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中的版权风险及其防范

2016-02-03 06:58龚义年
山西档案 2016年2期
关键词:信息网络许可数字化

文/龚义年

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中的版权风险及其防范

文/龚义年

图书馆在网络资源采集、数字资源采访、文献数字化等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版权风险。为此,图书馆在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在严格遵循现有版权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探索应对这些版权风险的防范模式,以便于更好地规避版权风险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图书馆;数字建设;版权风险;防范对策

版权又被称之为著作权,系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在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过程中,就会遇到版权风险问题。因此,怎样正确认识与合理规避版权风险,构建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的多赢版权风险防范模式,便成为知识产权理论界与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资源采集中的版权风险及其防范

(一)版权风险之存在

1. 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风险

根据我国《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1](P4)的规定,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系指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表演以及录音、录像制品,从而可以使得社会公众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时间、地点,来获得作品、表演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因此,如果图书馆将其采集到的其他网站的数字资源,利用互联网向广大读者发布,则有可能侵犯其他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如,为了维护自己的网站版权,财经中国网站做出了以下严正声明:本网所载的所有内容,只要注明是来源于“财经中国网站”的一切文字、图片以及视频资料,其版权都属于财经中国网站所有,其他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如果未取得本网站授权许可,均不得予以转载、链接、转帖或者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或发表。[2](p34)由于存在这种声明,图书馆若要复制发布或者发表该网站所载的内容,就必须事先取得该网站的协议授权。如果图书馆未经该网站许可,擅自传播其所载信息资源,就有侵犯该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

2. 因避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而侵权的风险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4条[1](p1)规定,为了保护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技术保护措施。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故意避开这些技术措施,更不得破坏这些技术措施。根据这条规定,许多网站在其版权声明中,严禁他人避开或破坏其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例如,美国硅谷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版权声明中就有这样的规定:本公司对于自己开发的或者与他人共同开发的一切内容、技术措施、技术手段以及服务,享有全部的知识产权,他人不得对其实施侵害或者予以破坏,未经允许,则不得擅自使用。[2](p30)在网站已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图书馆在采集网络信息资源时,就不得故意避开或破坏对方网站已采取的技术措施,否则有侵犯他人版权之虞。

(二)版权风险之防范

1. 争取相关网站资源授权

若要确保采集行为的合法性,最为根本的手段就是取得版权人的授权。采集网络信息资源,应当在网站的授权范围内,采用适当的方法来进行,同时选择适当的服务方式,从而将版权风险降到最低限度。(1)通过协商的方式取得网站授权。在采集网站资源之前,图书馆可以与被采集网站进行沟通协商,就网站信息资源的复制、保存以及发布事宜,与之签订许可使用协议。(2)采取灵活适用的服务模式。在从网站采集的信息资源发布之前,图书馆应当对所有网页的版权形式进行审查,以便确保其有权发布。与此同时,按照授权许可范围的不同,区别对待,从而决定其是面向互联网、局域网抑或是特定范围提供服务。

2. 争取法律与政策支持

采集网络信息资源行为,如果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其正当性就有了基本保障。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颁布的《数字遗产保存指南》中,指出数字资源的重要性之后,特别要求建立呈缴制度,以便对数字文化遗产加以保护。关于数字出版物的法定缴送情况,根据英国国家图书馆的调查报告,截至2012年6月,已有51家(98%)国家图书馆,具备了允许采集网络资源的相关立法。根据国外有关法律与政策的规定,目前网络资源提供的访问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待开放资源库。这种资源库,只有经过特殊允许,才可以进行访问。例如,在美国、挪威等。二是仅允许获得国家图书馆授权的用户或者注册用户在本馆馆区内进行访问,比如法国、德国等。三是允许任何人在国家图书馆的馆区内使用信息资源,比如澳大利亚、芬兰等。四是对于已经存档的网络信息资源,可以免费在线利用,比如日本、韩国等。[2](P34)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对于图书馆在数字资源建设中的版权风险之化解大有裨益。

二、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访中的版权风险及其防范

(一)版权风险之存在

1. 由于采购协议中规定的信息资源使用范围界限不明而产生的版权风险。双方在签订采购协议时,倘若在关键条款上界定不明,模糊不清,则势必为以后的版权争议埋下隐患。例如,在某数据库供应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图书馆只能将数据库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用于其自身所需的数据信息查询和统计分析等内部研究工作,图书馆无权许可、授权第三方对标的数据资料的使用、转载、链接。[2](p16)这条规定就使得图书馆在正常履行其职能时所提供的读者服务是否属于“自身需要”的范畴,处于不明确的状态,进而使得图书馆面临违约使用信息资源的风险。

