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齐琳娜
大众传媒如何防范“舆论审判”
文/齐琳娜
媒体舆论监督,对社会正义的实现起了重要推动作用。完善的媒体舆论监督体制,应为司法机关的调查和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舆论监督可以追问真相,但不应该对案件结果做出先入为主的判断,不能干预司法部门的判决结果。对此,本文在简要探讨大众传媒“舆论审判”自身原因的基础上,重点从三方面入手分析了大众传媒如何防范“舆论审判”,以期进一步推动媒体舆论监督机制的建设。
大众传媒 舆论审判 原因 对策
“舆论审判”又称为“媒介审判”或“新闻审判”,是西方新闻传播中的一个重要概念。20世纪上半叶的美国新闻界,为了提高报纸发行量,采用失真报道、夸大报道等手法吸引读者阅读,并随意地宣称嫌疑犯有罪,这种行为被视为一种“带有主观偏见的、不负责任的媒体宣传”,这就是“舆论审判”概念产生的源头。诸如当时美国的辛普森案件、罗德尼·金案件,以及国内的“邓玉娇杀人案”“南京虐童案”等,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舆论审判”问题,对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带来了严重负面影响。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大众传媒的“舆论审判”也是一种变相的权力审判。但就我国实际国情来讲,要想杜绝该问题的发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从大众媒体角度入手,对大众媒体如何防范“舆论审判”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对大众媒体如何展开科学的舆论引导提供参考和借鉴。
虽然说将“舆论审判”的所有责任都推给大众传媒有失偏颇,但大众传媒在报道过程中确实存在失范行为,这也是大众传媒需要反思之处。
1.角色定位的错误。大众传媒的新闻工作者必须明白,他们所扮演的是舆论引导者,而并非裁判者的角色。但就现状来讲,新闻工作者被公众赋予了多重角色,他们是力量强大的“无冕之王”,这在无形中令许多新闻工作者开始自我膨胀,无法明确角色定位,经常会出现“越权行事”的问题。在对争议性较强的案件报道中,许多新闻工作者充当起裁判者,用所谓道德的规则和个人的好恶去框架法律,对案件审判胡乱干预、“指手画脚”。打着“为民立言”的旗号,肆无忌惮地进行主观报道,对于那些与自身意见相违背的舆论采取无视态度,最终造成舆论“一边倒”局面,而这一切都是由错误的角色定位所带来的。这样一来,不仅没有发挥大众传媒基本的社会职责,而且也造成了对司法公正的妨碍。
2.媒介权力的异化。在我国,传媒机构是党和政府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工具,因此其官方色彩非常浓厚,大众传媒所表达的态度,公众会被误导认为是政府决策,并误认为大众传媒具有较强权力。许多媒体在案件报道中无所顾忌、态度强硬,司法部门有时也会因为“民意难违”而选择“屈从”,这无疑对司法公正带来了破坏。如在公众眼中,大众传媒是无所不能的,有问题就找媒体解决,大到《焦点访谈》,小到地方民生类节目,都是在利用媒体权力为公众解决问题,可一旦出现权力滥用或利用不当,大众传媒的性质就会发生改变,最终会带来负面社会效应。
3.经济利益的驱动。随着传媒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媒介市场因竞争日趋白热化,为了博取受众眼球,许多媒体工作者被迫采取炒作、假新闻、色情暴力等非常规手段,利益的驱动让许多新闻工作者放弃了职业操守,为了获取点击量而可以报道歪曲事实的新闻。法制新闻作为受众一大关注点,自然也成为了媒体追逐的焦点,许多新闻工作者通过对敏感案件的报道来吸引受众关注,并以此来刺激广告商进行广告投放,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在此过程中,大众传媒竞争激烈,要想脱颖而出就必须形成自身特色,而有的媒体选择时效性,有的则选择趣味性,前者难免会出现超越司法程序、抢先“裁决”的问题,而后者则难免会发生“炒作”和“歪曲”的问题,这些都有可能会影响到司法公正。
大众传媒要对“舆论审判”的发生负很大一部分责任,尽管他们并非最终裁决者,但依然难辞其咎。为了杜绝“舆论审判”的发生,大众传媒应该加强对自身行为的反思,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有效防范。接下来,笔者从改进新闻报道的角度入手,探讨大众传媒如何做好法制新闻报道,如何进行正确舆论引导,最终实现“舆论审判”的有效防范。
1.明确角色定位,坚守职业操守。大众传媒要想杜绝“舆论审判”的发生,首要的是让媒体工作者明确自身角色,坚守职业操守,践行社会职责,规范自身行为。
