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明卫所与州县关系探研
——以泗州卫月粮为线索

2016-02-03 07:53冯贤亮
安徽史学 2016年3期

郑 宁 冯贤亮

(复旦大学 历史学系,上海 200433)



晚明卫所与州县关系探研
——以泗州卫月粮为线索

郑宁冯贤亮

(复旦大学历史学系,上海200433)

摘要:晚明卫所月粮的普遍短缺不仅损害了军士的利益,也影响了卫所与州县的关系。在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晚明泗州卫月粮久缺,并与泗州地方政府产生了诸多冲突。有别于传统的晚明卫所、军户地位低下的认识,在与泗州各类冲突中,泗州卫占有明显优势,呈现出军强民弱的状态,打破了卫所与州县间旧有的平衡。针对出现的问题,朝廷与泗州曾试图整改,但均未能奏效。这种与传统认识不同的军、民关系状态并非泗州卫独有,凤阳也存在类似的情形。

关键词:晚明;泗州卫;泗州;月粮

明代“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明史》卷89《兵志一》,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175页。,都司、卫、所与布政使司、府、州、县构成了帝国疆域的两大系统*参见顾诚:《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当存在与利益有关,又需要共同参与的事务时,相关的卫所、州县常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卫所月粮即是这样的事务。月粮是明代卫所军士的主要收入来源,其制度在洪武年间已基本确立*《明太祖实录》卷59,洪武三年十二月辛酉,“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1149页。。明代卫所有屯田,虽然明太祖曾说“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42《兵制》,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808页。,但完全依靠屯田养兵并不现实,万历时两广总督殷正茂曾指出,广东卫所的屯田自明初以来,就远不能满足军士的需求*《明神宗实录》卷43,万历三年十月甲午,第983—984页。。正如明人陆容所言,“什伍之兵,官军之费用,修固城隍、缮完兵器之财,皆自府州县而出,岂可判而为二哉!”*陆容:《菽园杂记》卷3,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1页。卫所与州县围绕月粮的来源、管理、发放等存在许多互动关系。

明中期以后,各地卫所普遍报告月粮短缺*如正德十六年“宣府官军月粮久缺”,《明世宗实录》卷1,四月乙巳,第40页;嘉靖十年“滨海卫所急缺月粮”,《明世宗实录》卷133,十二月庚辰,第3147页;嘉靖二十年“保定、河间等卫旗军月粮久缺”,《明世宗实录》卷247,三月庚戌,第4960页。,不仅对军士的生活产生了直接的损害,还造成了卫所与州县的冲突,并延伸到更广的层面,编制庞大、人数众多,月粮多源自州县供应的卫所更是如此。因此,以晚明卫所月粮为线索展开考察,不仅可以了解卫所军士的生活状况,还可以观察晚明卫所与州县的关系*目前关于明代卫所的研究成果较多,但关于明代卫所与州县关系的研究相对薄弱,且大多过于笼统,腹里地区受的关注相对较少,有关月粮的研究也多集中于制度规定及流变,且重点在九边卫所,尚未发现以月粮为切入点考察卫所与州县关系的研究成果。。本文拟以泗州卫月粮为线索,以地方志为主要材料,对泗州卫与泗州的关系进行考察。文章所讨论的泗州卫设立于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实录》卷133,洪武十三年八月辛酉,第2107页。,直隶于中军都督府,与南直隶泗州同治一城*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年版,第455—456、462、468—476、476—477、460、479、477页。。泗州卫规模庞大,旗军原额17791*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年版,第455—456、462、468—476、476—477、460、479、477页。,接近普通卫所的3倍,月粮需求量也较普通卫所更多,需要泗州等州县供应,并因此与泗州有频繁的互动关系。

一、月粮的供给与短缺

明初卫所月粮供给的执行状况较好,缺粮的情况相对较少,但明中期以后,各地卫所普遍存在月粮消减、拖欠的情况*参见张金奎:《明代卫所月粮制度浅论》,《明史研究论丛》第7辑,紫禁城出版社2007年版。。嘉靖以后,月粮短缺尤为严重,“天下各卫所军士之月粮久缺”*《明世宗实录》卷25,嘉靖二年四月壬申,第704页。,编制庞大,需要月粮较多的泗州卫也不例外。

