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探讨

2016-02-04 07:12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山西青年 2016年6期
关键词:环境法方法论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探讨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人类生活在地球这个大环境中,每个个体的生活发展与环境息息相关。环境法学是维系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的重要依据,而环境法学若想取得实质进展,完善在实践中的应用便离不开正确方法论的指导。环境法学在方法论上的两极分化与相互协同主要体现在“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角度。个体的人对于环境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整体的可持续性利用存在冲突与矛盾。运用正确的方法论从个体和整体的可协调关系出发,目的为更好地解决个体的人与整体的开采环境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环境法;方法论;生态整体主义;个体主义

环境保护问题一直是全世界关注的重要问题。现如今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无可避责。各国在致力于投入金钱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改善环境问题的同时,也在不约而同的寻求通过立法途径对环境污染及治理的问题予以明确归责。先开采先发展,后治理后保护的方法已不再适用。要想保障环境立法得以有效实施,起到事先预防的作用,就必不可免要对环境法予以规定及完善。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的重要的根本性方法,认识论与方法论是人们在解决各项问题时要首先解决的。环境法学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学科,其应在可持续发展的传统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的构件上进行一定的积极创新,其方法论的重要程度显而易见。

法学方法论本质是在对法学方法研究所形成的法学方法之间联系的基础上对各学科予以解释构建。法学方法论研究即使对法学理论予以判定,其目的也不是为了说明理论是否正确,而是要确定一定方法的价值,从而对该方法及该方法论的作出整体的评价和修正。①环境的保护和对环境法学的制度构建便离不开正确方法论的指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其目标主要是为了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性循环发展而制定的,用以全面协调个体的人与整体社会环境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中个体的人与生态的整体环境构成一对矛盾而存在,在人与生态环境的对立关系中,人是始终处于矛盾的主体地位的,做着主动破坏的角色。环境则处于被动的地位,被人类污染开发利用着。环境问题便由此而来,即作为主动主体的人、社会及其他组织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污染破坏了自然环境,而自然环境却无还手之力,社会整体的道德良知以及国家有效的立法指引是解决此对矛盾的有效手段。

一、个体主义方法论与整体主义方法论都是我国环境法学研究所不可或缺的两大方法论

(一)个体利益如公民、企业组织等在对自身利益追求的过程中,总要面对着难免会着重于现有利益、局部利益,而做出有损社会乃至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生态整体主义指的是整个生态系统的集体利益之和,其系统的整体利益与人类社会的长远性利益和根本性利益密不可分。生态整体主义的核心思想是基于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完整、和谐和持续而设定的。生态整体的利益不应当与个人的既得利益相冲突,人类不应做出超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事。从生态危机和生态整体观的角度来看,世界开始有人类存在的时候开始,人类就处于食物链的最顶端,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走到如今现开采再保护的道路,没有意识到人类的长久存在所要依靠的便是整个环境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

二、环境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方法论上“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分化与协同

众多研究成果表明,整体主义研究方法论与个体主义研究方法论是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在环境法学研究中还是在其他法学的理论构建上都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二者互为依靠,对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②

(一)从个体主义入手,个体的定义是构建每个社会活动状态的个人。环境法学中的个体主义其本质上是对每个个体存在发展的各个阶段的过程的具体化研究,其研究根本在于由个人入手来深入理解社会整体,由小及大,由个人的思维联系上升到整体的思维理论。

(二)从整体主义入手,社会中每个个体的人不能单独作为个体存在,需要依存于整体的大背景下。我们所倡导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个体利益的总和,而整体中所存在的每一个个体都要受整体规则的约束与制约,整体决定着个体的特征,而个体的特征从基本上也要符合整体。

在对环境法学的研究过程中,方法论是首先需要明确的。当前,环境法学权利研究中,过于注重整体主义方法论的运用,不能过于强调国家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综上所述,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相互紧密结合是应在环境法学研究中所必要的。③

现如今雾霾加剧,空气质量爆表,这样的环境问题被诟病成一线大城市得的通病,而现在蔓延到二三线城市,看见一篇报道说道:“沈阳没有当首都的命,确得了首都的病。出门人人戴防毒面具,回来气管天天难受,活的云里雾绕。”这难免令人笑话。我们的全球气候变暖,赖以生存的空气质量下降等问题是我们党和国家近几年一直以来的心头痛。可是如果只有个人个体的义务得到了落实,这样的单一性,没有使各个社会之间的个体相互联系合作,环境保护也不可能取得本质的进展,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我们只有从生态整体主义的视角去思量问题,通过个体社会之间集体一致协调行动才可能取得真正意义上的富有显著成果结果。例如以社会上得每个个体积极减排汽车尾气为例,需要每一个社会个体部分贡献的叠加,一个人的减排扩及到社会的减排;例如生产厂家生产小排量汽车或是发明电动汽车,或是政府各界公益组织提供更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服务;亦或是根据制定立法使环境税收的征收政策更加完善等,这样做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减排。只有整体中的每个个体通力协作,做好自己的分内工作,每人在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下再多分担一些,才会构成整体的更好。

[注释]

①白雨.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路径初探,2011.5.

②方印.环境法方法论思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7.

③刘湘溶,王彬辉.环境法学权利研究方法论.

[参考文献]

[1]李友根.经济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及其运用[J].重庆大学学报(社科版).

[2]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6-0148-01

作者简介:李世聪*李世聪(1993-),男,满族,辽宁本溪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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