死观
王群*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海口571100
《大宗师》阐述了生死观的问题,体现了死生一体的观点。庄子主要对死的意义进行了解说,在面对生死时,我们要持着“安时而处顺,哀乐不能入也”的态度,以至于达到“悬解”的自由境界。庄子的思想是存在两面性的,一面是积极的,一面是消极的。
《大宗师》;生死生死观
生死的问题,我们并不陌生。中国的“三不朽”指的是立德、立功和立言。话说“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衰,此之谓不朽。”从这三个“不朽”来看,中国人对生死问题进行过深思并提出了各种生与死的观点。生与死是人生所必须经过的阶段,也是一般人所重视的问题。有好多人对生死的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有的人认为生着比较有价值,而人死了之后就没有意义了,另一种说法是人在活着的时候一直都平平淡淡的生活,没有做出一些对社会有意义的事,那就是无意义的,但是如果人在死之前做过有意义的事情那就死的有价值,正如一句话是有的人生于鸿毛,死于泰山。在老子是高扬生的价值之后,庄子深究死的价值,在《大宗师》中庄子所表现的是那种超然洒脱的生死,顺其自然的态度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生是庄子的一个重要观念。在《大宗师》中庄子是借用了孔子的口吻讲到了生如瘤,死如溃烂,其实在这里模糊了生与死之间的价值。在陈鼓应看来,庄子是在削弱生的价值,而加大对善死的价值。在这里突出了生是死的前奏,先有生之后才会有死。我们在生的阶段要好好的生,以至于在死的时候也采用同样的态度对待。在这里也体现了《大宗师》中死生于一体的观点,是有助于人们对待死亡的看法。
死,是庄子高扬的一个观点。在人生的旅途中,死亡是对人生的最大的威胁。人们常常因死亡的逼近而感到无比的恐惧,为拖延死亡的来临而苦心劳神,也常常因他人的死亡而沉溺在悲哀的情绪之中。在《大宗师》中提到了“死生,命也,其有夜旦之常,天也。”庄子认为“命”的不可抗拒与驾驭性。庄子认为生死就像黑夜和白天交替的那种永恒不变的状态,不是人安排的,那是一种自然现象,一种不可更改的自然规律。其实我觉得人是永远都摆脱不了命运的,人在命运的面前表现的是那样的无能为力。“人定胜天”之类的话语,夸大了人的作用,人的发展还是会遵循大自然的规律。人只有在遵循自然规律时,才能顺应天命、顺应自然,从而得到圆满的解脱。与上相同的道理在文中还有,例如:“夫大块载我以形,劳我以生,佚我以老,息我以死。”在这里讲到大自然赋予的形体,用生来使我劳作,用老来使我安逸,用死来使我安息。我们从生到死都是按照大自然的规律来发展的,所以我们应该遵循自然规律,对待生死的问题持一种顺其自然的态度。《大宗师》中所提到的子舆生病了,他的身体状态是“曲偻发背,上有五管,颐隠于齐,肩高于顶句赘指天”。这里显然有点夸张,但是极度形容了子舆当时身体极度变形的状况。而子舆并没有因身体形状的变形而感到悲伤,他仍然是处之泰然,并对来看望他的子祀表现出“安时而处顺,哀乐不能入”的心态,其中并没有怨天尤人的话语,从中可以看出子舆是一个安时处顺,顺应天命的人。在这个故事的开头部分就提到子祀、子舆、子犁和子来四人为友的标准,那是因为他们懂得死生存亡一体的道理,于是他们就成了莫逆之交。死生一体的观点在庄子的《齐物论》中所阐述的是“道通为一”,而“道通为一”的含义是多方面的,在《齐物论》中是“万物一体”,《养生主》中是“万道相通”,而在《大宗师》中是“死生一体”。
而在子来生病的事件中也可以看出子来对死亡是持一种顺其自然的态度。子来对待自然界就像对待自己的父母一样,在这里我们可以理解为生老病死乃是自然规律,人是无法抗拒的,只能处于既来之,则安之的态度。也可以理解为人对生存与死亡都应该认真的去体会,生存是一种享有的过程,死亡是一种终结的形式。庄子在这里借用了这四人对生老病死的看法来阐述了生死存亡的问题,对于每一个人来讲都是一样的,人只有顺应自然才是最好的方式。庄子的“安时而处顺”的态度是一种值得我们学习的态度,因为庄子的生死观比那些持有“不死之药”思想的人以及持“生死有命,富贵在天”的宿命论来说是进步的。有一些读者把庄子归结为宿命论,但我认为庄子是个理想主义者。庄子的生死观是指万物齐一,他认为生与死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从而看出在他的思想中人生的真正含义是不存在的。尽管在庄子的作品中他对如何摆脱人生中的种种困扰从两个方面入手,分别是取消生与死的本质差别,对人生采取超然的态度,远离一切。这两个方面,我觉得把生命的意义扭曲了,生机也被无谓地销蚀了,面对现在的现实社会,有一些事情是无法做到坦然的,所以我觉得在今天看来庄子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庄子的人生是存在两面性的,一面是积极的,一面是消极的,这也为我们提供了生死观的意义。庄子的高明之处在于给人们展现了一个新视野,提供了一条解脱生死的途径,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王群,海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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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6)16-0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