泗州卫的月粮有运军、操军、门军、局军、捕军、厂军等种类,数额各有不同,遇闰年皆增加一月支给*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年版,第455—456、462、468—476、476—477、460、479、477页。。根据方志记载统计,嘉靖年间泗州卫额定月粮约为61596.68石,由卫所屯田与附近的泗州、盱眙县、天长县、五河县和虹县5个州县共同提供。其中卫所屯田仅占月粮总数的40%有余,超过半数的月粮需要州县供给,其中由泗州提供者达到总数的30%以上*嘉靖《泗志备遗》中卷《兵防》,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明嘉靖刻本。。

泗州不仅是泗州卫月粮主要的提供者,还是月粮的管理者。明初,月粮由卫所自行建仓管理发放。由于自行管理出现了诸多问题,宣德十年(1435年)朝廷对卫所仓库的管理权进行了改革,内地卫所仓库多交由附近州县管理*万历《明会典》卷21《仓庾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49页。,泗州卫即在当年废弃卫仓,改由泗州广济仓储存、发放月粮*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年版,第455—456、462、468—476、476—477、460、479、477页。。约在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因广济仓被洪水淹没,难以复建,月粮又改在预备仓储存、发放*万历《帝乡纪略》卷3《建置志》,第337页。,仍归泗州管理、发放月粮。

泗州卫月粮改由泗州管理之初,正值“仁宣盛世”,月粮不仅能按时按量发放,甚至有因米麦储存较多,主动增加月粮的情况*《明英宗实录》卷129,正统十年五月乙丑,第2573页。。但明中期以后,泗州卫月粮开始短缺,弘治十六年(1503年)廵抚凤阳都御史张缙奏:“凤阳、泗州等府卫,军民缺食,仓廪空虚。”*《明孝宗实录》卷204,弘治十六年十月壬子,第3796—3797页。此后月粮短缺越发严重,嘉靖时泗州知州承认由于月粮供给不及时,泗州卫官军常有“待哺之苦”*万历《帝乡纪略》卷10《详抚按道府分派卫粮公移》,第1315、1316页。。许多军士“终年应役,而止仰藉升斗,鲁所得之几何,而犹然不沾实惠。”*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年版,第455—456、462、468—476、476—477、460、479、477页。

不仅军士贫困,武官的收入也受到影响。嘉靖年间,在洪水冲毁卫署后,泗州卫武官按旧例应捐俸重建,但泗州无钱,以至长期借用民房作为卫署,直到有富户被谪发泗州,才借其财力重建卫署*嘉靖《泗志备遗》下卷《重建泗州卫堂记》。。由于泗州卫“官吏孤贫”,泗州需专门向泗州卫提供一笔经费,用以补助卫所官员的生计*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年版,第455—456、462、468—476、476—477、460、479、477页。。

针对月粮短缺的状况,朝廷要求泗州补齐差额,按时、足额发放月粮,泗州卫武官也常索取粮饷,但泗州困于财力窘迫,始终无力支付*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年版,第455—456、462、468—476、476—477、460、479、477页。。泗州完全没有因为缺发月粮而财政宽裕,反而因供应月粮“库无余财,仓无余粟”*嘉靖《泗志备遗》上卷《政赋》。,加之时而因卫所承担漕运等任务而支出额外粮饷*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卷35,《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3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620—621页。,泗州官员“欲补东挪西借以应,不可得矣。”*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年版,第455—456、462、468—476、476—477、460、479、477页。因此,月粮的缺乏未能解决,出现了月粮久缺的状况。

有明一代,月粮的供应标准并未有太大变化,宣德、正统间泗州卫旗军众多,月粮供应充足,而到了嘉靖、万历年间,在籍旗军大为减少,却月粮久缺、军民皆苦。这种不合逻辑的情况在当时就已引起了关注,曾任泗州知州的袁淮、曾惟诚等人在他们编纂的方志中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二、月粮久缺的原因

