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讯逼供现状及问题研究

2016-02-03 01:31杨尚林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嫌疑人当事人

杨尚林 林 翠

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我国刑讯逼供现状及问题研究

杨尚林林翠

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刑事冤假错案频发不仅违背了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基本价值理念,而且也给案件当事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的质疑和担忧,极大地动摇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法治信念,也与全面依法治国方针相抵触,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刑讯界定都尚不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基于此,本文以刑讯逼供历史遗留问题为对象,结合当前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对该问题进行研究。

人权保障;刑讯逼供;口供

随着近年呼格吉勒图案的甚嚣尘上,案件本身的细节也引起了越多人的关注,然而近年来聂斌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刑事冤案陆续浮出水面,人们注意到案件的背后往往都涉及到刑讯逼供行为,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刑讯逼供既已存在且屡禁不止,那么它背后就必然有其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的条件来支撑其发展蔓延;那么在当前依法治国大背景下,这些案件的案情看起来都与法治大环境不契合,有损国家司法公信和权威,显得格格不入,鉴于中西方社会情况不一,还是要走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来预防刑讯逼供。

一、我国刑讯逼供研究现状

纵观当前理论研究,仍然以“现象、成因、对策研究”的传统逻辑思维来看待刑讯逼供,以寻求解决方案显然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从深层需求来看,刑讯逼供的产生是以口供的获取为终极目的,因此,在一些疑难案件中,口供是取得案件突破的唯一途径,也是深挖犯罪、破获积案的有力辅助。在实践当中,多次作案的惯犯,既是犯罪案件当事人,又是违法犯罪情报的知情人,所以对于这一部分人,既是一个单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又是一个数据庞大的信息库;对于侦查人员而言,就是如何快速高效的获取足够多的信息,取得意外的“收获”;此外,口供还能对于案件的其他性质予以辅助,如警方在掌握一定量的证据情况下,尚不足以摸清整个事情的脉络,口供也就自然而然成为了串联案情,证明执法者自身判断的工具;而且,在一些特定案件当中,口供本身也是唯一证据,若没有其他证据支撑,口供就显得格外重要。

基于口供的特殊地位,也就造成了世界范围内对口供狂热追求的通病,一般案件侦破需要的证据虽然主要有人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那么这个时候口供的重要性就主要从其他证据的质量上体现。

二、西方国家刑讯逼供问题探索

在西方发达国家,国家配置大量资源给警务工作,另外在社会有效控制层面,通过闭路电视、丰富完善的人口基本信息数据库、以及金融管控等现代科技建立起的电子防控体系,可以轻易掌握犯罪嫌疑人动向,精确打击。而反观我国,由于历史现实原因,人口基数庞大,改革开放以来人口流动性增加,警务人员业务素质低下、资源匮乏等导致我国在人口控制方面很多工作并不完善。另外,从立法角度对证人保护力度的不够导致证人对于案件侦破所作贡献也日益减小,证人补偿机制的缺失,证人的数量和质量也大大受到影响。

我国的现实原因导致在刑事诉讼当中,警方不能够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互换利益通道的不畅通,导致警方口供获取便是难上加难,反而还会造成警察失信的负面影响,导致犯罪嫌疑人不愿与警方合作。

三、我国刑讯逼供立法现状

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角度来讲,我国在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诉修订案》中50条明确指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原则就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立法方面的体现,但是,并不是不允许犯罪嫌疑人陈述自己有罪,而是不得强迫,反之,强迫录取口供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认定。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次就涉及到强迫自证其罪获取口供的认定,即刑讯逼供。依据“两高”对刑讯逼供的解释,刑讯逼供的定义是:通过暴力行为逼迫当事人承认非意愿的陈述,而且造成当事人精神或者肉体上的痛苦的审讯方式。我认为,在“两高”解释中其中部分事实认定在实际操作当中有困难,其一是对定义当中暴力行为逼迫当事人承认非意愿陈述的辩护,刑讯逼供的实施主体可以通过实施暴力行为但未达到迫使当事人陈述非意愿供词程度而进行辩解,无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导致被告人的人权受到侵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是在定义当中造成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意义不明,采用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这种痛苦,不同人群的耐受程度不一样,不能采用特殊情况和一般情况来判别,而在现实刑事侦查案件侦破中,这一点在实际操作时还有很大的疑问,关于痛苦的剧烈程度的判别,在犯罪嫌疑人的耐受程度低于常人时,人权保障功能才能完全凸显出来。

四、改善我国刑讯逼供难题方法探索

综上所述我认为有以下几个途径来改善当前法制环境下刑讯逼供的生存土壤,探索解决中国式刑讯逼供难题意见如下:

(一)增加其他证据形式的认可与获取,对口供的畸形依赖,不仅不利于案件侦破,也不利于人权保障,还对法制大环境增加负面舆论,所以,首先要做的就是降低口供的依赖程度,引导其他证据充分参与诉讼。

(二)更新新的讯问手段和方法,加大理论研究,方法创新,培养人才,在平衡保障人权与获取口供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提升侦查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强化对人权问题的重视。

(三)加大对办案资源的投入,基层是办理案件的一线阵地,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来提高效率,减少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破案当中的作用,提高科技手段在侦破案件当中的比重,用科学的方法办理案件增强说服力。

(四)健全被告人的法律制度保护,积极探索举证责任倒置、侦押分离等,并且把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落到实处。

(五)加大违法违规惩治力度,对刑讯逼供行为启动问责程序,完善监察机制,把“谁办案谁负责”落到实处,切实做到错案追究,有案可查。对于上级授意 包庇刑讯逼供阳奉阴违的,严格查处,须承担连带责任。

五、结语

刑讯逼供是中国封建社会千年来的顽疾,有其形成发展的历史惯性和人文环境,先入为主的思想占据了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尤其在当前警察文化层次并不高的国情下,短期内解决问题已然不现实,但是通过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分析来纠正当前警务工作的一些不足之处,修正错误的方法和概念,既有利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大方针,也对充分保障人权有现实意义。

[1]吴纪奎.口供供需失衡与刑讯逼供[J].政法论坛,2010.

[2]肖治.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不足[J].法制博览,2016.5.

[3]杨希奇.论“两高”司法解释下“刑讯逼供”的释义与认定[J].法治与社会,2016.4.

[4]赵秉志,彭新林.遏制刑讯逼供的域外法治经验及其启示[J].江海学刊,2015.1.

D925.2

A

2095-4379-(2016)25-0201-02

杨尚林(1994-),男,汉族,内蒙古巴彦淖尔人,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2014级侦查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林翠(1995-),女,汉族,河南信阳人,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2014级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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