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企业海外专利布局研究

2016-02-03 00:11李臻洋王洁程旭辉
能源研究与信息 2015年4期
关键词:自主化

李臻洋+王洁+程旭辉

摘 要:实现技术自主化,进而走出国门抢占国际市场已成为中国核电企业的战略目标,海外专利战略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分析了海外专利布局的必要性,从而明确了可选择的海外专利布局途径.通过分析美国西屋电气公司AP1000的成功案例,了解其技术转让模式及优势,从而为中国核电企业的海外专利布局提供参考.此外,科学的海外专利布局还需在宏观上建立科学管理模式,对目标国进行合理选择,做到目标国的可持续布局,并通过专利许可实现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核电技术; 自主化; 海外专利战略; 专利布局; 技术转让; 可持续布局

中图分类号: F 204 文献标志码: A

中国核电“走出去”已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而中国核电技术路线主要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因此,核电发展面临因各种技术法规与强制性技术限制或相关标准而产生的技术问题.这些法规、标准往往和与中国核电企业竞争的国际核电巨头企业有关,例如西屋电气公司、阿海珐核能公司等.这些公司往往预先申请相关专利,在中国设置了知识产权壁垒,从而在技术上持续领先,造成中国核电发展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制约,不得不持续引进他们的先进技术.然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多重压力下,中国核电企业需要积极地

向长期为我方提供技术转让的国外核电寡头企业(例如美国西屋电气公司)学习,吸收其成功经验,开拓更广阔的国际市场.

1 海外专利布局的必要性

1.1 紧跟国家战略要求,打造国际知名品牌

国务院在2006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1]中提到,今后15年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是“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并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为落实十七大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国务院在2008年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中,第一次把知识产权提到了国家战略层面,并提出近五年的目标之一是“本国申请人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进入世界前列,对外专利申请大幅度增加.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

目前中国核电企业对外专利申请数量较少,因此无论是提升核心竞争力,还是打造知名品牌,都需要积极地对外开展专利布局工作.

1.2 各行业开展国际竞争,赢得一席之地

就核电领域来说,国家提出的实现核电自主创新发展的要求具体包括:落实国家建设核电强国,实现核电又好、又快,安全发展的目标,并落实“走出去”战略.然而,国外核电强国争夺世界核电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先有老牌“劲旅”美国、法国、俄罗斯、日本,后有新起之秀韩国,它们以良好的品牌效应为基础,正迅速瓜分世界上潜在的核电市场,给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由于专利权的排他性质,积极在海外进行专利布局,能够帮助核电企业绕开竞争对手的技术壁垒,成功争取海外核电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而在选定的土地上开发属于自己的“楼盘”,真正实现“走出去”战略.

1.3 保护己方技术得到,获取垄断利益

通过分析国外核电强国的核电出口战略发现,它们大多通过对潜在市场进行预评估,评估其是否潜在持久的市场、自身是否具有技术消化吸收能力、其项目谈判是否涉及技术转让要求等因素,进而根据预评估结果确定在潜在市场的专利布局策略.目前除俄罗斯未在中国积极进行核电技术的专利布局外,美国、法国、日本、韩国均长期在中国有专利布局.这是由于中国存在持久的核电市场,具备技术消化吸收能力,并在项目谈判中一般要求技术转让,因此它们采用“专利先行”的策略,抢先在中国核电技术领域划好“地盘”,并对中国的自主研发造成技术壁垒,也为后期垄断中国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

因此,由于专利保护的地域性,中国核电企业在积极进行本国专利申请的基础上,有必要积极地“走出去”,并汲取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潜在市场进行预评估,并对存在持久核电市场、具备技术消化吸收能力、在项目谈判中可能要求技术转让的国家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工作,为中国争取核电领域更大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并以此为基础将中核集团打造成“国内一流、世界领先”的知名品牌.

