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杨子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2013年斯诺登事件使网络安全成为各国政府及人民关注的焦点,在此之后,我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得到极大的完善,尤其是2015年《国家安全法》的出台,正式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确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包括技术审查和内容审查,有利于国家安全和公民安全,但其可能对言论自由的侵害,及公众对公权力滥用的担忧,也使其面临一定的质疑与挑战。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公共利益;言论自由
(一)2013年司法解释规定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达到5千次,转发500次以上就可以被定罪。
(二)2014年5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公告称,我国将实行互联网安全审查制度,主要针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系统使用的重要技术产品和实行安全性和可控性审查,防止产品提供者非法控制,干扰,中断用户系统,非法收集,储存,处理和利用用户有感信息。
(三)2015年《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捕手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该定义完整覆盖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民隐私这四大网络安全支柱。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网络内容和网络行为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综上可见,政府对网络内容进行审查的原因和方式是多样,多层次,跨部门的,对网络的审查是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7月23日发布的统计报告,半年共计新增网民1894万人,中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手机上网使用率为88.9%(可计算移动电话网络网民数量,尚不计固定电话网络网民数量)。 CNCERT(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7月份的安全威胁报告显示,境内感染网络病毒的终端数为近237万个,境内被篡改网站的数量为8,202个,境内被植入后门的网站数量为12,920个,共监测到针对境内网站的仺冒页面有17,325个,涉及域名13,078个,IP地址2,400个,收集整理信息系统安全漏洞909个。
综上,网络空间的高参与度与低安全性,就是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亟需出台的客观原因。首先,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有利于防止网络技术侵害。网络技术侵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与诸多犯罪行为相联系。不仅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行为,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二百八十五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还有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如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网络犯罪的激增要求严厉打击这些技术侵害行为。
其次,有利于防止侵害公民民事权利的违法行为。非法获取和泄露个人信息关系到隐私权,无端辱骂和传谣关系到名誉权,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关系到著作权;不管网络空间或是物理空间,公民的民事权利应受到同一的保护。
再次,有利于预防违法信息的传播。然而其界限及范围却极具争议,留待后文专门探讨。不可否认的是,暴力、色情等低俗内容、虚假诈骗信息、危险信息以及邪教思想、恐怖主义思想等都构成对公共安全和公共道德的破坏和威胁。而与公共利益的关联性,就是公权力介入的正当原因。
我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包含了网络技术审查,和网络内容审查两个维度。“斯诺登”事件为全世界敲响了警钟,充分印证了“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这一深刻的道理。《国家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在此共同利益之下,对少数境外企业进行限制审查,有利于保障国家及公民信息安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本土企业的健康发展,毋庸置疑,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中的技术审查具有其合理性。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之下,我们所能争取的自由更多的是互联网自由,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如上文所述,我国的法律,法规禁止如上内容,然而正如休谟说是“是什么”并不等于“应该是什么”言论自由包括造谣自由吗?所谓造谣是指发布与事实不符的言论,说错话也指发布与事实不符的言论。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故意的,而后者是无意的。在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中,即使为了国家安全,也不应然以牺牲公民个人隐私为代价。言论自由的核心应当是限制公权力,也就是政府的权力,如果转而强调政治正确,便极大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也是近期美国大选中川普现象的最佳注脚。因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而公民的权利具有天然性。所以,言论自由的最好的方法应当是新闻监督。如何监督那?美国曾规定:对于政府官员和新闻人物的评价,即使错了,受害人也必须证明施害者具有“明显的恶意”,而这基本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判决,即便一些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有部分失实,客观上起到了诽谤政府公职人员的效果,政府官员仍不能提出诽谤起诉。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新闻自由相对官员个人情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受诽谤所害的只是个别人,而新闻机构(公民个人)停止监督的时候,受害的将是所有人。诚然,某些错误言论可以利用他们的资源优势暂时占据市场,但是“你可以一时欺骗所有人,也可以永远欺骗某些人,但不可能永远欺骗所有人。”
古语言:“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商量,可以广纳群言,广集众智,以民意的广度提高决策的淮度。一个人的智慧往往是有限的,而群众的智慧则“不竭如江河”。新世纪里网络媒介的蓬勃发展,使得关于网络的讨论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可以预见,网络审查制度的不断完善,将有益于国家网络主权的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的保护,并为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1]秦安.国家出台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战略思考[J].中国信息安全,2015(03).
D922.294
A
2095-4379-(2016)25-0199-02
杨子伟(1994-),女,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研究方向:网络安全审查制度。