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

2016-02-03 01:31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大陆法系公务法人

王 蕾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山东 济南 250307



浅议我国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

王蕾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山东济南250307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公民的维权意识逐步加强,针对高校特别是公立高校的教育和管理之类的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对于我国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应如何定性,学界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务法人”理论,这样一方面参照我国民事法律将公立高校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另外作为“公务法人”,可在特定情形下成为行政主体,为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提供法律依据,在发生争议纠纷时也可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这是对其事业单位法人定位内涵的有益延伸和补充。

法人;行政职权;行政主体;公务法人

伴随着国家教育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依法治国的观念逐渐深入,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各项权益也越来越受到包括学生本人在内的各方的重视。近年来出现的影响较大的案件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公立高校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问题,由此引申出到底该如何界定我国高校特别是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公立高校法律地位的界定及相关问题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从批准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法定代表人。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或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按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在我国主要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三种。由此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当前我国的公立高校是属于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现行法律关于高校法律地位规定的相关问题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将公立高校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有利于调整高校作为民事法律主体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但长期以来,我国公立高校基于法律规定行使国家教育职权比如发放毕业证,授予学位等都使得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受教育者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受教育者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进行司法救济呢?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只有享有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职权,对外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在我国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机构。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立高校法律地位的相关规定

虽然当前我国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但由于各种原因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我们来看一下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公立高校法律地位认定的相关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中,一般认为公立高校是属于“公务法人”的一种。例如法国的行政法规定行政主体主要有三种:国家、地方团体(各级政府)和公务法人。公务法人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大陆法系国家为了解决政府无暇管理过多公共事务的问题或者因有些公共事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特殊性,为了方便执行而设立的组织,从而代替政府行使部分行政管理权。德国行政法之父奥托.迈耶认为,所谓公务法人就是掌握于行政主体手中,由人与物作为手段之存在体,持续性地为特定的公共目的服务,兼具私法关系和公法关系的独立人格。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是把法人划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务法人不是私法人,是属于公法人的一种,它与正式作出决策并发号施令的科层式行政机关等其他公法人是不同的。

三、我国公立高校借鉴公务法人理论的意义

笔者认为,适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务法人理论能有效解决当前我国公立高校的行政主体和诉讼主体定位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

(一)解决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和行政主体制度相脱节的情况

当初我国在引入大陆法系的行政主体概念时由于各种原因并未同时确立其赖以生存的行政主体制度,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务法人就是行政主体制度存在的三种行政主体类型之一,属于承担公共服务的其他主

体,它是西方国家实行以分权为基础的行政主体制度中非常重要的部分。

(二)有效解决我国公立高校的行政诉讼主体地位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田永案件的公报中指出:“尽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母校列为行政诉讼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其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虽然这样做有助于解决一定的司法实践问题,但前面已经论述司法界对我国公立高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界定应被看做是一种当前解决我国个别诉讼问题的权宜之策。而公务法人本身就是行政主体,是行使专门职能的行政组织,当公立高校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公共权力例如授予学位,发放毕业证等情况时应被视为公务法人,其本身就是行政主体。当相对方认为高校的这种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违法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校完全是适格的行政诉讼主体。

(三)有利于我国建立教育行政救济制度

将公立高校定位为公务法人有利于建立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当高校的管理对象认为高校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完全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的手段来维护,除了前面讲到的行政诉讼这种司法救济手段,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审查高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比如向高校的上级教育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教育行政救济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推进我国依法行政也有积极的意义。

(四)将我国公立高校定位为公务法人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依照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公立高校是具有公益性质,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型组织。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务法人在性质、目的和功能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另外由于我国长久以来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二者渊源颇深。因此将我国公立高校定位为公务法人,合理吸收、利用其理念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操作性的。

虽然我国不像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进行公私法的明确划分,但是借鉴公务法人理论来定位当前我国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仍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是平衡我国公立高校双重法律身份的合理选择。对于司法介入高校自治领域,有效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理论和法律依据。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2]段海峰.行政法视角下的高校管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徐建平等.教育政策与法规[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3.

[4]胡建淼.关于行政诉讼几个争论的理论问题[J].政治与法律,1987(6).

[5]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0(4).

D922.16

A

2095-4379-(2016)25-0204-02

王蕾(1977-),男,汉族,山东济南人,本科,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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