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字遗产价值构成及其重要性评估

2016-02-03 12:47
浙江档案 2016年2期
关键词:遗产文化遗产重要性

在数字技术和网络发展的大环境下,公共数字遗产的长期保管和长效利用对于数字时代人类文明的永续传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公共数字资源数量庞大、质量参差不齐,若不对其进行科学的价值分析与“重要性”评估,必将影响公共数字遗产价值的全面实现。

1 公共数字遗产概念与特质

“数字遗产”(Digital Heritage)是一个相对概念,指将来时态的我们或子孙后代对自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以来形成或保存于计算机、网络环境中的有价值的数字信息资源,或有价值的各种载体信息资源数字化后的数字副本,如文字信息、图像视频、账号密码、游戏装备等,这些数字遗产包括结构化数据与非结构化数据,是静态与动态数字信息的广义集合体[1]。

数字遗产划分标准多样、分类各异。“公共数字遗产”是把“数字遗产”依照产权归属划分为两个大类的其中之一,与之对应的是“私有数字遗产”。公共数字遗产是公共数字资源的浓缩和核心价值体现。公共数字资源是涉及国家创新、“数字记忆”、政府行政和数字消费的已公开数字资源,主要包括作为创新基础设施的学术数字信息资源、作为文化保护的数字文化遗产、作为流通决策的政务数字信息和作为大众消费的数字内容公共产品[2]。循此定义,公共数字遗产则是涉及国家创新、数字记忆、政府行政和数字消费的已公开的、有价值的数字资源,公共性和公益性是其内在特质。

2 公共数字遗产的价值构成

公共数字遗产是守护世界记忆、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是人类重要的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把“文化遗产”的价值认定为:历史价值、审美价值、科学价值、社会和精神价值[3],彰显了文化价值的主要内涵,成为世界各国衡量“文化遗产”价值的基本标准。公共数字遗产作为一类特殊的文化遗产类别,本身包含了文化遗产应有的历史、审美、科学、社会和精神层面的一般价值,使其区别于公共数字资源。

2.1 历史价值

历史价值是一个时间概念,是衡量公共数字遗产是否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最普遍的价值类型,通常涉及重要时期事件、知名人物、社会形态发展。惯性思维中,具有历史价值的事物必然是年代久远的,但这种看法在衡量公共数字遗产时必须摒弃,因为数字遗产本身就是近几十年的事物,没有时间上的优势。所以在具体鉴定时,应有所区别,把历史价值的考量侧重于具有潜在的、能够对人类重要历史活动起见证作用的方面。

2.2 审美(艺术)价值

审美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公共数字遗产的审美价值在于其信息内容或信息表现形式(如富有特色的、个性化的网页设计)可能代表某一类型的特殊文化形式,或对社会群体具有重要的审美和艺术表现价值。无形的公共数字遗产的审美角度与有形的文献遗产有所差异,前者更注重凸显内容和信息层面的设计风格(如“平面美”设计和“立体美”设计),让无形的数字内容鲜活起来;后者更侧重感观和形式上的审美体验。由于审美主体不同,审美角度也有所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美价值的判定。公共数字遗产主要集中于视觉判断,无法接触和感觉,所以在判定审美价值时受到知识结构、艺术修养等层面的限制。

2.3 科学价值

科学价值是指能够为科学研究的深入进行提供证据的公共数字遗产所发挥的作用。公共数字遗产如果来源明确、从数字遗产内容中可找到且能提供其他资料中没有揭示的历史沿革、实验数据等概况,就可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根据“文献在科学史或技术史方面的意义应以历史价值准则而非科学价值准则评估”的判断标准,公共数字遗产在科学史或技术史方面的价值发挥也应“以史为先”进行评估。

2.4 社会和精神价值

社会和精神价值是思想和主观层面的认可与重视。公共数字遗产因与特定群体发生关联,受到群体或族群的关注而具有社会和精神价值,是该群体或族群凝聚力的一种体现。如公众对网络游戏的推崇,对社交网站的关注,对博客的痴迷,都已然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当该网络游戏中止、社交网络关闭或博客访问受限,给公众的精神世界造成一定威胁时,这种情感的维系和诉求就会变得异常明显。信息时代,人们对计算机、网络等媒介给予更多的精神寄托,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公共数字遗产的社会和精神价值将超越科学价值。