2.由于最终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而承担责任的风险。如果最终用户非法使用图书馆提供的信息资源服务,那么图书馆可能要为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例如,在某数据库供应商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订阅机构认可并且同意包括通过本协议的如下规定条款,为订阅机构及其授权的用户提供所有服务内容的远程访问方式。但是,订阅机构必须同意为任何违反本条款之授权用户承担版权责任。[2](p16)由于这种条款的存在,图书馆在面向公众提供数字资源服务时,就承担了采取必要措施提醒、约束最终用户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权限范围来使用数字资源的义务,倘若图书馆没有尽到适当的提醒、约束义务,导致最终用户实施了版权侵权行为,那么则给图书馆带来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风险。

(二)版权风险之防范

1. 在采购环节中必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一是对于数字资源采访中图书馆的合理注意义务之限定。二是合理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在数字资源采访过程中,严格审查资源提供商的各种相关资质证书,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2. 科学合理地制定采购协议中相关版权条款。一是关于协议主体。图书馆应当慎重审查各方不同的代理权限,谨慎选择适合的主体来签订采购协议。二是关于版权无瑕疵承诺。图书馆应当要求资源提供商在采购协议中,以明确条款的形式,来保证他所提供的数字资源没有版权上的瑕疵。

三、图书馆文献数字化中的版权风险及其防范

(一)版权风险之存在

1. 侵犯他人复制权的版权风险

图书馆在数字化过程中,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凡是将传统的印刷型文献,转换成各种数字格式,并且存储于计算机中,都是版权法意义上的对原作品的复制,[3]关涉到版权人的复制权。在图书馆进行数字资源建设过程中,涉及馆藏文献数字化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其一,对非数字化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例如利用计算机录入、扫描转换以及全息数字化等方式,对印本文献进行数字化;其二,对数字化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这里主要是指根据原生数字资源来制作相应的复制件。[4](p86)尽管在我国现行的版权法中,对数字化复制这种形式尚无明文规定,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1](p2)则有“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规定。根据版权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之前,如果没有获取版权人的授权,或者不符合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规定,那么图书馆则无权对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虽然我国法律也对版权人的复制权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图书馆出于陈列或保存版本之需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就可以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但是,适用这个例外条款的时候,必须具备法定的主客观条件。就当前图书馆进行文献数字化的实践来看,一般难以符合适用例外条款的条件。然而,由于图书馆往往忽视适用这个例外条款的客观条件,因而容易招致版权风险。

2. 侵犯他人版式设计权的版权风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5](p4)的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据此规定,如果未经出版者的许可,擅自使用其版式设计的,就构成侵权。我们知道,图书馆在进行馆藏文献数字化时,必然要复制出版者的版式设计,这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图书馆未经许可,或者不符合法定许可,或者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对出版者的版式设计进行数字化,显然侵犯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二)版权风险之防范

1. 严格遵守版权例外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图书馆在行使版权例外的权利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关于文献数字化的目的。二是关于文献属性。进行数字化的必须是本馆收藏的作品,且“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对于这些版权例外的适用条件,图书馆在文献数字化过程中,必须予以严格遵守。

2. 通过多种方式取得版权人的授权

如果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也不具备适用版权例外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图书馆若要对该作品进行数字化,则必须取得版权人的明确授权并向其支付报酬。图书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获得版权授权,例如,可以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批量授权,或者直接从作者那里获得授权,或者通过法定许可获得授权,或者从出版商处获得授权,或者采用授权要约等。[2](p27)通过这些方式获得版权人的授权,就可以有效防止版权风险的发生,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图书馆的社会公共文化服务职能。

(责任编辑:李淑芳)

[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 吕淑萍等.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管理实践与案例[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

[3] 陈传夫.馆藏文献数字化知识产权风险与对策研究[J].图书情报知识,2003,(5).

[4] 黄国彬.著作权例外与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On Copyright Risks&their Prevention in Library Digital Resource Construction

Gong Yi-nian

G275.1

A

1005-9652(2016)02-0076-03

龚义年(1970—),男,安徽六安人,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河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研究人员,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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