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出版新规看自媒体管理

2016-02-03 06:26文/张
传媒 2016年12期
关键词:出版物规制内容

文/张 敏 顾 杰

从网络出版新规看自媒体管理

文/张 敏 顾 杰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引发了社会热议。虽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的解读打消了个人自媒体需要办证的疑虑,但从相关法规政策来看,自媒体推送内容并非没有制约,规范管理是未来趋势。从“新规”制定的背景来看,未来在立法、自我规制、市场调节与政策鼓励引导等方面,加强对自媒体的管理势在必行。以内容管控为中心,以综合管理手段来规范自媒体行业秩序是实现自媒体坚守底线和坚持社会责任的保障。

网络出版新规 自媒体 管理 自我规制

2016年2月4日,新修订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一经公布,便在网络中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其中,“自媒体属不属于网络出版,是否需要办证”成为自媒体行业的主要议题。近来,自媒体发展势头迅猛,在市场价值不断增长的同时,也影响着新媒体舆论生态。因此,以“新规”作为参考,加强自媒体管理将会成为未来互联网社会治理的重要层面。

一、网络出版“新规”的新变化

1.首次提出网络出版物概念并做出界定。新颁布施行的网络出版“新规”是对2002年施行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和补充,体现了网络出版领域立法与管理的与时俱进。“新规”第一次提出了网络出版物的概念,并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其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定义。在“新规”第2条中,将网络出版物界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在具体的解释条款中,“新规”从四个层面对网络出版物进行了列举描述,将原创出版、集成出版、已出版作品等不同形式都纳入其中,并涵盖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2.提高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准入条件。此次施行的网络出版“新规”提高了网络出版服务的准入门槛,对取得资格的网络出版服务的信息网络单位颁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新规”对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等传统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资格管理与2002年制定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没有多大变化,但是对非传统出版单位的服务资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第9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具备相关行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规定条款引发了广大自媒体人的担忧,网络中也因此出现了各种版本的解读,其中不乏误解。结合“新规”对网络出版的界定和对准入门槛新的要求,未来在具体落实中是否将某些具有网络出版特征的自媒体纳入监管范围,取决于“新规”后续的执法力度和尺度。因为从目前自媒体发展的现状来看,电信部门和新闻出版机构若要查处自媒体的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不仅成本高,而且存在一定的障碍。

3.加强了对网络出版内容的监管。新媒体技术的发展,赋予了出版行业更大的生产空间,各个出版环节都在发生着变化,与此同时,谣言、虚假信息、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也出现在网络出版物中。根据传播生态的变化,此次修订的“新规”强化了有关内容的管控机制建设。一方面,强制推行编辑责任制度、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以及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以确保网络出版内容质量及合法性;另一方面,“新规”第24、25条还明确规定了数十种网络出版物禁止的内容,并在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引入包括吊销许可、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等在内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以期从反面强化对出版内容的管控力度。

二、网络出版“新规”对自媒体管理的影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相关条款的解读,“新规”暂不涉及个人运营的自媒体。但是“新规”中的宽泛概念、部分模糊条款,以及内容管理方面的兜底条款,依然会对自媒体行业产生影响。

1.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需要办证。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新规”的解读可以看出,根据目前现行标准,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服务的,并且以这个技术平台作为传播媒介、传播复制渠道以及信息存储等服务的网络平台服务单位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这里的服务单位一般指的就是各类自媒体平台。对于自媒体而言,此次“新规”的监管对象是平台,而不是针对个人。

从这个角度来看,腾讯、新浪、百度、今日头条等提供微信、微博、百度百家等自媒体信息服务的平台都需要取得网络出版资质。不仅如此,作为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有义务加强相关机制建设,落实对自媒体内容的监管,保障平台内容的质量和合法性。对发现或被通知有违法内容后,要履行删除义务、报告义务和一定期限内留存信息的义务。准入门槛的提高和监管措施的严格,也倒逼着自媒体服务平台制定相对严格的内容管理制度和自律要求。

2.具有网络出版特征的自媒体或被纳入监管。虽然言论和出版在法律视域下有明显的不同,但是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文件均没有对网络出版做出明确具体的定义。此次“新规”采用了概括加例举的方式,对网络出版物做了一个宽泛的定义: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都属于网络出版物。