泗州卫月粮久缺,负有供给、管理、发放等职责的泗州政府自然难逃其咎。但在嘉靖、万历年间曾任泗州知州的袁淮、王升、曾惟诚等人看来,造成“月粮久缺”的原因并不在泗州,直接原因则是收入不足。泗州卫月粮由包括泗州、泗州卫在内的六个州县、卫所供应,其中以泗州卫屯田籽粒占比最大,为40.85%,但泗州卫军士长期拖欠屯田籽粒,卫所催督亦不积极,造成屯田籽粒上缴严重不足,曾惟诚认为此是造成收入不足的最主要原因*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第494—495、462、467页。。州县的供给也存在严重的拖欠问题,特别是五河、虹县两县距离相对较远,日常与泗州卫少有往来,因此上缴粮银最不积极,常不足额定的十分之一,至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虹县已累积拖欠折银5000余两,五河亦拖欠1700两,其他各县也各有拖欠*万历《帝乡纪略》卷10《详抚按道府分派卫粮公移》,第1316页。。

不仅收入不足,支出中也存在舞弊。伴随着卫所旗军的大量逃绝,领取月粮的人数本应当有显著下降,月粮支出也应随之降低。嘉靖年间,泗州卫在册旗军人数较明初已减少三分之二,万历时更下降到4641人*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第494—495、462、467页。。但现实情况却是在册旗军不断减少,领取月粮之人却“济济然,称繁盛”。泗州卫月粮的支取人数与在册旗军数量并无直接关系,而是任由卫所盈缩的*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第494—495、462、467页。。

收入的减少与支出的虚高,是造成泗州卫月粮久缺的最直接原因,也是泗州知州袁淮、曾惟诚的主要观点。但以更广阔的视角观察,除这些人为因素外,泗州的自然环境也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泗州位于黄淮海平原南部,治所泗州城傍淮河而建。黄淮海平原是我国旱涝灾害最频繁的一个地区,且灾情常常很严重*参见邹逸麟:《黄淮海平原历史地理》,安徽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58—84页。。加之黄河夺淮,明清时期江淮地区大范围的水灾和局部性水灾非常多,明代江淮地区较大的水灾又多集中于嘉靖、隆庆、万历年间*参见张崇旺:《明清时期江淮地区的自然灾害与社会经济》,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6—150页。。泗州受害尤其严重,明清两代泗州城曾多次被洪水淹没,并在康熙十九年(1680年)彻底沉入今洪泽湖下*参见陈琳:《明代泗州城考》,《历史地理》第17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除了水灾,明代泗州也常有旱灾、蝗灾发生,且嘉靖以后尤其频繁。据万历《帝乡纪略》中的赈济和灾患统计*万历《帝乡纪略》卷1《皇恩志·赈济》、卷6《灾患志》,第130—137、775—782页。,嘉靖元年至万历二十六年(1522—1598年)间,泗州共发生水、旱、蝗等灾害72次,灾害发生的频率也各不相同,几乎每年都有灾患发生,但以万历年间的频率最高,平均达到1.19次。灾害的种类又以水旱灾占多数,水灾次数多达46次。泗州水灾不仅数量多,破坏力也大,嘉靖以后,淮水多次破城而入,泗州受灾严重*万历《帝乡纪略》卷3《建置志》,第268—269、337、279、357、357页。,城内大部分建筑因洪水屡遭损毁,存储、发放月粮的广济仓甚至“尽没于水”*万历《帝乡纪略》卷3《建置志》,第268—269、337、279、357、357页。。