3 公共数字遗产“重要性”评估标准

公共数字遗产保存的实质是一个选择的过程,即保存什么、不保存什么。鉴于存储空间、利用需求等多方面原因,所有公共数字资源不可能全部保存,只有具有一定价值的公共数字资源才值得保存。上述价值构成是公共数字“遗产”属性的基础条件,而公共数字遗产“重要性”(Significance)则成为其等级划分的依据。

3.1 公共数字遗产的“重要性”

“重要性”是衡量和评估世界文化遗产价值的国际通用术语。对公共数字资源进行“重要性”评估,分析其在世界记忆重构和人类文化传承中的作用,是公共数字遗产保护的首要任务,是实施具体保存行为的主要依据。选用“重要性”一词,是为了区分遗产藏品的货币价值和文化价值,以避免因使用“价值评估”一词产生两种价值混淆的情况。

目前,国内外还没有专门针对数字遗产价值鉴定的成熟标准。但2001年澳大利亚“遗产藏品委员会”(Heritage Collections Council,简称HCC)发表了《重要性:文物和藏品“重要性”评估指南》(以下简称《“重要性”1.0》)[4],详细论述了可移动文化遗产的评估标准、方法和步骤,现已成为许多文物和文化机构指导实践的实用手册。由于数字遗产归属于可移动文化遗产,所以《“重要性”1.0》也可作为公共数字遗产价值评估的重要参考。

然而,毕竟公共数字遗产与文物、藏品等可移动文化遗产存在诸多不同,如文物可孤立评鉴,但公共数字遗产具有系统性、全面性特征,不可单独考量。

3.2 公共数字遗产“重要性”评估标准

2002年11月UNESCO颁布的《数字遗产保存宪章》中指出,数字遗产具有经济、社会、知识和文化价值[5]。但上述价值的衡量都较抽象,进行定量分析有一定的困难,数据统计的全面、准确性难以把握,因此这些价值概述对公共数字遗产“重要性”评估缺乏可操作性。

上文说到,“重要性”是公共数字遗产等级划分的依据。只有划分了等级,才能有所侧重地实施保管和利用措施,才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决不能因为评估标准和指标设定有困难就畏缩不前。在参考2003年联合国教科组织颁布的《保护文献遗产通用指南》(简称《指南》)及考察大量相关文献资料基础上,我们设计了以下评估标准:

第一,效用。公共数字遗产种类多样,内容丰富。不同的利用者有不同的利用需求,面向社会的公共数字遗产开发利用,应以社会效用为衡量指标,考察公共数字遗产的内容信息在利用范围上是否有一定的广度、在利用价值上是否有一定的张力。在实际工作中,需针对公共数字遗产开发利用制订更为具体的效用评价指标。

第二,时间。每份数字遗产都有其产生的时间。但重要的公共数字遗产并非取决于其绝对年限,往往考察其是否代表了某类新发现的源头,是否记载着某个重要变迁或关键时期的重大事件。

第三,形成者。公共数字遗产的形成者可以是政府部门,可以是社会组织,还可以是个人。形成者角色、地位不一样,反映的行为、艺术、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视角也不一样。从长远看,公共数字遗产是未来和后世文化考察的重要支撑和还原依据,因此,其形成者应是对社会转型、经济发展、人类进步和衰退起主要作用的部门或组织,以及在当时社会中有广泛影响和知名度的关键人物或群体。

第四,真实性。公共数字遗产的真实性主要在于其形成文本为原始记录,元数据没有经过修改、篡改,且来源可信。至于其信息内容所反映的事情真实与否不在管理评估的范围,留待后人去评价。

第五,完整性。保存的公共数字遗产是完整无缺的整体,还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需要明确。如果完整性缺乏,其重要性也会打折。

第六,安全性。数字遗产的安全性包括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既要保证数字遗产的存储载体安全,也要保障数字遗产信息利用的安全。需要严格挑选存储质量、性能、寿命均较好的载体,同时加强信息安全监管,保障公共数字遗产相关方的利益和隐私安全。

第七,系统性。数字遗产存储在一定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环境中,其系统性不容忽视。特别是对于网络公共数字遗产,其内容、结构、背景等是一个系统统一体。而且应注意公共数字遗产与其归属的类别、风格、形式等方面的一致性,保证良好的“系列性”。