1.4 目标国专利布局,营造核电技术出口的有利氛围

在核电技术出口贸易谈判中,先行的目标国专利布局在成为我方谈判的重要筹码的同时,也对其他竞争对手起到了威慑作用,从而为我方带来更大的利益.

进入技术转让阶段时,先行的目标国专利布局结合技术秘密,构建成“技术秘密+专利许可”的纵深技术保护体系,从而缓解了仅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所产生的不安全隐患,同时还可获取高昂的专利实施许可费用.

发生侵权诉讼时,我方可利用先行布局的目标国专利作为“矛”与“盾”进行抗辩.

2 海外专利布局的途径

2.1 按照国际条约的途径

根据专利申请目标国加入国际条约的情况,选择专利申请的时机和途径.国际条约中最成功并最被广泛使用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

2.2 按照传统途径

如果专利申请的目标国属于未加入《巴黎公约》和PCT的国家,则只能通过传统途径在目标国进行专利布局,且应在进行本国专利申请时做好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准备,调研目标国的专利申请程序和审查条件,同时在本国和目标国申请专利或在本国专利公开前在目标国提出专利申请.根据中国专利法中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的规定,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18个月后公开.这意味着在未申请提前公开的情况下,专利申请人最晚应在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后18个月内向目标国提出申请,同时保证在此期间没有通过文献、使用或其他形式公开.为避免发明创造内容公开的风险,最好在进行本国申请的同时向目标国申请专利.

3 案例分析

2004年,美国西屋联队(美国西屋技术许可公司、美国石伟国际公司、美国斯必克公司、美国科蒂斯怀特公司、意大利安萨尔多联合体、韩国斗山重工业株式会社)参加中国三代核电国际招标.2006年11月,中国决定引进美国西屋电气公司AP1000三代核电先进技术.

3.1 西屋联队的技术转让模式

美国西屋电气公司转让核岛工艺与系统设计,提供主要设备的技术规格书和指导图以及核蒸汽供应系统的主设备基础设计.由西屋联队中其他公司提供其他设备的设计与制造技术转让.西屋联队技术情况[3]如表1所示.

3.2 西屋联队的优势

核电相关产品生产厂商越来越多,企业内部

分工越来越细,一项产品所涉及的专利越来越密集,可能涉及电力、电子、机械制造、牵引制动等多个领域,会出现所谓的“专利灌丛”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专利池”,众多企业各自寻求专利许可的交易成本将十分惊人,而“专利池”的一站式打包许可方式无疑是最为高效的选择.“专利池”本质上是一种系统化的交易机制,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集中管理专利的模式.西屋联队的模式更容易构建“专利池”.

此外,“专利池”的构建有助于众多企业联合起来,推行自己的技术标准,以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一项技术标准一旦确立,标准中所含大量专利的许可问题可能变得错综复杂,成为标准推广的绊脚石,此时,相关专利权人结成“专利池”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式.

3.3 西屋电气公司在中国专利布局情况

1992—2010年,美国西屋电气公司在中国就核电技术提出了59项专利申请,其布局情况如图1所示,其中:42%(25项)的专利仍处于授权并有效状态;34%(20项)的专利已超出专利保护期处于无效状态;19%(11项)的专利尚处于实审阶段;5%(3项)的专利的法律状态为公开后视为撤回,可能原因是申请人未及时或主动放弃就知识产权局下达的专利审查意见的答复.

2006年中国确定引进美国西屋电气公司AP1000三代核电先进技术后,该公司启动对国

美国西屋电气公司在中国专利申请中有36项已进行专利许可备案(这里所提及的许可备案均是指国核技为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方);未进行许可备案的专利申请有23项.上述专利申请未进行许可备案可能的原因之一为这23项专利与AP1000技术相关性不大,在技术转让合同签署中并未考虑;另一可能原因为技术转让合同签署时对相关技术的遗漏,或后续在工程研发实践中产生的专利,等待进一步要求实施许可.