泗州有祖陵,是明王朝的“根本”所在,朝廷曾多次投入人力、物力,试图保护祖陵,但均未有成效,以至“水纵陵寝,鱼鳖泗城”*万历《帝乡纪略》卷3《建置志》,第268—269、337、279、357、357页。。为了抵御水患、保护土地,万历间泗州发起了浩大的“垫城”运动,但人力所能加高的土地面积极为有限,大量土地仍被水淹没*万历《帝乡纪略》卷3《建置志》,第268—269、337、279、357、357页。,农田损失尤其严重,“州土膏腴,全在湖田,而今已沦没于水矣”,加之旱灾、蝗灾,泗州“未有历数年而晏然无患者”*万历《帝乡纪略》卷6《灾患志》,第770、782页。。频繁且严重的自然灾害严重打击了泗州的农业经济,直接威胁了百姓的生存,农民的收入常“不足糊口”*万历《帝乡纪略》卷5《礼教志》,第737—738页。,知州曾惟诚亦感慨:“泗城水患近二十年,而及其穷也”*万历《帝乡纪略》卷3《建置志》,第268—269、337、279、357、357页。。

马俊亚将泗州地区视为“被牺牲的局部”的典型代表,认为明清泗州地区恶劣的自然环境除自然因素外,也是朝廷从整体利益出发,人为形成的结果*参见马俊亚:《被牺牲的“局部”:淮北社会生态变迁研究:1680—194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47页。。泗州官员虽未曾言明,但以泗州疲敝的民生、水旱频发的生态环境,其所承担的月粮极可能难以足额供应。更重要的是,承担月粮供给的泗州卫、泗州、五河、盱眙、虹县等州县都处于同一地域环境中,普遍存在灾害频发、农业受损的情况。受制于恶劣的自然环境,这些州县赋税常有不足,其中本该供应泗州卫月粮的部分也随之减少,加之屯政败坏等人为因素,泗州卫月粮久缺在所难免。

三、月粮久缺的影响与旧有平衡的打破

客观而言,卫所月粮朝廷有要求,州县有责任,军民各有负担。但在晚明,这种各司其职、井然有序的制度设想被打破,泗州卫不仅月粮久缺,与州县间的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明初,月粮供应状态良好,泗州卫与泗州之间少见月粮引发的冲突。明中期以后,冲突因月粮短缺而产生,并在晚明伴随着严重的缺粮而激化。军士领取月粮时的态度极为蛮横,“批领一入其手,则坐索取盈,少不当人意,而怨怒随之矣。”*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第494—495、498—499、418、490—491、489—490、489—490页。卫所军士更是威胁州官、强索月粮*《帝乡纪略》卷6《民累志》,第811、811—812、810—811、812页。,甚至以失误京操、坑陷漕运相威胁,州官备受其苦,知州甚至哀叹:“泗州官员何罪而遭受此苦?”*万历《帝乡纪略》卷10《详抚按道府分派卫粮公移》,第1315页。

泗州卫还利用机会巧骗月粮,如嘉靖年间因有倭警,朝廷曾减少泗州卫漕运军数量,改在本地操练。本地操练的月粮较之漕运要少,而泗州卫并没有将这一情况通报泗州,试图蒙混过关,仍按运军粮数额支取,事情败露后,引发州官的极大不满*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第494—495、498—499、418、490—491、489—490、489—490页。。

由于外县的供应不能及时、足额解送,而军士又索要紧迫,朝廷要求由泗州先行垫付,卫所有急用开支也常向泗州借取。若是外县解送及时,卫所按时归还尚且好办,“而苦于外县之不解,或还而不速”,泗州饱受其苦。特别是卫所欲求无度,肆意借支且不归还,州官极为不满,愤怒地指责泗州卫“岂视本州为该卫之外库耶?”*《帝乡纪略》卷6《民累志》,第811、811—812、810—811、812页。

泗州不仅要养军,更有爱民的责任,本应是“民农军屯,各有输积,官有俸,军有粮,彼此相安”,但晚明“纪纲渐弛,流弊日滋”*嘉靖《泗志备遗》中卷《兵防》。,改变了原本彼此相安的状态。一方面泗州百姓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卫所动辄告加,欲求无度*《帝乡纪略》卷6《民累志》,第811、811—812、810—811、812页。,民因军而疲,以至泗州人抱怨“今卫军动辄告改,如取诸寄,当道何不一节制而徒轻信以重民累耶?”*万历《帝乡纪略》卷5《政治志》,第569页。