首先,媒体工作者必须明确自己扮演的是引导者角色,而非裁决者角色。面对各类新闻事件,大众传媒所要做的就是客观报道,而并非发表主观看法。所以,媒体工作者必须坚持客观报道的原则,尽可能地不要进行主观臆断、掺杂个人情感,而是要以第三者的客观视角还原事件,以冷静态度对待敏感案件,做好客观事实的记录者和描述者,为受众提供权威、精准、客观的信息。
其次,媒体工作者要明确自身的“守门员”角色定位。在法制新闻的报道中,大众传媒要扮演好“把关者”角色,将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过滤掉。例如,在对未成年犯罪案的报道中,一定要做好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不得对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造成侵犯。此外,一定要把握好报道分寸和时机,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主观性的评价报道,以免为司法部门的公正审判带来负面影响。
最后,媒体工作者要明确自身“联络员”的角色定位。大众传媒在对法制新闻进行报道时,要以第三方的身份冷静看待、客观审视,在公众和司法部门之间架起一道桥梁,做中立的“把关者”和“观察员”。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舆论进行正确引导,真正实现不偏不倚、公正客观,不仅要为司法部门反映公众舆论,而且要为公众提供精准信息。
2.完善报道方式,注重隐私保护。一方面,大众传媒在报道法制新闻时,一定要做到事实报道与新闻评论相互独立。一般来讲,事实报道仅就新闻事件本身展开客观描述,而新闻评论则是由专门评论员对新闻事件的深度剖析与阐述,以期产生更为广泛的社会意义。就现状来讲,国内传媒在新闻报道中,经常将事实报道和新闻评论混杂在一起,尤其是在敏感案件报道中更是如此,在事实报道中对案件进行评论,无形之中将自己的主观思想传达给受众,在案件未经司法审判前就根据主观臆念做出判断,为当事人和司法部门带来了干扰。所以,在事实报道中,一定不要掺杂主观性评论,坚持客观真实报道的原则,为受众澄清案件来龙去脉,为受众提供广阔的自我思考与判断空间。
另一方面,在法制新闻报道中,一定要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许多媒体工作者在对法制新闻的报道中,完全不考虑这些群体的特殊性,对当事人隐私权和名誉权造成了严重侵犯。例如,在对未成年人的报道中,时常会有媒体工作者在新闻中透露当事人姓名、家庭住址等隐私,不仅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且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着明文规定,对未成年人的案件报道,任何媒体机构不得随意透露当事人姓名、照片等所有能够推断出真实隐私信息的资料。
不难发现,我国关于特殊人群犯罪报道的要求非常严格,但在现实中,却很少有媒体工作者能够完全遵守。因此,为有效防范“舆论审判”的发生,大众传媒必须完善报道方式,注重新闻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避免出现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报道。
3.回归新闻价值本位,加强行业自律。一方面,回归传媒的新闻价值本位,寻求新闻价值和商业价值之间的平衡点,为媒体工作者创造更为自由开放的媒介环境,同时还要提高媒体工作者的薪酬待遇,缓解和释放他们的压力,让他们将关注点由经济效益上转移到新闻本身,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经济上的后顾之忧。
另一方面,要严于律己,严格遵守职业规范。目前,虽然《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对新闻工作者做出了明确的行为规范,但现实执行力度显然是不够的,因此要想杜绝“舆论审判”的发生,就必须采取相关强制性手段,要求媒体工作者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坚守新闻操守,真实报道新闻,客观反映舆情,对舆论进行正确引导,对未经司法程序审判的案件不做定性报道,不刻意迎合受众,在敏感案件报道中保持中立,坚持从公共利益出发明辨是非,确保舆论走向的正确性。同时,媒体工作者还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制新闻报道的专业性,避免因法律知识匮乏而发生不必要的“舆论审判”。
作者单位 南阳理工学院
[1]徐林生.聂树斌案:要舆论监督,不要舆论审判[N].人民法院报,201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