一般情况下,个人和机构账号的自媒体信息发布行为属于言论范畴,而不属于网络出版服务。但是由于“新规”对于网络出版服务的定义、种类和边界没有做出规定,使得具有网络出版特征和网络出版服务性质的自媒体也会成为未来的监管对象。这类自媒体既包括个人创办的,也包括机构创办的:一是涉及时政新闻、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且定期连续向公众推送的自媒体;二是传统的出版单位,如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等创办的自媒体;三是用户关注量大且利用账号提供、制作或编辑电子书、电子报告、在线连载小说、音视频、游戏等的自媒体;四是微信、微博上经过整理汇编的,承担学术资源库功能的自媒体。以上四大类自媒体,尤其是带有盈利性质的自媒体账号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被纳入监管范围。

3.强调自媒体内容上的导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不仅各级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要讲导向,都市类报纸、新媒体也要讲导向,这是对媒体的共性要求。和此前的“七条底线”“微信十条”一样,此次“新规”第3条明确指出了网络出版服务应该坚持正确的导向,强调网络出版服务应该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因此,对于自媒体尤其是一般个人的自媒体账号来说,在坚持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的约束,注重主流文化和正能量的传播。在自媒体商业化的趋势下,一些自媒体人为了追逐名利、吸引用户的注意,低俗的、违背主流价值观的内容时常可见,行政管理部门针对这些内容的整顿与引导也会成为一项常规性工作。

三、自媒体管理的前瞻

1.提升立法质量,明确自媒体边界。此次“新规”的颁布施行主要是针对网络出版服务,但是面对复杂的互联网问题,它依然存在着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新规”第2条中对于网络出版物的定义较为宽泛,这使得在未来多部门的管理中可能会出现判断执行不一致的情况。认定标准没有确定,势必造成实践中各级监管机构难以准确界定,出现各级监管机构、不同地区监管机构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不公的现象,从而影响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针对自媒体的特点及内容生产的机制,未来政府应规范立法,提升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与推动作用。在立法管理中,提高针对性,明确自媒体管理的范围和边界,强化政府作为自媒体发展中最后一道防线和关键把关人的作用。当前有关自媒体法规政策的管理,依然遵循着传统的线下管理思维,政府介入程度高,难以解决自媒体时代的诸多问题,容易出现力不从心的情况。

2.推进行业性组织建设,强化自我规制。在自媒体乃至互联网的管理领域,政府不应该成为单一的主体,还应该发挥自媒体主体自律性行为的作用,间接地达到规制目的。

在未来的自媒体管理中,还应加强自媒体的自我规制,发挥其积极的社会意义,促使自媒体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一方面,可以制定自媒体人的行业道德公约,提升自媒体的社会责任,以内在的约束机制规范自媒体人的信息发布行为;另一方面,建立自媒体行业性的社会组织,如自媒体联盟,以行业准则来引导和规制自媒体的内容生产和营销行为。这样,既可以提高自媒体人的媒介素养,也可以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净化。

3.惩罚与鼓励并重,规范市场秩序。近年来,自媒体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态势,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先天性不足。参照网络出版“新规”第五章“保障与奖励”的条款,未来自媒体的管理也需要这样的思维,保障自媒体在一个相对开放空间发展的同时,也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科学的惩罚规则,对出现问题的自媒体进行规制,以维护自媒体市场秩序。任何的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信息、色情淫秽低俗信息、危害社会安全信息都会对公众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需要有较为严格的惩罚机制。

在建立严格的惩罚监管机制的同时,更需要利用相关规则鼓励和支持那些符合主流价值观、倡导文明科学、践行社会责任等,从而有助于形成良好网络文化的自媒体。习近平总书记召开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后,网络中出现一股关于自媒体“姓氏之争”的言论,其根本在于自媒体人自身对于媒体责任和其属性认识的偏差。因此,加强对自媒体的内容引导和政策鼓励,有助于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力量引导自媒体坚持底线,行使社会责任使命。

作者单位 武汉科技大学

[1]宋全成.论自媒体的特征、挑战及其综合管制问题[J].南京社会科学,2015(03).

[2]夏源.新媒体政府规制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2.

[3]高宏存.比较视野下网络新媒体管理机制探索[J].行政改革管理,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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