泗州与泗州卫的职能分工也发生了变化。明初设立卫所的最重要职能在于军事,但晚明泗州卫“行伍空虚,武事日弗兢”*嘉靖《泗志备遗》中卷《兵防》。,即便是治安巡警的工作,也不能有效履行,全部推诿于泗州,军事防御也转由泗州组织的乡兵、民壮承担。百姓供养卫所,却不得其用,出现了“古代以兵卫民而养于民,今以民养兵而复卫兵”*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第494—495、498—499、418、490—491、489—490、489—490页。的局面。

州卫关系正常情况下,州县供应卫所月粮,卫所为州县提供安全保证。但晚明泗州不仅要供应月粮,且还要弥补泗州卫的职能缺失,增加了负担。州县的负担终究是由百姓所承担的,军、民间的不和谐因素也随之产生。

在基层社会,民户与军户各有所属,各有赋役。民户由州县管理,承担赋税徭役;军户归卫所管理,承担各项任务,二者本应相安无事,但“卫所之屯营,多与各州县之民田犬牙相入”*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第494—495、498—499、418、490—491、489—490、489—490页。军民杂居,不可避免会发生冲突。明初规定,军民间的冲突需卫所官与州县官共同审理*雷梦麟:《读律琐言》卷22《刑律·诉讼·军民约会词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7页。,以保障军、民利益。弘治元年(1488年)又进一步明确了州县具有参与会审的地位,若卫所抗拒州县的司法行动,案件可以被申诉至巡抚等处,以上级文官对卫所加以约束*《皇明条法事类纂》卷40《刑部类》,《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5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35页。。就制度而言,明代对军、民冲突有着明确的规定,卫所、州县各自保障军、民利益,维持双方势力的平衡,但晚明泗州卫与泗州之间的实际情况却远非如此。

虽然按规定泗州有权参与军民冲突的司法审理,但晚明在实际执行中,泗州多未能有效参与,民户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军民发生冲突时,军户因“亲管有百户,总管有千兵,而又辖之以指挥,临之以守府”,泗州无法将其捉拿,卫所却能对民户采取行动,甚至“痛比隶胥,穷追保甲”,不仅民户深受其苦,连泗州官员也会受到卫所的责难*《帝乡纪略》卷6《民累志》,第811、811—812、810—811、812页。。

军民冲突最突出的案例是屯田典卖。虽然朝廷一再明令禁止典卖屯田,但屯田交易早在弘治初年即已普遍存在,晚明典卖屯田之风更为严重*《帝乡纪略》卷6《民累志》,第811、811—812、810—811、812页。。“泗人毋论大小人户,专以买种屯田为利,取其价之亷也。”*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第494—495、498—499、418、490—491、489—490、489—490页。屯田的典卖在破坏屯政的同时,也造成了军民间的纠纷。

首先,屯田的税额并未因土地所有权的转变而改变。一些屯军典卖、出佃的屯田已久欠籽粒,这些土地一旦转为民户所有,原本催征无力的粮官顿时改变了态度:“催粮官旗,岁从其承佃者倍加骚扰,否则狱诏繁兴,利不偿害。”许多百姓无力承担积年拖欠的籽粒,“故其人不能甘,随并田与价两弃之”,结果“地财两空”*嘉靖《泗志备遗》中卷《兵防》。。

其次,百姓买得土地后勤力耕种,土地状况随之改善,产出也有所增加,随即引起了一些军士的嫉妒,“豪军旁伺,一见膏腴,不借口于同伍之绝业,则驾言于顶差之额屯,公然争夺。”这些人或欲将已垦之田占为己有,或欲提高典价,面对军士的讹诈,百姓只能自认吃亏,奸猾军士坐收其利。面对众多百姓利益受损的屯田纠纷,泗州知州无能为力,只能无可奈何地感叹道:“泗人亦何所利而为此耶?”*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第494—495、498—499、418、490—491、489—490、489—490页。

