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投资行为法律制度的研究

2016-02-03 14:35范作妍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行为能力法律效力

范作妍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公司转投资行为法律制度的研究

范作妍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摘要:转投资作为一种资本增值、分散风险的行为,能够使公司经营更加专业化,使公司利润得以最大化。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司转投资行为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但法律规定却远滞后于现实。本文将基于现行法条的规定,对公司的转投资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阐释。

关键词:转投资;行为能力;法律效力

一、转投资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转投资,是体现公司独立人格的一种行为,是指公司以依法取得其他商事主体的股份或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其成员的法律行为①。在市场经济千变万化的今天,公司经营会越来越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而转投资行为则能够有效地分担风险,促进资本增值,并使得公司的利润得以最大化。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是通过将自己拥有的财产、实物或者股权向其它经济实体进行投资,转投资行为同样可能使公司的财产面临减少或者毁失的风险,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转投资规定较为粗糙,甚至存在矛盾,公司转投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很好地被规制,并引发了公司投资风险不能有效规避、法律责任不明晰等一系列问题。

二、我国法律存在的不足

(一)对公司转投资行为能力的限制

基于转投资行为的两面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②(下面简称公司法)在第十五条对公司转投资行为做出了规定——公司可以成为其他企业的投资人,但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实际上在公司法的层面上,肯定了公司作为其他公司的投资人的资格,限制了公司作为合伙企业投资人的资格。然而,这种限制并非绝对限制,而打开了一个“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口子。实际上,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此项做出具体的规定或者解释说明,甚至在立法上也产生了矛盾。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基于对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而作出的限制。然而,这并不能被视为是对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补充。那么,除了上述三大类公司以外,其它普通公司是否具有普通合伙人资格呢?根据私法领域中“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合伙企业法对此做出了肯定的阐释,而公司法却对此做出了否定的阐释,这是相矛盾的,而这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惑。且公司法虽然对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模式做出了否定的阐释,却并没有明确地写明法律后果,这就留给了公司极大的自治空间,并可能继而造成债权人利益被损害的结果。

(二)对公司转投资数量以及决议程序的限制

除了公司法第十五条对公司转投资行为作出了限制,我国公司法十六条也对公司转投资的数额进行了规定,即公司转投资行为需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并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投资数额的限额规定。因此我们可以推定,公司的投资行为决议程序或者数量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则无效。然而,现实中,我国大部分公司的公司章程过于粗糙,并未对公司转投资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且公司法并未把公司转投资行为列入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中,因此,此项条款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极大。另一方面,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可能会造成公司财产的减少,基于公司的有限责任特征,这种行为可能会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但公司法只较为简略地规定了转投资行为的程序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并未对债权人的相关权利进行任何保护或者说明,这是十分不足的。

三、公司违反规定转投资的法律后果

公司转投资行为违反规定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一种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③。基于此两种情况,笔者认为,前种情况应认定为无效,后种情况应认定为有效。

公司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转投资的行为,主要是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的三大类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主要为国家财产,而上市公司的财产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社会公众,基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合伙企业法对此行为做出了强制性的禁止。在违反了现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时候,此行为当然应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公司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转投资的行为,是否也应被认定为无效呢?笔者认为,此类行为应被认定为是有效的行为。虽然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在公司内部是私法自治的表现,应对全体公司内部人员产生约束力,但不应该对抗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此,若公司此投资行为并无瑕疵,则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注释]

①李飞.法解释论视角下的公司转投资行为[J].法学,2007(11):80-91.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主席令第8号.

③徐俊.公司转投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5-6-10.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190-01

作者简介:范作妍(1994-),女,汉族,广东广州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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