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 晶*
河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美国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闫晶*
河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美国在权力的约束制衡、强化法律权威、完善监督体系等方面建立了良好的体制机制,这是美国公权力领域廉政建设规律与经验的总结,对我国反腐倡廉工作中重视公权力的分解、制约与监督有重大的借鉴作用。
分权;法律;监督
腐败是世界性问题。美国在1815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经历一个从腐败高峰多发期到锐减并维持在低水平稳定期的过程,现今美国腐败指数基本维持在0.2的水平上。美国腐败现象的有效遏制得益于其建立了良好的廉政约束机制。
(一)权力约束机制
美国廉政建设的核心理念在于对权力的分散、制约和监督。首先,权力的制衡与约束在美国建国初已得到充分重视,体现在其“三权分立”政体: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国会拥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的提案具有否决权,国会对总统的不法行为可以进行弹劾。联邦法院拥有立法权,可以宣布总统法令违宪,审查行政行为,行使最高审判权,但大法官必须由总统任命并经由参议院确认。分权制衡的原则使得国会、总统、法院各司其职,同时又相互制约监督。
其次,美国权力分散思维还体现在利用各大利益群体之间的对立,充分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如政党、社会团体、利益集团、媒体等共同参与政策的制定。美国两党制下的民主党与共和党,有着在野党和和执政党的天然利益冲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彼此制衡监督的作用。
(二)法律约束机制
在美国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无论是谁敢于挑战法律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美国廉政法律具有如下三个特征。第一,预防性,美国社会对于腐败治理的基本思路防范于未然。因此廉政立法体系是以事前防范为主,第二,道德的法律化。美国非常重视公务员的岗前培训与道德教育,并且将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呈现出来,增加了这些行为规范的可操作性,做到公务员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第三,细密周全。美国廉政法律可以用事无巨细来形容,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例如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对礼品、利益冲突、职权行使、兼职、职外活动都做了详尽的规定。为了防止公务员无意之间违法,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一项很重要的职责便是指导、培训和咨询,让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利、进行社会活动时做到“有可为,有不可为”。
(三)监督约束机制
舆论和新闻被称为“第四权力”,在美国廉政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有一条法则:除非能证明媒体存在着实际的恶意,否则对公职人员的报道即使不准确,也免受司法追究。美国媒体大部分都是私营企业,独立于政府,不受政党牵制,享受着充分的舆论与新闻自由。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扒粪者运动”与“黑幕揭发运动”就是一批新闻工作者和时事评论家出于社会道德感和对社会腐败的痛恨所发起的文化运动。当然美国舆论监督得以有效实施是以有关政务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相关法律为依托的。
此外,随着公民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增强,美国反腐工作的公民参与度日渐提高。美国民众以个人、社团以会员制的形式等自发组织起来监督政府。美国进步主义运动以消除政府腐败、改善政府管理、扩大公民权利为宗旨,推动了公共部门的改革以及地方事务由选民公决决定、参议员直选等制度的确立,这些都对进一步美国政治民主化、政府行政高效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的腐败主要集中在选举和议会决策领域,而我国的腐败现象多集中于行政与司法领域,因此我国廉政工作的开展与美国还是有着较大区别的。尽管如此,美国为防腐倡廉所设计的体制机制、措施和经验,反映了公权力领域打击和预防腐败的一些内在规律,值得我们借鉴。
(一)重视权力的制约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因此权力必须被关进制度的笼子,权力需要被制衡与监督。我国廉政建设不能学习“三权分立”,但需要借鉴美国分权制衡的思想。一方面要坚决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改变长久以来形成“德治”的思维。另一方面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使每一个公权力行使者尤其是“一把手”都能受到制衡,接受有效的监督。
(二)维护法律的威性
与美国廉政立法以预防为主相比较,我国廉政立法多以事后惩戒性为主。现有的预防性规定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条例》、《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多以政府文件形式出台,法律的威慑力不强,并且严密性较差,操作弹性较大。法律威信不高、法律严密性不高的情况造成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情况比比皆是,干部队伍中不乏视自己为管辖区域的法律的荒谬者。首先,我们应该改变立法过于“粗放”、“抓大放小”的情况,加强立法的严密性与周全性。其次,要维护法律的威性,让每个人对法律心生敬畏,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断深化依法治国的理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重视舆论的力量
新闻媒体在我国是党政机关的喉舌,基于政治稳定的考虑,一些社会上不好的现象往往在刚刚播出就被封杀了。我们应保护媒体探求真相的权利,积极鼓励新闻媒体对贪污腐败官员与集团的披露。同时要完善相关立法,维护新闻媒体人因社会良知揭发检举贪污腐败后人身财产权益不受损害。最后,通过廉政文化宣传,提高全体国民反腐意识,积极参与到反腐倡廉的工作中来,使权力行使者廉洁自爱,使腐败分子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所遁形、无处立足,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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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晶(1990-),女,汉族,山西吕梁人,河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D035.4A
1006-0049-(2016)16-0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