卫所一方面向百姓出典屯田,另一方面却以百姓侵占作为屯田损耗的借口。事实上,泗州民户侵占屯田的情况极少出现,反而军户侵占民户土地的事件常有发生*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第494、457、418、490、463、460页。,称百姓侵占屯田,实际是为了掩饰卫所官军侵吞、盗卖屯田的行径,而这种嫁祸于百姓的手段又进一步加深了百姓与卫所的对立,泗州人称“卫所刁悍,为民累者”*万历《帝乡纪略》卷6《民累志》,第784、814页。。知州也认为:“非州之异视乎卫署,实卫署之不能善处者。”*万历《帝乡纪略》卷6《民累志》,第784、814页。泗州官民甚至将泗州屡遭水患归结于泗州卫与州同治一城*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第494、457、418、490、463、460页。,此说法虽然荒唐可笑,但足可见他们对卫所的反感。

总之,在嘉靖、万历间的冲突中,泗州卫、军户的势力明显强于泗州、民户,知州总结为:“民以兵故而疲穷日甚,兵又以民故而骄偾日增”*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第494、457、418、490、463、460页。。卫所与州县间旧有平衡被打破,呈现出了军强民弱的状态。这种状态的出现,当是卫所在与州县抗衡各领域占据优势的结果,说明在泗州卫与泗州的能量对比中,优势在卫所一方。将二者的能量稍作对比,可获得更清晰的理解。

官僚层面,卫指挥使虽然品级高于知州,在晚明重文轻武的环境下并无太大的优势,但重要的是知州皆非本地人,仅任职数年而已,在本地鲜有经济利益,而泗州卫的指挥使、千户、百户等武官世袭罔替,世代居于此地,势力根深蒂固。州官数年即迁转而去,泗州对待卫所的态度和立场常常因州官的调任发生变化,相关的举措亦因难有连贯性而缺乏成效。而对卫所武官而言,各项事务皆直接涉及自身利益,必然世代竭力维护。在官僚层面,泗州难与泗州卫抗衡。

在社会基层,绅士阶层是极为重要的能量,可通过科贡成绩考察泗州上层绅士*“上层绅士”的定义采用张仲礼的观点,即官吏、进士、举人、贡生,参见张仲礼著、李昌荣译:《中国绅士——关于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6页。的身份构成,对军民势力进行了解。根据现有材料,可明确嘉靖元年至万历二十六年(1522—1598年)泗州的科贡情况*万历《帝乡纪略》卷8《选举志》,第918—931页;(明)张朝瑞:《皇明贡举考》卷6—9,《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第411—547页。。嘉靖、万历年间,泗州科贡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总人数较少,76年间仅有进士、举人和贡生83人,且多数为贡生,进士、举人仅有8人和13人。人数少意味着绅士阶层在泗州所能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难以产生左右地方局势的影响。二是卫所军籍的成绩超过民籍。所统计士人的户籍种类有泗州籍、泗州卫籍和祭祀署籍三类。卫籍总数42人,且所中进士与举人与泗州籍持平。这意味着泗州卫军籍由科贡跻身上层绅士阶层的人数要多于民籍,势力亦当大于民籍。此外,还需考虑到泗州卫军户不仅分布于泗州,也散布于周边各县,并以与泗州仅一河之隔的盱眙最多*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第494、457、418、490、463、460页。。其他县的泗州卫军籍绅士也是卫所势力的组成部分。在盱眙县,军籍的成绩也优于民籍,如天顺以后,盱眙共产生过4位进士,其中3人是泗州卫籍*万历《帝乡纪略》卷8《选举志》,第920页。。可见,在泗州卫分布密集的地区,军籍有比民籍更多的上层绅士,虽然数量较少,但此阶层内军籍的势力超过民籍,对地方局势的影响也必然更有利于卫所、军户。总之,虽然泗州卫的职能大为弱化,但其在地方具有极大地能量,相较州县具有明显的优势,形成了军强民弱的状态。