第八,可获取性。公共数字遗产的保存最终是为了获取和利用。可获取性要求存储载体的可兼容,数字遗产内容的可识别,还要求公共数字遗产获取的权限开放和“无障碍”。

上述8项评估标准是按照公共数字遗产的性质与特征进行筛选和制订的,在实际操作中,应灵活运用。根据公共数字遗产的“重要”程度,可组合前述8项标准,按照匹配程度,划分三级标准来保存和管理。

其中,一级公共数字遗产具备全部评估指标,有深远的历史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需要重点保护和永久保存;二级公共数字遗产在时间、形成者、真实性方面有所选择,对于公共数字遗产的价值发挥影响不大,可以项目管理的方式列入次重点保护对象,需要长期保存;三级公共数字遗产强调了效用、安全性和可获取性标准,是遗产价值发挥的最基本要求,可短期保存。三级标准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保存和保护公共数字遗产的资金、技术、人才、存储空间等压力,集中时间和精力把一级公共数字遗产进行重点抢救性保护,之后再对二、三级公共数字遗产进行合理保护与开发利用。这是在现有条件下,解决目前数字遗产长期保存过程中对重点公共数字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的不二选择。惟其如此,才能既有利于保存对象的优化管理、开发利用,又有利于现有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共享。

3.3 “重要性”评估主体

评估主体的选择涉及公共数字遗产历史、审美(艺术)、科学、社会和精神价值等多方面价值的发挥以及发挥的程度,保证公共数字遗产价值的全面、公平和有效实现,在选择评估主体时应包含与公共数字资源相关的每个层面。如形成者是时间、来源的决定者,保管者对于真实性、系统性的控制,利用者对于效用和可获取性的认可等。在具体选择评估主体时,应找出与公共数字资源、公共数字遗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组织、部门或个人,涉及公共数字遗产产生、保管、利用、开发等全流程的每个环节。通过对上述相关人员进行咨询、访问、跟踪调查,对公共数字遗产“重要性”做出全面判断。

在确定评估主体选择范围后,还应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并确定专职、兼职人员的名额、职责、权限等,保证评估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为防止一些企业和公司利用公共数字遗产进行营利活动,该机构的性质应是公益性的政府或社会组织,其运转经费应由政府划拨,当然非政府组织(NGO)或个人还可以基金、协会等名义筹集社会、民间资本,在补给评估机构相关费用的同时,为数字遗产的长期保存积累资金。此外,还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平面或立体媒介,加强对公共数字遗产的全方位宣传、教育和普及,吸引更多的人关心并参与到公共数字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活动中,以充实、提高评估主体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尽力使公共数字遗产“重要性”评估工作做到全面、公正、合理。

4 结语

公共数字遗产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类别,在维护世界记忆和传承人类文化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今,各国围绕《世界遗产公约》正积极有序地进行世界遗产申报工作。文献遗产保护方面,入选《世界记忆名录》(Memory of the World Register)已成为公认的、具备世界意义入选标准的文献遗产的最高荣誉,入选的文献遗产保护程度、规格还将进一步提升,且将在更大范围得到传承。在网络时代,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分支,公共数字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跨越国界的,随着公共数字资源的不断增长,其必将在文化传承中占据主导作用。因此,不妨把公共数字遗产也纳入到《世界记忆名录》申报与保护的对象与范围中,以此推进公共数字遗产的价值发挥,逐渐建立和完善公共数字遗产“重要性”评估标准、制度和体系。当前,国内外关于公共数字遗产的研究成果甚少,文中观点多为个人愚见。故本文纯属抛砖引玉,期冀大家指教。

注释与参考文献:

[1]聂云霞.数字遗产长期保存中档案部门边缘化研究[J].档案学通讯,2013(2):53-56.

[2]裴雷,马费成.公共数字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与对策[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8(1):26-32.

[3][4]转引自吴江华.文献遗产“重要性”评估及其标准[J].档案学研究,2011(2):37-39.

[5]UNESCO. Charter on the Preservation of Digital Heritage[EB/OL].[2013-01-17].http://portal.-unesco.org/en/ev.php-URL_ID=17721&URL_DO=DO_TOPIC&URL_SECTION=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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