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若干问题浅析

2016-02-03 01:31张景雅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退换货交易平台理由

张景雅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若干问题浅析

张景雅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权是新增加的内容,这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其在国内的发展尚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在实施中难免会出现很多问题,例如出现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商品范围不够确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背后除了商家,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网络交易市场的规范化进行浅析。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无理由退换货权制度”。其主体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客体其实就是无理由退换货权的商品范围,具体指的是“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权利内容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行使期限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之内行使。从法条结合实际现状来看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退换货除外商品范围不够确定

从法条可以看到,除外商品范围中规定的除外商品得依赖于两个标准来判定,第一个判断标准是“商品性质”。这一判断标准比较抽象,实践中难以把握,主要还是由商家确定,消费着处于局外人的状态。另一个判断标准是“消费者在购买时就已经确认不宜退换货的商品”,这一内容是消费者们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在网购环境下,经营者通常会通过使用格式合同使得这个重要的内容变得模糊。工商总局虽然在之后出台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但对于不适用退货范围的商品规定也未明确,只是对于经营者自定范围进行了小幅限制。以淘宝网的规定为例,分为三类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一类为默认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一类为可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除上述两类外才是必须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前两类都明确的写出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的具体范围,总共有十五类之多,而最后一类必须使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却只是粗略的一个除外规定。这无异于使得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适用范围缩小。并且淘宝网的交易规则中规定的默认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太宽泛,就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约束。

二、规定中对消费者承担退换货运费的规定不合理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来看消费者要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但是法条规定的显然不够合理。因为这会导致一个问题,有些情况下,退货的费用比起遭受的损害而言成本更大,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即使对商品不满意,也不会选择退货。对于经营者而言,他就会揣度消费者内心想法,对哪些商品即使不满意也可能不选择退货,如此一来对于这部分商品就可能会构成虚假宣传,使得利益最大化。此行为就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淘宝网中规定道: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所有邮费必须卖家承担,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质量问题的界定为货品破损或残缺。也就是仅对于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商家才承担运费,那么问题就在于当消费者购买到了假货或者是商家虚假宣传商品品质与描述不符时,退换货运费谁来承担。而法条中还写道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而这一规定用处甚少。

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权被滥用

一方面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被消费者滥用或被经营者的竞争者对手恶意利用的后果。例如,有些人为了参加聚会,想要买套礼服,然而礼服价格较贵日常生活中也不会常穿,那么就会在参加聚会前的时候拍下一套,然后在聚会结束后选择退货,这一制度就成了这些消费者“占便宜”的工具,有违善良风俗。作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也会利用退换货制度谋取私利。例如,对手之间为了毁损竞争者的名誉,买来商品继而又选择退货,那么影响了对手的生意,浪费物流资源,毁损了对手的名誉。对这些滥用退换货制度的问题,现行的法律并无相应对的规定。

四、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细节制定者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该扮演何种角色

法律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然而并未对于制度较多细化,网络交易平台成为了制定细化规定的主体,但问题在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其实是或联网交易中的最大获利者,商家与消费者和其相比都是弱势群体。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把自己摆在一个中间者的低位制定了这些规则,其一,免除了自己在交易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二,制定的这些细则对消费者的权益不能有效保护。

就上述提出的问题解决途径如下:

一、法律应明确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首先应当明确并且细化“商品性质”的判断标准,使这样一来可以使消费者明确自身权益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其次,在排除不适用退换货制度的格式合同条款中,要让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来告知消费者。最后,应更详细的规定不宜适用退换货制度的内容和范围。

二、法律要细化退货费用承担的规则,区分退换货的不同情况下运费由谁承担,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例如经营者对消费者欺诈、虚假陈述,导致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不满等属于经营者存在过错的交易行为,应规定由经营者来承担退货费用。对于其他的原因,如经营者并不存在过错的交易行为则应按照公平原则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平摊退换货费用,或者是按照比例分摊。另外也可以使用运费险来完善。

三、对于恶意退货滥用退换货制度应当制裁,让恶意利用退换货权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规制。在实现实中,法律应当明确恶意退换货行为的内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该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此来杜绝滥用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消费者在网购中的合法权益。其次,在网上购物平台上应建立起个人信用评价制度,买卖双方都可以查看对方个人信用信息,以此对对方的诚信问题有所了解。

四、对于网络交易中的网络平台服务商应当明确其责任承担,法律应当规定他在网络交易中的地位,而不是像现在其责任套用网络避风港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在互联网交易中应当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商场,商家类似于柜台,放在虚拟环境下交易这一关系也未曾变化,所以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商的责任可以套用经营者责任的模式加以规制,而不是任由其在责任的规制以外。对于商品出现的问题,特定情况下可以和买家一同承担责任,或者至少应当是过错责任,即对商家的产品质量有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

新消保法规定的网络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为消费者设立了“后悔权”,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的原则,又符合消费市场发展的规律。然而这一规定并不完善,之后应当细化并完善网上购物的退换货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也要避免权利的滥用,规制好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建立公民的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起更加公平有序的网上购物环境。

[1]高少华.七天无理由退货有助化解网购痼疾[N].中华工商时报,201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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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

A

2095-4379-(2016)25-0221-02

张景雅(1991-),女,汉族,甘肃兰州人,甘肃政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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