四、调和方式与结果

面对月粮久缺、军强民弱的局面,当时人并非无动于衷,朝廷和泗州地方官员都有意加以改变。但朝廷与泗州的关注点不完全一致。对朝廷而言,保证泗州卫月粮的有效供应是第一位的。虽然泗州卫军事职能弱化,但在漕运中仍占有重要地位。万历年间,泗州卫有漕军2775人,人数在参与漕运的118个卫所中位列第五*王在晋:《通漕类编》卷2《漕军数目》,台湾学生书局1970年版,第170—191页。,是不可或缺的漕军来源。而泗州卫与泗州军强民弱的状态,对朝廷而言并非重要事务,且在全国并不具有普遍性,同一时期,江西就出现了民户欺压军户,甚至“占屯杀军”*《明清内阁大库档案史料合编》卷11《兵部为占屯杀军等事》,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版,第599—600页。的事件。

为了缓解月粮久缺,朝廷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直接给予补充,调发月粮*万历《明会典》卷41《月粮》,第288页。。二是整顿屯政,力图恢复明初的秩序*嘉靖《泗志备遗》中卷《兵防》。。三是适当减轻泗州卫的赋役,如有时将泗州卫京操军暂留本地,以省军力*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第494、457、418、490、463、460页。,或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减免屯田籽粒。总之,朝廷关注于缓解月粮的短缺,目的在于保证泗州卫执行漕运等军国要务的能力。

泗州的视角与朝廷有所不同,州官不仅关注缓解月粮久缺,也寻求改变军强民弱等卫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提出了标本兼治的设想。治标即改善月粮供应,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整顿屯政。要引入府、州、县的力量,强化对屯政的管理,达到“屯政肃而征输亦完”*嘉靖《泗志备遗》中卷《兵防》。的效果。二是严格规范发放程序。首先要清理卫所花名册,并送交泗州,由州官和卫所武官共同清查,确定无误后交由道、府盖印确认,再由泗州凭印发放月粮*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第494、457、418、490、463、460页。。三是发放月粮时由泗州官员操作,并仿照州县投柜之法*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第495、506、547、547、500页。。总之,州官希望增加泗州的权力,并借助上级府、道的力量,杜绝月粮的虚报,结合整理屯政,以增收减支的手段,缓解月粮久缺。

从“治标”的设想中可以看出,州官的整顿措施,核心在于引入州县的力量,对卫所施加管理。无论是整顿屯政,还是管理月粮发放,都应由泗州直接参与,并拥有实权。这种以州县制约卫所的设想,与其说是宣德十年(1435年)移交卫所仓储管理权以来州县在卫所事务中影响力增强的延续,不如说是泗州官员长期受卫所压制下的不满与反击。

治本即彻底改变军强民弱等对州县不利的状态。在州官看来,单纯整顿屯田,控制支出已无法改变大局,必须实施更彻底的改革。知州曾惟诚认为泗州卫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护卫泗州,因此泗州百姓才会竭力供养军士,但如今泗州卫武备松弛,已完全无力护卫泗州,一旦有事,只能是驱市井之民,犹如肉投馁虎*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第495、506、547、547、500页。。如此而言,泗州卫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呢?从现存的两部明代泗州方志中,都可以找到类似的疑问。嘉靖时,袁淮、侯廷训在《兵防志》的结尾写到:“去食、去兵,可乎哉?”*嘉靖《泗志备遗》中卷《兵防》。到了万历时,曾惟诚更进一步称:“使民皆业农,农皆知兵,有为兵之利而无养兵之费……若然则卫兵可遂去乎。”*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第495、506、547、547、500页。明确提出可以通过寓兵于农,代替卫所的职能。至此,泗州官员关于治本的终极想法已显露无疑,即撤销泗州卫,从而彻底解决卫所带给州县的诸多弊病。