表2给出了美国西屋电气公司1992—2010年在中国专利许可备案情况.从表中可看出,进行许可备案的专利绝大多是在2006年前完成布局,并且在1993年达到一个较高的峰值(17项).由此可看出,美国西屋电气公司在中国进行市场拓展的2004—2006年前,已不断在中国就相关技术进行了长期的专利布局,并形成一定的规模.

未许可备案专利主要是在2004年以后布局的,至于其未来是否会对国核技进行专利实施许可有待进一步跟踪.

美国西屋电气公司1992—2010年在中国布局的59项专利,可分为9个技术类别,其分类情况如表3所示.

许可备案专利主要集中在燃料、堆芯设计和制造(12项),核岛系统及其部件设计(7项),数字化仪控设计及设备(7项),核岛设备设计和制造(5项)等4个技术类别;未许可备案专利则主要集中在燃料、堆芯设计和制造(13项).由此可看出,在作为核心技术的燃料、堆芯设计和制造领域,美国西屋电气公司具有很强的技术实力,此外虽然美国西屋电气公司拥有3项属于蒸汽发生器技术类别的专利,但是由表1可看出,蒸汽发生器的相关技术转让方主要是西屋联队中的韩国斗山重工业株式会社,因此该3项专利并未进行许可备案.

4 海外专利布局应注意的若干事项

充分汲取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潜在海外市场进行评估,并结合国内自身发展现状,开展科学、合理的海外专利布局,这应得到中国核电企业的大力关注.

4.1 建立科学管理模式

制定从“专利池”中获利的总体目标,包括四个阶段,分别为创建专利池、加强专利池、评估专利池、实现专利池的价值.

此外,中国核电企业应按照自身需求进行总体规划,划分布局到海外专利的权属关系,并制定合理的奖励机制;应在科研立项阶段进行第一次评估,初步给出所立项的科研课题的海外专利布局预期;在科研课题进展阶段对产生的专利技术进行第二次评估,筛选核心专利并形成体系(“专利池”),最终确定是否对成体系的专利进行海外布局.

4.2 专利布局目标国的合理选择

如果目标国整体工业化水平低,并且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十分健全,那么在这类目标国发生侵权诉讼的可能性不大,或即便发生侵权也难以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予以维护,所以建议对这类目标国的专利布局暂缓考虑.

如果目标国拥有较强的核电实力,并有较为完善的专利保护法律体系,那么在这类目标国则存在着竞争对手利用专利给我方造成技术壁垒的风险,因此建议对这类目标国尽快、尽早地开展专利布局工作.

4.3 避免专利瑕疵

中国核电企业应就其拥有的专利与国外竞争对手的技术或专利进行充分的分析对比,进而避免国外竞争对手(例如美国西屋电气公司)对某一项专利技术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或无效请求,排查存在专利瑕疵的风险.

4.4 海外可持续布局

中国核电企业应将其“专利池”中的专利按照体系或核心程度划分为若干个批次或梯队,按照科学的时间顺序进行专利申请,并进入目标国进行对应专利的布局.

4.5 国际商务谈判

学习西屋联队模式,中国核电企业应集结其他设备制造厂商形成联队,积极协商并组建更大的“专利池”,以整体打包方式参与到所确定的出口目标国的核电竞标中,进而获取更大的知识产权收益.

5 结 论

为了占领更大范围的国际市场,中国核电企业应积极开展目标国的专利布局.首先,根据确定的目标出口国情况,选择合理的专利布局途径,并高效地完成专利布局;其次,应汲取国外竞争对手的成功经验,建立适合自己的海外技术转让模式,并依此进行合理、有效的专利布局;最后,中国核电企业应从宏观管理模式乃至微观操作方式上进行科学的操作,以实现专利布局的科学化,从而获得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8.

[3] 国家核电.三代核电技术引进范围[EB/OL].[2012-05-23].http:∥www.snptc.com/index.php?auto_id=12374&optionid=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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