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靖 吴一丹
武警工程大学,陕西 西安 710086
武警看押勤务职权与监狱法律职权的关系
王靖吴一丹
武警工程大学,陕西西安710086
武警职权是武警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武警法首次从国家法律的层面明确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权。武警部队担负着对监狱实施武装警戒和罪犯武装押解任务,必须认真审视看押勤务法律职权的独立性以及与监狱职权的协同性。既促使武警部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又同时注重职权行使的效果,加强两警合作,共同确保安全。
看押勤务;职权;独立性;协同性
职权是职责与权限的统一。国家立法在确定武警部队职责即职务责任的同时,为了保证武警部队及人民武装警察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就要赋予武警部队一定的权限。现代民主国家在确定一个国家机关的职责、赋予一定权利的同时,都要对其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以防止权利的滥用或不当行使,因此,这种权利从一开始就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武警部队的职权就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武警部队及人民武装警察的职务责任和权利限制的统一体。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监狱和看守所属于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管理范围,因此,监狱和看守所的内部警戒由人民警察负责,武警部队在和监狱及看守所管理机关密切协同的前提下,只负责外围警戒。武警部队执行武装警戒的主要职责是防止在押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脱逃,制止其行凶、破坏、骚乱和暴乱,防范和打击犯罪分子袭击监狱和看守所、劫夺罪犯等犯罪活动,协助监狱和看守所预防和处置灾害、事故。武警看押勤务法律职权与监狱法律职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大体可概括为:既相互配合,又各自独立;既相互联系,又各有区别。双方目标一致,但各自行使职权,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互相配合,共保安全。
探讨武警看押勤务职权的目的在于认真审视该职权的独立性,发挥该项职权与监狱职权之间的合作性。因此武警看押勤务法律职权的行使必须秉持一定的原则,当遇到紧急情况需要行使职权予以处置时,既要突出职权行使的合法性、必要性和有限性,又要与目标单位密切配合,突出合作性。
(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的原则
程序是权力依法行使的保障,通过法定程序的设置可以限制权力的滥用行为。武警看押勤务情况处置就是武警看押职权的运行。按照法律建设的基本要求,武警看押职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严禁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武警看押职权的行使程序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规定》根据看押勤务的实际需要设定,在看守勤务实施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情况处置,才能既合法又合理。
(二)双方紧密配合行使职权的原则
当前,在监狱罪犯监管任务的完成方面,武警部队和狱警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如前所述,三共活动强化了双方共保安全的协作意识,密切关系,形成合力,克服表里不一,有力促进武警和监管部门队伍素质的提高和工作制度的落实,预防和控制了双方工作中的“常见病、多发病”,有效保证了监狱安全。因此,在武警看押勤务实施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需要紧急处置时,必须加强双方配合,才能确保情况处置的快速和时效。
(三)严格限制警械武器使用权的原则
在“以不使用为原则,以使用为例外”的原则,武警执勤人员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警械武器,而且对开枪射击的情形采用列举的方法予以规范和限制。对可以使用警械武器进行处置的情况进行详细列举,严格限制警械武器的使用。
(四)执勤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与武警机关行使职权相结合的原则
在执行武装警戒过程中,遇到犯人暴狱、骚乱或者不法分子袭击哨兵、劫夺在押犯情况时,一般事发突然,难以准确预计,因此,需要现场执勤人员针对具体情况先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然后向武警中队报告,由武警中队根据执勤预案再行处置。这两次处置过程相辅相成,虽然在层次和程度上有所区别但又紧密结合,执勤人员处置体现即时性,不使事态扩大,为武警机关带机动分队处置赢得时间,而武警后续部队处置
体现实效性,在个体执勤人员力量、手段有限的情况下,按照预案进行处置,可以完全平息事态,收到良好的实际效果。
(五)行使职权时对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予以区分的原则
这是武警看押勤务行使职权对紧急情况进行处置时必须依法实施的客观要求。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相比,均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远甚于一般违法行为。两类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必然带来处置方法和手段上的差异。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也不完全相同。一般违法行为可能承担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而犯罪行为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法制裁。因此,对两类行为进行区分处置,也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符合依法执勤的本质要求。
(一)两类职权的独立性
首先,权力的主体不同。武警看押勤务与监狱是从权力行使的主体角度对两类职权进行的一种较为模糊的定位,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两类职权的鲜明个性,即权力主体分别是武警部队和监管部门,具体由武警大(中)队和狱警行使。其次,职权范围各异。武警看押职权与监狱职权之间相互独立,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职权范围不同。在日常看押工作中,武警部队承担着监区外围警戒任务,而看守所主要负责监区内部罪犯的教育和管理,这种“内外有别”的看押体制决定了双方在行使职权时具有明确的空间范围。再次,职权内容相异。武警看押职权以防逃制逃为主,不涉及对犯人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最后,责任归属不同。由于双方职权范围和职权内容的差异,直接导致其法律责任承担上的差别。
(二)两类职权的协同性
武警部队和监狱行使法律职权具有鲜明的协同性。这种协同性具体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一是武警部队协助监狱完成武装追捕等任务。当在押罪犯脱逃时当地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武警部队协助。武警部队承担相关任务时,不享有相关职权,仅仅处于协助行使刑事职权的地位,不对职权行使承担法律后果。二是武警部队与监狱共同行使凭证查验权。从凭证查验权的行使情况看,武警部队对监狱签发的法定凭证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准予其进入监区。因此,凭证查验权的主体是武警大(中)队和监狱组成的联合体,共同行使凭证查验权,需要密切配合、积极协作。三是监狱对武警大(中)队执行看押勤务发挥指导作用。在武警大(中)队监区看押权的行使过程中,往往需要监狱提供在押人犯的基本情况以及各种动态信息,以利于武警部队全面掌握敌情和社情,灵活机动的部署兵力,并在罪犯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随时掌握,做到防患于未然。
武警部队和监狱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法律职权,共同维护监狱内外部安全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在理论研究上,鲜有关于武警看押勤务法律职权的讨论,武警看押勤务法律职权理论不明、界限不清,直接给看押实践中“两警配合,共保安全”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武警部队的权限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武警部队的权利范围,是武警部队履行职务责任的必要保障。根据我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人民警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警法律职权必须依法行使,监狱和武警双方配合,共同保障监狱内外部安全的职责使命不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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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4
A
2095-4379-(2016)25-0215-02
王靖(1987-),男,满族,内蒙古人,武警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作战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