虽然州官们提出了撤销泗州卫的建议,但他们也认识到实践的巨大困难,“何敢言去也?斟酌损益,而兴革之是非,霍食者之所敢知也?”*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第495、506、547、547、500页。正如他们所认识到的,撤销卫所是兴革之大事,此建议也仅停留在地方志之中,即未见有上奏,更不见实际的行动。事实上,无论是州官们所设想的“治标”还是“治本”,都未能引起朝廷的重视,只能停留于文本的设想之中,月粮久缺与军强民弱都未能得到改变。

总之,朝廷与泗州虽然有针对性的采取了一些措施,或提出了改革设想,但最终收效甚微。晚明泗州的自然环境决定了该地的社会经济水平较低,且短期难以提升,加之人为因素的破坏,泗州难以获得足够的收入供给卫所。且泗州自身已税赋沉重,“凤阳所属地粮莫重于泗州,而民贫亦莫甚于泗州”*万历《帝乡纪略》卷10《题请种马并地方灾伤疏》,第1251—1252页。。泗州卫也饱受漕运之苦,“自古转漕极称艰险,而泗卫疲困尤苦斯役”*万历《帝乡纪略》卷4《兵防志》,第495、506、547、547、500页。。在自然灾害、漕运劳役等问题未能改变的情况下,朝廷暂时的补贴、调整,都不可能彻底消除月粮久缺。而军强民弱的状态,不仅未受到朝廷的关注,地方势力也不是短期可以改变的。值得关注的是,这种军强民弱的状态在当时虽不是普遍现象,也并非泗州所独有。

如位于淮河中游的凤阳县,与泗州的情况相似,凤阳卫所同样相较府、县占有优势。较好的土地多被卫所占有,“编民所受皆硗薄田地”*天启《凤书》卷7《申请开垦公文帖》,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年版,第883页。。在军民司法中卫所也优势明显,卫所捕官肆意抓捕,甚至以此勒索钱财。军籍绅士也较民籍更多,凤阳县“本县附廓乡绅人等,军籍者十之七,民籍者十之三”*天启《凤书》卷7《凤阳七弊帖》,第867—870页。。

研究者认为随着卫所制度的衰落,明代都司卫所、军户的地位都在不断下降*王毓铨在《明代的军户》(《历史研究》1959年第8期)中称明代的军户地位低下,这一观点多为学界所接受。近年来,已有一些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如张金奎在《明代军户地位低下论质疑》(《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2期)中对军户地位低下的说法提出了反对意见。于志嘉也通过以潼关卫为中心的研究揭示了军强民弱的状况是存在的,参见《犬牙相制——以明清时代的潼关卫为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7本第1分,2009年。。但在泗州、凤阳等地,卫所、军户相较州县、民户处于优势地位,卫所的职能虽然弱化,却有明显强于州县的势力。必须指出的是,泗州所呈现的军强民弱状态并非普遍现象,前文提及的江西民户“占屯杀军”即是截然相反的情况,明代各地州县与卫所的关系不尽相同,其中的特征、原因应更为复杂。

责任编辑:郝红暖

The Relations between Prefectures and Weisuos in the late Ming Dynasty——A Case Study of Sizhou Wei’s Yueliang

ZHENG NingFENG Xian-Liang

(Department of History,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China)

Abstract:The lack of Yueliang in late Ming Dynasty was not only harmful to the interests of soldiers, but also affected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prefectures and Weisuos. Owing to various reasons, Sizhou Wei was suffering Yueliang shortage in the late Ming Dynasty and had many conflicts with Sizhou.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understandings that Weisuos had a low status in the late Ming Dynasty, in all kinds of conflicts, Sizhou Wei had clear advantages, reflecting that Sizhou Wei was more powerful than Sizhou, and had broken the balance of power between the two. The imperial court and Sizhou had tried to solve the problems but failed. This type of relation between prefectures and Weisuos in the late Ming Dynasty was not unique, Fengyang had a similar situation.

Key words:late Ming Dynasty; Sizhou Wei; Sizhou; Yueliang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16)03-0138-06

作者简介:郑宁(1991-),男,安徽蚌埠人,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冯贤亮(1971-),男,浙江嘉善人,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江淮流域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